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聊專區】不要偷偷說老夫一堆屁話,正港男子漢來幹架之流血又流汗閒聊區(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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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這次閒聊區的名字應該包含至少一個髒話。

我覺得以後閒聊區的名字都應該包含至少一個髒話。

我們應該維護這個優良傳統。

好呀,就請維護這個優良傳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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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普森在我市民廣場那篇申訴文靠杯說問題出在我的態度,面對這種事情要姿態放低,

結果他現在被同一條總則鎖了(聳肩)

我不知道他會不會照他說的姿態放低然後哀求著溝通管理群放他一馬,但我猜他大概還是會如渣塔時期一般默默的被鎖然後繼續照樣回文,最後被永久鎖掉。

我實在難以想像花那麼多時間在這個平台上,卻連自己說的做法與付出都做不到,以此來看,真正嘴砲的應該是鎮日宣稱自己實際的他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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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比較好奇的是他的心理,雖然他在各板表現實在無理頭,但我想說的是,或許這種人也有他可憐的一面造成他變的那麼怪異。如果他真的有辛酸的一面我會同情他可憐的地方,可是這也不意謂著我會準許他亂板。

嘲弄跟群起圍剿似乎激起康普森激烈的回應,當然我並不知道他是否有什麼因素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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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tudent.tw/db/showpost.php?p=3413939&postcount=28

咩~還是有人抱著特別權力關係的的大腿不放........

大法官早已經把特別權力關係給揚棄了........現在取而代之的是特別法律關係,在特別權力關係之下學生是沒有任何自由與權利可言,只有服從的義務,但大法官早已經承認學生享有訴願(雖然大法官於解釋中腦筋有些問題,居然只限於對身份影響重大之侵害始得為之)及言論自由權了,從這點來看特別權力關係被揚棄,既然特別權力關係被揚棄,學生當然享有任何自由與權利.......

只不過咱們的政府和法官不怎麼自動去介入學校的事務,學生的自由與權利如有遭受侵害,請自己爭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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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看到一篇忘記是教育期刊還是法律期刊裡的論文在討論影響學生受教權的法律理論(法律人寫的),其因果連帶到關於計分方式、缺曠課的學習方式自由的探討,那些間接可能導致退學的行為都被納為考量範疇,認為法律應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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咩~法諺: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這是因為在現實,舉證其實是非常困難的.....

有時法律為了不讓當事人科予過重的責任,會透過舉證責任的轉移來減輕其責任並保障其權利,避免惡化當事人之法律地位。

在我自己的認知,不自證己罪似乎是舉證責任的轉移的一種,若把舉證責任交由被告承擔,那麼在大多的情況下,被告會因為自己所掌握的資源不足或犯罪現場隨時間經過而難以舉證。.所以,為了保障被告之權利,避免被告會因為自己或其他因素致舉證的困難,所以把舉證責任轉移至檢調機關或告訴人身上。

舉證責任的轉移在民事侵權行為的相關規定也非常常見,有時為了使被害人能夠獲得賠償,保障被害人的權利,於是把舉證責任轉移至加害人身上。最典型的例子就是重工業區的污染問題,如果法律把舉證責任交由被害人負責,那麼被害人可能因為無法舉證或舉證困難,而始終無法獲償。所以法律把舉證責任轉移至重工業區所有工廠,那些工廠必須去證明到底誰是真兇才能免於賠償責任.......(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及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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