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予安慰做為支持死刑的爛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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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政府訂的

有沒有罪也是政府訂的(江案有國防部和司法的衝突)

(就像陳前總統想以「國家機密」阻擋檢方調查)

(法國也以相同理由阻擋拉法葉案)

在獨裁、有心的政客更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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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等,一二審有罪三審無罪了這樣一二審都算誤判啊?

這我要確認一下

------

然後就算被磨光了耐性還是要自重

------

我記得樓上好像也是軍武版版眾吧.....

技術上、定義上不算誤判,(是說法律上到底有沒有誤判這個字?)

但如果沒有三審的話,前兩審甚至是更N審之前的更(N-1)審不就全都是冤枉被告了嗎.

我上面這樣講的時候想表達的是這個意思,

判決是當然可能出錯的,而死刑讓這個錯誤更難以彌補.

這是我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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吶,你確定嗎,我去查了一下,他應該還是可以國賠的啊.....

以新聞媒體的相性,不可能把這件事往好的方向報導,那如果連他們都報說可以國賠了....

再說冤獄賠償法我去查了一下,江國慶應該是可以國賠的.

當然對於江國慶這個人,他一直到他死掉都是以有罪的身份沒有錯

但再審並沒有限定當事人要活著啊....

冤獄賠償法

第 1 條

依刑事訴訟法、軍事審判法、少年事件處理法或檢肅流氓條例受理之案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害人得依本法請求國家賠償:

一、不起訴處分或無罪、不受理之判決確定前,曾受羈押或收容。

二、依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判決無罪、不受理或撤銷強制工作處分確定前

,曾受羈押、收容、刑之執行或強制工作。

三、不付審理或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確定前,曾受收容。

四、依重新審理程序裁定不付保護處分確定前,曾受收容或感化教育之執

行。

五、不付感訓處分之裁定確定前,曾受留置。

六、依重新審理程序裁定不付感訓處分確定前,曾受留置或感訓處分之執

行。

非依法律受羈押、收容、留置或執行,受害人亦得依本法請求國家賠償。

刑事訴訟法 第五編 再審

第423條 聲請再審於刑罰執行完畢後,或已不受執行時,亦得為之。

第425條 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於判決確定後,經過刑法第八十條第一項期間二分之一者,不得為之。

死刑的期間是30年, 照425條規定,時效是15年.

江國慶被判死刑是1997年的事,還早呢= =

江國慶在法律上仍是有罪之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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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國慶在法律上仍是有罪之身

對,問題是現在不管從哪方面來看都已經有/即將要有再審

在現在的政治和輿論氛圍下再審會有罪才有鬼...

我想講的是你說"人死後一切審判程序中止"這一點有問題,要再確認

因為就我所知現在是已經開始非常上訴和再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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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就別怪我講話難聽了,本來不想講的

假設真有這數據你覺得政府會願意公開這個數據嗎?

哪個政府會想公開自己錯殺幾個人?

就算真公開了又有哪些人會相信?

結果呢,就是政府/反廢死的提出的數據,廢死的不相信

廢死提出的數據,反廢死的又不相信

要不然要是提出個數據就能解決事情,這件事哪會吵這麼久?

話說七分之一連我都覺得有點扯...

這就是傳說中的"沒有對錯,只有立場"嗎....

依照法律,是必須公開的,司法三審定讞執行的死刑,必須先經過法律程序撤銷,撤銷之後你才可以提起國賠上訴,前面的撤銷指不起訴、無罪等判決

開始國賠上訴後,我記得台灣法律要求政府機關一定要上訴到底,國賠不是由國家直接拿錢,而是國家經過預算分配,把錢撥給某單位,某單位在由他拿到的預算中擠出國賠的錢

上述的方式只要不是這樣國賠的,被抓到都可以起訴,而且很多檢察官很愛起訴這種,當然不排除過去軍方有私下拿錢的方式,但是我們現在講的是司法執行死刑的冤獄,理所當然必須使用正式的司法公告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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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國慶就是拿不到國賠啦

人死後一切審判程序就中止了

中華民國法律被告和原告其中一方死亡,整個訴訟過程就會因為告訴方其中一方死亡被撤銷

很遺憾這個過程就只有在冤獄死刑裡面不適用

該條文還有一個有人沒貼出來,當死刑執行後,她的冤獄求償就直接轉移到法定繼承人身上,直系親屬、兄弟姐妹等,從這個地方把死亡就撤銷的問題補上

只有死刑執行的冤獄才有這個補償,我們不知道他有沒有兄弟姐妹,可以知道的是他母親有法定繼承權,除非他媽也死了否則一定要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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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法律,是必須公開的,司法三審定讞執行的死刑,必須先經過法律程序撤銷,撤銷之後你才可以提起國賠上訴,前面的撤銷指不起訴、無罪等判決

開始國賠上訴後,我記得台灣法律要求政府機關一定要上訴到底,國賠不是由國家直接拿錢,而是國家經過預算分配,把錢撥給某單位,某單位在由他拿到的預算中擠出國賠的錢

上述的方式只要不是這樣國賠的,被抓到都可以起訴,而且很多檢察官很愛起訴這種,當然不排除過去軍方有私下拿錢的方式,但是我們現在講的是司法執行死刑的冤獄,理所當然必須使用正式的司法公告結果

呃,這指的是有翻案的....

只拿有翻案的死刑冤獄數據,廢死派是絕對不會滿意的

還是那句話,拿個數據出來就能解決的話這問題不會吵這麼久

此內容已被編輯, ,由 vchar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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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方刑法的精神?

服從?

這樣的話,同志、老人、原住民(啊,還有高職生與三流大學生),通通去死可能比較好。

對了,如果說把林志玲讓給大家幹的話,多數人會很開心,所以她該被幹,對吧?

今天我家被砸了,明天就去燒他全家、打他媽媽,這個在法律上叫做正當防衛嗎?

還有一個很嚴重的問題

我們人都會爭取自己權利

可是在爭取自己權利、達成信念的同時

往往也傷害別人的幸福和夢想

就像社會新聞常報導的

因為被別人看一眼、一下喇叭、一句話

就釀成鬥毆

他們認為自己被羞辱了,才使用暴力

把自己的行為給合理化

不少恐怖份子(特別是菁英)也會把暴力行為給合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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呃,這指的是有翻案的....

只拿有翻案的死刑冤獄數據,廢死派是絕對不會滿意的

還是那句話,拿個數據出來就能解決的話這問題不會吵這麼久

沒有翻案或是翻案失敗的你怎麼能說他是誤判?

這邊講的是司法死刑誤判,質疑的是整個的司法制度,使用政府的資訊是正確的

否則我也可以說台灣關於死刑判決99.9都是誤判,以蘇建和案為例,多位法官都已判決死刑但是卻遭到不理智的團體阻撓司法獨立的精神

為了保障台灣司法獨立的精神,政府應速審速決,盡速宣佈定讞並且執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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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冤獄賠償之範圍)

  依刑事訴訟法、軍事審判法、少年事件處理法或檢肅流氓條例受理之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害人得依本法請求國家賠償:

  一、不起訴處分或無罪、不受理之判決確定前,曾受羈押或收容。

  二、依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判決無罪、不受理或撤銷強制工作處分確定前,曾受羈押、收容、刑之執行或強制工作。

  三、不付審理或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確定前,曾受收容。

  四、依重新審理程序裁定不付保護處分確定前,曾受收容或感化教育之執行。

  五、不付感訓處分之裁定確定前,曾受留置。

  六、依重新審理程序裁定不付感訓處分確定前,曾受留置或感訓處分之執行。

  非依法律受羈押、收容、留置或執行,受害人亦得依本法請求國家賠償。

【相關書狀】書狀連結(格式二)【解釋/判例】釋字第624號【相關法規】辦理冤獄賠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二條(賠償請求之限制)

  前條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賠償:

  一、因刑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事由而受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時,如有證據足認為無該事由即應起訴或為科刑、免刑判決。

  二、行為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而情節重大,或應施以保安處分。

  三、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致受羈押、收容、留置或執行。

  四、因判決合併處罰之一部受無罪之宣告,而其他部分受有罪之宣告。

  五、非因行為不罰或犯罪嫌疑不足而受不起訴處分。

  六、因死亡而受不起訴處分或不受理判決時,如有證據足認為無該事由即應起訴或為科刑、免刑判決。

  七、除第八款情形外,非因無付保護處分之原因而受不付審理或不付保護處分裁定。

  八、因心神喪失或死亡而受不付審理或不付保護處分時,如有證據足認為無該事由即應付審理或應付保護處分。

  九、依檢肅流氓條例第十三條第三項第二款規定受裁定不付感訓處分。

  十、依檢肅流氓條例第十三條第三項第三款至第五款規定受裁定不付感訓處分時,如有證據足認為無該事由即應付感訓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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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二編

第 252 條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五、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六、被告死亡者。

七、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八、行為不罰者。

九、法律應免除其刑者。

一○、犯罪嫌疑不足者。

第 六 編 非常上訴

第 441 條

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

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第 442 條

檢察官發見有前條情形者,應具意見書將該案卷宗及證物送交最高法院檢

察署檢察總長,聲請提起非常上訴。

第 443 條

提起非常上訴,應以非常上訴書敘述理由,提出於最高法院為之。

第 444 條

非常上訴之判決,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第 445 條

最高法院之調查,以非常上訴理由所指摘之事項為限。

第三百九十四條之規定,於非常上訴準用之。

第 446 條

認為非常上訴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第 447 條

認為非常上訴有理由者,應分別為左列之判決:

一、原判決違背法令者,將其違背之部分撤銷。但原判決不利於被告者,

應就該案件另行判決。

二、訴訟程序違背法令者,撤銷其程序。

前項第一款情形,如係誤認為無審判權而不受理,或其他有維持被告審級

利益之必要者,得將原判決撤銷,由原審法院依判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

但不得諭知較重於原確定判決之刑。

第 448 條

非常上訴之判決,除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但書及第二項規定者外,其效力

不及於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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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翻案或是翻案失敗的你怎麼能說他是誤判?

這邊講的是司法死刑誤判,質疑的是整個的司法制度,使用政府的資訊是正確的

否則我也可以說台灣關於死刑判決99.9都是誤判,以蘇建和案為例,多位法官都已判決死刑但是卻遭到不理智的團體阻撓司法獨立的精神

為了保障台灣司法獨立的精神,政府應速審速決,盡速宣佈定讞並且執行死刑

你說到重點了,廢死的就是認為沒有翻案的仍然有誤判這種東西

畢竟翻案的成功或失敗不可能說服每一個人.

再說翻案失敗之後又再翻案的並不是不可能.

在這樣的狀況下,死刑讓這個賭注變大很多.

雖然刻意強調誤判的可能性這一點頗有可議之處

但死刑讓誤判發生時的損失大幅上升也是事實.

這就是為什麼我說支持死刑的和支持廢死的兩邊拿出來的數據互不採信

因為一邊相信司法,一邊不相信.

就好像我們幾乎永遠不可能決定大政府主義和小政府主義哪個比較好一樣

這已經不是拿出事實證明就能解決的問題了,

而是一種Ideology(不喜歡它的中文翻譯故不使用)

你以什麼角度看一件事情,決定你支持這件事裡的哪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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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說Victor...

你貼的法條我看過了

我實在是看不出江國慶哪裡不能翻案啊...

起訴早在N年前就做過了,當然沒這問題

非常上訴沒提到被害人(被判決人)死亡或執行死刑

冤獄賠償有提到"非依法律執行"

對於是由反情報隊非法偵辦的案子,這判決本身也是非法的吧

非法判決沒理由拿不到冤獄賠償啊.....

我把你貼出來的法條理有提到死亡的地方一一說明一下好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賠償:

六、因死亡而受不起訴處分或不受理判決時,如有證據足認為無該事由即應起訴或為科刑、免刑判決。

八、因心神喪失或死亡而受不付審理或不付保護處分時,如有證據足認為無該事由即應付審理或應付保護處分。

這裡指的是在起訴前、判決前或執行前死亡,法律不處罰死人,和江國慶的狀況無關

第 252 條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

六、被告死亡者。

同上,這是起訴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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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說是意識型態大家就懂了嘛,搞什麼英文(菸

唉...既然你提了我就講吧

意識型態呢,相信你也感覺的出來,在台灣有著非常沉重以及負面的涵義

這並不是我想表達的,可是呢,又實在沒有別的字,只好用英文來迴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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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翻案或是翻案失敗的你怎麼能說他是誤判?

這邊講的是司法死刑誤判,質疑的是整個的司法制度,使用政府的資訊是正確的

否則我也可以說台灣關於死刑判決99.9都是誤判,以蘇建和案為例,多位法官都已判決死刑但是卻遭到不理智的團體阻撓司法獨立的精神

為了保障台灣司法獨立的精神,政府應速審速決,盡速宣佈定讞並且執行死刑

但,依我國公務人員的心態

可能不是變得更有效率

而是草率辦案、敷衍而已、有交代就好

江國慶案就是很好的例子

公務人員也要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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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依我國公務人員的心態

可能不是變得更有效率

而是草率辦案、敷衍而已、有交代就好

江國慶案就是很好的例子

公務人員也要調整

確實依照我國公務人員的心態,的確可能只為了向政治力介入有所交代

而隨意縱放囚犯,蘇建和案就是很好的例子

讓死刑犯不閉關押有逃亡的機會對社會大眾及治安有所危害

因此量刑和審判也應該有所調整,將多數刑罰改變成唯一死刑,並且一審即槍決

我建議立刻槍決蘇建和案被告,減少司法浪費維持司法的公正與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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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實依照我國公務人員的心態,的確可能只為了向政治力介入有所交代

而隨意縱放囚犯,蘇建和案就是很好的例子

讓死刑犯不閉關押有逃亡的機會對社會大眾及治安有所危害

因此量刑和審判也應該有所調整,將多數刑罰改變成唯一死刑,並且一審即槍決

我建議立刻槍決蘇建和案被告,減少司法浪費維持司法的公正與獨立

嗯,很有效率,超級有效率

不出一個月全台灣只剩一個檢察官,一個法官,和一名行刑隊員

全世界最有效率的Kangaroo Court不過如此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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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實依照我國公務人員的心態,的確可能只為了向政治力介入有所交代

而隨意縱放囚犯,蘇建和案就是很好的例子

讓死刑犯不閉關押有逃亡的機會對社會大眾及治安有所危害

因此量刑和審判也應該有所調整,將多數刑罰改變成唯一死刑,並且一審即槍決

我建議立刻槍決蘇建和案被告,減少司法浪費維持司法的公正與獨立

是喔

那我要是馬上告你妨礙社會風化

然後法官看你不順眼裁定死刑

明天槍決你就完蛋的意思嘛?

完美阿! 不會有冤獄的司法

因為根本沒友討論空間

請問你

這樣人民還享有免於恐懼的自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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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喔

那我要是馬上告你妨礙社會風化

然後法官看你不順眼裁定死刑

明天槍決你就完蛋的意思嘛?

完美阿! 不會有冤獄的司法

因為根本沒友討論空間

請問你

這樣人民還享有免於恐懼的自由嗎?

你錯了

你以為台灣的司法有冤獄

事實上台灣的司法是全世界最好的司法,根本沒有冤獄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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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驚恐

詳細希望

江國慶蘇建和那個一定都是假的啦!一定是媒體為了製造收視率、煽動群眾弄的東西

還有二二八處死的那些人的記錄要嘛是所謂紕漏者偽造的,要嘛就是它們一定有通敵,試圖破壞國家安全的說~~。(狀態顯示為國王模式開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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