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學生與校友聯盟憲章和實施辦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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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主要的意思是:班聯會容易受制於學校的行政體系吧

另外我覺得等體制上討論完成後,需要大家擁有一致的立場而不是覺得,哇看起來好屌就加入了。

所以我是贊成以即時開會的方式(不論是現場或是線上)去討論,畢竟這比留言的方式有效率多了。

至於匿名我是覺得不妥,既然要表達意見,大家會去注重一個署名的資料大於一個匿名的資料,

而且媒體要報導的話也不能把名字報導出來,所以也不會有曝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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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主要的意思是:班聯會容易受制於學校的行政體系吧

另外我覺得等體制上討論完成後,需要大家擁有一致的立場而不是覺得,哇看起來好屌就加入了。

所以我是贊成以即時開會的方式(不論是現場或是線上)去討論,畢竟這比留言的方式有效率多了。

至於匿名我是覺得不妥,既然要表達意見,大家會去注重一個署名的資料大於一個匿名的資料,

而且媒體要報導的話也不能把名字報導出來,所以也不會有曝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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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建議你可以參考中華民國學生反髮禁自治協會(點我)

雖然不能為私校爭取到什麼

但是教改是大家的事情

所以我不以為只標明公立是好

個人認為

如果標明公立,那麼私校的"有意願"人士就被排除在外

這下就真的變成"無法爭取"了!!!

以上淺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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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這是去年我在思考要籌組

"學生站出來"的聯盟的時候

打的章程

不過我將名字改掉了xd

之前的理念不知道跟這個有沒有完全一樣?

我的看法在我的blogspot裡

原則上這個的組織運作是配合那個的

不過其實也算雷同......

請當參考就好,詳細關於這個組織的章程

還要問問學弟跟槓上

(可直接跟我要檔因為有點長)

此內容已被編輯, ,由 學渣小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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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就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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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全國公立高中職學生與校友聯盟」,簡稱為「全國高中學生聯盟」,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為非營利性之社會團體。(如果真的成立的話就要加這條)

第三條 本會宗旨為有一正常而常態的管道代表學生意見,面對教育政策爭取學生福利

第四條 本會會務包括下列事項:

一、以學生身分代表學生發表對於教育政策的理性意見。

二、定期了解學校校規、政府政策有無侵害學生權利。

三、監督教育政策

四、定期舉辦民意調查,了解學生對於當前教育政策的看法。

五、舉辦或協助其他符合本會宗旨之公益性活動事項。

第五條 本會以中華民國行政區域為組織成員的範圍。

第六條 本會會址設於 市,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於中華民國境內適當處所設置分支機構。(這要等成立後再說囉)

第七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以章程所定宗旨任務主要為教育部,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八條 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學生或社會人士,得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核通過,後加入本會為會員。

前項會員名冊應報經主管機關備查。

第九條 會員違反本會章程或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本會權益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條 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死亡。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一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 理由向理事會聲明退會,於該書面聲明書送達本會一個月後生效。

第十二條 會員出會或退會者,已繳納贊助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三條 會員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得參加本會之各種活動,及享有其他法定權利。

第十四條 會員有遵行本會章程、會員大會及理、監事會議決議,擔任本會所指派之職務,以及逐期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五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訂定與變更本會組織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會員捐款或企業捐助之數額及應用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解散之決議。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會員大會代表由各校會員自行推選

第十七條 本會置理事七人、監事五人,由會員代表互相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及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理事由會員代表中七大區之區代表擔任已組織成為理事會

監事由會員代表中任意會員代表擔任,由會員代表互相推選

第十八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會長。

四、議決理事或會長之辭職。

五、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制定及推行年度工作計劃。

七、執行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首任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選舉一人為會長,二人為副會長。

會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及理監事聯席會議主席;副會長襄助會長處理會務。

會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會長代理之,副會長無法代理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會長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本會得置榮譽會長,由會長提名,提報會員大會通過後任之。

第二十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首任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召集人及主席。

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 左: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議決監事之辭職。

四、議決或罷免常務監事。

五、處理本會其他應受監察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會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三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四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不得已事故辭職經會員大會議決通過者。

三、曠廢職務、職務上違反法令或有其他重大不正常行為,經會員大會議決罷免或撤換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五條 本會得置秘書長一人,及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會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秘書長承會長指示,協調處理行政庶務,其他工作人員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訂之。

會長得定期或不定期召集理事會議,策劃推動會務。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及監事不得兼任工作人員。

第二十七條 本會為有效策劃及推動會務,加強服務,得依會務性質,組織各委員會,其設置辦法由理事會另訂之。

第二十八條 本會得設各種業務組織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章程則應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九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會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前項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三十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三十一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除本章程或法令另有規定外,以全體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左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本章程之變更,應有全體會員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書面同意行之;本會解散之決議,須以全體會員(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行之。

第三十二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送達各理事、監事。

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或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三條 理事、監事應親 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均不得委託代理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者,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立即遞補之。

第三十四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會議記錄應於閉會後十五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會員捐款。

二、委託收益。

三、社會人士捐款。

六、其他收入。

第三十六條 本會經費之動支 限於下列事項:

一、本會之管理。

二、本會各項活動事項。

三、其他符合本會宗旨之事項。

本會經費收支帳目應每三個月由理事會審查核銷。

第三十七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八條 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應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並於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並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 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應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九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本會 年 月 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報經內政部 年 月 台( )內社字第 號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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