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廢死議題的看法...請多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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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之前的回覆不就講了,監獄裡是有工廠之類的地方的

另,薪水有,可是不多,伙食什麼都是要扣掉的,不過實際算下來的產值嘛...不太清楚的說其實

我是聽說過某些監獄的盈收是幾千萬在算的...可是不知道實際的情形(我沒親眼看過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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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出現在清朝時期,當時的司法並不好,因此導致很多的暴力仇殺事件,甚至是大規模暴動,我的祖先最少有三人因為這種事件死亡,同一代兄弟五人中有兩人被殺可想而知當時有多嚴重

司法不公正、無法釐清真相、或是包庇犯人跟沒有死刑是兩回事。

最近幾年像東港的侵門踏戶事件就是最好的例子,警方無法保護被害人,那麼就會演變成各地鄉親自己保護被害人,使得加害人變成被害人的狀況,在當時連派出所都擋不住

原來沒有死刑會導致警方無法保護被害人,真不是普通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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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長提的東西很難用來反駁比例原則吧...我是這麼猜啦...

用比例原則來打死刑的重點是因為他始終太重,理論上我們似乎可以找到,會有比他侵犯更少的權益卻可以達到差不多效果的方法。

所謂的效果,是指什麼?

預防犯罪? 還是報復犯罪?

那種連續殺人犯你想如何預防? 就我來說,死刑還太便宜他了

他一條命抵得上多條人命嗎?

況且死刑太重,那殺人犯殺人之前怎麼就沒考慮過被害人的生命?

我並沒有說害怕誤判而不用刑罰,而是不用死刑,我猜死刑在可回復性上,相較於其他刑責來說是幾乎沒有回復性的。

至於提到審判制度的部份,我覺得我可以在某種程度上相信審判不是絕對準確的,而他所造成的失誤對我或是對那個人來說,是沒有辦法被接受的。在這種沒有辦法被接受的狀況是可能發生的時候,採取相對較可以彌補的方法對我來說是比較明智的。

為了少數審判錯誤的個案而要廢除死刑

這跟因為開車有危險,所以不該開車的理論一樣荒謬

家裡的菜刀也很危險,所以應該禁售菜刀

汽油會被用來燒房子,所以應該禁用汽油

哪種事情沒有風險? 我說的可都是有關人命喔

你的想法就跟古代反對變法的人一樣,利不十,不變法

有哪個事情是百分之百沒有缺點的

當利大於弊時,就該執行

就我來說,死刑犯44個裡面,有哪個是被冤枉的?

就算有我也不信超過四分之一

槍斃了大多數罪有應得的人,可以讓他們沒機會假釋出來再犯罪

我覺得挺值得的

我想知道有關吃麵包太陽國的廢死後犯罪率上升之相關資料,包括上升的犯罪類型、犯罪率波動等。

還有,我猜垃圾國犯罪率高的原因是因為他是垃圾國的成分比較大,沒有死刑可能並非是導致他犯罪率高的主要原因,而美國的某些州是沒有死刑的,我想他算是一個很獨特的例子,不太適合把整個國家的總犯罪率拿進來算(頂多就是各個州之間數據的比較)

而之所以會提歐洲聯盟,原因為其區域內經濟狀況普遍良好,廢除死刑前的治安狀況也較佳,而廢除死刑之後其犯罪率並無顯著提升,這在某種程度上其實是一個很完美的樣本,或許可以說明相對於執行死刑,經濟、教育和生活品質對於犯罪的控制其實效果是相對良好的,在某種程度上也削弱甚至是幾乎消滅了維持死刑是為了維持治安的論點。(至少在普遍經濟、教育、生活品質不差的環境裡是這樣的)

目前暫時找不到甲騙的,不過他廢死之後犯罪率上升的資料我確定看過

先貼犯罪率跟死刑存在與否的關連

根據犯罪學的研究,有沒有死刑和犯罪率沒有必然的關聯,大部分的統計數據也支持這樣的結論,以台灣為例,警政署的統計資料顯示,從民國89年政府提出廢除死刑,到95年完全停止執行死刑,台灣暴力犯罪的犯罪率並沒有出現上升的趨勢:

89年:46.5 件 / 10萬人

90年:64.1 件 / 10萬人

91年:66.3 件 / 10萬人

92年:55.5 件 / 10萬人

93年:56.1 件 / 10萬人

94年:62.9 件 / 10萬人

95年:53.6 件 / 10萬人

96年:41.6 件 / 10萬人

97年:35.3 件 / 10萬人

我認為犯罪率高低跟國家本身社經結構有很大的關係

有死刑的國家,犯罪率高低都有

廢死的國家,同樣犯罪率高低都有

資料上頁有很多人提供了

所以不必扯到歐盟,歐盟犯罪率低只是社經結構成熟,人民水準高的必然現象

應該正為

有鑒於死刑的不可逆性,他不僅永久且完且無法彌補的侵害了人權,而且我認為他也相當程度的違反了比例原則。

他的存廢我認為應該在有配套措施的狀況下逐步廢除,而我相信其他的法規縱然是侵害人權的,但在比例原則上或許沒有死刑來得如此嚴重(台灣另外一個被詬病罰則真的過重的就是智財法),且大都可以相當程度的給予補償(事實上我也覺得台灣的冤獄賠償金太少),所以相對於死刑來說,問題可能不是那麼的大。

人權,從頭到尾人犬團體只重視加害人的人權

那被害人的人權誰來顧了? 家人被幹掉了還被人犬團體說抱著仇恨

有仇恨又如何? 沒仇恨就很清高嗎? 我呸

殺人犯殺人是他達到目的的必要手段嗎?

比例原則是誰來判定的? 自由心證

今天你或許覺得酒駕罰十幾萬還好,別人搞不好覺得太貴阿

哪有一種原則能讓所有人都滿意的?

所以當然只有制訂統一的標準,誰犯了誰就該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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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原則的法律依據在憲法第二十三條定有明文,而這也是非常重要的憲法原則,大法官在解釋法律和行政命令時經常透過此原則來審酌是否合憲。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也就是說我們要限制人民的自由權利必須在基於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的情況下國家才可以介入和限制,這裡必須要提到的是究竟怎樣的情況下才算是必要?這可以從三項原則觀之,這三項原則分別是適當性、必要性和狹義比例性,亦是比例原則的子原則。

適當性原則要求國家限制人民權利所採取的措施是否符合憲法所要求限制人權的目的,以及是否有效促使目的的達成,若從死刑的議題觀之,死刑必須是基於憲法第二十三條所付予的使命出發,否則就是有違適當性,所以那些說死刑的目的是在報復和補償受害者的主張其實已經扭曲了死刑的正當性,不過這並不是主要的問題,因為縱使有一群人如此宣稱,死刑的目的根本就不能超脫憲法之外。最重要的問題是死刑究辦能否有效達成憲法所付予的使命?而這卻是棘手到不行的問題,因為這和非常爭議的嚇阻力有關,也就是死刑是否能有效嚇阻重大刑案?要有多大的嚇阻力才能達成效果?

再者,就是必要性原則,它要求當國家達成目的的方法有多種時,應採取對被限制者權利侵害較小者。這其實就是在討論究竟有沒有其他可替代死刑的措施,目前聽到似乎比較可行的是無假釋的無期途刑,也就是一輩子關到死不得假釋,此制是否能和死刑一樣有效,關鍵問題仍然是嚇阻力。

最後是狹義比例性原則,這是人權團體最常拿該原則去質疑死刑的合憲性,也就是政府所為的限制仍然不得侵害所有權利的核心價值,然而死刑這樣的制度卻無論如何都會侵害生命權的核心價值-生存。不過,這在死刑議題中非常具有爭議,不少國家在處理死刑違憲案件時會刻意避開狹義比例性原則的審查,也有不少學者直接否定有生命權這樣的權利。不過有一種說法是,為了保障更多人權利,在沒有任何的選擇下,在極為必要的情況,才能犧牲或剝奪少數人的權利,典型例子是恐怖份子挾持客機進行攻擊,政府在沒有任何的選擇和極為必要的情況下,可以犧牲客機上乘客的生命,以確保地面人民安危。

此內容已被編輯, ,由 伊蘇雅斯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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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的效果,是指什麼?

預防犯罪? 還是報復犯罪?

那種連續殺人犯你想如何預防? 就我來說,死刑還太便宜他了

他一條命抵得上多條人命嗎?

況且死刑太重,那殺人犯殺人之前怎麼就沒考慮過被害人的生命?

我指的是預防犯罪部分,死刑似乎沒有非常好的效果

根據犯罪學的研究,有沒有死刑和犯罪率沒有必然的關聯,大部分的統計數據也支持這樣的結論,以台灣為例,警政署的統計資料顯示,從民國89年政府提出廢除死刑,到95年完全停止執行死刑,台灣暴力犯罪的犯罪率並沒有出現上升的趨勢:

89年:46.5 件 / 10萬人

90年:64.1 件 / 10萬人

91年:66.3 件 / 10萬人

92年:55.5 件 / 10萬人

93年:56.1 件 / 10萬人

94年:62.9 件 / 10萬人

95年:53.6 件 / 10萬人

96年:41.6 件 / 10萬人

97年:35.3 件 / 10萬人

這也是你說的

為了少數審判錯誤的個案而要廢除死刑

這跟因為開車有危險,所以不該開車的理論一樣荒謬

家裡的菜刀也很危險,所以應該禁售菜刀

汽油會被用來燒房子,所以應該禁用汽油

哪種事情沒有風險? 我說的可都是有關人命喔

別開玩笑了,學長,大絕不是這樣放的,這些東西不是用來殺人的,死刑卻是啊!

再提,死刑是國家權力的人民所造成的權利侵犯 學長提的那些很明顯得不是

你的想法就跟古代反對變法的人一樣,利不十,不變法

有哪個事情是百分之百沒有缺點的

當利大於弊時,就該執行

死刑的執行或許利大於弊啦(搞不好沒有),但我知道死刑換成長時間的自由刑同樣的也是利大於弊。

就我來說,死刑犯44個裡面,有哪個是被冤枉的?

就算有我也不信超過四分之一

槍斃了大多數罪有應得的人,可以讓他們沒機會假釋出來再犯罪

我覺得挺值得的

學長同意以國家的力量犧牲少數人民的生命權來讓其他死刑犯葛屁嗎?

擺明著就是有其他方法可以讓重刑犯沒有再犯的方法,我實在搞不懂為什麼得用死刑這個方法來處理,就我來說,1000個死刑犯裡面只要有1個是無辜的,那就很多了,搞不好學長的標準是10個死刑犯裡面有1個仍然不嫌多也說不定。

人權,從頭到尾人犬團體只重視加害人的人權

那被害人的人權誰來顧了? 家人被幹掉了還被人犬團體說抱著仇恨

我實在不知道該怎麼講.....明明維護受害者家庭的人權跟維護受刑人的人權是可以兩全的

不能夠把仇人殺掉可以算是基本權利被侵犯的一種嗎?

比例原則是誰來判定的? 自由心證

今天你或許覺得酒駕罰十幾萬還好,別人搞不好覺得太貴阿

哪有一種原則能讓所有人都滿意的?

所以當然只有制訂統一的標準,誰犯了誰就該死

比例原則並非自由心證,可以看看伊蘇提出來的比例原則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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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指的是預防犯罪部分,死刑似乎沒有非常好的效果

這也是你說的

不好意思喔,那個數據是真的,並不是本人瞎掰

請自行查證政府網站

別開玩笑了,學長,大絕不是這樣放的,這些東西不是用來殺人的,死刑卻是啊!

再提,死刑是國家權力的人民所造成的權利侵犯 學長提的那些很明顯得不是

同樣都是對生命的威脅,怎麼不能類比?

難道死刑或是被人幹掉不一樣嗎?

死刑是國家對生命權的侵犯

殺人是個人對生命權的侵犯

死刑的執行或許利大於弊啦(搞不好沒有),但我知道死刑換成長時間的自由刑同樣的也是利大於弊。

學長同意以國家的力量犧牲少數人民的生命權來讓其他死刑犯葛屁嗎?

擺明著就是有其他方法可以讓重刑犯沒有再犯的方法,我實在搞不懂為什麼得用死刑這個方法來處理,就我來說,1000個死刑犯裡面只要有1個是無辜的,那就很多了,搞不好學長的標準是10個死刑犯裡面有1個仍然不嫌多也說不定。

至少在台灣,我可以肯定死刑是利大於弊

來看看吧! 殺人犯在台灣最可能就是無期徒刑跟死刑

死刑呢不用說,人直接葛屁

無期徒刑呢? 裝模作樣10年20年,還不是假釋出來?

如果台灣學美國無期徒刑判個幾百年,連減刑都放不出來

那我同意廢死阿

問題就是台灣的制度除了死刑,根本無法保護被害人

假釋出來的再犯率多高你知道嗎?

之前大赦之後,新聞報出一堆又殺人、吸毒的

我實在不知道該怎麼講.....明明維護受害者家庭的人權跟維護受刑人的人權是可以兩全的

不能夠把仇人殺掉可以算是基本權利被侵犯的一種嗎?

兩全的辦法就是不要讓他們再出來危害社會

台灣目前絕對不可能

比例原則並非自由心證,可以看看伊蘇提出來的比例原則的定義。

定義是人給的,判決的是誰? 還不是法官

只要有人為的因素,就不會完美

更何況台灣畸形的法律,情理法的世界

就像機車跟汽車相撞,一定是大車倒楣,

就算我停著不動,機車騎士掛了我一樣遭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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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還是奉勸來這裡討論的各位,在討論所提出的論點務必提出依據及論理基礎,版規也已經定得非常清楚,如果還在那邊打嘴砲,只會光說「定義是人給的,我可以肯定死刑是利大於弊,台灣目前絕對不可能」等毫無論證又屬斷言的話,本人將會大開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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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的減刑再犯率為16.2%,假釋再犯率為46.3%

這是前幾年的資料

假釋再犯率~一半難道不夠高嗎?

其實我只是偷懶沒查資料才問的:p

就這份資料來看,我倒覺得該解決的應該是假釋的問題,如果是因為假釋無法讓犯罪率降低,那麼就這點而說不能廢死刑,我覺得有點...應該說矛頭指錯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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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應該是預設了死刑替代方案的無期徒刑是有假釋的無期徒刑,但一般我們所提的是死刑替代方案卻是無假釋的無期徒刑......

無期徒刑呢? 裝模作樣10年20年,還不是假釋出來?

如果台灣學美國無期徒刑判個幾百年,連減刑都放不出來

那我同意廢死阿

沒看到我說如果不假釋就同意廢死嗎?

問題是台灣現在的制度就不是如此

"一般我們所提的是死刑替代方案卻是無假釋的無期徒刑"

我從來沒聽過那些電視上高喊廢死的人提過這個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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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期徒刑呢? 裝模作樣10年20年,還不是假釋出來?

如果台灣學美國無期徒刑判個幾百年,連減刑都放不出來

那我同意廢死阿

沒看到我說如果不假釋就同意廢死嗎?

問題是台灣現在的制度就不是如此

"一般我們所提的是死刑替代方案卻是無假釋的無期徒刑"

我從來沒聽過那些電視上高喊廢死的人提過這個方案

我沒看清楚,抱歉..

不過,台灣現在的制度是如此,不代表以後就是如此,別因為現有的制度就把自己鎖得死死的,就像是我們一般在講法律是採不朔及既往原則,但有時為了民眾的權利可以例外的採取朔及既往,例如台灣原來是採概括繼承制,後來為了一些無法清償父母債務的孩子而採取限定繼承制,而且法律還會朔及既往一到三年,以保障修法之前無法清償父母債務的孩子,法律有原則就有例外.....

然而,這不是司法的主要職責,司法的主要職責是執行和審查法律,制定法律的是立法機關,立法機關並不像司法機關那樣較為被動,它們必須向未來觀之而非如司法機關比較觀注於現在,立法院大可依循國家民情,考慮各種因素,選擇價值制定較為符合我國情況的法律,難道立法院沒辦法制定無假釋的無期徒刑嗎?連公務員財產犯罪都開了不自證己罪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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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沒看清楚,抱歉..

難道立法院沒辦法制定無假釋的無期徒刑嗎?連公務員財產犯罪都開了不自證己罪的例外....

基本上看了一些人犬團體的發言...

說廢死是為了國際潮流、要死刑的人就是有仇恨

這種無腦言論

我就很難對立法院有信心

對了 剛在YAHOO看到的新聞 以下就現在台灣的情況做的評論

我想如果人犬團體無法對我的疑問有答案

我就絕對不可能支持現在的台灣搞廢死

〔記者謝文華、陳怡靜/台北報導〕網友上凱道聆聽受害者故事,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蔡季勳直指,如果以為執行死刑就能讓受害者得到安慰,這是「太廉價的正義」,處死犯罪者不能真正解決問題,受害者家屬的心靈撫慰、生計及後代輔導、教育,都須制度性照顧,政府應建立完善機制保護受害者。

受害者的心靈撫慰、輔導,是本來就該做的

,跟廢不廢死沒關係吧

有死刑、沒死刑,我都不覺得受害者的仇恨能消失

朱學恒批判支持廢死的人權團體、律師不夠重視受害者,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大呼冤枉,聯盟強調,支持廢死與關心受害者之間並不衝突也非互斥,社會應該討論的是究竟執行死刑是否真能撫慰受害者?真能遏止犯罪?

我認為死刑是一種警告,你不尊重別的的生存權,你也不配擁有人權

所謂權利是伴隨著義務的,要享有人權,前提是你遵守這個國家的遊戲規則

你不遵守,代表你不認同這個價值,那我為什麼又要認同你生存的權利呢?

不過,律師李勝雄認為,其實終身監禁是比死刑更嚴重的懲罰,「留著他,是要他認錯、悔改;而打死他,他就沒有認錯、贖罪機會!」

李勝雄沉重表示,批評加害人辯護律師,是不了解國內訴訟辯護制度。他們當然關心、同情受害者,但仇恨一直留著,對受害者真的是好嗎?以牙還牙的作法,能讓社會更進步嗎?像二二八受害家屬,追求真相平反、補償,但從沒要蔣介石的後代來代替受懲罰。

為什麼要給犯人機會,我一直不懂,犯人有給被害人機會嗎?

律師為加害人辯護我覺得無可厚非,這本來就是刑事訴訟的一環

只是很可笑的,這些口口聲聲喊廢死的人,如果有天家人被歹徒滅門

他們會笑嘻嘻的說我沒有仇恨?

人就是人,有情緒、有仇恨是理所當然的,到底為什麼有仇恨就是錯?

說自己去人慾、存天理才是假清高的偽善

拿228來比真的挺蠢的,找後代接受處罰那叫誅九族

現在我們會拿殺人犯的後代來一起受罪嗎?

「社會已喪失討論空間」

清華大學人文社會系副教授姚人多說,社會為何有很強烈的聲音想看到有人人頭落地,反應出一種停滯不前、對政府缺乏行動力的深沉焦慮。「站在廢死立場,不執行死刑,並非就是不懲罰加害人!」姚人多無奈說,台灣社會喪失討論的空間,需要冷靜一下。

再怎麼樣的懲罰,會比受害人的生命直接被剝奪來的嚴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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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炒的真激烈

請先想想我們在這邊

[辯論] 是不是該去辯論版

我們有權去表達想法

但對於別人意見 不要批評比較好

辯論版這種東西會被打回票的

辯論版是討論辯論技巧而不是觀點差異

話說這種類似的主題已經在辯論版和人文版轉了n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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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看了一些人犬團體的發言...

說廢死是為了國際潮流、要死刑的人就是有仇恨

這種無腦言論

我就很難對立法院有信心

對了 剛在YAHOO看到的新聞 以下就現在台灣的情況做的評論

我想如果人犬團體無法對我的疑問有答案

我就絕對不可能支持現在的台灣搞廢死

〔記者謝文華、陳怡靜/台北報導〕網友上凱道聆聽受害者故事,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蔡季勳直指,如果以為執行死刑就能讓受害者得到安慰,這是「太廉價的正義」,處死犯罪者不能真正解決問題,受害者家屬的心靈撫慰、生計及後代輔導、教育,都須制度性照顧,政府應建立完善機制保護受害者。

受害者的心靈撫慰、輔導,是本來就該做的

,跟廢不廢死沒關係吧

有死刑、沒死刑,我都不覺得受害者的仇恨能消失

朱學恒批判支持廢死的人權團體、律師不夠重視受害者,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大呼冤枉,聯盟強調,支持廢死與關心受害者之間並不衝突也非互斥,社會應該討論的是究竟執行死刑是否真能撫慰受害者?真能遏止犯罪?

我認為死刑是一種警告,你不尊重別的的生存權,你也不配擁有人權

所謂權利是伴隨著義務的,要享有人權,前提是你遵守這個國家的遊戲規則

你不遵守,代表你不認同這個價值,那我為什麼又要認同你生存的權利呢?

不過,律師李勝雄認為,其實終身監禁是比死刑更嚴重的懲罰,「留著他,是要他認錯、悔改;而打死他,他就沒有認錯、贖罪機會!」

李勝雄沉重表示,批評加害人辯護律師,是不了解國內訴訟辯護制度。他們當然關心、同情受害者,但仇恨一直留著,對受害者真的是好嗎?以牙還牙的作法,能讓社會更進步嗎?像二二八受害家屬,追求真相平反、補償,但從沒要蔣介石的後代來代替受懲罰。

為什麼要給犯人機會,我一直不懂,犯人有給被害人機會嗎?

律師為加害人辯護我覺得無可厚非,這本來就是刑事訴訟的一環

只是很可笑的,這些口口聲聲喊廢死的人,如果有天家人被歹徒滅門

他們會笑嘻嘻的說我沒有仇恨?

人就是人,有情緒、有仇恨是理所當然的,到底為什麼有仇恨就是錯?

說自己去人慾、存天理才是假清高的偽善

拿228來比真的挺蠢的,找後代接受處罰那叫誅九族

現在我們會拿殺人犯的後代來一起受罪嗎?

「社會已喪失討論空間」

清華大學人文社會系副教授姚人多說,社會為何有很強烈的聲音想看到有人人頭落地,反應出一種停滯不前、對政府缺乏行動力的深沉焦慮。「站在廢死立場,不執行死刑,並非就是不懲罰加害人!」姚人多無奈說,台灣社會喪失討論的空間,需要冷靜一下。

再怎麼樣的懲罰,會比受害人的生命直接被剝奪來的嚴重嗎?

我還是請你把我在這裡所提的論述與他人的論述仔細看幾次並好好想一想,不然每次我花一堆時間在說明在討論,而對方還是說:「為什麼要給犯人機會,犯人有給被害人機會嗎?」等根本已經是主觀信仰的言論,我看得很煩別人看了也是....難怪,清華大學人文社會系副教授姚人多說「社會已喪失討論空間」,因為你們就是不想給犯人機會,而好死不死對方就是想給犯人機會,這兩種主張這兩種主觀信仰有妥協空間嗎?根本沒有.....

所以就不要去扯那些什麼人道主義、國際潮流、犯人無人權、不該給犯人機會等狗屁倒灶的言論....簡言之,我們不可能在死刑毫無嚇阻力的情況下,只因為能處罰犯人補償受害者而冒著可能誤判冤死他人的風險去保留死刑;也不可能在死刑擁有嚇阻力且是唯一的可行的措施的情況下,只為了人道主義、國際潮流,而廢除死刑去犧牲了一大群老百姓的性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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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就不要去扯那些什麼人道主義、國際潮流、犯人無人權、不該給犯人機會等狗屁倒灶的言論....簡言之,我們不可能在死刑毫無嚇阻力的情況下,只因為能處罰犯人補償受害者而冒著可能誤判冤死他人的風險去保留死刑;也不可能在死刑擁有嚇阻力且是唯一的可行的措施的情況下,只為了人道主義、國際潮流,而廢除死刑去犧牲了一大群老百姓的性命.....

這就對了,我完全同意

可惜的是推動廢死的那群團體

他們的理由跟你我一樣嗎?

如果他們真的是為台灣社會著想

怎麼不提出像是終身監禁這種至少還有點實踐價值的辦法

怎麼看我都覺得國際特赦組織和大部分的人犬團體純粹是偽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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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之前的回覆不就講了,監獄裡是有工廠之類的地方的

另,薪水有,可是不多,伙食什麼都是要扣掉的,不過實際算下來的產值嘛...不太清楚的說其實

可是它可以選擇不做

台灣制度伙食是由政府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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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不公正、無法釐清真相、或是包庇犯人跟沒有死刑是兩回事。

原來沒有死刑會導致警方無法保護被害人,真不是普通聰明。

錯了!所謂的司法不公正是指犯罪後的刑罰無法達到被害人的預期心理,最進的就是動物保護協會,他們認為虐待動物還是罰太低了,因此有些衝動的行為

跟你認為的包庇那些沒有關係

全國員警數量大約七萬五到八萬,全國人數有兩千三百萬進兩千四,三班制來看平均每段時間大約只有兩萬多員警,再扣除一些像大學的駐衛警等等,大約一名員警要對付一千六百人上下,可是根據警察的作法大約是三名員警對付一名罪犯,也就是大約只要有三個大家族想要使用報復手段進行私刑,全國警力就會癱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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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了!所謂的司法不公正是指犯罪後的刑罰無法達到被害人的預期心理,最進的就是動物保護協會,他們認為虐待動物還是罰太低了,因此有些衝動的行為

我的媽呀動物保護協會什麼時候變成受害人了= =?

不要把大家當神,會很自然的理解你那邏輯飛躍到令人無法理解的推論過程(有沒有邏輯都是問題)

還有,司法不公正從來都不會被定義為"犯罪後的刑罰無法達到被害人的預期心理"這種鳥不拉機的爛理由(我預期偷我東西的人該被凌遲到死啊!他怎麼只被關幾個月?司法不公正啦!),不要自己在那邊自嗨亂下定義然後以為大家都會跟著你的思路走好嗎?揪咪>.^

跟你認為的包庇那些沒有關係

乖乖不得了,司法不公正跟包庇竟然沒有關係?

全國員警數量大約七萬五到八萬,全國人數有兩千三百萬進兩千四,三班制來看平均每段時間大約只有兩萬多員警,再扣除一些像大學的駐衛警等等,大約一名員警要對付一千六百人上下,可是根據警察的作法大約是三名員警對付一名罪犯,也就是大約只要有三個大家族想要使用報復手段進行私刑,全國警力就會癱瘓

我超期待幾千人聯合起來追殺幾個人的場面呢!

http://www.student.tw/db/showpost.php?p=4188872&postcount=121

作者: 匿名發文者 viewpost.gif

前提

1.在可以達到同樣的目的下,政府得採取對人民傷害最小的方式

2.刑罰的目的是為了防止犯罪,而不是為了給加害人報應。

3.長時間的自由刑與良好的配套措施在經濟和教育較為良好的國家,以多數的研究來說,與死刑相較之下並沒有比較不好的阻確犯罪效果。

4.長時間的自由刑相較於死刑對於人民的侵害較少

5.自由刑較死刑有更高的回復性

由1.2.3.4.5.→在有良好的配套措施之下,死刑應逐步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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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媽呀動物保護協會什麼時候變成受害人了= =?

不要把大家當神,會很自然的理解你那邏輯飛躍到令人無法理解的推論過程(有沒有邏輯都是問題)

還有,司法不公正從來都不會被定義為"犯罪後的刑罰無法達到被害人的預期心理"這種鳥不拉機的爛理由(我預期偷我東西的人該被凌遲到死啊!他怎麼只被關幾個月?司法不公正啦!),不要自己在那邊自嗨亂下定義然後以為大家都會跟著你的思路走好嗎?揪咪>.^

乖乖不得了,司法不公正跟包庇竟然沒有關係?

我超期待幾千人聯合起來追殺幾個人的場面呢!

http://www.student.tw/db/showpost.php?p=4188872&postcount=121

不要否認這個存在的事實,而當這種心理上的不滿越來越多的時候,就會爆發出來形成很恐怖的問題,野百合就是最好的例子

當然跟包庇沒有關係,因為不管是過去還是現在,情都是法律在量刑很重要的因素,這個是司法給予的裁量權,但是對於其他人來說這個就是不公正這個就是主觀上的包庇

最後你不用期待了,去翻一下台灣歷史多的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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