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磐森林的小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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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發表由 常磐森林的小洛

  1.   不能說憲法本文有很多條「停止適用」而說整個憲法都要重新來過吧。美國《憲法》修憲的方式,與我國一樣,也是不動本文,以「修正案」的方式增加或修改憲法的內容。現在已經通過了廿餘個修正案。另外,憲法增修條文本來就與憲法的位階是平行的。

      但是,其實「制憲」這個名稱是很奇怪的。因為,如果是制憲,那應該是沒有國家、或是顛覆舊體制以後,才進行「制憲」;如果是在有國家的情況下,重新頒布憲法,在體制內重新頒布憲法,也算是「修憲」。比方瑞士在民國八十九年(2000)把整個憲法都改了,但是他們還是說自己在「修憲」。修憲與制憲的用詞不同,含意也不同。

      另外,現階段修憲是否有其必要性?也是值得探討的問題。

  2. 我是指刑法

    我的意思是指從舊從輕

    應該是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後段吧

    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行為人之法律

    罪刑法定能接受

    但是是先引用法條

    在審判的吧

    感覺這就跟無罪推定無關吧?

    (其實我不太知道無罪推定的一次 那應該是大三學的吧

    是指定讞前都不能認定行為人有罪嗎?)

      無罪推定原則的意思就像你說的,在判決確定以前,不能認為行為人(加害人)是有罪的,應一律推定為無罪。

      「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行為人之法律。」為什麼刑法上有這條規定呢?因為行為後的法律既已修改,就代表那個時代的社經狀況都有其改變,舊的法律已經不合時宜,所以才要修正法律。如果現在還使用還未修正時的不合時宜的舊法律(假設這個舊法律的規定是比新法律不利),那似乎也違反了憲法保障人民權利的本旨。

      我打個比方。刑法一百條原本規定,有「顛覆政府之餘」者,就成立內亂罪。所以,某甲只是隨口在大街上說「政黨輪替」,就被當時的政府抓起來,並且扣上這個大帽子,起訴他。但是,之後刑法一百條修正啦,順著社會輿情與民主潮流修正啦,修正程需要以暴力的手段顛覆政府才成立該罪。如果法院現在還使用修正前的舊刑法一百條,你一定就感覺很荒謬,大概就是這個道理了。

  3.   可是我怎麼記得原本根本沒辦法寄小包之類的東西到大陸去啊?不過你這一次的發言我認同,明確的協議優於毫無規範,協議上如果有不足之處(其實食安協議也有所不足),可以在兩會制度化協商中再啟談判以補足。

  4.   協議內容規範了他們主動告知我們的義務,他們是否依照協議走算是個觀察點;而如果我方發現大陸食品有問題,也可以與海協會方面啟動此機制。

      這四項協議,不過是兩岸之間的貿易「正常化」,與大陸之外的國家或地區仍然是照常往來,照樣做生意啊!不懂你所謂「分擔風險」立論何在?

  5. 我愛揮國旗 卻被搶走 甚至毀棄 難道是說 警察不愛國 我不想推說 國家不愛國

    鎖交流道就很不爽 台灣就一條國道 你封鎖 堵車堵車 好玩嗎 我爸上班遲到 好玩嗎

    闖入唱片行關閉很不爽 聽音樂不行嗎 我聽台語歌不行嗎 難道警察歧視講台語的人嘛

      我想,上面已經有人回應過了。警察的管制,原則上合法,個案上需要檢討。但「執法過當」並不能與被共產黨統治劃上等號。我為什麼問這問題,主要是想了解綠營民眾為什麼認為簽了協議或是陳雲林來了,台灣就變成共產黨的了。

    食品安全 根據條款 是"大陸"檢查 只要OK 就可以進口 有簽沒簽也是一樣

    海空直航、郵政合作、食品安全 哪知細則事甚麼 只知道他簽了這三項條款

    但細則呢 隱藏了很大的玄機 有待討論 好多東西都得討論= ='

      我想請問你,食品安全協議你說根據條款是「大陸檢察OK進口有簽沒簽都一樣」,但是事實上,食品安全協議全文當中,並沒有找到任何一條是你說得這樣,這個檢察制度根本不在兩會協商成果的範圍內。食品安全協議,主要的內容是如果在台灣發現大陸的食品(或是大陸發現台灣的食品)有問題,便啟動以下機制(該協議第二點):「(一)緊急磋商、交換相關訊息(信息);(二)暫停生產、輸出相關產品;(三)即時下架、召回相關產品;(四)提供實地瞭解便利;(五)核實發布訊息(信息),並相互通報;(六)提供事件原因分析及改善計畫;(七)督促責任人妥善處理糾紛,並就確保受害人權益給予積極協助;(八)雙方即時相互通報有關責任查處情況。」

      至於「哪知細則事甚麼 只知道他簽了這三項條款」,確實,主流媒體並沒有報導全文,但是網路上有新聞稿,中央社有發,今日新聞也有發。如果你找不到或是不想找,我可以代勞。

      我強調,這些條款當中,並沒有任何一項對台灣不利的規定。可嘆的是,現在的新聞大概都圍在大學生靜坐與馬蔡交鋒的話題上,鮮少有人真正去注意協議內容。

      等你看過協議內容之後,我想我們才可以進一步討論。

    政府偏偏裝瘋賣傻 說"我聽不到 我聽不到" 閣揆滿意度1成 還有人說"很好很好"

    當你想起 這些高階官員不願聽到人民聲音 在晶華上面優閒的吃飯

    下面卻暴動 相當諷刺的一個畫面 相信天下雜誌的漁夫漫畫區 會出現這幅畫= ='

      滿意度並不代表甚麼。民意如流水,這句話沒聽過嗎?當然需要注意,帶是不值得重視。現在經濟差,民意自然垮下來。等到將來經濟復甦,民意就直線上升了。這就是民意的現實面。

      下面的暴動完全沒有經過申請,是個非法的集會遊行。同時,下面的暴動指代表部分的人民意見,不代表全體。我承認這很諷刺,諷刺了台灣的民主素養,還沒到達成熟的境界。

    再次引文 發現有一篇新聞稿上寫說

    立法院法制會針對他們所簽訂的四項協議皆和台灣法律牴觸

    有讀過公民皆知道憲法>法律>細則 命令...

    如果有一牴觸 皆無效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4/5/18uxy.html

      你認為法律也像憲法一樣具有「固定性」,向憲法一樣是剛性的嗎?普通的法律,是人制定的,當然也是人修改的。如果協議內容有部分牴觸到法律的話,把法律修一修,不就一樣照常上路了嗎?我想,這不是重點。

  6. 兩岸四項協議= 真正法條還沒看到 不知道台灣有利不利 有待討論 要不然有內情

    面子贏了 裡子贏了? 我就不知道 40分鐘的會議變成7分鐘 好威好威

    沒看過開會開那麼快 看得出來 演的阿 還好像有排戲過一樣 真像阿

    台灣就變成「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了嗎? 真的是這樣阿 搞得台北城戒嚴

    哪都不能去一樣~ 超不方便 行的權力沒了

      全文請上網搜尋,中央社於四日有發新聞稿,茲不贅。但是這些協議(海空直航、郵政合作、食品安全),都是在與大陸發展正常化的經濟關係,並且突破八年來的「戒急用忍」政策,對於台灣的產業界來說,畫下了一道嶄新的里程碑。

      這一次的馬陳會,基本看起來只是走個形式,畢竟七分鐘的會,全程開放媒體採訪,這裡的「會」不能解釋成會議,只能解釋成會面。但是為什麼四十分鐘(我怎記得是一小時)的會改為七分鐘,主要還是面對民進黨暴力衝突的考量,不希望激化民眾對立情緒。

      另外,請搞清楚是非對錯與因果關係。為什麼這次會「搞得台北城戒嚴

    哪都不能去一樣~ 超不方便 行的權力沒了」?難道不是反對黨舉辦圍城遊行所導致的嗎?圍成遊行的訴求,我不理解、不認同,但是我尊重;但是這一次的遊行並不和平、不理性,暴民傷害了許多無辜的民眾、執法的警察,堪稱十年來最暴力的血腥衝突。如果反對黨舉辦遊行能夠心平氣和,或是採取靜坐方式表達心聲,我相信今天譴責聲浪不會這麼大。你說的「戒嚴」與「行的權力沒了」,不過是警方為了維護現場秩序所作的必要動作。如果反對黨沒有舉辦這場血腥遊行,或是遊行型態能夠更和平理性,你會沒有行的自由嗎?難道,因為集會遊行而喪失行的自由,就是被「中華人民共和國」統治?

      請不要憑著一面之詞或是成見來判定一切。

  7.   警方執法,有時確實有些超過,需要個案檢討。不過我不敢想像,如果警方沒有繃緊這麼大的神經,這一次的遊行會有怎麼樣的事件爆發!

      中正一分局督察組長于增祥:隻身站在盾牌前呼籲群眾理性時,連續遭兩顆拳頭大的石頭擊中胸腹,卻不退卻。

      中正一分局副分局長薛文容:阻止民眾拆除鐵拒馬時,被飛來的水瓶扔到臉部流鼻血。

      文山警一分局長蔡蒼柏:昨天衝突中受傷的最高階警官;他被石塊打中嘴角流血。

      另外,昨天晚間十點半左右,「衝突升高到最高點,抗議人士推倒拒馬,不僅騎機車衝撞,甚至以汽油彈和排泄物攻擊。警方經過四次舉牌警告,也柔性勸導,但抗議民眾就是不領情,繼續大鬧。」「民眾拿石頭、寶特瓶、瓦斯罐,甚至汽油彈亂丟,警察受傷的人數比民眾還要多。」

      我們不否認警察執法確有檢討必要,像是電視台記者被打也確實應該譴責;但是,在口口聲聲喊著人權之際,暴民攻擊警察的行為,是否也應該受到檢驗,受到應有的譴責?英國學者說,「民進黨此舉不僅破壞台灣得來不易的民主制度,並造成民主發展倒退。」

  8.   街頭運動當然是個民主,大陸目前沒辦法實現。但是,民主並不是絕對的民主,自由並不是絕對的自由,總要有個限度,不然就不是民主,而是民粹!

      反對者並沒有中心思想,說要反對陳雲林來台,我卻不知道為什麼要反對陳雲林來台?陳雲林來,台灣就變成「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了嗎?何況,兩岸四項協議,台灣「面子裡子都贏」,沒有任何限制或縮減中華民國主權的文字。反對者不過是舉著意識型態的大旗(明明拿著中華民國國旗,卻口口聲聲「台灣獨立」),看見大陸「共匪」就想殺而已。

      面對這樣的暴力衝突,領導遊行的反對黨黨主席卻說「這是我們的勝利」,還說會出事都是對方派人鬧事,或是黑道干預,還有個反對黨人說「過程一切理性平和」,說得好像自己都沒錯一樣。這也不是民主政治應有的風範,應該檢討。

  9. 眾說紛紜的清朝光緒皇帝死因,在這位皇帝忌日百年到來之前,有了結論:光緒是死於砒霜中毒。  「中國國家清史工程編纂委員會」今天在北京舉行「清光緒皇帝死因報告會」,公布一份採用現代刑事偵察和高科技檢測報告,做了以上結論。

      一九○八年十一月十四號傍晚,光緒駕崩;第二天下午,慈禧太后也斷氣。三十七歲的光緒死在七十四歲的慈禧之前,而且僅隔一天,引起許多猜測。 歷來不少傳言,慈禧不願意光緒在自己死後重新掌權,派人毒死光緒;有人說,戊戌變法時,軍機大臣袁世凱出賣光緒,擔心慈禧死後遭光緒報復,於是賄賂太監下毒;還有一說是太監李蓮英下的毒,因為他得知光緒日記中寫道,慈禧死後,將把他和袁世凱殺死。不過,也有人認為,光緒是身體虛弱病死的。

    經過檢驗,研究人員得出結論:光緒頭髮上的高含量砷並不是慢性中毒自然代謝產生,而是來自外部沾染;大量砷化合物曾存留於光緒屍體的胃腹部,屍體腐爛過程中毒物再分布,侵蝕遺骨、頭髮和衣物。

      不過,究竟是誰對光緒下毒這點,就有待史學家再進一步研究。

  10. 既然你說歷史是為了建立國家民族的認同感,加強凝聚力,那麼就間接承認了歷史有被主觀解讀的可能,跟所謂生命建構的理論有甚麼差?實際上過去的歷史編寫總往這個方向前進,以至於我們總喜歡為了一些神話般的宣傳沾沾自喜(不管是拿來"凝聚國家"還是"生命建構"都是催眠用,催眠用的歷史能全面嗎?)

    台灣主權未定論其實不太合理,這我也贊同,不過我不認為那些文書帶來的應然性能改變什麼,重點是當時的國民政府確實掌控台灣,也確實得到這塊土地人民的承認(什麼方法姑且不談)在實然性上說服力已經是夠了

    另外,人民是主權行使的必要而非充分條件,所以這一句抱歉我看不太懂=.=...

    至於國旗或國號,確實明定於憲法中,但我們在憲法課也學到

    一部憲法以及其所支撐的國家,是在人民的支持與認同之下才有效力,也就是說如果這塊土地上的 人民確實認同這部憲法,它現在就還有約束力,而不是憲法天生就有約束力(否則跟中古歐洲拿聖經統治沒什麼兩樣了)

    同樣的,如果這塊土地的人民認同這個國家,並且承認孫先生是這個國家的創建者(我本人不偏好國父這個詞)那也無妨

    最後還是說明一下,事實決定於民意,不決定於憲法條文,而憲法之效力只是依附民意而存在(亂入一下,其實一個青年人用青年人這個詞感覺不太好)

      歷史是可以從各種管道、各種文獻、各種器物去加以研究、發覺,不可能是一個人說了算的。歷史義務教育並不是告訴我們這種種的一切是「本來就是」,它是藉由客觀事實已知的流變,來解釋現在。比方,為什麼我們現在是民主政體?從已知的歷史當中,可以得知帝制的弊,曉得為什麼 國父(我尊重且認同孫先生對於中華民國的貢獻,因此使用「國父」一詞)要十一次革命推翻清朝。或者,更基本的,為什麼我們的國家是中華民國?歷史教育也可以藉由已知的客觀事實告訴你,一九一二 國父推翻清朝,建立中華民國;一九四五以後合法治理台澎金馬。所以歷史對於民族、國家的凝聚力,還是要藉由客觀的歷史事實才能達成。就好比歷史教育不會告訴你「仇恨外省人」或「仇恨大陸人」,這一切的仇恨不是因為歷史,而是由於當權者的「意識形態」。意識形態幾乎是沒有理由的,甚至在某些情況下是盲目的。如果把生命建構套用到歪曲的意識形態,那是行得通的。

      回到這版的主題,所以今天我們為什麼要對日本的好感打折扣?就是日本雖然投降了,卻堅不認錯。明明是侵略,硬說成「進出」。這便與「生命經驗」的建構毫無關聯,這是客觀已知的事實。

      這種種的條約、文書,都是在證明中華民國政府有權力統治台灣用的。當然實際上中華民國政府統治台灣,也已獲得人民的承認,因此它的合法性是沒有問題的。但是卻有人拿戰後訂立的條約大玩文字遊戲,所以當然需要出來澄清一下。

      我那句話的意思是,既然合約中載明台灣人就是中華民國國民,那中華民國自然就領有台灣的主權。我稍微查詢了下「充分條件」與「必要條件」的意思(因為小弟課程中尚未學到),確實,人民只是主權的一部份。只是充分條件,而非必要條件。這一部分我確實疏忽了。但是國籍乃是由人民的角度界定主權行使對象的依據,因此該約雖未言及主權,但確實將台灣的主權透過繁複的條文,交還給了中華民國。

      事實當然取決於民意,一個法律的有效性與否,當然視乎民意的傾向。但是中華民國憲法,在制憲當時有全國各省(含台灣省)的國大代表參與,且解嚴後修憲時,全省各地選出的民意代表亦加以參與。以此觀之,中華民國憲法對於中華民國仍有拘束力,這是沒有問題的。

  11. 關於國家與政府的定義可以再討論

    由於這種歷史詮釋權的鬥爭

    並不一定完全依於政府機構的擎畫

    所以用國家比較四平八穩一點

    關於這種現象

    並非法西斯國家與獨裁政體的僅此一家

    一般而言,對於主權國家凝聚力需求越強的國家

    這種傾向就越嚴重

    中日韓台姑且不論(大家也很熟了)

    二戰後一批新興獨立的第三世界國家

    便依然是這副德性

    完整一點來說

    這就是當權者針對國民的"生命經驗建構工程

    人的出生有早晚,壽命有長短

    理所當然沒有一個人的生命經驗會窮盡由古至今(縱向)與整體世界(橫面)

    人所知道的首先就是他親歷到的,經驗到的

    前面說過"過去"(被記載則成其為歷史)是認知"現在"一切的基礎

    不知道歷史如何,便無法真切地認識現在,這該怎麼辦了?

    此時,歷史教育,或被操控的偽歷史教育,就上場了

    在一般多數人的(親歷)生命經驗裡

    日本代表著文明,先進,以及無與倫比的文化吸引力

    大概很少有甚麼嚴重的缺陷會跟這個國家沾上邊

    極其言,甚至常常是一個使人暗忖"要是我生在那個國家就好了"的天堂

    然而,此時義務教育建構的生命經驗上場了

    他使這份出自於真實生命經驗的好感打了折扣

    讓你因為"過去歷史"對現在這個事務的看法染上了顏色

    就這樣,現在被歷史,或者說被國家的生命經驗建構工程給改造了!

    同樣的道理

    這種現象能讓你認為

    "我們國家就是中華民國啊"

    "我們國旗就是青天白日滿地紅啊"

    "我們國父就是孫中山啊"

    ......等等等等的"本來就是"

    在科學領域與絕大部份的日常生活中

    若有任何事物或人宣稱其或他者"本來就是"

    那麼他肯定就甚麼都不是

    最基本的科學常識告訴我們,萬物是流變的

    從來不會有甚麼"本來就是"

    而歷史義務教育,就是要告訴我們,這世間的林林總總

    通通都是"本來就是"!!

    上段三句話的正解這裡先做簡答:

    一,開羅宣言的不具效力,舊金山和約的日本放棄聲明,請自行詳加了解。簡言之,中華民國在法律上不是台灣的合法擁有者,他實際上只是一個遷佔者政權

    二,五色旗相信大家都不陌生,這是經過國會通過的合法國旗,而現在這面則從來不是於法有據的,是國民黨獨斷的結果

    三,國父這個稱號從根本上就是個錯誤

    最後,我就以教育家杜威的一段話做結:

    成年人有意識的控制未成年人所受教育的唯一方法就是控制他們的環境

    讓他們在指定的環境中思考和感受

    ......學校就是這種環境的典型

    通過這樣的環境來影響受教育者的智力傾向道德傾向

      「生命經驗建構工程」?此言差矣。吾人為什麼要有歷史?無非就是為了建立自己國家、民族的認同感,鑑往知來,絕非你的「生命經驗建構工程」那麼簡單。古代猶太人亡國亡了那麼久,最後還是靠著猶太人的凝聚力,建立了以色列這個國家。「欲滅其國,先亡其史」,這句話簡單的說明了歷史對於國家、民族、個人的重要性,自不待言。

      接著我回應你那三個問題。在卅八年政府遷台以前,無論美英都沒有台灣主權未定的打算。直到中國政府遷台,美英才紛紛拋出台灣主權未定,都是戰略考量。因此中國與美國簽訂的《中美共同防禦條約》中,雖然承認台澎是中國領土,但是卻備註「不影響其法律地位之改變」,都是美國台灣主權未定戰略考量的體現。但是,時代已經改變,冷戰時代也已經結束,雖然美國為其利益仍然希望維持兩岸分裂的現狀,但對於台灣主權未定,它已不再多說。

      其實,《開羅宣言》就算只是個新聞公報好了。但是《波茨坦宣言》依然證實了《開羅宣言》的效力,而日本投降時所發出的投降公告,也是以接受波茨坦公告投降作為前提(朕接受美、英、中三國政府首領於一九四五年七月二十六日在波茨坦所宣佈,其後又經蘇聯加入之宣言所列舉之條件)。因此,日本降書、波茨坦宣言、開羅宣言,實是環環相扣的。而開羅宣言之效力,自不待言。

      當然事後領土的歸屬要以合約做為協定,因此中國便與日本簽訂了《中日和平條約》,當中第十條規定:

      就本約而言,中華民國國民應認為包括依照中華民國在台灣及澎湖所已施行或將來可能施行之法律規章而具有中國國籍之一切台灣及澎湖居民及前屬台灣及澎湖之居民及其後裔;中華民國法人應認為包括依照中華民國在台灣及澎湖所已施行或將來可能施行之法律規章所登記之一切法人。

      我們都知道,人民是主權的要素之一。台灣人已經成為中華民國國民,歸中華民國統治,又何來「台灣主權未定」之論調?

      另,中華民國國旗之規定,見憲法第六條:「中華民國國旗訂為紅地,左上角青天白日。」

      國父是孫中山先生,雖然僅是國民政府發布的命令,但 孫中山先生接受此稱號,卻是當之無愧。

      值得說明的是,追求「正確的」歷史是沒錯的。但是不宜悖於事實,也不應加以曲解,現代的青年人,確實應該具備獨立思考的精神。不能忘本,要找尋自己真正的根。

  12. 耶路撒冷自古為回教和基督教的兵爭之地,因其為兩宗教的聖地。從十字軍東征為奪回耶路撒冷為口號到近代以色列在該處建國,都顯示了此處的不凡。

    以色列事實上是在英美的支持下所建立,當初建立時驅逐了不少巴勒斯坦人到西邊。儘管目前是以色列首都,也屬以色列管轄,但不少阿拉伯地區人民認為是以色列搶了他們的土地。

      恕我無知,所以在以色列建國以前,那個土地本來就是屬於巴勒斯坦人的嗎?是因為在英美支持下以色列成立,所以在那裏原本就有家眷的巴勒斯坦人就被迫遷移,我的理解沒錯嗎?

  13.   在網路上查資料,發現了這個奇怪的問題。

      巴勒斯坦現在是聯合國的觀察員,也算是一個獨立國家,他們宣稱的國都是「耶路撒冷」。

      以色列更是一個獨立國家了,我記得是在西元一九四七年獨立的,他們說永久而不可分離的國都是「耶路撒冷」。

      耶路撒冷不可能既是以色列又是巴勒斯坦的國都吧?究竟是怎麼回事,該市的實際管轄權是誰的?

  14.   其實民主走到現在這樣,實在是令人寒心的。就算國民黨沒有四分之三,民進黨佔絕對多數,所謂的「陽光法案」就能過得了嗎?

      我其實很嚮往 國父的人民四權:選舉、罷免、創制、複決。選罷二權已經確實做到了(只是人民選舉的素質與心態還要再加強就是了),但是創複二權呢?立法院不給通,由人民來通,這樣子不是很好嗎?

      但是,立法院新會期就要開始了,迫於輿論壓力,陽光法案我認為應該是會過的。不過會不會在立法委員的操作下,變成「陳水扁條款」,這就不知道了。

  15.   我記得在法律上並沒有「威脅」這個用詞,一般是脅迫與恐嚇。

      恐嚇,指一個條件對被害人產生恐怖。比方,我現在對你說,如果你不給我一百萬我就殺了你!(其實這個例子也不周全,因為你不會產生恐怖,就不算恐嚇)

      脅迫,指現在的行為對被害人產生恐怖。比方說,拿刀指著你說,「給我一百萬!」這就是脅迫。

      不知道這樣你懂不懂?

  16.   嗯,確實「戀愛」這種問題,不是三言兩語能說的盡的。如果見到了真正的對象,不論是誰心一定都會動啊。

      但是「心智發展」絕對是個重要的課題。見到了一個人,喜歡上她,跟他當上了男女朋友,結果沒幾下子就完了(我身旁有一些人沒幾個月就斷了)。完了的理由為何,不適合?看不順眼?看膩了?愛的本質不就是「包容」嗎?這究竟是不是真正的喜歡、戀愛?

      其實就連一些成年的人也搞不清楚,情殺案件屢見不鮮。

      還是說就是要從這些過程中得到反省,從反省中得到成長?但是某些人如此的輕率,似乎也難怪大人們會如此擔心害怕了。

  17. 我還蠻不喜歡 "街上" 的模樣的,尤其是夜市或很亂的鬧區,雖然有時候還是會去啦,但我認為那是一種...不知道該怎麼說耶,罪惡還是墮落吧。

    那種態度,過久會變得渾渾噩噩,語言無味,面目可憎。

    街上那種習性是不好的,應該要反世俗,要徹底消除那種環境,雖然我不知道有什麼好處啦。

    總之就是不喜歡那種東西。

    還有我記得"小洛"是女生吧。還是你試在謎底揭曉前註冊的?

      他「街上」的意思應該是指「在外面奮鬥」,而不是單純的「街上」而已。

      另外,雖然小洛是女生,但是我喜歡他戴草帽、男孩子的裝扮,而且這名字不也是男女通用嗎?在這裡就把小洛當成男生吧!

  18.   【以下節錄聯合報新聞】  

      根據台北市衛生局調查發現,四分之一國中生及超過四成的高中職生都有過談戀愛的經驗,可見不管大人是否接不接受這種行為,中學生墜入情網,早已成為校園青澀歲月的常態。

      戀愛定義:彼此承認愛慕+第三者知道

      這項調查是衛生局在北市116所中學對學生進行心情普測獲致的結果。此調查所指的「戀愛」定義要符合以下兩個條件:一是男女雙方承認彼此有愛慕關係,二是此一關係有第三者知道。結果發現24.62%國中生表示有過戀愛經驗,而高中職學生比率更高達41.46%。衛生局表示,民國93年曾做過類似調查,但上次並未問到戀愛經驗,因此無從比較這次的比率是高或低。

      那些孩子比較容易陷入情網?這項調查把家長的管教方式納入選項,由學生自評出三種家長的管教方式,分別是權威式、放任式及民主式。結果顯示國中生父母採放任式管教者,子女有戀愛經驗的比率顯著較高。但到了高中職階段,卻出現相反結果,此時父母如採權威管教者,其子女有戀愛經驗的比率反而較高。

      父母陪伴時間愈短 孩子就愈容易戀愛

      除了管教方式外,父母陪伴孩子時間長短,也和他們是否有戀愛經驗有關,調查發現父母陪伴時間愈短,孩子就愈容易往戀愛關係發展。其中,父母每天陪伴時間不到一小時者,孩子有戀愛經驗的比率較高。因此不管贊不贊成孩子談戀愛,台北市衛生局醫護管理處長高偉君建議家長,就算再忙,也應多關心孩子一點。

      「談戀愛能有人陪伴我,讓我不寂寞」

      當問到這群有戀愛經驗學生的心情感受時,42.8%國中生及48.8%高中職學生都「覺得談戀愛能有人陪伴我,讓我不寂寞」。另有21.7%談戀愛國中生覺得談戀愛的確會影響課業成績,但21%談戀愛的高中職學生卻有不同看法,認為談戀愛可以讓彼此互相督促,學業成績更進步。

      不管他們如何看待戀愛這回事,進一步分析所有受訪學生的心情溫度總分顯示,曾有過戀愛經驗者的心理困擾總分較高。可見中學生沈浸在戀愛的甜蜜滋味時,其實也有不等程度的苦惱,而這個苦惱常來自於「男女朋友」的人際相處問題。但衛生局強調,此次的問卷設計未考慮中學生是否在填問卷時誇大或隱匿情事的可能。

      情字這條路變數多 7成有分手經驗

      高偉君表示,青少年未來的路還很長,小小年紀的感情,難免要面對時間更長、變數更多的考驗。在有戀愛經驗的國中生裡面,70.22%有分手經驗,其中76.87%能接受分手事實;有戀愛經驗的高中職學生中,81.38%有分手經驗,至於能接受分手事實的比率則為83.28%,可見隨著年齡增長,身心發育逐漸成熟,他們面對男女情愛的心態也更加穩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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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人最主要反對高國中生談戀愛的理由,無非是會影響課業,也怕孩子們「偷嘗禁果」,不知道禁地在哪裡。

      實際上,從調查當中七成以上的高分手經驗,代表國高中時期孩子們選擇男女朋友的心智,似乎還不成熟,看準了就喜歡,看膩了就分手,似乎有些「玩玩」的心態(當然,還是有些是刻骨銘心的啦),這樣究竟是不是真正的戀愛,還是看別人有自己也要有,同儕效應的影響?

      我自己認為,影響課業倒是還好,如果兩人能在甜蜜之餘共同討論課業,或許成績不降反升。只是,心態與偷嘗禁果的問題,真的需要改善。

      如果確實做好基礎教育(現在很多健康課都被挪去上別的課了),包含戀愛的意義、態度、對象的選擇、家暴的防治、懷孕的後果云云,向下扎根,從國小開始就灌輸這些觀念,談戀愛,學習與異性相處的方法,應該也不錯吧?

      各位覺得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