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發文者 17 發表於 May 20, 2011 作者 檢舉 Share 發表於 May 20, 2011 以下開放爭辯嘴砲 你自打嘴巴了大家滅火也是希望你們不要吵起來而已並沒有限制你們的言論自由阿我想你想太多了也沒人覺得你們的言論沒意義阿只是如果能長話短說、言簡意賅一點的話我想應該會有更多人共鳴另外我還滿喜歡看人辯論的加油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匿名發文者 17 發表於 May 20, 2011 作者 檢舉 Share 發表於 May 20, 2011 阿不對,你剛剛的牢騷我沒好好看,重新有些想法...我看過有人這樣說:"你要別人不罵你是白痴,你就得自己證明自己不是"類似這樣的概念,具體忘了總之,雖然這樣不一定對,卻道出了世界的現實:1. 你沒道理就去吃屎吧(這是一定的)2. 縱使你有道理,表達能力差證明不了自己有理不是白痴,也去吃屎吧(這是很現實的悲劇)總之,能力至上,連討論也一樣。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匿名發文者 17 發表於 May 20, 2011 作者 檢舉 Share 發表於 May 20, 2011 你自打嘴巴了大家滅火也是希望你們不要吵起來而已並沒有限制你們的言論自由阿我想你想太多了也沒人覺得你們的言論沒意義阿只是如果能長話短說、言簡意賅一點的話我想應該會有更多人共鳴另外我還滿喜歡看人辯論的加油那是另一個人...我因為有誤認過一個所以就很小心了....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匿名發文者 17 發表於 May 20, 2011 作者 檢舉 Share 發表於 May 20, 2011 只是如果能長話短說、言簡意賅一點的話對了...那也可怪我能力半吊子我可以無邊界聯想,懂得統合概念,但還無法言簡意賅......我怕別人聽不懂還要再解釋,很麻煩。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匿名發文者 17 發表於 May 20, 2011 作者 檢舉 Share 發表於 May 20, 2011 大會報告:決鬥時間將至下禮拜進行總結勝利方可以佔用西斯版一天失敗方會被棒子桶死截止日5/27 PM10:10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匿名發文者 17 發表於 May 20, 2011 作者 檢舉 Share 發表於 May 20, 2011 to 4B5AFD37恩,我不是說我,說的是377F和37F。開頭只差一個7真是太讓人容易搞混了。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匿名發文者 17 發表於 May 20, 2011 作者 檢舉 Share 發表於 May 20, 2011 to 4B5AFD37我是對#128有想法但是最終還是無言,現在解釋一下我發現其實有些事情不解釋很容易引人誤會1. 因為我沒參加過辯論社也沒去了解清楚更沒打過辯論賽,所以不敢說這是不是在辯論2. 因此也不敢說自己是不是會辯論其一為定義問題,其二隨之而來的,是否運用辯論的規則會更容易釐清問題?我是不是在繞圈子打轉?所以不敢當。表現出無言、不予置評/無可奉告、無視、無回覆,不代表沒感想、沒看、拒絕回答、對該言論有負面觀感,至少我的話,很多時候是不知道該怎麼講,講的話又怕越講越可疑過於多話了等等...我是裁判你們要聽我的不然就出局版主?還是只是來玩的?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匿名發文者 17 發表於 May 20, 2011 作者 檢舉 Share 發表於 May 20, 2011 ..........................................................所以我是要不要接下去說?我不知道你到底懂了沒,你沒有表示我那些舉例有沒有讓你了解我想說的。我不是堅持,對我來說是因為你堅持於權利問題,我才用對應的言論自由來說。對~~~應~~~這樣瞭了嗎?你總不能拿不同的單位來比大小吧?立場一樣才能討論,單位一樣才能比較。不能說你永遠拿著做愛權利作為王牌,而我永遠拿著言論自由作為王牌,這樣根本無法溝通。這就是我當初說的:我不爽的話只能跟你戰。同理你也是,你認為用權利作為理由很不好,你要說感慨不禮貌不尊重就該用其他的道理,要不然我永遠也可以用言論自由來做解釋。我其實早就解釋得很清楚了,拜託你如果真的不懂還請再仔細看看,想想,我都已經再一次在#218解釋了。還有拜託你對問題重點重視點,要不然我會覺得你在逃避。我說的"極端與主題相關的例子"那個,你到底是怎麼想的?任何人去譴責都不會不恰當吧?但為何?不是不違法嗎?不違法不就等於有權利嗎?請解釋你的看法,不然你感慨該受譴責就不禮貌之類的這類話就收回去。1.我懂你的意思,或許我該這麼表示,拋開理性而言我覺得感慨一個人行使他可行使的權利很莫名其妙,但理性來說畢竟這在言論自由的範圍內,所以我想算了。2.權利所指的是法律內...我剛好像漏看到這句:「法律以上規範人類行為的標準與觀念稱為道德」...?我一直以為法律是對人的最低規範,但它還沒到道德的境界。我不太懂你所謂「權利之外又叫做什麼」的意思?3.說句殘酷的:對!理性來說劈腿無法譴責!但我不否認看到別人罵我不會跳出來說他不可以罵。要說的話這是多數人情感上同意與否的問題,同樣合法的事,越多人情感不認同就越不會有人阻止;反之則否。對了,吵與討論是有差,這點請看#214我講過了,版規有定喔。我的意思是對一些人(像是代號跟我很像的那位)來說根本沒差。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匿名發文者 17 發表於 May 20, 2011 作者 檢舉 Share 發表於 May 20, 2011 (真的會很冷吧...所以我現實中對知己以外者都很寡言...既然反白我也順便說一下有自誇之嫌的現實...因為長相,所以多少有被人說過不說話看起來很好之類的話...總之也算是殘念系...說自己啥的還是不習慣,不說了)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匿名發文者 17 發表於 May 20, 2011 作者 檢舉 Share 發表於 May 20, 2011 1.我懂你的意思,或許我該這麼表示,拋開理性而言我覺得感慨一個人行使他可行使的權利很莫名其妙,但理性來說畢竟這在言論自由的範圍內,所以我想算了。2.權利所指的是法律內...我剛好像漏看到這句:「法律以上規範人類行為的標準與觀念稱為道德」...?我一直以為法律是對人的最低規範,但它還沒到道德的境界。我不太懂你所謂「權利之外又叫做什麼」的意思?3.說句殘酷的:對!理性來說劈腿無法譴責!但我不否認看到別人罵我不會跳出來說他不可以罵。要說的話這是多數人情感上同意與否的問題,同樣合法的事,越多人情感不認同就越不會有人阻止;反之則否。我的意思是對一些人(像是代號跟我很像的那位)來說根本沒差。唉...................3. 所以如果與法律無關的事都不該譴責?不犯法的話,說謊背叛不譴責不感慨、吸菸不勸導、性交易不感慨......?(現在想不出更多的抱歉)2. 人不該說謊,這在法律之外,法律沒規定,因此人有說謊的權利,可是這個規範你該怎麼稱呼?不是道德嗎?1. 所以囉,如果你真的覺得做愛自由沒什麼好感慨的,那同樣從你這角度來說,我們怎麼感慨你也沒什麼好說的啦,你如果想說些什麼也是很莫名其妙啦。(說真的你要這樣想我會覺得非常囧)我的意思是對一些人(像是代號跟我很像的那位)來說根本沒差。喔..對了我上面那個是回#236的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匿名發文者 17 發表於 May 20, 2011 作者 檢舉 Share 發表於 May 20, 2011 to6C37D55D通常別人反白我都幾乎不會去注意到另外我不知道你甚麼時候表現出無言(你沒說我還不知道呢)而且我不知道為什麼要告訴我你沒在辯論(原本想說敷衍一下後來還是決定問一下好了)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匿名發文者 17 發表於 May 20, 2011 作者 檢舉 Share 發表於 May 20, 2011 我這麼說吧,從你的權利與自由來說,我也可以說你說的"公開感慨別人有無行使他的權利並不禮貌"是不禮貌的,因為"公開譴責別人行使他的權利(感慨,也就是行使言論自由的權利)並不禮貌。"我希望這樣類比你能理解。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匿名發文者 17 發表於 May 20, 2011 作者 檢舉 Share 發表於 May 20, 2011 to6C37D55D通常別人反白我都幾乎不會去注意到另外我不知道你甚麼時候表現出無言(你沒說我還不知道呢)而且我不知道為什麼要告訴我你沒在辯論(原本想說敷衍一下後來還是決定問一下好了)1. 喔...所以我只是"順便說一下"囉2. 我不是說我沒在辯論啦,我是說我不知道我是不是在辯論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匿名發文者 17 發表於 May 20, 2011 作者 檢舉 Share 發表於 May 20, 2011 唉...................3. 所以如果與法律無關的事都不該譴責?不犯法的話,說謊背叛不譴責不感慨、吸菸不勸導、性交易不感慨......?(現在想不出更多的抱歉)2. 人不該說謊,這在法律之外,法律沒規定,因此人有說謊的權利,可是這個規範你該怎麼稱呼?不是道德嗎?1. 所以囉,如果你真的覺得做愛自由沒什麼好感慨的,那同樣從你這角度來說,我們怎麼感慨你也沒什麼好說的啦,你如果想說些什麼也是很莫名其妙啦。(說真的你要這樣想我會覺得非常囧)3.「在不犯法的前提下」,的確很多事情其實都是別人的自由....看不看得慣和夠不夠多人有同樣想法而已,一但扯到道德就會非常麻煩(有時候對於自己認同的事用多數暴力真的很方便...題外話)2.喔,應該是叫道德沒錯...我後來想了一下,我回答「權利是指法律內」應該就沒我這點一開始的問題?1.對啊...(菸)所以我說我發現其實我一開始也算是從道德角度出發,自打嘴巴了我這麼說吧,從你的權利與自由來說,我也可以說你說的"公開感慨別人有無行使他的權利並不禮貌"是不禮貌的,因為"公開譴責別人行使他的權利(感慨,也就是行使言論自由的權利)並不禮貌。"我希望這樣類比你能理解。嗯,我懂了。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匿名發文者 17 發表於 May 20, 2011 作者 檢舉 Share 發表於 May 20, 2011 3.「在不犯法的前提下」,的確很多事情其實都是別人的自由....看不看得慣和夠不夠多人有同樣想法而已,一但扯到道德就會非常麻煩(有時候對於自己認同的事用多數暴力真的很方便...題外話)2.喔,應該是叫道德沒錯...我後來想了一下,我回答「權利是指法律內」應該就沒我這點一開始的問題?1.對啊...(菸)所以我說我發現其實我一開始也算是從道德角度出發,自打嘴巴了嗯,我懂了。2. 呃,也許吧?我沒有很清楚你這裡所謂"問題"的意思。3. 這裡我擺在下面一起講...其實我之前早就說了,只是可能你沒點進去:ctrl+f 搜索#201的"私德"--------------------------好吧,我來說明一下法律、權利、道德之間的關係吧。台灣自2009年1月11日起,三人以上公共場所全面禁止吸菸,大眾交通工具(含計程車)亦全面禁菸,除旅館、商場、餐飲店和老人福利機構可以設室內吸菸室外,其他場所只能設置室外吸菸區。在此之前,你有在公共場所吸菸的權利。(附:場所限制)1. 幾年前,你在這菸害新法未頒布前,你如果只談法律,不談道德,要如何阻止別人吸菸?2. 此屬公德,但公德亦為道德,因此法律、權利、道德是有關的。這是原本還沒看到你打#245時我要補充的,不過我想你已經知道了,但還是再提一下。總之,我想你所想的道德指的是限定於個人行為的私德吧?(因為好像私德還是跟別人會相關所以我才為你定義清楚)--------------------------至於那個題外話我也深有同感:對我們來說,有時候在現在,大家以自由為基礎的主流思想當中,處女情結者很容易被言語暴力;而我想反過來說同樣的,這也是你所顧慮的,會認為如果守貞為主流,那麼非處會被歧視、(與性無關的其他方面)被不平等對待。這也就是你的總結第五點,現在可以說了。任何對的事過於極端都會造成問題。自由的過度就是混亂(你那方),好標準、準則的過度就是教條(我這方)。前者是道德的淪喪,後者是對自由的束縛。不過我個人認為,從歷史來看,因人性發展出的傳統社會觀感、準則(這裡我就不反問你而直接下結論了。不過還是用反問讓你思考一下:我們有時會把社會觀感與傳統當成個人自由與現代思想的敵人,認為違反壓抑了人的本性,可是這些是怎麼來的?其實,它們不可能無中生有,一樣是從人性來的),歷經了傳統的教條、近代科學的懷疑,而如今,我想我們人類有能力調和此二者,也就是揉合古老經驗的智慧與現實的知識。我的想法是,人有做愛的權利,但我們應呼籲保留至婚後。另外,現在還會歧視和有偏見的是白痴。(這樣講你應該會好過些?)這部分有些概念有牽涉到我說的第二個問題了。--------------------------等你回覆了我確認了你的想法我再繼續(談第二點)。好了,我不再反問你,我說一下我所知的。簡單來說,一般反對婚前性行為者,認為這是破壞婚姻的行為;說謊,這是破壞誠信的行為。這是類比,都屬不違法卻跟道德有關,而且同屬個人的道德。--------------------------等你回覆。(有些話題都已經先偷跑先說了...)--------------------------啊啊懶著再檢查有沒有概念順序問題了,將就著看吧。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匿名發文者 17 發表於 May 20, 2011 作者 檢舉 Share 發表於 May 20, 2011 後者是對自由的束縛。*後者是對人權的侵害。改這樣比較好。因為確實,從歷史來看,這東西過度發展就會侵犯人權(歷史上許多的宗教問題)--------------------------"不過我個人認為,從歷史來看"那段,情境描寫請參考#201超長文"十.選擇的方法"內的"如果大家都把"做愛是婚後的事"、...."那段。其實這是在描述我對這問題的理想啦。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匿名發文者 17 發表於 May 21, 2011 作者 檢舉 Share 發表於 May 21, 2011 其實談這話題也累了,直接先簡單說第二點,不想舉例也不想延伸至我們的問題了,請自行推演。呃,就是絕對通常統計集合範圍啊什麼的問題...恩我看這樣可能是說不清了,不過算了,懶了。------------------阿阿還有請多想想別誤會我,我解釋了也請想一想。我澄清幾個你的疑問作為例子:1老實說你提的兩點讓我感覺到你對非處有個奇怪的偏見:非做不可。事實上你在第七頁就有疑問了:1.我應該沒說過一定要做,是有權利決定要不要做。我覺得你好像把「有權利決定」解釋成一定要?(希望是我的錯覺)我的回答也在#201第四點說過了,也就是我們面對世界的基點不同,你們以自由(低標)我們以道德(高標),因此我說了,我們會認為只有特殊理由才能在婚前做,縱使你有權利,而不是有理由才不做。而事實是,我們人類在婚後做沒人有意見,婚前有人有意見,那麼是否婚前做就需要理由?...好像還是沒說到重點喔?恩我現在不行了。總之這樣吧:在當下如果不是非做不可,那幹嘛要做?婚後就來不及了?(疑問)對了,這是誤會問題,不過你說的夠客觀,你有說這是你的主觀想法,所以我沒有指責意思。2這段論述真令我驚訝,婚前性行為在道德上就會比沒有的人還要低?雖然我想你可能已經懂了,不過還是說明一下。既然我都定了小標題,那麼不就是只講那個範圍嗎?又不代表任一做這樣決定的處女整體的道德都比任一非處高,畢竟除了整體的廣度方面,還要考慮時間問題,也就是"如果過了幾年後"之類的。這是我說的第二點的問題,也就是範圍集合通常絕對那些的。因此要限定清楚的話:從當下(時間)只看(範圍)該選擇的狀況下,處女通常道德比非處高。啊對了,這邊順便說明一下你這段下面的"拒絕"疑問...其實老實說我又還是不知道你哪裡掉了螺絲(我很想這樣講所以讓我講一下吧= =),我是懂你的問題啦...。拒絕難道不是自由意志的體現嗎?我不是拿推銷做例子了嗎?假定你有拒絕的充分能力,那選擇權就還是完全在你手上吧?所以完全不影響你的自由意志啊。好吧講例子,老實說這例子我已經講過了,很多人都講過了:不管是怕不給就失去戀情或受不了挑逗,不管理由是什麼,你有充分的拒絕權利而你沒行使,那麼不是沒自信啊沒意志力啊沒特別的想法啊(還是補充一下吧...這三點不一定同時欠缺,也不一定是永久不改變的,只是當下就是如此體現)那是什麼?拿胖子的舉例拿來說,你可以說他懶得減肥,但你有辦法光從他是胖子推論到他在其他方面也懶嗎?這也是第二點的問題:最少最少在健康或運動上意志力或思考或重視程度(也就是觀念部分)不足。這是最低的可判斷範圍。這類問題(我說的第二點範圍問題)要說非常清楚本來就非常難,我就再以能想到的幾點來說明:"有難以改變的壞習慣"與"沒有無法改變的壞習慣"這兩個條件本身就有差距,後者的意志力沒意外的話通常來說絕對比前者優。肥胖者通常絕對不會對自己的肥胖不感自卑,至少不會為自己的肥胖自豪,除非你是相撲選手(而且我記得那好像也跟肥胖是兩回事)。那麼,他的自信總分不管多少就是會在這方面減幾分。覺得太難減不了,那麼他的意志力總分不管多少就是也會在這方面減幾分。你覺得,總體成績下降了,完全不會影響到其他項目嗎?不可能。你有聽過壓垮駱駝的最後一根稻草吧?就是這道理,心理疾病也一樣。退步與崩潰都是累積的,人有忍耐力可以盡量使小事不影響生活,但太多不幸的小事發生在一天當中你就會說:Today is not my day。---------------不過我承認要能夠想得夠清楚才能辨別到這種程度,再加上我的語氣,還有你說的是"感覺",所以也無可厚非吧?---------------------以後我想到要補充什麼再回覆。散了。(不過你可以的話還是回覆,不然我想補充時也不會有動力。)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匿名發文者 17 發表於 May 21, 2011 作者 檢舉 Share 發表於 May 21, 2011 對了順便再補充一個:4.誰告訴你婚前性行為的情侶都把時間拿來做愛的啊...這你無話可說了,明顯誤會我的例子:"有些情侶會有一個問題,見面就是做愛,約會就是做愛,沒什麼深交。"情侶做了兩三次享受到樂趣後,通常約會就一定會把最後一項排做愛。有些,見面做愛的是有,也許極少吧?總之這些我都不敢說有多少是這樣子,所以說"有些"。我再說一個歸類問題,我記得我之前說過了,我現在就只說這個嚴重極端的問題:墮胎的,是歸在處女還是非處女?非處女。我沒說非處女都墮過胎,現在有很多避孕措施做得很好的。問題是,你不專業的話如何知道對方有沒有墮胎過?墮胎也傷身,也未必不會發生在還沒未婚懷孕者身上,但處女越來越少,因此該感慨。好了,不說誰誰的自由(言論/做愛),我們有這個理由可以用來感慨越來越少的處女,誰能用這理由感慨越來越少的非處女(假設守貞者或被強迫守貞者越來越多)?處女做都沒做過墮胎機率很低啊(因為懷孕機率很低)。回來。總之我沒說非處這類中每個都墮胎/讓人墮胎過、沒說每個都懷孕/讓人懷孕過、沒說每個都可能有性病...只可惜這些人都歸在非處這分類中,僅此而已。啊啊我不睡在打這什麼東西...希望能看懂就好,別鑽牛角尖雞蛋裡挑骨頭啦。再見。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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