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書 10 發表於 June 15, 2008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ne 15, 2008 我說日本執法過當可不是指台灣的<娛樂漁業管理辦法>,而是日方認定海釣船侵入了他們的經濟海域,所以我才說在釣魚台主權未確定的情況下,日方的執法過當卻是我們認定的非法攻擊,閣下從一開始就誤解了我說的東西。釣魚台不是蘭嶼澎湖,但是對日方來說,釣魚台就是類似我們蘭嶼澎湖的等級。嘛,我看到的東西是這樣喔根據娛樂漁業管理辦法規定,海釣船活動範圍不得超出本島廿四浬。很明顯的在這次事件中漁船已經越界了,真的要說也只能講日方執法過當。至於釣魚台的主權問題...如果你所說的「日本執法過當不是指台灣的<娛樂漁業管理辦法>」,那麼我不知道下一句的「很明顯」是從何而來,如果這句「很明顯」跟上一句沒關係的話,那麼我更不知道你為什麼要忽然扯一段台灣法律出來?再者,如果你要說的只是「釣魚台主權未確定的情況下,日方的執法過當是我們認定的非法攻擊」的話,那麼我覺得你說的在場應該沒有人不知道吧。如果派軍艦過去發生事故,那就是軍事衝突的等級,弄得不好就開戰了。海巡署的船隻發生事故只能算警察方面的問題,海巡署就是海上的警察。警察在戰時原本就可以併入戰鬥部隊,並不只有海巡署是這樣。我記得立委的說法是以視察的名義,不挑釁(雖然我不知道真假,可是離衝突應該還有一段距離,否則怕死的立委又怎麼可能會上船)海巡署雖然是警察,但其不論是武器、訓練與軍階都有著半警察半軍人的味道,至少我在維基看到的是海巡署直接明言戰時可加入戰鬥部隊,而一般警察則無。如果是說戰時可以加入戰鬥部隊的話,戰時徵兵也不只徵收警察。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GN01700771 10 發表於 June 15, 2008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ne 15, 2008 今天新聞又有變數,不過不是有衛星,不知道可不可以用衛星揭發真相,上談判桌比較好,釣魚台是我們的。不過就算裝備不如人,靠著出其致勝還是有機會贏的。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玄車 10 發表於 June 16, 2008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ne 16, 2008 嘛,我看到的東西是這樣喔如果你所說的「日本執法過當不是指台灣的<娛樂漁業管理辦法>」,那麼我不知道下一句的「很明顯」是從何而來,如果這句「很明顯」跟上一句沒關係的話,那麼我更不知道你為什麼要忽然扯一段台灣法律出來?再者,如果你要說的只是「釣魚台主權未確定的情況下,日方的執法過當是我們認定的非法攻擊」的話,那麼我覺得你說的在場應該沒有人不知道吧。據我所知台灣如果自己有定所謂24海浬的界線一定是跟日本協調過後的結果日本方面也一定有相關的規定你一直用日本管台灣的法來反駁我覺得很不妥而且感到你有些跳針的行為下面補上一些在PTT看到的說法====以下是PTT八卦板 japan428依國際法的論述 (上色部分)釣魚台事件若要以國際法的角度切入應該要先界定一下釣魚台的主權究為哪國所有來大家先隨意去翻翻看地圖在釣魚台的上面英文標示通常為Senkaku island(日本對釣魚台列嶼的講法)而非我們所稱的Diaoyutal island(釣魚台)在Senkaku island的下面通常還會加註"disputed"(有爭議的)恩再來就是要介定釣魚台主權主權有兩個要件1.對外排他性ex:日本自衛隊,實質上會驅逐靠近在釣魚台12海浬內的外國船隻 而台灣和大陸沒有2.對內具有有效的控制力ex:釣魚台是個無人島礁,但目前唯有日本可以隨意的在上面進出 這就"具有有效的控制力"達成這個要件了兩者日本皆做到了而中國和台灣沒做到但其主權仍有"爭議"故日本僅具有"實質上的控制力"而非"法律上的控制力"所以即使中國去國際法庭提起訴訟裁判結果很可能是日本得到釣魚台的主權ps:台灣基於國際法上之特殊地位,無法在國際法庭上提起訴訟所以中國在釣魚台事件上只會打嘴砲,而不敢有進一步動作,就是這個原因=================我是分格線================而在此次沉船事件中最有問題的部份就是海洋法上有規定所謂的"無害通行權"非軍艦戰艦,只是商船或是漁船可以不需通報,直接駛進他國12海浬的領海內但若有走私等犯罪嫌疑的事件領海國有登船檢查的權利而此次事件,一般咸認日本有權利行使過當的問題所以,估計這次事件結果大概是日本私下道歉了事@@~~~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玄車 10 發表於 June 16, 2008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ne 16, 2008 雖然我國的船越界但依然在我國經濟海域內.日本海上保安隊在此是沒有執法權力的而且釣魚台離我國本島比日本近.日本沒理由說那是他們的領土.更沒資格說那是他們的領海很抱歉你的觀念完全是錯的日本海上保安廳的絕對是釣魚台目前唯一有執法權力的組織而你說距離近那點不要笑掉別人大牙那台灣都不要跟別人爭東沙南沙的主權了因為一定離越南中國或者菲律賓比較近= =然後我認為釣魚台主權應該屬於日本以下是我看了很多文章整理來的資料各位參考參考先來講古1.清朝政府從來未擁有過釣魚台主權,釣魚台第一次被宣誓佔有是日本在19世紀滅了琉球王國之時2.1945年終戰,日本是在美軍戰建密蘇里號上向美國投降,台灣澎湖朝鮮半島以及日本全國交由美國代管3.1945年末美國將台灣與澎湖交還中華民國政府,但不包含釣魚台,釣魚台當時為美國政府代管之沖繩管轄4.1951年舊金山和約簽訂日本除沖繩外其他地區恢復主權5.1970年聯合國調查出釣魚台有豐富石油資源6.1971年中華民國政府退出聯合國7.1972年美國將沖繩含釣魚台交還日本8.1972年末政府為轉移退出聯合國話題加上中日斷交就開始炒保釣運動這個話題紛亂至今OK!為什麼我說釣魚台是日本的呢?主要有兩點一是中華民國政府在接收台灣時為什麼沒有抗議呢?甚至到保釣運動開始的二十幾年間都沒有任何動作直到政治跟國際情勢開始紛擾&釣魚台發現石油才開始有大動作保釣真的很可笑二是美國+日本這個合法政權已經連續占有釣魚台超過五十年根據國際法這應該已經算是日本領土這是國際法對於主權爭議地區的相關規定然後對於這次撞船事件我認為當然日本撞船的作法太過份了些但說什麼不惜一戰的閣揆跟見縫插針的媒體炒作民粹這兩者的心態實在可議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GN01700771 10 發表於 June 16, 2008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ne 16, 2008 哪裡奇怪了?漁船被攻擊說不惜一戰很正常,美國的摩天樓被恐怖分子攻擊後馬上滅掉伊拉克。反到是岩里正男與金美齡之流的親日人士才是心態可議,巴不得台灣成為日本一省,之前當然沒聲音。從李X輝時代到今年五月二十日止,一堆親日派當政急著想消滅中華民國怎麼會有聲音。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GN01700771 10 發表於 June 16, 2008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ne 16, 2008 然後對於這次撞船事件我認為當然日本撞船的作法太過份了些但說什麼不惜一戰的閣揆跟見縫插針的媒體炒作民粹這兩者的心態實在可議說不惜一戰一點都不奇怪,雙子星大樓被炸美國也旋即滅了伊拉克,並不可議。可議的是親日派的心態,過去十六年來都是李、陳親日派當政,怎麼會對他們心目中的"藩主"抗議。之前當然沒聲音的原因。還有國府在石油發現前為何沒聲音?之前大概沒注意到,重點都放在共軍身上,哪有時間關注釣魚島?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卡塔納 10 發表於 June 16, 2008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ne 16, 2008 911跟撞船 兩件事情的影響跟損失應該是不能相提並論也請不要牽拖到政治要解決這次問題第一步要先釐清釣魚台歸屬在這點我們很難討到便宜但這次受害的是台灣漁船我們能在這次事件 利用同情心理 得到好處(賠償之類的)因為不管是刻意衝撞或者是意外 日本都還是有責任要負的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leiwine 10 發表於 June 16, 2008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ne 16, 2008 1.清朝政府從來未擁有過釣魚台主權,釣魚台第一次被宣誓佔有是日本在19世紀滅了琉球王國之時你這裡的記錄有些問題囉,19世紀日本在消滅琉球王國並沒宣稱擁有釣魚台主權,,是在1884年賀辰四郎發現釣魚台,當時日本剛發現,代表釣魚台當時算是小島跟本無人問津的確保釣運動是有不少是在1970年發展,但是這也顯示這類小島主權的爭議7.1972年美國將沖繩含釣魚台交還日本8.1972年末政府為轉移退出聯合國話題加上中日斷交就開始炒保釣運動這個話題紛亂至今釣魚台交還日本時,美國並沒有很明確提出釣魚台的法定地位,當時美國因美日安保條約而決定把此島列入美國保護範圍,主因《美日安保條約》的範圍是日本行政控制的所有地區,但是這裡並沒有講出日本擁有此島的合法性,只是說他有行政控制就這樣如果想以此判定領土,那以前科索沃地區在獨立前雖然是託管但還是屬於賽爾維亞的領土,這代表賽爾維亞一定有合法性?二是美國+日本這個合法政權已經連續占有釣魚台超過五十年根據國際法這應該已經算是日本領土這是國際法對於主權爭議地區的相關規定《開羅宣言》有一條,剝奪日本自第一次世界大戰以來在太平洋區域所占的一切島嶼;也就是代表說這裡日本擁有釣魚台的合法性早已經在二次大戰結束後被剝奪,你宣稱日本現在的合法性是有問題的,最多只能到二次大戰結束日本投降的前一刻二次大戰後這裡雖然屬於美國托管,但美國這裡只說這裡還算是日本行政控制,沒有講說他合法性最多也是宣稱「釣魚台為琉球群島一部份」,但是領土的依據是靠島列或領域的完整判定的嗎?那這樣我們台灣主權不就糟糕了令外領土爭議我想不可能是以國際法認定而那麼好解決,不可能依據連續占有來認定那巴勒斯坦人就不會對猶太人在這邊建立以色列不滿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玄車 10 發表於 June 16, 2008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ne 16, 2008 你這裡的記錄有些問題囉,19世紀日本在消滅琉球王國並沒宣稱擁有釣魚台主權,,是在1884年賀辰四郎發現釣魚台,當時日本剛發現,代表釣魚台當時算是小島跟本無人問津的確保釣運動是有不少是在1970年發展,但是這也顯示這類小島主權的爭議釣魚台交還日本時,美國並沒有很明確提出釣魚台的法定地位,當時美國因美日安保條約而決定把此島列入美國保護範圍,主因《美日安保條約》的範圍是日本行政控制的所有地區,但是這裡並沒有講出日本擁有此島的合法性,只是說他有行政控制就這樣如果想以此判定領土,那以前科索沃地區在獨立前雖然是託管但還是屬於賽爾維亞的領土,這代表賽爾維亞一定有合法性?《開羅宣言》有一條,剝奪日本自第一次世界大戰以來在太平洋區域所占的一切島嶼;也就是代表說這裡日本擁有釣魚台的合法性早已經在二次大戰結束後被剝奪,你宣稱日本現在的合法性是有問題的,最多只能到二次大戰結束日本投降的前一刻二次大戰後這裡雖然屬於美國托管,但美國這裡只說這裡還算是日本行政控制,沒有講說他合法性最多也是宣稱「釣魚台為琉球群島一部份」,但是領土的依據是靠島列或領域的完整判定的嗎?那這樣我們台灣主權不就糟糕了令外領土爭議我想不可能是以國際法認定而那麼好解決,不可能依據連續占有來認定那巴勒斯坦人就不會對於到他們居住的時間很久都沒建國,但猶太人卻在這邊建立以色列還比他們更早的不滿前面部分謝謝你提出資料來補充不過我要反駁一下倒數第二段開羅宣言並不是一個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條約說難聽點就是喊爽的所以我認為連續佔有還可以繼續算下去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玄車 10 發表於 June 16, 2008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ne 16, 2008 說不惜一戰一點都不奇怪,雙子星大樓被炸美國也旋即滅了伊拉克,並不可議。可議的是親日派的心態,過去十六年來都是李、陳親日派當政,怎麼會對他們心目中的"藩主"抗議。之前當然沒聲音的原因。還有國府在石油發現前為何沒聲音?之前大概沒注意到,重點都放在共軍身上,哪有時間關注釣魚島?其之一李跟陳的親日政權持續了20年非你所言的16年其之二911跟這次事件的層級完全不同怎麼能這樣比呢?其之三就算真的要戰美國有能力剿滅世界上任何一個國家台灣可沒辦法顛覆日本....其之四這件事情回歸原點最初的肇因還是台灣漁船越界說明這樣事實就被扣上親日的帽子實在擔當不起~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leiwine 10 發表於 June 16, 2008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ne 16, 2008 前面部分謝謝你提出資料來補充不過我要反駁一下倒數第二段開羅宣言並不是一個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條約說難聽點就是喊爽的所以我認為連續佔有還可以繼續算下去《開羅宣言》沒有法律約束力是很斷言的說法,基本上在1945年同盟國在德發表的《波茨坦宣言》之中就有承諾實施宣《開羅宣言》,而日本投降是根據《波茨坦宣言》,並在1945年宣布無條件接受這代表著《開羅宣言》是在裡面文件裡發揮出功效,這裡《開羅宣言》已經站的住腳,日本的合法性有嚴重缺失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死U條人 10 發表於 June 16, 2008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ne 16, 2008 我想現在討論的也是國際政治的範圍了吧,如果閣下想繼續下去的話,請移駕到國際政治板並且等指考完再說。如果你所說的「日本執法過當不是指台灣的<娛樂漁業管理辦法>」,那麼我不知道下一句的「很明顯」是從何而來,如果這句「很明顯」跟上一句沒關係的話,那麼我更不知道你為什麼要忽然扯一段台灣法律出來?再者,如果你要說的只是「釣魚台主權未確定的情況下,日方的執法過當是我們認定的非法攻擊」的話,那麼我覺得你說的在場應該沒有人不知道吧。那麼閣下是否天真到以為我說日方執法過當的法條依據是台灣的娛樂漁業管理辦法而不是海洋法,請用常識判斷有哪個國家會好心到幫忙其他國家懲戒違法人員,我以為我說已經的夠清楚了,看來閣下從一開始就搞錯目標,只看到我說日方執法過當就急的跳腳。再來,樓上的玄車大就有指明這個法條為什麼這樣定,不清楚的人就看不清楚箇中涵義。既然明白釣魚台是有主權爭議的地區,雙方當然會避免在這個地區產生衝突,我們不清楚雙方是怎麼訂定這個範圍,但這一定是台日雙方私底下的默契。不只是台灣,日本在釣魚台巡邏的這麼頻繁,態度這麼囂張,卻在國內勸導漁民們不要到這個海域進行作業,這是為什麼?就是為了怕引起不必要的爭端。結果台灣這邊倒是有一堆搞不清楚狀況的人喜歡踩地雷,如果說是漁民們為了生計那還情有可原,但這次被撞沉的海釣船卻是觀光娛樂性質,不是一定要到釣魚台不可,結果留了個把柄給人家抓,然後一味歸咎日方鴨霸,這說的通嗎?我記得立委的說法是以視察的名義,不挑釁(雖然我不知道真假,可是離衝突應該還有一段距離,否則怕死的立委又怎麼可能會上船)海巡署雖然是警察,但其不論是武器、訓練與軍階都有著半警察半軍人的味道,至少我在維基看到的是海巡署直接明言戰時可加入戰鬥部隊,而一般警察則無。如果是說戰時可以加入戰鬥部隊的話,戰時徵兵也不只徵收警察。我最擔心的可不是那位一邊刪海巡署預算一邊說海巡署護漁不力的腦殘利痿,艦上官兵的安危也在其次,我最擔心的反而是日方的船隻。雖然說不挑釁,但派軍艦過去就會有擦槍走火的可能,歷史上有多少戰爭是因為擦槍走火而引起的。另外,日方ECM/ECCM技術比我方強大,曾經有基隆級還是成功級在海上遭遇海自的金鋼級時,被對方電子干擾到雷達變成霧茫茫的一片,變成又聾又瞎的狀態,如果腦殘利痿以為這是遭受攻擊,或是有個天兵被嚇到按下飛彈發射的按鈕,那可不是一句道歉賠償就可以了事。讓我再舉一個例子好了,要是今天有日本的右翼團體租艘漁船衝撞我方軍艦,結果自己卻沉了,國際輿論可不會認為是日本的右翼團體的錯,畢竟西方國家中軍隊和警察是分的很開,一但軍隊出動那事情可不容易善了,所以我極力反對派軍艦去宣示主權,頂多派海巡署組成船隊過去就行了,沒必要把事情搞的這麼大。至於加入戰鬥部隊的問題,他這裡指的並不是衝上前線去跟人家廝殺,在沿岸巡邏防禦也是戰鬥任務的一環,不然依海巡署的戰鬥力,除了那艘裝了雄風二型的偉星艦外,戰鬥力幾乎是零。此外小弟想對玄車大所說的是萬一我們認定這次只是"無害通過"的事件的話,等於是變相的承認釣魚台是日本領土,聯合號是外國船隻,對我們收回釣魚台主權的行動會是個很糟糕的結果。在此說明一下日方認定他們所擁有的執法權力《海洋法公約》第二十八條規定,沿海國不應為了對船舶上的某人行使民事管轄權而停止該船的航行或改變其航向。除船舶本身在沿海國水域航行過程中或為此種航行目的而承擔的義務或發生的債務訴訟外,沿海國不得因任何民事訴訟而對船舶從事執行或加以逮捕。但這種限制不妨礙沿海國對在領海內停泊或駛離內水後,通過領海的外國船舶從事執行或加以逮捕或扣押(扣留)的權利。這裡講的債務訴訟就是漁權的問題,日方想扣留我方船隻結果發生衝撞。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玄車 10 發表於 June 16, 2008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ne 16, 2008 《開羅宣言》沒有法律約束力是很斷言的說法,基本上在1945年同盟國在德發表的《波茨坦宣言》之中就有承諾實施宣《開羅宣言》,而日本投降是根據《波茨坦宣言》,並在1945年宣布無條件接受這代表著《開羅宣言》是在裡面文件裡發揮出功效,這裡《開羅宣言》已經站的住腳,日本的合法性有嚴重缺失好吧那先擱置《開羅宣言》是否成立的爭議《波茨坦宣言》裡面也有一條"將日本的主權限制在本州、北海道、九州和四國以及其它由戰勝國決定的小島"而在戰後的當下釣魚台列嶼的確是被劃歸為沖繩的管轄之下剩下的東西在扯會變得很政治不過就算現在先擱置主權爭議台灣漁民先闖日已經劃好的界線是事實所以在這件事情上我不會幫漁民說話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leiwine 10 發表於 June 16, 2008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ne 16, 2008 好吧那先擱置《開羅宣言》是否成立的爭議《波茨坦宣言》裡面也有一條"將日本的主權限制在本州、北海道、九州和四國以及其它由戰勝國決定的小島"而在戰後的當下釣魚台列嶼的確是被劃歸為沖繩的管轄之下剩下的東西在扯會變得很政治不過就算現在先擱置主權爭議台灣漁民先闖日已經劃好的界線是事實所以在這件事情上我不會幫漁民說話算是列嶼,條文上以寫明"戰勝國決定的小島",也意謂是以他們的決定為定義,不是日本行政小島畫分,並不是說日本劃分說這小島是屬於沖繩就是沖繩的,所以整個地方都是日本列嶼這裡並非以日本的地區來裁定,同盟國沒給他那這裡不能算是他的領土疆域但美國並沒有明文提及釣魚台法定地位是否合乎日本的領土,歸類為沖繩也沒說是否妥當,最多宣稱「釣魚台為琉球群島一部份」事實上不少沖繩人跟本不承認自己是日本人,沖繩古代本來就不屬於日本領土而是日本強制佔領,這裡一樣是有爭議台灣漁民先闖日已經劃好的界線是錯誤的說法,實際上是跟本沒有劃好的界線,你這裡說法有問題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洛書 10 發表於 June 16, 2008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ne 16, 2008 台灣如果自己有定所謂24海浬的界線一定是跟日本協調過後的結果日本方面也一定有相關的規定你一直用日本管台灣的法來反駁我覺得很不妥哞哞 這就是我不知道的地方了不過我希望如果台灣如果真的有和日本協議的話,能夠請你舉出一點蛛絲馬跡再用這來指責我。再來,樓上的玄車大就有指明這個法條為什麼這樣定,不清楚的人就看不清楚箇中涵義。既然明白釣魚台是有主權爭議的地區,雙方當然會避免在這個地區產生衝突,我們不清楚雙方是怎麼訂定這個範圍,但這一定是台日雙方私底下的默契。不只是台灣,日本在釣魚台巡邏的這麼頻繁,態度這麼囂張,卻在國內勸導漁民們不要到這個海域進行作業,這是為什麼?就是為了怕引起不必要的爭端。結果台灣這邊倒是有一堆搞不清楚狀況的人喜歡踩地雷,如果說是漁民們為了生計那還情有可原,但這次被撞沉的海釣船卻是觀光娛樂性質,不是一定要到釣魚台不可,結果留了個把柄給人家抓,然後一味歸咎日方鴨霸,這說的通嗎?我無法接受用這種想當然耳的推測來論述這次的事件,更無法接受你推測政府在檯面下可能將釣魚台拱手相讓的說法,如果你沒有辦法進一步的提供事實證據來為你的推論打底,我們在這方面就沒有交集了,雖然你們的說法不無道理,但是這個事件可以掰出的有道理說法太多了,因為政府與日本私下交談了什麼誰也不知道,我無法接受你們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將其認定為真。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leiwine 10 發表於 June 16, 2008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ne 16, 2008 事實上雙方並沒有一個明確的定案關於24海浬的界線光在2004年九月為止共舉行了十四次都沒有結論,目前日本跟大陸對於經濟海域劃界有達成協議,但台灣是沒有的若從釣魚台劃二百浬,則可達東經一百廿八度,涵蓋琉球群島;我們堅持這點,日本當然也不會同意,但是日本日方堅持依「中間線原則」處理,也就是以兩國鄰近島嶼的中線來劃界,但這點對我們漁船不利,如果依照中線原則劃界,距離台灣只有一百多公里漁船剛出港就會越界,這更本無法接受,日本開出的條件太過於嚴刻,簡直欺人太甚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x千月星痕x 10 發表於 June 16, 2008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ne 16, 2008 如果耍賤的話勝算會比較大吧...像是人家大地震剛震完就打過去之類的=.=+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玄車 10 發表於 June 16, 2008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ne 16, 2008 哞哞 這就是我不知道的地方了不過我希望如果台灣如果真的有和日本協議的話,能夠請你舉出一點蛛絲馬跡再用這來指責我。我無法接受用這種想當然耳的推測來論述這次的事件,更無法接受你推測政府在檯面下可能將釣魚台拱手相讓的說法,如果你沒有辦法進一步的提供事實證據來為你的推論打底,我們在這方面就沒有交集了,雖然你們的說法不無道理,但是這個事件可以掰出的有道理說法太多了,因為政府與日本私下交談了什麼誰也不知道,我無法接受你們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將其認定為真。台灣日本至少進行了十六次的漁業談判我的說法絕非空穴來風我找不到資料來佐證我的說法如果你甘願被民粹操弄而封閉自己的視野的話,那麼不信也罷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玄車 10 發表於 June 16, 2008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ne 16, 2008 事實上雙方並沒有一個明確的定案關於24海浬的界線光在2004年九月為止共舉行了十四次都沒有結論,目前日本跟大陸對於經濟海域劃界有達成協議,但台灣是沒有的若從釣魚台劃二百浬,則可達東經一百廿八度,涵蓋琉球群島;我們堅持這點,日本當然也不會同意,但是日本日方堅持依「中間線原則」處理,也就是以兩國鄰近島嶼的中線來劃界,但這點對我們漁船不利,如果依照中線原則劃界,距離台灣只有一百多公里漁船剛出港就會越界,這更本無法接受,日本開出的條件太過於嚴刻,簡直欺人太甚不是沒有界線目前的界線就是那執法中線(不是24海浬那個....目前台灣船根本就是越界)日本人現在在漁業談判否決台灣的大絕就是"現在執法中線定在那裡你都能越界了,以後釣魚台給你捕魚還得了"台灣的談判人員碰到這種狀況都只能摸摸鼻子認命因為是台灣人先不能遵守"目前"的遊戲規則然後就是日本要求台灣人不要到釣魚台捕魚過分嗎?連他們自己人也因為尊重台灣這邊而限制不能捕魚從頭到尾只有台灣漁民刻意的挑戰日方跟日方衝動的撞船行為兩邊都有錯但是不管如何聯合號漁民先錯在先然後補充一點中間線原則並沒有什麼不妥也沒有什麼吃虧不吃虧的問題難道在西部的漁民都要哭哭說我不能越中線捕魚嗎?這本來就是劃分界線的一種慣例了不是嗎?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玄車 10 發表於 June 16, 2008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ne 16, 2008 如果耍賤的話勝算會比較大吧...像是人家大地震剛震完就打過去之類的=.=+就算這樣還是不可能打的贏的如果這麼厲害的話四川大地震的時候我們就反攻大陸收復故國了XD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leiwine 10 發表於 June 16, 2008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ne 16, 2008 然後補充一點中間線原則並沒有什麼不妥也沒有什麼吃虧不吃虧的問題難道在西部的漁民都要哭哭說我不能越中線捕魚嗎?這本來就是劃分界線的一種慣例了不是嗎?這裡你是認為沒有吃虧的問題?所以你是以自己主觀意識認為無害?我想你應該並不了解這些海域的水產對於漁民的重要性,甚至影響巨大,誰會沒事想去觸法?就是附近的水域魚場缺乏首先我先跟大家說一下,在近海,魚群大多分布在珊瑚礁層中以我國與日本鄰接的東海經濟海域來看,靠近我方的海底大多是岩層,靠近釣魚台附近海底則是珊瑚礁層,因此我國傳統的漁場大多是在釣魚台群島及釣魚台以北的海域過去釣魚台的主權歸屬並不明確,因此我國漁民大多在釣魚台附近捕魚,如果漁船位置超過釣魚台以北,就有被日本保安署艦艇驅趕及扣留的危險,這裡代表是影響這些漁民的生計然後就是日本要求台灣人不要到釣魚台捕魚過分嗎?上面我所講的應該很清楚了的指出問題,如果不準漁民補魚維持生計才過份,只是拘膩而法規卻忽略了別的事情那我建議你在去查資料,而不是發出容易觸怒別人的言論 如果你是蘇澳的漁民,被限制在一百多公里海附近海域大多是岩層,魚場稀少,跟本難以有收穫,生活將難以生計,漁船也要油錢,中間線原則會已經影響到不少漁民的生計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洛書 10 發表於 June 16, 2008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ne 16, 2008 台灣日本至少進行了十六次的漁業談判我的說法絕非空穴來風我找不到資料來佐證我的說法如果你甘願被民粹操弄而封閉自己的視野的話,那麼不信也罷原來民粹是這麼用的啊-.-沒有資料我不接受是正常的,如果這樣就叫作民粹,我想你可能有些妄自尊大了。如果你連討論都無法尊重他人,隨便給予一個不知所謂的帽子,那是令人遺憾的。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玄車 10 發表於 June 16, 2008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ne 16, 2008 這裡你是認為沒有吃虧的問題?所以你是以自己主觀意識認為無害?我想你應該並不了解這些海域的水產對於漁民的重要性,甚至影響巨大,誰會沒事想去觸法?就是附近的水域魚場缺乏首先我先跟大家說一下,在近海,魚群大多分布在珊瑚礁層中以我國與日本鄰接的東海經濟海域來看,靠近我方的海底大多是岩層,靠近釣魚台附近海底則是珊瑚礁層,因此我國傳統的漁場大多是在釣魚台群島及釣魚台以北的海域過去釣魚台的主權歸屬並不明確,因此我國漁民大多在釣魚台附近捕魚,如果漁船位置超過釣魚台以北,就有被日本保安署艦艇驅趕及扣留的危險,這裡代表是影響這些漁民的生計上面我所講的應該很清楚了的指出問題,如果不準漁民補魚維持生計才過份,只是拘膩而法規卻忽略了別的事情那我建議你在去查資料,而不是發出容易觸怒別人的言論 如果你是蘇澳的漁民,被限制在一百多公里海附近海域大多是岩層,魚場稀少,跟本難以有收穫,生活將難以生計,漁船也要油錢,中間線原則會已經影響到不少漁民的生計是可是原則就是原則那通宵沙鹿大甲路港線西伸港麥寮台西等西岸漁民部也是都被限制在100公里左右的海峽中線?他們就活該???宜蘭漁民就可以哭哭要去釣魚台那個爭議地區捕魚???這種東西本來就是國際上處理水域疆界問題的原則了然後你還說什麼生計問題不得不違法真是笑死人那我活不下去了可不可以去你家拿點東西來用用我不是說漁民不能去爭取而是現在規則訂在那裡你去挑戰那麼被驅離被罵只能說活該只是被撞就真的是日本太過分但也只是"過當"而非"失當"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玄車 10 發表於 June 16, 2008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ne 16, 2008 原來民粹是這麼用的啊-.-沒有資料我不接受是正常的,如果這樣就叫作民粹,我想你可能有些妄自尊大了。如果你連討論都無法尊重他人,隨便給予一個不知所謂的帽子,那是令人遺憾的。我所謂的民粹並不是只你要求資料的事而是指被媒體煽動就要求開戰這種調調如果你要跳針我也無權阻止就是了然後就是這串討論串不知道已經被誰先用"親日"套住反駁所謂的釣魚台屬於台灣的說法希望那位同學也出來澄清一下吧!!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玄車 10 發表於 June 16, 2008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ne 16, 2008 然後就是宜蘭人去釣魚台群島捕魚也不知道是什麼時候才開始的事情這裡補上一張從PTT八卦板看到的古早(1970)"中華民國行政區地圖"http://www004.upp.so-net.ne.jp/teikoku-denmo/graphics/map/senkaku_map11.gif自己看看那的時候有沒有劃入釣魚台吧~我倒事很好奇哪有漁民會到不是自己領海的地方去捕魚而宜蘭人補釣魚台的魚行之有年又是從什麼時候開始的呢???套用一句找到那張圖的網友(ZMittermeyer (奧林帕斯))的話有時候國家的群體記憶根本整個都是篡改移植的,或是建立在虛偽的基礎上的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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