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聊專區】秉持法律人實踐公平正義的信念與專業良知,才會做好斷人是非,判斷有罪或無罪的良心工作。 -林山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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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較起來,外面的自助餐還比較好吃,至少配菜可以自己選,選自己愛吃的

團體訂便當的話,不知道為什麼,口味就是差了這麼一截

有時候團體膳食感覺就不是很好吃

但坦白說外食可能比較不衛生

常常看到一堆商家拿完錢又繼續做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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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坦白說外食可能比較不衛生

常常看到一堆商家拿完錢又繼續做菜。

外食的最大缺點就是這個,不過外食對我而言有無法抵抗的吸引力

高中的時候跑到學校對面去吃一碗牛肉麵解饞,回學校的時候就看到教官站在校門口等我了T_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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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很愛到處吃當地小吃耶!

昨天自己一個人搭地鐵出去,在異國人生地不熟的我,差點回不來,本來還想說去吃小吃的

http://www.tokyometro.jp/tcn/subwaymap/pdf/routemap_tcn.pdf

白天看設計展,晚上說是放牛吃草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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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T]

[/YT]

那首歌不錯聽喔

我最近愛上這首歌XD

對了,我放了一些廢死的東西在這版

但不代表我有任何立場

而是我找不太到有建設、有內容性的反廢死網站

如果版友有提供我也會貼上去。

我之前貼了一些新聞,其實有個理念想傳達

記者說的東西不一定是真的

希望大家不要有聞雞起舞的習慣

法律的東西還是實際看過判決書了解事實真相才來說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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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ndom walk

一般叫做隨機漫步,或可稱為醉漢走路,我只學到2D的隨機漫步模型

The problem of determining the distance from a starting position made by a walker, who can either move forward (toward +x) or backwards (toward –x) with the choice being made randomly (e.g. by tossing a coin). The progress of the walker is characterized by the net distance DN travelled in N steps. After N steps the root mean square value D rms, which is the average distance away from the starting position, is given by D rms = √N. Physical applications of the random walk include diffusion and the related problem of Brownian motion as well as problems involving the structures of polymers and disordered solids.

維基百科的解釋都很不親民,看了幾行就不想看,所以以上解釋摘自Answers.com

有沒有男生都比較喜歡數學物理的八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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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一下為什麼我之前說混蛋也算公然侮辱的判例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6774

雖然他做出了公然侮辱我的事實,但我覺得事情過了就好,不用特別去追究

上論壇其實只是意見交流,過程中發生摩擦是難免的;他有他的邏輯,我有我的作法

雙方面不能有交集就算了,我不會為了這種小事情去追究對方的責任

畢竟中國傳統上是以和為貴,我想我真的是一個很傳統的男生

事情能少一事就不要多一事,我不會無聊到在這些小地方計較,拼命去追求100%的正義

網路上的公然侮辱是可以告的,但是他很幸運,今天是遇到我,要是遇到別人,接下來真的就不好玩了

中正大學的盧映潔教授告了108個人,被告的人狡辯不了公然侮辱的事實,多是賠錢了事

也就是說大家都是在口頭上針鋒相對,當遇到真正想告的人時,到頭來還是摸摸鼻子縮回去

因為事實是無法反對的,只有認栽的份

但我畢竟不是盧教授,當遇到類似的狀況時,我跟她有不同的應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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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他做出了公然侮辱我的事實,但我覺得事情過了就好,不用特別去追究

上論壇其實只是意見交流,過程中發生摩擦是難免的;他有他的邏輯,我有我的作法

雙方面不能有交集就算了,我不會為了這種小事情去追究對方的責任

畢竟是中國傳統上是以和為貴,我想我真的是一個很傳統的男生

事情能少一事就不要多一事,我不會無聊到在這些小地方計較,拼命去追求100%的正義

網路上的公然侮辱是可以告的,但是他很幸運,今天是遇到我,要是遇到別人,接下來真的就不好玩了

中正大學的盧映潔教授告了108個人,被告的人狡辯不了公然侮辱的事實,多是賠錢了事

也就是說大家都是在口頭上針鋒相對,當遇到真正想告的人時,到頭來還是摸摸鼻子縮回去

因為事實是無法反對的,只有認栽的份

但我畢竟不是盧教授,當遇到類似的狀況時,我跟她有不同的應對方式

痾...我貼這出來不是鼓勵你要去告別人啦= =

而是說,這裡是法律版

至少要讓版友們知道要有怎樣的行為才不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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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然侮辱是告訴乃論.......

當然沒錯

而且這些用詞檢察官是否會真的起訴仍有有待商榷

但我想都有一定的機率在

我的用意是,我想點出怎樣的行為是符合其構成要件

以達教化之作用。

深藍近來筆戰謾罵的言論已經夠多了,如果連法律版都充斥的公然侮辱言論

那我想整個論壇將會更亂更目無法紀。

即使兩造皆無意見

我仍不認為學生論壇應該充斥的侮辱性言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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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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