victor2923 10 發表於 June 12, 2009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ne 12, 2009 囧.....................這樣到底正不正常?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leiwine 10 發表於 June 12, 2009 作者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ne 12, 2009 這樣到底正不正常?一般正常情況是不會想吐吧,除非生病或是懷孕(?)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victor2923 10 發表於 June 12, 2009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ne 12, 2009 一般正常情況是不會想吐吧,除非生病或是懷孕(?)喔對了如果加上空腹呢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leiwine 10 發表於 June 12, 2009 作者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ne 12, 2009 喔對了如果加上空腹呢就空腹有否關係就不知道了囧,我猜生病了吧,有時感冒會這樣。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victor2923 10 發表於 June 12, 2009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ne 12, 2009 就空腹有否關係就不知道了囧,我猜生病了吧,有時感冒會這樣。我也不知道呢就突然一陣反胃但不持久現在已經不會了:)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jimmy_tp 10 發表於 June 12, 2009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ne 12, 2009 喔對了如果加上空腹呢醫生不去看來這邊問一堆人文大叔大學生...= =你是因為沒睡造成想吐,還是因為想吐造成沒睡?可惡,斜對面那間從十二點打麻將到現在,有夠吵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leiwine 10 發表於 June 12, 2009 作者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ne 12, 2009 http://zh.wikisource.org/wiki/%E8%B3%87%E6%B2%BB%E9%80%9A%E9%91%91#.E5.94.90.E7.B4.80睡不著者請看資治通鑑,我在看唐紀,看安史之亂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雨豆阿底.一人房~ 10 發表於 June 13, 2009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ne 13, 2009 不要在吵了我們沒有吵架唷揪咪^.<就我的理解,只要程序不符體制,任意推翻決議板主的管理,那就算是「干涉板務」,洛書在市民廣場的那篇就指出這問題。閱畢。我有疑問的地方是關於你知道這邊適合但為何還是把他算為一般廣告去刪,你可能覺得都算一般廣告文一起處理,下次就請你注意別先刪了。leiwine你沒聽懂我的意思ˊˋ因為會員違規回報區對於CP的文章,要求是將一篇軟刪除、其餘物理刪除,不論我認為它適合在人文板與否,因為他是CP文章,所以不管是誰處理,都必須要軟刪除它。而,個人認為要不要將軟刪的文章復原是板主的權利。不好意思沒有PM通知你,這部分完全是我的疏失了。我應該要先軟刪之,再PM跟你說:如果你認為該主題合宜再恢復主題。如果是這樣子的程序,你覺得呢?━━━━━━━━━━━━━━━━━━━━━━━━━━━━━━━━━━━━━━━━因為站務部的文章不可以貼出來,站長與站務部長給的回應我放在第三區0MB,請leiwine你去看,並給出意見吧。取個摘要就是:依照現行制度,總板是可以直接刪除文章的。不過沒有PM跟你通知是我的疏失。這部份的討論請你移駕至組務版板主區吧。連結: http://0rz.tw/x2R8t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YuSuKe 10 發表於 June 13, 2009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ne 13, 2009 稍微沒上來看就多這麼多篇...程序什麼的我沒興趣,但容我說一句:那篇根本不該被刪掉。如果只是因為「重複發文」,我不認為這能夠作為刪掉有意義的文章的理由,否則只是剝奪讀者權益。而如果理由是「廣告文」,那這篇完完全全是人文屬性廣告,我還寧願多一點人發哩,版龜也明定應該留下,所以為什麼該刪?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雨豆阿底.一人房~ 10 發表於 June 13, 2009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ne 13, 2009 稍微沒上來看就多這麼多篇...程序什麼的我沒興趣,但容我說一句:那篇根本不該被刪掉。如果只是因為「重複發文」,我不認為這能夠作為刪掉有意義的文章的理由,否則只是剝奪讀者權益。而如果理由是「廣告文」,那這篇完完全全是人文屬性廣告,我還寧願多一點人發哩,版龜也明定應該留下,所以為什麼該刪?是,我完全同意你的意見。但是由於總則與總板主訓練手冊這麼規定了CP文,我也只能先如此行事,並將大家的意見加以回報。如果對於現行總則有任何異議或建議,真的,去 *論壇服務窗口* 提出吧。這樣會比我一直轉達還要精確很多。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leiwine 10 發表於 June 13, 2009 作者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ne 13, 2009 leiwine你沒聽懂我的意思ˊˋ因為會員違規回報區對於CP的文章,要求是將一篇軟刪除、其餘物理刪除,不論我認為它適合在人文板與否,因為他是CP文章,]所以不管是誰處理,都必須要軟刪除它。而,個人認為要不要將軟刪的文章復原是板主的權利。我已經上一篇說過了。我有疑問的地方是關於你知道這邊適合但為何還是把他算為一般廣告去刪,你可能覺得都算一般廣告文一起處理,下次就請你注意別先刪了。我覺得是你一直沒搞懂我在說什麼也,我上面那段表示你把他算是CP廣告文章一起處理,但那篇在人文板並不算是「一般的廣告文」,也就是說跟本沒必要算在內一起處理,而你是把他含在內處理。而你雖然一直認真解釋但還沒看出問題重心,問題重心不在於什麼CP,而是那文在人文板本身就不需要處理。小幽也解釋告訴你這邊跟本沒有必要刪除,我請你認真閱讀我的文。站長與站務部長給的回應我放在第三區0MB,請leiwine你去看,並給出意見吧。取個摘要就是:依照現行制度,總板是可以直接刪除文章的。這什麼規定呀...........憑什麼可以不經板主規定就處理,在說又不是什麼嚴重的事情。這又是深藍制度不全的一例,不是嚴重的事為何允許擅自解決。這就新增了一例,洛書在廣場發那麼大的火就是為這種隨意干涉的事情,我不知道你到底了不了洛書他為何在廣場控訴深藍的體制,但這事很明顯是相符的。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伊蘇雅斯克 10 發表於 June 13, 2009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ne 13, 2009 要命的行政法考試.....要命的旺旺案.....要命的言論自由和工作權的衝突.......要命的七條附款!!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雨豆阿底.一人房~ 10 發表於 June 13, 2009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ne 13, 2009 我已經上一篇說過了。我覺得是你一直沒搞懂我在說什麼也,我上面那段表示你把他算是CP廣告文章一起處理,但那篇在人文板並不算是「一般的廣告文」,也就是說跟本沒必要算在內一起處理,而你是把他含在內處理。而你雖然一直認真解釋但還沒看出問題重心,問題重心不在於什麼CP,而是那文在人文板本身就不需要處理。小幽也解釋告訴你這邊跟本沒有必要刪除,我請你認真閱讀我的文。所以你強調的是『這篇在人文板不算違規』,而我強調的是『這是CP文章的處理原則』。這什麼規定呀...........憑什麼可以不經板主規定就處理,在說又不是什麼嚴重的事情。這又是深藍制度不全的一例,不是嚴重的事為何允許擅自解決。這就新增了一例,洛書在廣場發那麼大的火就是為這種隨意干涉的事情,我不知道你到底了不了洛書他為何在廣場控訴深藍的體制,但這事很明顯是相符的。嗯...我覺得這已經超過我一個總板主可以處理的範圍了ˊˋ如果對於現行總則有任何異議或建議,真的,去 *論壇服務窗口* 提出吧。這樣會比我一直轉達還要精確很多。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leiwine 10 發表於 June 13, 2009 作者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ne 13, 2009 所以你強調的是『這篇在人文板不算違規』,而我強調的是『這是CP文章的處理原則』。但你那這處理原則有問題,我認為這跟本不需要處理,小幽也同樣認為而你也認同他的發文了。我想我不用在重覆了,我相信明智的人都會那麼認為。令外補充程序,我的定義是總板主不可任意插手板務,除非緊急情況否則能你只能通知PM,不可刪文、鎖文等等。也就是我不認同善自干預板務的舉動。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YuSuKe 10 發表於 June 13, 2009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ne 13, 2009 黑水溝社針對侵害學生權益的不當校政進行發聲時通常使用號召連署、辦講座、發稿校內單位或媒體、列席會議、行政單位前陳情抗爭兼辦記者會之類方式,每一次輔大行政官僚都會要求我們將意見投書到校內的「愛校建言」,而不要採用前述方式。事實上,如果不是校方官僚對學生的態度無法讓人信任,或者那種方式根本就不正義,黑水溝又何必要尋求更麻煩的抗爭方式而不直接校務「建議」呢?這在深藍是一樣的,黑水溝也嘗試過愛校建言,我也嘗試過數次深藍的服務窗口,那讓投書者感受到的只是另一種不尊重,而實效上,那通常也無法解決問題。如果行政系統讓學校或網站的主體「學生、使用者」感到不信任、灰心,我們又如何能期待他們按照行政程序來處理問題,坦白說,我根本不期待能改變深藍什麼,我相信大部分在人文版出現過的對深藍的抱怨多只是抱怨,這些人早就對改變結構死心了,怎麼可能再投書站方。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雨豆阿底.一人房~ 10 發表於 June 13, 2009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ne 13, 2009 但你那這處理原則有問題,我認為這跟本不需要處理,小幽也同樣認為而你也認同他的發文了。我想我不用在重覆了,我相信明智的人都會那麼認為。令外補充程序,我的定義是總板主不可任意插手板務,除非緊急情況否則能你只能通知PM,不可刪文、鎖文等等。也就是我不認同善自干預板務的舉動。了解。以後對於人文板,我會將我自己的動作侷限到只會對你PM。黑水溝社針對侵害學生權益的不當校政進行發聲時通常使用號召連署、辦講座、發稿校內單位或媒體、列席會議、行政單位前陳情抗爭兼辦記者會之類方式,每一次輔大行政官僚都會要求我們將意見投書到校內的「愛校建言」,而不要採用前述方式。事實上,如果不是校方官僚對學生的態度無法讓人信任,或者那種方式根本就不正義,黑水溝又何必要尋求更麻煩的抗爭方式而不直接校務「建議」呢?這在深藍是一樣的,黑水溝也嘗試過愛校建言,我也嘗試過數次深藍的服務窗口,那讓投書者感受到的只是另一種不尊重,而實效上,那通常也無法解決問題。如果行政系統讓學校或網站的主體「學生、使用者」感到不信任、灰心,我們又如何能期待他們按照行政程序來處理問題,坦白說,我根本不期待能改變深藍什麼,我相信大部分在人文版出現過的對深藍的抱怨多只是抱怨,這些人早就對改變結構死心了,怎麼可能再投書站方。姆,還是有其他辦法吧?就我個人看來,會員的意見是相當重要的,所以我會希望無論如何能讓管理員們知道你們的想法。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Vincent stay 10 發表於 June 13, 2009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ne 13, 2009 網路論壇管理方式跟實務上的管理可能還是有不小的差距吧~網路論壇是根據「版規」在管理,實務上的管理則是以[規定+人情+做人+人際關係+態度]作為管理的依據依我本身的管理實務經驗,我標紅字部分的後四者影響力還大於"規定";光是"與人應對",就佔了五項中的四項"規定"是很重要,但後四者要做的更好才行~「管理」真的很不容易 =="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雨豆阿底.一人房~ 10 發表於 June 13, 2009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ne 13, 2009 另外,這是站務部長的回應: http://0rz.tw/0llSZ我只是個基層的人員,在整體制度還沒修改之前,我還是只能照規定行事。另,以後人文板,我會將我對它的插手度降至只剩PM。以上。第三區總板主 一人房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DUST 10 發表於 June 13, 2009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ne 13, 2009 我這裡昨天被台電停了12小時的電;原本公告只有8小時。我要提訴願跟行政訴訟說我精神撕裂傷,賠一億我才笑得出來。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洛書 10 發表於 June 14, 2009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ne 14, 2009 稍微看了一下,雖然我不知道確切的前因後果,但我還是胡說八道一下:1、CP乃跨版之版務,故由總版先行處理(只要這個處理是可逆性的,版主可隨後接手全權處置)並且知會不在的版主,我認為是可以接受的。2、文章不能因為有意義而有特權,因為CP被刪掉了,頂多再貼一次到他應該去的版就好。我認為CP刪除沒什麼不對,很多人都希望自己發的文越多人看到越好,但是如果因此在一堆版上重複貼文,那也是對讀者的一種強迫暴力(如廁宣貼在你不得不看到的地方一般)題外話,我認為CP也是一種不用心,假若女書店這個廣告貼在人文版跟文學版都可以,那他偏重給雙方的內容也必定不同(一個偏重人文一個偏重文學)卻貼了內容相同的東西,是種尊重嗎?不是吧。比較好的做法應該是到修改文章再去貼,或是在他版討論中讓大家去看到他貼的那篇文章。3、就算該條例是不正義的所以不服從,也不能構成我們批判執法者的理由。4、總版有尊重版主決策的義務,同樣的版主也不能拒絕總版有緊急處置的權利(當然,版主上線後,處置權就回到版主手上)至於什麼叫做緊急處置呢?我認為如果版上出現了「版主一上線就會立刻處理」的情況,就算是一種緊急情況。在這樣的思維底下,版主沒上線而閒聊專區破兩百了,總版代為關閉也無不可。5、關於這次事件,阿底的做法我認為在版主不在的情況下,只要以PM知會且決策可逆,那麼代為軟刪或是鎖文都無不可(但明顯前者的爭議會相對較大)但是如果物理刪除(造成版主不可逆)就有些過了,而如果版主打開主題造成了什麼麻煩或是違規,上報由監察部解決即可。至於人文版對廣告文有額外規定,如果總版知道該版情形特殊,那麼可以更為謹慎些,但我認為鎖文無不可,軟刪也無傷大雅,畢竟版主還沒有表露出對該主題有所注意的姿態(比方說,在該文參與討論或是發言)反正我覺得版主能夠決策可逆是最重要的(攤)可逆的話問題就好解決啦,恢復不就好了。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伊蘇雅斯克 10 發表於 June 14, 2009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ne 14, 2009 我這裡昨天被台電停了12小時的電;原本公告只有8小時。我要提訴願跟行政訴訟說我精神撕裂傷,賠一億我才笑得出來。加油!我精神與你同在.......話說,我寄出去的信有沒有人收到的說.......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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