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蔣中正砍頭! 閃靈血腥MV惹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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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畫面過於血腥並沒有處理,違反公序善良

  這非常好笑,閃靈MV畫面過於血腥並沒有處理就叫違反公序善良,那十三號星期五和養鬼吃人,或者三百壯士等比閃靈MV還要血腥的無數部電影都應該因違反公序善良而限制了.........

  公序善良不是那樣隨便用用就好了,法院還要輔以社會通常道德價值秩序與法價值秩序一併衡量。另外.又依現實現況社會根本沒有多大的反彈,怎麼還會違反公序善良!?

  法律在判斷是否違反公序善良時,一定會找出目前社會通常道德價值秩序是什麼,並且加以描述,它必須是趨於客觀普遍,不能偏向某一特定族群或階級,而不是像你隨隨便便的給人家套個違反公序善良的大帽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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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並不是買斷,而是多數並非與該段歷史相關的人,並不能代表我們,多數的人並不用整天擔心受怕直到進棺材才會放心,妳們完全沒辦法體會我們所必須要去體會的事情,任何人都可以對某一段歷史做出評價,但是其行為太過份引起當事人的家屬反彈的時候,是不是應該停下來看一看位什麼我們會反彈?別忘了妳們獎的這段事情真正有關係的是我們呢,你或許不知道領二二八基金會獎學金還要寫一篇文章對該事件進行闡述

所以你抱怨的不是他們侵犯版權,或者他們明明沒有發言權卻繼續發言,你抱怨的只是他們不體貼。

我想閃靈樂團應該滿樂意接受這個評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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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並不是買斷,而是多數並非與該段歷史相關的人,並不能代表我們,多數的人並不用整天擔心受怕直到進棺材才會放心,妳們完全沒辦法體會我們所必須要去體會的事情,任何人都可以對某一段歷史做出評價,但是其行為太過份引起當事人的家屬反彈的時候,是不是應該停下來看一看位什麼我們會反彈?別忘了妳們獎的這段事情真正有關係的是我們呢,你或許不知道領二二八基金會獎學金還要寫一篇文章對該事件進行闡述

畫面過於血腥並沒有處理,違反公序善良

3.他不用228來做幌子我們連理都不想理

1.我不知道你們家族是否跟我家族一樣 那時有受到228的迫害

但是它們也有它們的自由 你管不著 也沒有犯任何罪

2.那是不是電影院和DVD出租店和youtube早就該倒了

3.它根本不需要你去理它 喜歡他們音樂的人 就是喜歡 不管它的主題 與題材是甚麼

反正它的主要市場是國外 你們也管不到它 我也很喜歡 因為她的音樂技術遠遠超過台灣的樂團 所以他用228當主題 so wh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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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不知道你們家族是否跟我家族一樣 那時有受到228的迫害

但是它們也有它們的自由 你管不著 也沒有犯任何罪

2.那是不是電影院和DVD出租店和youtube早就該倒了

3.它根本不需要你去理它 喜歡他們音樂的人 就是喜歡 不管它的主題 與題材是甚麼

反正它的主要市場是國外 你們也管不到它 我也很喜歡 因為她的音樂技術遠遠超過台灣的樂團 所以他用228當主題 so what?

她們的自由不可以建立在我們的痛苦上面打著我們的名義來製造她們的自由

不要隨便無限上綱,單一團體的問題而已

沒有人想要去理他,而是他的行為已經被一般大眾解讀為這是228受難者與家屬的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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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你抱怨的不是他們侵犯版權,或者他們明明沒有發言權卻繼續發言,你抱怨的只是他們不體貼。

我想閃靈樂團應該滿樂意接受這個評價的...

我抱怨的有兩點

一個是她們隨意的作法造成我們的困擾,更重要的一點他內容表現的方式充滿了血腥和暴力但事實上多數的被害者家屬並不認同這種血腥暴力,我們要求的事道歉而已,而政府也做到了,同樣身為當時的受害者後代我們也了解當時未什麼政府要這麼做,那麼任何一個沒有這種體會的人做出她體會很深的表演

另一個是深藍人文版竟然變成深藍法律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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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非常好笑,閃靈MV畫面過於血腥並沒有處理就叫違反公序善良,那十三號星期五和養鬼吃人,或者三百壯士等比閃靈MV還要血腥的無數部電影都應該因違反公序善良而限制了.........

  公序善良不是那樣隨便用用就好了,法院還要輔以社會通常道德價值秩序與法價值秩序一併衡量。另外.又依現實現況社會根本沒有多大的反彈,怎麼還會違反公序善良!?

  法律在判斷是否違反公序善良時,一定會找出目前社會通常道德價值秩序是什麼,並且加以描述,它必須是趨於客觀普遍,不能偏向某一特定族群或階級,而不是像你隨隨便便的給人家套個違反公序善良的大帽子!

各家電視台有有這種被罰款的紀錄

東森電視台因為在電視上撥出他人使用槍械的畫面就被處罰你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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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VBS 更新日期:2009/08/02 19:23 李若慈

有明顯政治立場的閃靈樂團,最新的MV惹出爭議,整則MV不但焚燒國民黨黨旗,還把蔣中正的頭給砍下,網友反應兩極,有的支持,有的痛批音樂政治化,樂團主唱FREDDY下午出面回應,他不否認整個樂團有政治立場,也認為這種血腥的影片是單純創意。

動作實在太暴力,得經過特殊處理,蔣中正的銅像頭被砍掉,燃燒的旗幟是國民黨黨旗。濃濃的政治味,這個樂團從來沒避諱過。樂團主唱Freddy:「一個搖滾樂團,這是很應該、正常、自然的事情,全世界的搖滾樂團都是這樣子。」

MV內容講的是地獄,主人翁為了要拯救228的受難者,衝下地府要搶生死簿,描述暴政下民眾受害,卻把只有歷史意義的蔣中正銅像,拿來當打破崇拜迷思的意識;甚至拿黨旗開刀,網友看的一頭霧水,這到底是在玩音樂,還是在搞政治。Freddy:「說血腥,我還真想不到任何一幕血腥的。」

原本設定就沒打算在台灣的頻道播出,FREDDY說沒有禁播的問題,鮮明的立場當然也不乏支持者,創作當中,被當靶的國民黨表示尊重,但是不鼓勵血腥暴力。這個樂團不只是玩音樂,政治色彩也代表了他們的訴求。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90802/8/1o7wh.html

想問問大家的看法

他們舞動

但可能不了解那個時代的脈動

這是他們特色

還是只能汲取著這類事物維生

藝術滿主觀的

別的不提

他們已達到新聞宣傳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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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把實際案例列舉出來........

http://www.ncc.gov.tw/chinese/news_detail.aspx?sn_f=2756-site_content_sn-375

三立新聞,來源是NCC的正式公文

下面是東森的,也是NCC的公文

http://www.ncc.gov.tw/chinese/petition_detail.aspx?sn_f=2746-site_content_sn-375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訴願決定書 通傳訴決字第9600154150號

訴願人: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張樹森

送達代收人:廖淑慧

原處分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訴願人因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96年4月12日通傳播字第09605046640號函所為處分,提起訴願,本會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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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不可以?人文也是建立在法律上面吧?

伊蘇雅克講了一句名言

這裡是深藍人文版,不是深藍現實版

根據伊蘇雅克在本討論所提出之雙軌理論,可以證明這裡是深藍人文版不是法律版也一並通用

那是TVBS

你弄錯了

那次所有轉播的電視台都被開罰

不是只有TVBS

另查衛星廣播電視法第17條第3款規定之「妨害公共秩序」雖屬評價性之不確定法律概念,然其意義依其文義及該法之立法目的解釋,並非一般人難以理解,且為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並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尚無違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2號、第521號、第594號、第602號及第617號解釋參照)。訴願人系爭節目將「暴力」、「公然恐嚇」等犯罪畫面新聞內容直接於兒童、少年尚在活動,全家均得共同觀賞時段重複播送之事實,顯然不利於社會風氣之發展與公共秩序之維護,前揭違法事實經原處分機關認定,妨害公共秩序之違規事實足堪認定。訴願人此種以「知的權利」為名,行暴力渲染謀提高收視率之實,與衛星廣播電視法第17條之立法目的有違,應有予以限制之必要。

喔對

我記錯了

不過說起槍械開罰,我還真的只記得那個

朋友我已經貼上了NCC的公文我想以你的學歷應該可以自行的查閱,在你發表出不太好的言論之前

訴願人經營之「三立新聞台」頻道於96年3月26日下午19時6分、19時18分及20時12分播出「亮驚人火力!男子持槍自爆追殺劉姓角頭」新聞,播放涉臺中槍擊案的黑道分子周政保口出恐嚇言語之影片,影片中男子身穿防彈背心,桌上擺滿各式長槍及短槍,並揮舞槍枝對鏡頭嗆聲:「堵到打乎你死」等語。該新聞呈現之畫面已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第17條第3款規定,依同法第36條第5款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裁處廣播電視事業罰鍰案件處理要點規定,處罰鍰新臺幣40萬元,訴願人不服,提起訴願,案經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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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把你提的這些案例的見解適用於所有電視媒體,電影台都不能播警匪片了,那新聞為何須要特別受限制呢?主要因為它的性質(可參考釋字第 364 號),以及它被強制須要維持普遍級的範圍內......

又NCC已經表示他們的想法與標準:

次查訴願人稱系爭新聞內容係屬憲法第11條所保障之言論自由範疇。惟查新聞自由雖衍生自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原則,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09號解釋之意旨,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新聞報導縱係本諸人民知的權利而生,若新聞報導有侵犯公共利益之情事,亦為法律所得限制之範疇。且廣播電視無遠弗屆,對於社會具有廣大而深遠之影響,故享有傳播之自由者,應基於自律觀念,善盡社會責任,不得有濫用自由情事。其有藉傳播媒體妨害善良風俗、破壞社會安寧,危害國家利益或侵害他人權利等情形者,國家自得依法予以限制。原處分機關以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第17條第3款規定予以處罰,係為維持社會秩序、保障兒童及青少年身心健康與維護公共利益之必要,與憲法第11條及第23條規定無違。

試問音樂MTV須要受如同規範新聞媒體的規範嗎?

[quote=kingflyer;3916514

]伊蘇雅克講了一句名言

這裡是深藍人文版,不是深藍現實版

根據伊蘇雅克在本討論所提出之雙軌理論,可以證明這裡是深藍人文版不是法律版也一並通用

請問你想表達什麼?兩者根本風馬牛不相干的事,怎麼可以擺在一起呢!?限制單純以這是社會現實做為駁斥他人論述,根本無法推導出法律相關見解就一併受到限制,你的邏輯何在!?

另外,連法律對於言論自由的態度是如何都不太了解的人,居然還能如此大放獗詞!你在年代新聞案對於媒體如此寬待,對於區區的音樂MTV就如此嚴厲,根本矛盾到了極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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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把你提的這些案例的見解適用於所有電視媒體,電影台都不能播警匪片了,那新聞為何須要特別受限制呢?主要因為它的性質(可參考釋字第 364 號),以及它被強制須要維持普遍級的範圍內......

又NCC已經表示他們的想法與標準:

次查訴願人稱系爭新聞內容係屬憲法第11條所保障之言論自由範疇。惟查新聞自由雖衍生自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原則,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09號解釋之意旨,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新聞報導縱係本諸人民知的權利而生,若新聞報導有侵犯公共利益之情事,亦為法律所得限制之範疇。且廣播電視無遠弗屆,對於社會具有廣大而深遠之影響,故享有傳播之自由者,應基於自律觀念,善盡社會責任,不得有濫用自由情事。其有藉傳播媒體妨害善良風俗、破壞社會安寧,危害國家利益或侵害他人權利等情形者,國家自得依法予以限制。原處分機關以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第17條第3款規定予以處罰,係為維持社會秩序、保障兒童及青少年身心健康與維護公共利益之必要,與憲法第11條及第23條規定無違。

試問音樂MTV須要受如同規範新聞媒體的規範嗎?

請問你想表達什麼?兩者根本風馬牛不相干的事,怎麼可以擺在一起呢!?限制單純以這是社會現實做為駁斥他人論述,根本無法推導出法律相關見解就一併受到限制,你的邏輯何在!?

另外,連法律對於言論自由的態度是如何都不太了解的人,居然還能如此大放獗詞!你在年代新聞案對於媒體如此寬待,對於區區的音樂MTV就如此嚴厲,根本矛盾到了極致!

不,一般的電影也是受到同樣的限制,分級、剪接、上馬賽克,星艦戰將蠻久的老片最近重播,我當年第一次在第四台看的時候是全部照搬,後來呢上馬賽客剪了一堆,就是為了符合法律

依照你的雙軌原則,新聞和音樂mv都屬於電子媒體的一種,應該受到共同的管制

你連在台灣完全沒有管轄權甚至連基本解釋權都不存在的美國大法官解釋文都拿來用了,要求他人對於台灣法律必須以美國法律作為見解,我只是要球你以你自己的見解來規範你自己

連這個最基本的東西有沒有管轄權都沒搞懂,你法律唸到哪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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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連在台灣完全沒有管轄權甚至連基本解釋權都不存在的美國大法官解釋文都拿來用了,要求他人對於台灣法律必須以美國法律作為見解,我只是要球你以你自己的見解來規範你自己

連這個最基本的東西有沒有管轄權都沒搞懂,你法律唸到哪去了

  美國大法官的解釋文是不管用的,對我國法院沒有拘束力,這我承認,但又如何?這裡又不是法院,我也不是法官,在討論上法理總可以引吧!憲法的價值與精 神總可以引吧!不然大法官閒著沒事引一大堆外國的法律原則幹什麼?我國那些法律學者引一大堆外國的法律原則幹什麼?為什麼會這樣,原因很簡單,因為我國的 法律根本就是外來的,講難聽點就是東抄西抄外加劈腿抄來的,所以我國不時會引一些外國的法律原則,甚至從外國的判例中推導出法律原則,最後將之化成我國的 法律或成為輔助的法理來適用。

  再說,我目前所說的法律原則早就已經成為我國法律的一部份,所以就算我引了一大堆美國對於言論案件的判決,只要彼此用的法律原則相同,甚至在運用那些 法律原則時有出現較好的模範,或者從相同法律原則體系中延伸出新的原則,而這些模範與新原則,在討論的過程本來就可以相互比較,畢竟我國與美國對於言論自 由規範的法律體系極相類似,甚至使用相同法律原則時所出現的模範的判例,縱使是外國的判決,也可以拿來做為部份論述的依據,這又有何不可了?

  這是我在第七十七篇的回覆,請問你有沒有仔細看?我可不希望再動用版規第十二條之一........

不,一般的電影也是受到同樣的限制,分級、剪接、上馬賽克,星艦戰將蠻久的老片最近重播,我當年第一次在第四台看的時候是全部照搬,後來呢上馬賽客剪了一堆,就是為了符合法律

依照你的雙軌原則,新聞和音樂mv都屬於電子媒體的一種,應該受到共同的管制

  請自己詳細閱讀釋字第 364 號和釋字第 414 號與釋字第 577 號.......足以證明並非所有言論應該受到共同的限制,又你並沒有探求新聞和音樂mv本質上的差異(有違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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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weeks later...
  美國大法官的解釋文是不管用的,對我國法院沒有拘束力,這我承認,但又如何?這裡又不是法院,我也不是法官,在討論上法理總可以引吧!憲法的價值與精 神總可以引吧!不然大法官閒著沒事引一大堆外國的法律原則幹什麼?我國那些法律學者引一大堆外國的法律原則幹什麼?為什麼會這樣,原因很簡單,因為我國的 法律根本就是外來的,講難聽點就是東抄西抄外加劈腿抄來的,所以我國不時會引一些外國的法律原則,甚至從外國的判例中推導出法律原則,最後將之化成我國的 法律或成為輔助的法理來適用。

  再說,我目前所說的法律原則早就已經成為我國法律的一部份,所以就算我引了一大堆美國對於言論案件的判決,只要彼此用的法律原則相同,甚至在運用那些 法律原則時有出現較好的模範,或者從相同法律原則體系中延伸出新的原則,而這些模範與新原則,在討論的過程本來就可以相互比較,畢竟我國與美國對於言論自 由規範的法律體系極相類似,甚至使用相同法律原則時所出現的模範的判例,縱使是外國的判決,也可以拿來做為部份論述的依據,這又有何不可了?

  這是我在第七十七篇的回覆,請問你有沒有仔細看?我可不希望再動用版規第十二條之一........

  請自己詳細閱讀釋字第 364 號和釋字第 414 號與釋字第 577 號.......足以證明並非所有言論應該受到共同的限制,又你並沒有探求新聞和音樂mv本質上的差異(有違平等原則).......

法理上的討論應該以本國法律為基礎,而不是以他國法律作為基礎,這並不是做學術研究

其次你引用美國的大法官解釋本來就釋極度不恰當的行為!我國的國情與美國並不相同,因此以美國生活背景長大之大法官解釋來解釋他國之國情釋邏輯上的謬論!

再者世界現在第一個自由國家為法國,所有民主國家之精神都是沿用法國大革命之精神創立的,在引用上也應該以法國相關解釋為佳

最後我引用的是NCC的法規,其法規符合相關台灣大法官解釋文,依據雙軌理論的原則,足以涵蓋其他相關的電子媒體

如果不能涵蓋將會發生特定的媒體或是團體在法律上有法外自治權的問題,這是各國即便美國也不允許的

看來kingflyer似乎沒聽過死金

我看你還是先聽個LOG或COB再來這邊大放厥詞吧=.=

等你有家人因為白色恐怖當街被軍方槍決的時候你在來批判我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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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你有家人因為白色恐怖當街被軍方槍決的時候你在來批判我好嗎
那意思是說我符合資格囉~!

你能有你的理念

它們有她們的理念

我尊重你的理念

我也尊重她們的理念

不要只會一昧的批評~

它們也沒有犯甚麼法阿~

親愛的,我想國王的意思是,在你有你非常深愛(以至於如果他因為白色恐怖當街被軍方槍決,你會願意不計一切代價在討論版上無理強辯為反對而反對)的家人因為白色恐怖當街被軍方槍決後,你才有資格批評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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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意思是說我符合資格囉~!

你能有你的理念

它們有她們的理念

我尊重你的理念

我也尊重她們的理念

不要只會一昧的批評~

它們也沒有犯甚麼法阿~

這就是台灣混亂的地方

以所謂的理念創作企圖凌駕於法律之上,並利用外國的看法來扭曲台灣的法律

僅僅就這個討論來看,對於蔣介石的理念與努力有正面的評價嗎?

反而是被害人才提出正面的評價

這句話真的讓我覺得某些人的腦子不是普通的蠢

人參攻擊阿麻煩版主處理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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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是台灣混亂的地方

以所謂的理念創作企圖凌駕於法律之上,並利用外國的看法來扭曲台灣的法律

僅僅就這個討論來看,對於蔣介石的理念與努力有正面的評價嗎?

反而是被害人才提出正面的評價

幹嘛要提出蔣介石的理念與努力啊= =""

我想討論重點也不是這個吧?

稍微看了一下

大法官幾乎都留學德美

不少立委也有去國外讀書過

他們用的東西也常常會是外國的看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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