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蔣中正砍頭! 閃靈血腥MV惹爭議


Recommended Posts

我想誰是獨裁者是任何人都能討論的, 就像你也可以根據個人觀點說黃信介是獨裁者一樣.

當某個歷史人物被立雕像, 而且是大眾認同的, 即使是少數人反對也不算有爭議. 但蔣中正的雕像明顯是不一樣的狀況, 不論你承不承認, 台灣就是有很多人對立他雕像這件事反感. 據我所知, 原因之一就是因為他是獨裁者, 因此我不認為你回覆的那位同學的言論涵義有錯誤. 當然你能反對, 但是我會比較建議你再多解釋一些根據, 讓我們了解你要說的是什麼? 你認為一個藐視憲法中規定人民權利的人, 不是獨裁者嗎?

還有, 我想多數人並不否定蔣中正和國民黨對台灣有功, 但是你認定他們功大於過的方式並沒有說服力. 我相信板上大部分的人, 對於客觀的比較結果都能接受,

我對你的愛國邏輯很有興趣, 因為至今我個人只有聽過出身大陸教育的人有這樣的邏輯. 台灣基本上是自由主義的社會, 沒有人應該因為傾向任何觀點, 就被視為不愛國, 除非那樣的觀點危及國家的存在. 批評或反對國民黨和蔣中正有危及到台灣的存在嗎? 台灣會因為沒有蔣中正雕像就沉掉嗎? 我想你忽略了台灣是思想自由世界的事實, 而且我很確定你沒發現板上沒人認定你的觀點不愛國, 相較之下, 你的觀點好像很神聖嗎? 簡單來說, 你以為你是誰阿?

因為我是你口中蔣介石獨裁藐視人民權力中受害者的遺屬阿,我的家庭只領了四個基數

首先要講的地方是砍頭和雕像

我們先不論蔣介石的對錯,僅從雕像和砍頭來說,人類設置雕像已經有數千年的歷史,對象很多有神明像雅典諸神或是我們廟宇中祭祀的,也有偉人像是凱薩大帝或是埃及法老王的雕像等等,也有聖人向中國最有名的孔子他的雕像更多

可以說不論雕像原本的立意為何時至今日都變成我們對於歷史的考據或是一個人物或朝代存在的証明,而十字架教派和紅衛兵對於這些雕像的破壞更是令很多學者痛心,這些過程更是被人稱為黑暗,紅衛兵的大肆破壞到近日仍為人們所恐懼,十字架教派稿的破壞使得我們只能從書籍上去了解過去這些建築物有多偉大,僅能想像而已,而蔣介石的雕像作為一個時代的象徵,這樣的破壞和紅衛兵有什麼差異性?

再來我們說砍頭,這種刑罰的行為時至今日已經變成血腥還有暴力的象徵,不論是南京大屠殺當中使用武士刀砍人頭的比賽,或是近幾年恐怖份子綁架無辜人質將其砍頭公佈到網路上令人瀏覽,這種行為帶來的除了恐懼之外還有什麼,我很難以想像會在鏡頭前做出這種行為的人竟然還大言不慚的說這只是創作

階下來再說獨裁者,有人提到我們不會為了一個獨裁者設立雕像,蔣介石只是其中的異類,但是事實上我們看到的,孔子他是中國兩千年獨裁者所崇敬的對象我們給了雕像,埃及法老也是獨裁者也設立了雕像,凱薩也是獨裁者還是有雕像,這些獨裁者都有雕像那麼我們有什麼理由說不會為了獨裁者而設立雕像?而這種理由不就僅僅只是因為反對而反對嗎?

我是二二八受害者的遺族,不過不能這樣說因為我是第四代它只到孫子還有未亡人,不過受害者的未亡人還健在就是了,我也是土改的受害者,我的家庭組成是很極端的兩個部份,老爸那邊是地主,老媽那邊是工人苦力,我比各位都了解沒有蔣介石的存在這兩個階層的差異性有多大,各位很難想像我還看過童養媳還看過長工

依照當時的環境我打包票這個板上的多數人連高中都沒得念就要去工作,為什麼我認為蔣介石功大於過?就是再土改上面,在當時的地主握有絕對的優勢,我引一篇中央日報的文章,他的內容有講到新竹

台灣光復之後,土地問題迫切需要解決,當時台灣六百多萬人口中,農業人口佔百分之五十五點五,耕地面積佔總面積的百分之二十三,而百分之五十六的耕地面積又是屬於佃農租借的土地,每戶農家的耕地面積平均為一點三公頃,耕作兩公頃以下的農家佔總農戶的百分之七十二,也就是說,眾多依賴土地維生的人口均無土地或土地不足,明顯有土地分配利用失調的現象。

另外,當時的租額過高,例如新竹一帶的佃租便高達年收穫量的百分之七十,負荷之重可以想見;而當時的租佃多半是成立口頭契約,且租期多屬不定,地主常因個人利益任意撤佃或是加租;第三,由於大地主土地過多,以及地區分散關係,往往將土地包租給若干「地頭」,以避免管理上的困難,但「地頭」又將土地轉而租給佃耕者,形成中間剝削,更甚者還有押租金及預付地租等額外苛索,往往讓農民無力繳付只得求諸高利貸,使得佃農及僱農生活朝不保夕,只能在生存線邊痛苦掙扎。

http://km.cca.gov.tw/myphoto/show.asp?categoryid=69

七成的地租,以日前宜蘭文旦的販售來比喻的話,三萬斤價值百萬的文旦當中,有兩萬多斤是地主的,也就是地主什麼都不用作一年收入最少有六十萬元,而佃農只有三十萬元,扣除掉吃喝等等的花用之後,你想要供小孩子唸書在當時根本不可能,想想做的要死要活的年收入瞬間從經理便成鋼入公司兩三年新人的薪水者中間差距有多大,另外農會等相關的也是由士紳階級把持,人口上面也是由地主控制,僅僅我家所在的一個里兩千人人口當中,在當時可以直接控制近半數的人口

罪後講一下兩者間生活的差異,我老爸地主那邊可以把一瓶兩元的汽水當成開水喝,我老媽苦力那邊汽水只有逢年過節才有得喝,而且是喝剩的,一瓶兩元的汽水相當於當時一名工人一天三分之一的薪水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 回覆 117
  • Created
  • 最後回覆

Top Posters In This Topic

因為我是你口中蔣介石獨裁藐視人民權力中受害者的遺屬阿,我的家庭只領了四個基數

首先要講的地方是砍頭和雕像

我們先不論蔣介石的對錯,僅從雕像和砍頭來說,人類設置雕像已經有數千年的歷史,對象很多有神明像雅典諸神或是我們廟宇中祭祀的,也有偉人像是凱薩大帝或是埃及法老王的雕像等等,也有聖人向中國最有名的孔子他的雕像更多

可以說不論雕像原本的立意為何時至今日都變成我們對於歷史的考據或是一個人物或朝代存在的証明,而十字架教派和紅衛兵對於這些雕像的破壞更是令很多學者痛心,這些過程更是被人稱為黑暗,紅衛兵的大肆破壞到近日仍為人們所恐懼,十字架教派稿的破壞使得我們只能從書籍上去了解過去這些建築物有多偉大,僅能想像而已,而蔣介石的雕像作為一個時代的象徵,這樣的破壞和紅衛兵有什麼差異性?

再來我們說砍頭,這種刑罰的行為時至今日已經變成血腥還有暴力的象徵,不論是南京大屠殺當中使用武士刀砍人頭的比賽,或是近幾年恐怖份子綁架無辜人質將其砍頭公佈到網路上令人瀏覽,這種行為帶來的除了恐懼之外還有什麼,我很難以想像會在鏡頭前做出這種行為的人竟然還大言不慚的說這只是創作

階下來再說獨裁者,有人提到我們不會為了一個獨裁者設立雕像,蔣介石只是其中的異類,但是事實上我們看到的,孔子他是中國兩千年獨裁者所崇敬的對象我們給了雕像,埃及法老也是獨裁者也設立了雕像,凱薩也是獨裁者還是有雕像,這些獨裁者都有雕像那麼我們有什麼理由說不會為了獨裁者而設立雕像?而這種理由不就僅僅只是因為反對而反對嗎?

我是二二八受害者的遺族,不過不能這樣說因為我是第四代它只到孫子還有未亡人,不過受害者的未亡人還健在就是了,我也是土改的受害者,我的家庭組成是很極端的兩個部份,老爸那邊是地主,老媽那邊是工人苦力,我比各位都了解沒有蔣介石的存在這兩個階層的差異性有多大,各位很難想像我還看過童養媳還看過長工

依照當時的環境我打包票這個板上的多數人連高中都沒得念就要去工作,為什麼我認為蔣介石功大於過?就是再土改上面,在當時的地主握有絕對的優勢,我引一篇中央日報的文章,他的內容有講到新竹

台灣光復之後,土地問題迫切需要解決,當時台灣六百多萬人口中,農業人口佔百分之五十五點五,耕地面積佔總面積的百分之二十三,而百分之五十六的耕地面積又是屬於佃農租借的土地,每戶農家的耕地面積平均為一點三公頃,耕作兩公頃以下的農家佔總農戶的百分之七十二,也就是說,眾多依賴土地維生的人口均無土地或土地不足,明顯有土地分配利用失調的現象。

另外,當時的租額過高,例如新竹一帶的佃租便高達年收穫量的百分之七十,負荷之重可以想見;而當時的租佃多半是成立口頭契約,且租期多屬不定,地主常因個人利益任意撤佃或是加租;第三,由於大地主土地過多,以及地區分散關係,往往將土地包租給若干「地頭」,以避免管理上的困難,但「地頭」又將土地轉而租給佃耕者,形成中間剝削,更甚者還有押租金及預付地租等額外苛索,往往讓農民無力繳付只得求諸高利貸,使得佃農及僱農生活朝不保夕,只能在生存線邊痛苦掙扎。

http://km.cca.gov.tw/myphoto/show.asp?categoryid=69

七成的地租,以日前宜蘭文旦的販售來比喻的話,三萬斤價值百萬的文旦當中,有兩萬多斤是地主的,也就是地主什麼都不用作一年收入最少有六十萬元,而佃農只有三十萬元,扣除掉吃喝等等的花用之後,你想要供小孩子唸書在當時根本不可能,想想做的要死要活的年收入瞬間從經理便成鋼入公司兩三年新人的薪水者中間差距有多大,另外農會等相關的也是由士紳階級把持,人口上面也是由地主控制,僅僅我家所在的一個里兩千人人口當中,在當時可以直接控制近半數的人口

罪後講一下兩者間生活的差異,我老爸地主那邊可以把一瓶兩元的汽水當成開水喝,我老媽苦力那邊汽水只有逢年過節才有得喝,而且是喝剩的,一瓶兩元的汽水相當於當時一名工人一天三分之一的薪水

同意對於歷史的考據或是一個人物或朝代存在的証明,但據我所知,台灣現今對於蔣中正雕像的處理手法並非破壞掉,而是移除到一些地方進行保管。我認為立雕像的立意很重要,因為正是那樣的立意造成人們立雕像,而顯然蔣中正在台灣審視過去歷史中的定位,已經完全不足以讓許多人認同他的雕像成為公共空間裡的主體,其中原因之一就是因為他是獨裁者,現今的台灣在脫離過去的威權陰影之後,對於獨裁者形象的存在是排斥和反對的,我想德國人也不會接受希特勒的雕像在公共空間裡面繼續大量存在,這並不是為了反對而反對,而是有理可循的。我想癥結點在於你對於閃靈MV的表現手法有意見,我們姑且先將閃靈視為獨立樂團,而獨立樂團比起流行樂團還更有藝術性,我們是否能將某些道德價值觀套用在藝術中,例如裸體畫作=妨害善良風氣,這是另一個議題。謝謝你的回覆。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同意對於歷史的考據或是一個人物或朝代存在的証明,但據我所知,台灣現今對於蔣中正雕像的處理手法並非破壞掉,而是移除到一些地方進行保管。我認為立雕像的立意很重要,因為正是那樣的立意造成人們立雕像,而顯然蔣中正在台灣審視過去歷史中的定位,已經完全不足以讓許多人認同他的雕像成為公共空間裡的主體,其中原因之一就是因為他是獨裁者,現今的台灣在脫離過去的威權陰影之後,對於獨裁者形象的存在是排斥和反對的,我想德國人也不會接受希特勒的雕像在公共空間裡面繼續大量存在,這並不是為了反對而反對,而是有理可循的。我想癥結點在於你對於閃靈MV的表現手法有意見,我們姑且先將閃靈視為獨立樂團,而獨立樂團比起流行樂團還更有藝術性,我們是否能將某些道德價值觀套用在藝術中,例如裸體畫作=妨害善良風氣,這是另一個議題。謝謝你的回覆。

單單就雕像而言,我必須說,目前在慈湖有不少雕像收到很妥善的保護,很遺憾我必須要使用保護而不是收藏的字眼,因為現場我看到的數量遠不及當時民進黨政府下令回收的數量,按照數學等的統計兩者是對不太上的

而在高雄蔣介石雕像拆除後雖然說要重組,但是事實上是整個被分解掉重組幾乎不太可能

就一個歷史的角度而言,雕像的存在不僅僅是本身的存在,他所在的地點也是同樣具有歷史意義的!近年來各國不斷要求歐美歸還當時所掠奪的各種雕像、古董以及古蹟,原因是什麼?就是因為雕像本身雖然具有歷史意義,但是回到他本來就該在的地方整個歷史才算是完整回覆,你可以去看一下,大多數的雕像都是在學校裡面,為什麼會在學校裡面?而不是每個十字路口都來一個?這就是我們可以研究的

為什麼我會對閃靈的手法有意見?

第一是它使用的手段已經象徵了暴力、血腥以及恐嚇,而什麼組織會使用砍頭的手法還放到網路上任人瀏覽?除了恐怖分子我想不到其他的組織

第二他違背了我們傳統台灣人感恩的觀念,實話說二二八處理的主要是士紳階層後面的白色恐怖也是如此,針對的是有能力就讀各種高等學歷的份子,而不是一般什麼都不懂的農民佃戶,相對而言後者佔人口多數!其次各種開放政策主要影響的是地主的利益,像是限制地租使得地主收入降低提高低層人口的收入,強制分發土地受益的也是農民而非地主

換言之我和擁有與我相同背景的人才是所謂的利益受害者,而多數的各位你們才是受益者,而今天如果是要新立雕像進而反對這是很好的,但是一個去破壞已經進入歷史變成我們人生永不可分割的一部份,並且對於多數各位算是有大恩的人這樣做是否恰當?

(在鄉下地區有錢人供貧困的小孩念書,是一種算是大無私大功德的表現,更甚於所謂的造橋鋪路,記得古代叫做辦學的樣子)

最後我想說,我們會因為摧毀掉所有蔣介石的雕像,而忘記他在各個著名事件所做的事嘛?如二二八,還是我們會因此遺忘過去為了未來努力打拼一起流血流汗的共同美好記憶?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 2 weeks later...

因為他恨國旗

他覺得那是獨裁的代表

那些光芒頂端的刺代表著極權專制

很明顯的在刺上可以看到台灣的悲慘人民如何受到欺壓

所以其實當初的國旗就是為了殺害台灣人

把台灣血統消滅

簡直就是最愛欺凌台灣人了呢

藍色加白色代表著超級大極權 超級專制可怕獨裁哥

燒掉的話就代表爽哥

然後也許為了上新聞?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這就是黑死金屬的表現

閃靈在國外是屬一屬二的樂團

人家在國外可是紅翻天

台灣人民就是這樣

台灣才不會進步!!!

是在國外的死亡金屬界有名好嗎 不要講的好像跟sum41還是誰一樣

然後國外就代表強哥嗎

你這樣憑什麼評斷台灣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單單就雕像而言,我必須說,目前在慈湖有不少雕像收到很妥善的保護,很遺憾我必須要使用保護而不是收藏的字眼,因為現場我看到的數量遠不及當時民進黨政府下令回收的數量,按照數學等的統計兩者是對不太上的

而在高雄蔣介石雕像拆除後雖然說要重組,但是事實上是整個被分解掉重組幾乎不太可能

就一個歷史的角度而言,雕像的存在不僅僅是本身的存在,他所在的地點也是同樣具有歷史意義的!近年來各國不斷要求歐美歸還當時所掠奪的各種雕像、古董以及古蹟,原因是什麼?就是因為雕像本身雖然具有歷史意義,但是回到他本來就該在的地方整個歷史才算是完整回覆,你可以去看一下,大多數的雕像都是在學校裡面,為什麼會在學校裡面?而不是每個十字路口都來一個?這就是我們可以研究的

為什麼我會對閃靈的手法有意見?

第一是它使用的手段已經象徵了暴力、血腥以及恐嚇,而什麼組織會使用砍頭的手法還放到網路上任人瀏覽?除了恐怖分子我想不到其他的組織

第二他違背了我們傳統台灣人感恩的觀念,實話說二二八處理的主要是士紳階層後面的白色恐怖也是如此,針對的是有能力就讀各種高等學歷的份子,而不是一般什麼都不懂的農民佃戶,相對而言後者佔人口多數!其次各種開放政策主要影響的是地主的利益,像是限制地租使得地主收入降低提高低層人口的收入,強制分發土地受益的也是農民而非地主

換言之我和擁有與我相同背景的人才是所謂的利益受害者,而多數的各位你們才是受益者,而今天如果是要新立雕像進而反對這是很好的,但是一個去破壞已經進入歷史變成我們人生永不可分割的一部份,並且對於多數各位算是有大恩的人這樣做是否恰當?

(在鄉下地區有錢人供貧困的小孩念書,是一種算是大無私大功德的表現,更甚於所謂的造橋鋪路,記得古代叫做辦學的樣子)

最後我想說,我們會因為摧毀掉所有蔣介石的雕像,而忘記他在各個著名事件所做的事嘛?如二二八,還是我們會因此遺忘過去為了未來努力打拼一起流血流汗的共同美好記憶?

1.你覺得的閃靈的手法象徵暴力.. 但你的言論卻一直迴避蔣中正白色恐怖的實質暴力..(矛盾

2.不是所有的的高知識份子都是地主= = 也不是知識份子以外都是農民

3.蔣中正對你而言是歷史 對228受災戶而言是傷痛

4.政府的正確政策對人民是義務 不是恩情 你該搞清楚

5.蔣中正的某些功不可否認 但功仍遠小於過...

6.繁體中文 反共都是為了鞏固政權的手法並不是什麼貢獻....

7.拿掉獨裁者的銅像可以撫慰受難者家屬的心靈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因為他恨國旗

他覺得那是獨裁的代表

那些光芒頂端的刺代表著極權專制

很明顯的在刺上可以看到台灣的悲慘人民如何受到欺壓

所以其實當初的國旗就是為了殺害台灣人

把台灣血統消滅

簡直就是最愛欺凌台灣人了呢

藍色加白色代表著超級大極權 超級專制可怕獨裁哥

燒掉的話就代表爽哥

然後也許為了上新聞?

所以呢?到底動機是什麼?是恨國旗還是上新聞啊?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TVBS 更新日期:2009/08/02 19:23 李若慈

有明顯政治立場的閃靈樂團,最新的MV惹出爭議,整則MV不但焚燒國民黨黨旗,還把蔣中正的頭給砍下,網友反應兩極,有的支持,有的痛批音樂政治化,樂團主唱FREDDY下午出面回應,他不否認整個樂團有政治立場,也認為這種血腥的影片是單純創意。

動作實在太暴力,得經過特殊處理,蔣中正的銅像頭被砍掉,燃燒的旗幟是國民黨黨旗。濃濃的政治味,這個樂團從來沒避諱過。樂團主唱Freddy:「一個搖滾樂團,這是很應該、正常、自然的事情,全世界的搖滾樂團都是這樣子。」

MV內容講的是地獄,主人翁為了要拯救228的受難者,衝下地府要搶生死簿,描述暴政下民眾受害,卻把只有歷史意義的蔣中正銅像,拿來當打破崇拜迷思的意識;甚至拿黨旗開刀,網友看的一頭霧水,這到底是在玩音樂,還是在搞政治。Freddy:「說血腥,我還真想不到任何一幕血腥的。」

原本設定就沒打算在台灣的頻道播出,FREDDY說沒有禁播的問題,鮮明的立場當然也不乏支持者,創作當中,被當靶的國民黨表示尊重,但是不鼓勵血腥暴力。這個樂團不只是玩音樂,政治色彩也代表了他們的訴求。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90802/8/1o7wh.html

想問問大家的看法

恩,以藝術創作而言,還不錯

明確的主題,聳動的表達方法

以政治為訴求,也沒什麼錯,很NICE的

雖然這一切都建立在那些發生在很久以前,應該早點忘掉的痛苦歷史上

他們的理念不是我的菜,所以並沒有共鳴。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 4 weeks later...

我們先不論蔣介石的對錯,僅從雕像和砍頭來說,人類設置雕像已經有數千年的歷史,對象很多有神明像雅典諸神或是我們廟宇中祭祀的,也有偉人像是凱薩大帝或是埃及法老王的雕像等等,也有聖人向中國最有名的孔子他的雕像更多

可以說不論雕像原本的立意為何時至今日都變成我們對於歷史的考據或是一個人物或朝代存在的証明,而十字架教派和紅衛兵對於這些雕像的破壞更是令很多學者痛心,這些過程更是被人稱為黑暗,紅衛兵的大肆破壞到近日仍為人們所恐懼,十字架教派稿的破壞使得我們只能從書籍上去了解過去這些建築物有多偉大,僅能想像而已,而蔣介石的雕像作為一個時代的象徵,這樣的破壞和紅衛兵有什麼差異性?

再來我們說砍頭,這種刑罰的行為時至今日已經變成血腥還有暴力的象徵,不論是南京大屠殺當中使用武士刀砍人頭的比賽,或是近幾年恐怖份子綁架無辜人質將其砍頭公佈到網路上令人瀏覽,這種行為帶來的除了恐懼之外還有什麼,我很難以想像會在鏡頭前做出這種行為的人竟然還大言不慚的說這只是創作

MV裡面用電腦動畫砍一個虛擬的石雕,這跟恐怖份子砍真人的頭,或是紅衛兵破壞真實的雕像,這完全是兩回事。我完全不曉得你的立論根據在哪裡。

他們是樂團媽= ="

有人會買他們的專輯媽?

早早轉回政治界啦

是。

有。

干你屁事。

你是學生嗎= ="

有人會讀你的文章媽?

早早轉回「只會罵政治的無聊人的世界」啦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MV裡面用電腦動畫砍一個虛擬的石雕,這跟恐怖份子砍真人的頭,或是紅衛兵破壞真實的雕像,這完全是兩回事。我完全不曉得你的立論根據在哪裡。

H卡通裡面的內容也都是虛擬的,和現實的作愛完全不同,那麼為什麼要禁撥還打上18禁的字樣?

因為砍頭的破壞行為可能是虛擬的所以就可以?這種行為就是在做出不良的示範讓我們的下一代認為這種破壞歷史古蹟的行為是正確的!這種紅衛兵的行為是應該且必須的!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因為砍頭的破壞行為可能是虛擬的所以就可以?這種行為就是在做出不良的示範讓我們的下一代認為這種破壞歷史古蹟的行為是正確的!這種紅衛兵的行為是應該且必須的!

國旗能燒嗎?蔣介石的頭能砍嗎?

  在美國有一件著名的言論自由案:Texas v. Johnson。 Johnson公開燒毀美國國旗星條旗表達抗議,但卻被地方及高等法院以侮辱了國旗和損害國家為由判刑一年,然後被 Texas 最高法院基於保障言論自由的原因判無罪,最後這個案子上訴到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終於確定他無罪。

  而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在判決書表示:

  我們藉由這次的判決再度強調判 Johnson 無罪並不會使得我們的國旗所扮演的角色以及他背後代表的精神被貶低或壞到哪裡去,以 Holmes(美國被譽為有如神般的何姆斯大法官)大法官的意思來說,我們並不會認為僅僅因為這個無名傢伙的動作就可以改變我們國家對於這面國旗所代表的意義。我們的判決正好再次肯定了這面國旗所反映出的自由與包容的精神,這個判決並且也凸顯了我們對於 Johnson 的容忍是我們國家偉大力量的來源。事實上,這面旗子最驕傲的形象之一——同時也是我們的國歌裡面傳唱出這個國家之所以偉大不凡的地方——正是我們之所以可以在麥克亨利堡堅持到最後一刻的原因所在,那就是這個國家充滿彈性的包容空間,而非僵硬死板的無法容納異己(正如 Texas 最高法院所見),而這樣的彈性包容空間正是我們一再強調的。

  保護這面旗子所扮演的特殊角色的方法,並不是去處罰那些對於這面旗子持有不同看法的人。真正應該作的是去說服他們,去證明他們是錯的。更正確的說,正是因為這面旗子被牽扯在其中,因此對於燒旗子的人的回應方式,更能成就旗子本身具有特殊說服力的意義。我們想不到有任何可以比讓人們揮舞自己的旗幟更適合的回應方式,去回應那些燒國旗的人;我們也想不到有任何更好的方式,可以比直接對國旗敬禮,更有效地去回應那些燒國旗的人;我們也找不到有任何方式,可以比起讓國旗被尊敬的埋葬,更讓國旗保有尊嚴(正如我們的證人之一所為)。我們並無法藉由處罰那些污衊國旗的人使得國旗變得更神聖,因為一旦我們處罰他們,將會使得這面國旗所代表的自由的意義被稀釋許多。

  基本上,我相信臺灣的民主法治應該也沒有那麼懦夫膽小,連區區的把虛擬蔣介石雕像的頭砍下的小動作也怕的要死要活,這對臺灣民主法治來說豈非天大之笑話,我想美國大法官布藍迪斯也會這樣認為(他曾經用美國古聖先賢絕對不是懦夫等語來駁斥限制異議性言論的合理正當性)!又Holmes大法官對於言論自由的限制創設了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則,名為「明白立即性危險原則」,也就是一個言論與其所造成的損害依經驗法則通常要具有非常緊密的因果關係時,才可針對該言論進行限制,例如:假如你在一座人滿為患的劇院裡大聲謊稱失火了,很可能會造成一大群人驚慌失措,而使得許多人被活生生睬死於腳下,如果謊稱失火的言論依經驗法則非常有可能造成這樣的結果,那麼該言論就應該受到限制。

  那問題來了!把虛擬蔣介石雕像的頭砍下真的非常可能會造成損害嗎?這個損害會是什麼呢?這個損害與把虛擬蔣介石雕像的頭砍下舉動有何非常緊密的因果關係嗎?把虛擬蔣介石雕像的頭會導致更多人隨意破壞古蹟媽?會使更多人動用暴力嗎?

  kingflyer,請你給個清楚的解釋與說明!!

H卡通裡面的內容也都是虛擬的,和現實的作愛完全不同,那麼為什麼要禁撥還打上18禁的字樣?

  H卡通的內容本來就是18禁的,虛擬的石雕根本不是真正的古蹟!還比什麼?

  如果照kingflyer的論述的話,那麼玩線上發洩毆打政治人物遊戲的人,應該要判重傷罪!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國旗能燒嗎?蔣介石的頭能砍嗎?

  在美國有一件著名的言論自由案:Texas v. Johnson。 Johnson公開燒毀美國國旗星條旗表達抗議,但卻被地方及高等法院以侮辱了國旗和損害國家為由判刑一年,然後被 Texas 最高法院基於保障言論自由的原因判無罪,最後這個案子上訴到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終於確定他無罪。

  而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在判決書表示:

  我們藉由這次的判決再度強調判 Johnson 無罪並不會使得我們的國旗所扮演的角色以及他背後代表的精神被貶低或壞到哪裡去,以 Holmes(美國被譽為有如神般的何姆斯大法官)大法官的意思來說,我們並不會認為僅僅因為這個無名傢伙的動作就可以改變我們國家對於這面國旗所代表的意義。我們的判決正好再次肯定了這面國旗所反映出的自由與包容的精神,這個判決並且也凸顯了我們對於 Johnson 的容忍是我們國家偉大力量的來源。事實上,這面旗子最驕傲的形象之一——同時也是我們的國歌裡面傳唱出這個國家之所以偉大不凡的地方——正是我們之所以可以在麥克亨利堡堅持到最後一刻的原因所在,那就是這個國家充滿彈性的包容空間,而非僵硬死板的無法容納異己(正如 Texas 最高法院所見),而這樣的彈性包容空間正是我們一再強調的。

  保護這面旗子所扮演的特殊角色的方法,並不是去處罰那些對於這面旗子持有不同看法的人。真正應該作的是去說服他們,去證明他們是錯的。更正確的說,正是因為這面旗子被牽扯在其中,因此對於燒旗子的人的回應方式,更能成就旗子本身具有特殊說服力的意義。我們想不到有任何可以比讓人們揮舞自己的旗幟更適合的回應方式,去回應那些燒國旗的人;我們也想不到有任何更好的方式,可以比直接對國旗敬禮,更有效地去回應那些燒國旗的人;我們也找不到有任何方式,可以比起讓國旗被尊敬的埋葬,更讓國旗保有尊嚴(正如我們的證人之一所為)。我們並無法藉由處罰那些污衊國旗的人使得國旗變得更神聖,因為一旦我們處罰他們,將會使得這面國旗所代表的自由的意義被稀釋許多。

  基本上,我相信臺灣的民主法治應該也沒有那麼懦夫膽小,連區區的把虛擬蔣介石雕像的頭砍下的小動作也怕的要死要活,這對臺灣民主法治來說豈非天大之笑話,我想美國大法官布藍迪斯也會這樣認為(他曾經用美國古聖先賢絕對不是懦夫等語來駁斥限制異議性言論的合理正當性)!又Holmes大法官對於言論自由的限制創設了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則,名為「明白立即性危險原則」,也就是一個言論與其所造成的損害依經驗法則通常要具有非常緊密的因果關係時,才可針對該言論進行限制,例如:假如你在一座人滿為患的劇院裡大聲謊稱失火了,很可能會造成一大群人驚慌失措,而使得許多人被活生生睬死於腳下,如果謊稱失火的言論依經驗法則非常有可能造成這樣的結果,那麼該言論就應該受到限制。

  那問題來了!把虛擬蔣介石雕像的頭砍下真的非常可能會造成損害嗎?這個損害會是什麼呢?這個損害與把虛擬蔣介石雕像的頭砍下舉動有何非常緊密的因果關係嗎?把虛擬蔣介石雕像的頭會導致更多人隨意破壞古蹟媽?會使更多人動用暴力嗎?

  kingflyer,請你給個清楚的解釋與說明!!

  H卡通的內容本來就是18禁的,虛擬的石雕根本不是真正的古蹟!還比什麼?

  如果照kingflyer的論述的話,那麼玩線上發洩毆打政治人物遊戲的人,應該要判重傷罪!

國旗不是古蹟不可以相提並論,國旗代表的只是一個精神象徵,雕像則是一個歷史意義的傳承,如果因為國家自由所以允許做出任何毀損或是教育他人應該如何毀損古蹟的行為是極度不恰當的!而且他焚毀的只是一般的國旗,如果是美國獨立戰爭時所使用的有意義的旗幟,能有同樣的解毒嗎?

中華民國的國民可以因為任何理由毀損或是消滅任何關於228的相關史料嗎?而在之後我們也看到了台南孔廟!台灣教育制度的先河對於台灣教育歷史有重大意義的台南孔廟,在近年來也多次遭人毀損,而這是在之前根本就沒有的!

同你後面所言,H卡通根本就是虛擬的,並不是真正的性愛行為,怎麼可以十八禁?難道你有像那些卡通一樣有一大堆長條狀的下體?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國旗不是古蹟不可以相提並論,國旗代表的只是一個精神象徵,雕像則是一個歷史意義的傳承,如果因為國家自由所以允許做出任何毀損或是教育他人應該如何毀損古蹟的行為是極度不恰當的!而且他焚毀的只是一般的國旗,如果是美國獨立戰爭時所使用的有意義的旗幟,能有同樣的解毒嗎?

中華民國的國民可以因為任何理由毀損或是消滅任何關於228的相關史料嗎?而在之後我們也看到了台南孔廟!台灣教育制度的先河對於台灣教育歷史有重大意義的台南孔廟,在近年來也多次遭人毀損,而這是在之前根本就沒有的!

同你後面所言,H卡通根本就是虛擬的,並不是真正的性愛行為,怎麼可以十八禁?難道你有像那些卡通一樣有一大堆長條狀的下體?

  拜託!就算我求你好了!把別人的文章看仔細,也請動腦筋想文章內容所彰顯的意涵與價值,今天就算他焚毀的是美國獨立戰爭時所使用的有意義的旗幟,美國的大法官依然還是同樣的解讀,因為重點不在於是何種旗幟,而是美國這一國家根本所反映出的自由與包容的精神與意義,今天就算是具有歷史意義傳承的雕像,美國的大法官還是會做同樣的解讀。

  還有,如果你是指要判定事物是否該受限制應取決於本身的內容,而不是它是否為虛擬的話,關於部份我可能誤會你的意思,因為我同意你的見解。但問題來了,砍一個虛擬的石雕真的會讓我們的下一代認為這種破壞歷史古蹟的行為是正確的嗎?有何依據!?況且,蔣介石雕像是否為古蹟根本是有問題的,不過如果你說它可能是公物,這我倒是同意,但如果我今天燒毀或砸毀自己所有的旗幟與雕像有何不可!為何不可!

  另外,你又再次忽視我對你的質疑,所以依深藍人文版版規分則第十二條之一第六款之規定:多次特意選擇對自己有利,而忽略對自己無利之質疑與批判,參與討論而致阻礙該討論之進展與偏離其討論之目的者。我不排除開始進行版規處理程序!

  最後,你真的認為閃靈這樣的舉動應該受到限制嗎?依據為何?同時回答你忽視我對你的質疑!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拜託!就算我求你好了!把別人的文章看仔細,也請動腦筋想文章內容所彰顯的意涵與價值,今天就算他焚毀的是美國獨立戰爭時所使用的有意義的旗幟,美國的大法官依然還是同樣的解讀,因為重點不在於是何種旗幟,而是美國這一國家根本所反映出的自由與包容的精神與意義,今天就算是具有歷史意義傳承的雕像,美國的大法官還是會做同樣的解讀。

  還有,如果你是指要判定事物是否該受限制應取決於本身的內容,而不是它是否為虛擬的話,關於部份我可能誤會你的意思,因為我同意你的見解。但問題來了,砍一個虛擬的石雕真的會讓我們的下一代認為這種破壞歷史古蹟的行為是正確的嗎?有何依據!?況且,蔣介石雕像是否為古蹟根本是有問題的,不過如果你說它可能是公物,這我倒是同意,但如果我今天燒毀或砸毀自己所有的旗幟與雕像有何不可!為何不可!

  另外,你又再次忽視我對你的質疑,所以依深藍人文版版規分則第十二條之一第六款之規定:多次特意選擇對自己有利,而忽略對自己無利之質疑與批判,參與討論而致阻礙該討論之進展與偏離其討論之目的者。我不排除開始進行版規處理程序!

  最後,你真的認為閃靈這樣的舉動應該受到限制嗎?依據為何?同時回答你忽視我對你的質疑!

第一點,國旗代表的只是象徵意義而已,它象徵一個國家的精神,這個和歷史古蹟完全不同,你去把獨立宣言給燒了,你看看你下輩子有沒有可能只在監獄裡面度過,我很嚴重質疑你亂用版主職權多次違反深藍人文版規第十二條之一第六款,多次特一選擇對自己有利而忽略對自己無利之質疑與批判!

你多強調國旗只是精神象徵依照美國大法官的解釋以下參照前文,但是國旗並不是歷史古蹟,而且美國大法官的解釋文台灣並不適用,請你拿出台灣大法官解釋文解釋破壞歷史古蹟符合台灣自由民主之立國精神的解釋

你要的依據我前面已經指出了,台南孔廟多次遭到塗鴉破壞一事,你認為不夠我可以舉其他的

首先就砍頭來講,911之後美國恐怖分子研究人員發現,現在的恐怖份子和過去已經大不相同,在過去只要殺了恐怖份子首領就瓦解了,但是現在並不是這樣,一個恐怖份子集團瓦解之後另一個就會出現繼續打,也就是有一堆恐怖份子集團隨時準備領導伊斯蘭的激進份子繼續打

這種砍頭的行為是散佈的非常快速的,我們發現除了伊拉克的恐怖份子之外各地的恐怖份子都有砍頭處決的行為!

你看不懂我講的東西那我救簡單的說,因為這種砍頭行為被放上網路導致極大的恐慌因此引起各地不同組織的恐怖份子都進行學習,回到台灣就是開始破壞古蹟,像是之前的孔廟噴漆事件

這是一份大紀元的報導http://www.epochtimes.com/b5/4/9/5/n650715p.htm

你說你要破壞有何不可?當然不可以,首先那是台灣歷史你不能破壞,其次那是全民所共有的你也不能破壞,最後我是228受難者的家屬我都沒有破壞了你憑什麼去破壞

因為閃靈的行為屬於暴力行為,宣揚暴力行為當然應予以禁止,其次他的行為破壞我和鄭富之間的不信任,也就是挑撥二二八族群和政府之間的不信任,是揭開歷史的瘡疤拿我們的鮮血做文章所以與已禁止可不可以

反之你認為它可以的依據在哪裡你舉得出來嗎?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第一點,國旗代表的只是象徵意義而已,它象徵一個國家的精神,這個和歷史古蹟完全不同,你去把獨立宣言給燒了,你看看你下輩子有沒有可能只在監獄裡面度過,我很嚴重質疑你亂用版主職權多次違反深藍人文版規第十二條之一第六款,多次特一選擇對自己有利而忽略對自己無利之質疑與批判!

你多強調國旗只是精神象徵依照美國大法官的解釋以下參照前文,但是國旗並不是歷史古蹟,而且美國大法官的解釋文台灣並不適用,請你拿出台灣大法官解釋文解釋破壞歷史古蹟符合台灣自由民主之立國精神的解釋。

  美國大法官的解釋文所彰顯的正是憲法上的價值與精神,並與我國憲法的價值與精神相符。實際上在我國憲法解釋時,大法官經常會引用外國的學說與判例做為解釋文立論的基礎,像是釋字第 445 號:「對於在舉行集會、遊行以前,尚無明顯而立即危險之事實狀態,僅憑將來有發生之可能,即由主管機關以此作為集會、遊行准否之依據部分,與憲法保障集會自由之意旨不符,均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就援引了Holmes大法官對於言論自由的限制所創設「明白立即性危險原則」。而美國司法對於言論自由限制的法理與體系也經常被我國使用。

  今天就算是具有歷史意義傳承的雕像,美國的大法官還是會做同樣的解讀,而認為這是應該被保障的言論(內容),但這並不表示他表言達言論的動作就不必負責,也就是說如果這個歷史意義傳承的雕像是公有的或其他人所有,那麼那個砸毀雕像的人必須負擔侵害國家物之所有權或他人物之所有權的責任,然而此非該人因為他所表達某些言論的內容而因此負責,而這就是所謂的雙軌理論,在釋字第 445 號也有出現。於是問題就來了,我今天燒毀或砸毀自己所有的旗幟與雕像有何不可!?今天砸毀的雕像是虛擬的何不可!?該表達言論的動作根本沒有侵害到任何人的權利。

首先就砍頭來講,911之後美國恐怖分子研究人員發現,現在的恐怖份子和過去已經大不相同,在過去只要殺了恐怖份子首領就瓦解了,但是現在並不是這樣,一個恐怖份子集團瓦解之後另一個就會出現繼續打,也就是有一堆恐怖份子集團隨時準備領導伊斯蘭的激進份子繼續打

這種砍頭的行為是散佈的非常快速的,我們發現除了伊拉克的恐怖份子之外各地的恐怖份子都有砍頭處決的行為!

你看不懂我講的東西那我救簡單的說,因為這種砍頭行為被放上網路導致極大的恐慌因此引起各地不同組織的恐怖份子都進行學習,回到台灣就是開始破壞古蹟,像是之前的孔廟噴漆事件

  中東的歷史文化因素與台灣的截然不同,怎麼可以相比?不過依目前台灣的情況,好像沒有出現類似中東恐怖份子那種情況,也沒有像中東恐怖份子那種程度,所以很明顯的你論述就沒啥現實依據了!也已經不符合現實!

  你必須舉證,台南孔廟多次遭到塗鴉破壞一事與閃靈的行為屬有密切之因果關係!

你說你要破壞有何不可?當然不可以,首先那是台灣歷史你不能破壞,其次那是全民所共有的你也不能破壞,最後我是228受難者的家屬我都沒有破壞了你憑什麼去破壞

因為閃靈的行為屬於暴力行為,宣揚暴力行為當然應予以禁止,其次他的行為破壞我和鄭富之間的不信任,也就是挑撥二二八族群和政府之間的不信任,是揭開歷史的瘡疤拿我們的鮮血做文章所以與已禁止可不可以

  依據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二條:古蹟之指定,依下列基準為之:一、具歷史、文化、藝術價值;二、重要歷史事件或人物之關係;三、各時代表現地方營造技術流派特色者;四、具稀少性,不易再現者;五、具建築史上之意義,有再利用之價值及潛力者;六、具其他古蹟價值者。

  所以蔣介石的雕像是歷史古蹟嗎?全台的蔣介石的雕像是歷史古蹟嗎?我想依上述條件它應該不是,不過如果說它可能是公物,這倒就是了。還有,我管你是不是228受難者的家屬,你不去做,不代表別人就不能做,你只吃麵不吃飯,不代表別人就一定如此,真的非常莫名其妙到了極點的論述。

  另外,閃靈的行為屬於暴力行為嗎?你說得滿乾脆直接的!隨便給人套個大帽子!沒有任何論證!

  就算是挑撥二二八族群和政府之間的不信任,是揭開歷史的瘡疤拿我們的鮮血做文章的言論也受憲法之保障,請問法律有規定禁止這樣的言論嗎?當然你要用你自己的道德標準去評價它,那是你自己的想法,但不可擴及群體。

反之你認為它可以的依據在哪裡你舉得出來嗎?

  從釋字第 445 號裡拿出大法官從美國援引的法律原則觀之,便可明瞭!(你千萬不要跟我辯釋字第 445 號是集會遊行,與言論自由無關等莫名其妙的論述,集會遊行是表達言論的特殊方式,當然也是言論自由範疇)。

  釋字第 445 號表示:「 集會遊行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室外集會、遊行除同條項但書所定各款情形外,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同法第十一條則規定申請室外集會、遊行除有同條所列情形之一者外,應予許可。其中有關時間、地點及方式等未涉及集會、遊行之目的或內容之事項,為維持社會秩序及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屬立法自由形成之範圍,於表現自由之訴求不致有所侵害,與憲法保障集會自由之意旨尚無牴觸。」

  這段即彰顯了一個重要的原則:「雙軌理論」,針對言論自由的限制,從限制的對象可分為兩者,即針對言論內容的限制及非針對言論內容的限制。原則上前者言論的內容不受任何限制,除非它符合所謂的「明白立即性危險」,也就是一個言論與其所造成的損害依經驗法則通常要具有非常緊密的因果關係時,才可針對該言論進行限制,例如:假如你在一座人滿為患的劇院裡大聲謊稱失火了,很可能會造成一大群人驚慌失措,而使得許多人被活生生睬死於腳下,如果謊稱失火的言論依經驗法則非常有可能造成這樣的結果,那麼該言論就應該受到限制。後者則是指針對言論表達的方法或管道,例如言論表達的方法不可以侵害他人之權利,為了防止集會遊行嚴重礙阻社會秩序,所為的種種限制等,但針對言論表達的方法或管道的限制不能影響到言論的內容,甚至不能限制到宛如剝奪之情況。

  另外還有所謂的「雙階理論」(出現在釋字第 414 號藥物廣告案例裡頭),對於內容限制應進一步區分該言論為高價值言論或低價值言論,前者給予高度保障,後者則依類型的不同而進行類型化的利益衡量(權利)。不過,「雙階理論」很容易淪為政府與多數優勢族群打壓某些言論的利器,所有在使用上必須格外慎重,最好能夠輔以其他理論,如「明白立即性危險原則」。不過「雙階理論」倒是可以提供司法機關判斷的效率,但這並不表示就免除司法機關對於利益(權利)衡量的責任。

  從閃靈的行為觀之,他們表達言論的方式有侵害任何人的權利嗎?有嚴重礙阻社會秩序嗎?需不需要限制他們表達言論的方式呢?他們表達言論的內容具「明白立即性危險」嗎?他們表達言論會直接造成更多人隨意破壞古蹟媽?會使更多人動用暴力嗎?

  他們表達言論的方式亦無侵害任何人的權利,沒無嚴重礙阻社會秩序之情況,依目前來說更無明顯發生的可能性,對於他們言論之內容依目前狀況得知,也沒有造成造成更多人隨意破壞古蹟,也無使更多人動用暴力,顯然他們表達言論根本不具「明白立即性危險」,也沒有如同伊斯蘭恐怖份子的情形。

  既然他們沒有侵害任何人,也沒有嚴重礙阻社會秩序,該言論亦沒有「明白立即性危險」,那還限制啥?搞獨裁嗎?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美國大法官的解釋文所彰顯的正是憲法上的價值與精神,並與我國憲法的價值與精神相符。實際上在我國憲法解釋時,大法官經常會引用外國的學說與判例做為解釋文立論的基礎,像是釋字第 445 號:「對於在舉行集會、遊行以前,尚無明顯而立即危險之事實狀態,僅憑將來有發生之可能,即由主管機關以此作為集會、遊行准否之依據部分,與憲法保障集會自由之意旨不符,均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就援引了Holmes大法官對於言論自由的限制所創設「明白立即性危險原則」。而美國司法對於言論自由限制的法理與體系也經常被我國使用。

  今天就算是具有歷史意義傳承的雕像,美國的大法官還是會做同樣的解讀,而認為這是應該被保障的言論(內容),但這並不表示他表言達言論的動作就不必負責,也就是說如果這個歷史意義傳承的雕像是公有的或其他人所有,那麼那個砸毀雕像的人必須負擔侵害國家物之所有權或他人物之所有權的責任,然而此非該人因為他所表達某些言論的內容而因此負責,而這就是所謂的雙軌理論,在釋字第 445 號也有出現。於是問題就來了,我今天燒毀或砸毀自己所有的旗幟與雕像有何不可!?今天砸毀的雕像是虛擬的何不可!?該表達言論的動作根本沒有侵害到任何人的權利。

  中東的歷史文化因素與台灣的截然不同,怎麼可以相比?不過依目前台灣的情況,好像沒有出現類似中東恐怖份子那種情況,也沒有像中東恐怖份子那種程度,所以很明顯的你論述就沒啥現實依據了!也已經不符合現實!

  你必須舉證,台南孔廟多次遭到塗鴉破壞一事與閃靈的行為屬有密切之因果關係!

首先即便美國大法官的解釋較多為我國所使用但是並不能夠以美國大法官的解釋來對於台灣的法律進行相關的解釋!其次美國大法官的解釋也只是對於國旗解釋並非對於其他如雕像、古蹟等進行解釋!你拿美國大法官解釋國旗象徵意義的解釋文來解釋一般古蹟、雕像所代表的意義是完全不恰當的!

而之後你所謂的也會做出同樣的解釋只是你的臆測性言詞,在之後你也說了只要砸毀屬於你自己的就不需要付任何責任?那麼我想請問!一個人殺死他自己的父母也是不需要付任何責任的?一個人砸毀屬於他自己的國家認定古蹟也是不需要付任何責任的嗎?或許在某些國家當中殺死自己的父母或是子女並不需要付任何責任,砸毀自己所居住的房子也不需要付任何責任!但是在中華民國不行!

你說中東的文化歷史和台灣不同完全不能相比較!那麼美國的法律和台灣也不相同又怎麼可以相比較?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首先即便美國大法官的解釋較多為我國所使用但是並不能夠以美國大法官的解釋來對於台灣的法律進行相關的解釋!其次美國大法官的解釋也只是對於國旗解釋並非對於其他如雕像、古蹟等進行解釋!你拿美國大法官解釋國旗象徵意義的解釋文來解釋一般古蹟、雕像所代表的意義是完全不恰當的!

  美國的大法官依然還是同樣的解讀,因為重點不在於是何種旗幟,而是美國這一國家根本所反映出的自由與包容的精神與意義。

而之後你所謂的也會做出同樣的解釋只是你的臆測性言詞,在之後你也說了只要砸毀屬於你自己的就不需要付任何責任?那麼我想請問!一個人殺死他自己的父母也是不需要付任何責任的?一個人砸毀屬於他自己的國家認定古蹟也是不需要付任何責任的嗎?或許在某些國家當中殺死自己的父母或是子女並不需要付任何責任,砸毀自己所居住的房子也不需要付任何責任!但是在中華民國不行!

  今天就算是具有歷史意義傳承的雕像,美國的大法官還是會做同樣的解讀,而認為這是應該被保障的言論(內容),但這並不表示他表言達言論的動作就不必負責,也就是說如果這個歷史意義傳承的雕像是公有的或其他人所有,那麼那個砸毀雕像的人必須負擔侵害國家物之所有權或他人物之所有權的責任,然而此非該人因為他所表達某些言論的內容而因此負責,而這就是所謂的雙軌理論,在釋字第 445 號也有出現。於是問題就來了,我今天燒毀或砸毀自己所有的旗幟與雕像有何不可!?今天砸毀的雕像是虛擬的何不可!?該表達言論的動作根本沒有侵害到任何人的權利。

  這段即彰顯了一個重要的原則:「雙軌理論」,針對言論自由的限制,從限制的對象可分為兩者,即針對言論內容的限制及非針對言論內容的限制。原則上前者言論的內容不受任何限制,除非它符合所謂的「明白立即性危險」,也就是一個言論與其所造成的損害依經驗法則通常要具有非常緊密的因果關係時,才可針對該言論進行限制,例如:假如你在一座人滿為患的劇院裡大聲謊稱失火了,很可能會造成一大群人驚慌失措,而使得許多人被活生生睬死於腳下,如果謊稱失火的言論依經驗法則非常有可能造成這樣的結果,那麼該言論就應該受到限制。後者則是指針對言論表達的方法或管道,例如言論表達的方法不可以侵害他人之權利,為了防止集會遊行嚴重礙阻社會秩序,所為的種種限制等,但針對言論表達的方法或管道的限制不能影響到言論的內容,甚至不能限制到宛如剝奪之情況。

你說中東的文化歷史和台灣不同完全不能相比較!那麼美國的法律和台灣也不相同又怎麼可以相比較?

  兩者根本不能混而一談,中東的文化歷史和台灣不同完全不能相比擬,不代表美國的法律和台灣就不行!

  美國大法官的解釋文所彰顯的正是憲法上的價值與精神,並與我國憲法的價值與精神相符。實際上在我國憲法解釋時,大法官經常會引用外國的學說與判例做為解釋文立論的基礎,像是釋字第 445 號:「對於在舉行集會、遊行以前,尚無明顯而立即危險之事實狀態,僅憑將來有發生之可能,即由主管機關以此作為集會、遊行准否之依據部分,與憲法保障集會自由之意旨不符,均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就援引了Holmes大法官對於言論自由的限制所創設「明白立即性危險原則」。而美國司法對於言論自由限制的法理與體系也經常被我國使用。

  我相信我於71 篇回覆中已經說得很清楚,而且又再重覆的說,所以我非常確信我應該要開始採取版規處理動作了!你就繼續不把別人的文章看仔細吧!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依據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二條:古蹟之指定,依下列基準為之:一、具歷史、文化、藝術價值;二、重要歷史事件或人物之關係;三、各時代表現地方營造技術流派特色者;四、具稀少性,不易再現者;五、具建築史上之意義,有再利用之價值及潛力者;六、具其他古蹟價值者。

  所以蔣介石的雕像是歷史古蹟嗎?全台的蔣介石的雕像是歷史古蹟嗎?我想依上述條件它應該不是,不過如果說它可能是公物,這倒就是了。還有,我管你是不是228受難者的家屬,你不去做,不代表別人就不能做,你只吃麵不吃飯,不代表別人就一定如此,真的非常莫名其妙到了極點的論述。

  另外,閃靈的行為屬於暴力行為嗎?你說得滿乾脆直接的!隨便給人套個大帽子!沒有任何論證!

  就算是挑撥二二八族群和政府之間的不信任,是揭開歷史的瘡疤拿我們的鮮血做文章的言論也受憲法之保障,請問法律有規定禁止這樣的言論嗎?當然你要用你自己的道德標準去評價它,那是你自己的想法,但不可擴及群體。

你自己舉的指定古蹟理由之一,二重要歷史事件或人物,請問你認為二二八事件不是一個重要的歷史事件?也就是他已經包含了這一點

所以你的意思是指我是二二八的家屬雖然代表了我身後上千位直接或是間接的親屬,卻不能夠代表一個群體,反之任何沒有關係的人才足以代表二二八家屬嗎?

這個是高志仁寫的

黑金屬(black metal)樂風的閃靈樂團,創作援引的二二八題材,反映的是黑金屬發源地北歐樂團慣常運用本土歷史和神話故事的在地音樂傳統,台灣青年直闖地獄欲取生死簿,是生命力昂揚的熱血奮鬥故事,是日新又新的強壯意志風行,然而就是有人只看到「發洩憤怒」、「賣老東西」。

他以我們所經歷過的事件作為題材但是當事人卻不能對此做出任何反應這是你的意思嗎?我並不記得二二八基金會或是我的親屬與我本人有對閃靈樂團授予代言權!

其次依照通訊傳撥法第五條 通訊傳播應維護人性尊嚴、尊重弱勢權益、促進多元文化均衡發展。

另外根據ncc的判例妨礙公序良俗還有大法官釋字第445號解釋文中所言為維持社會秩序及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屬立法自由形成之範圍,於表現自由之訴求不致有所侵害,也就是不侵害他人利益權益等原則下,才能與以許可,而閃靈樂團的舉動很明顯的違反上述所言

狠明顯的恐怖份子的砍頭行為是否會對你我造成所謂的明顯且立即性的危險?如果為否為何不能夠撥出且宣傳?這個問題我希望你使用前面所言大法官第445號解釋文來解釋,因為照你的解釋方式來看恐部分子的行為應不致對你我造成暴力的學習與執行,更不會對你我造成明白且立即性的危險,那麼為何不可以撥出呢?

但是事實上恐怖份子刑求人質的手段也很多,從簡單的毆打到激烈的打成蜂窩甚至分屍等等,位什麼不同組織的恐怖份子都不約而同的採用同樣的手段!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美國的大法官依然還是同樣的解讀,因為重點不在於是何種旗幟,而是美國這一國家根本所反映出的自由與包容的精神與意義。

  今天就算是具有歷史意義傳承的雕像,美國的大法官還是會做同樣的解讀,而認為這是應該被保障的言論(內容),但這並不表示他表言達言論的動作就不必負責,也就是說如果這個歷史意義傳承的雕像是公有的或其他人所有,那麼那個砸毀雕像的人必須負擔侵害國家物之所有權或他人物之所有權的責任,然而此非該人因為他所表達某些言論的內容而因此負責,而這就是所謂的雙軌理論,在釋字第 445 號也有出現。於是問題就來了,我今天燒毀或砸毀自己所有的旗幟與雕像有何不可!?今天砸毀的雕像是虛擬的何不可!?該表達言論的動作根本沒有侵害到任何人的權利。

  這段即彰顯了一個重要的原則:「雙軌理論」,針對言論自由的限制,從限制的對象可分為兩者,即針對言論內容的限制及非針對言論內容的限制。原則上前者言論的內容不受任何限制,除非它符合所謂的「明白立即性危險」,也就是一個言論與其所造成的損害依經驗法則通常要具有非常緊密的因果關係時,才可針對該言論進行限制,例如:假如你在一座人滿為患的劇院裡大聲謊稱失火了,很可能會造成一大群人驚慌失措,而使得許多人被活生生睬死於腳下,如果謊稱失火的言論依經驗法則非常有可能造成這樣的結果,那麼該言論就應該受到限制。後者則是指針對言論表達的方法或管道,例如言論表達的方法不可以侵害他人之權利,為了防止集會遊行嚴重礙阻社會秩序,所為的種種限制等,但針對言論表達的方法或管道的限制不能影響到言論的內容,甚至不能限制到宛如剝奪之情況。

  兩者根本不能混而一談,中東的文化歷史和台灣不同完全不能相比擬,不代表美國的法律和台灣就不行!

  美國大法官的解釋文所彰顯的正是憲法上的價值與精神,並與我國憲法的價值與精神相符。實際上在我國憲法解釋時,大法官經常會引用外國的學說與判例做為解釋文立論的基礎,像是釋字第 445 號:「對於在舉行集會、遊行以前,尚無明顯而立即危險之事實狀態,僅憑將來有發生之可能,即由主管機關以此作為集會、遊行准否之依據部分,與憲法保障集會自由之意旨不符,均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就援引了Holmes大法官對於言論自由的限制所創設「明白立即性危險原則」。而美國司法對於言論自由限制的法理與體系也經常被我國使用。

  我相信我於71 篇回覆中已經說得很清楚,而且又再重覆的說,所以我非常確信我應該要開始採取版規處理動作了!你就繼續不把別人的文章看仔細吧!

首先旗幟不代表古蹟雕像,你根本沒有看我的文章,在這樣下去我會舉報你濫用職權騷擾的,你完全沒辦法指出一個國家的旗幟也能夠代表一個國家的古蹟與歷史

我再次強調妳不能什麼東西都用雙軌原則呼弄!國旗與古蹟根本是兩個不同的東西也不能夠使用雙軌原則一筆帶過!

在者我們是中華民國在中華民國的土地上面!美國大法官的解釋文是不管用的,其次你也不能夠明確指出美國大法官也能夠做出同樣的解釋!

精神是你在乎弄得,中東的歷史自千年以前就與我國有文化交流,你怎麼能夠指出一個已經交流上千年的文化沒有相關但是一個佈道兩百年的精神卻有絕對的關係!

再跟你講這個也沒用,請你拿出中華民國判例採用美國大法官解釋文進行判決的,內容必須明確指出本案依照美國大法官解釋文做出如何判決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1.  

  一個連法律都沒有學好(或者根本不懂)的人居然能瞎扯一堆東西......一看就知道連雙軌理論都不懂,好像根本沒有把別人的文看個仔細。而且人家也說了大法官的解釋文也援引一大堆美國對於言論自由的處理的法律原則,大法官的解釋文有拘束並統一全國法律適用與解釋上的效果,也就是說我國所有法院務必要依照大法官的解釋文去下判決,否則就是違憲違法的判決,既然大法官的解釋文援引一大堆美國對於言論自由的處理的法律原則,法院也務必要依照大法官的解釋文去下判決。另外,我目前提的這些從外國引進的法律原則早就已經成為我國法律的一部份,那怎麼會發生從外國引進也成為我國法律的一部份的法律原則會在台灣不能適用也不能比較的問題呢!?

  美國大法官的解釋文是不管用的,對我國法院沒有拘束力,這我承認,但又如何?這裡又不是法院,我也不是法官,在討論上法理總可以引吧!憲法的價值與精神總可以引吧!不然大法官閒著沒事引一大堆外國的法律原則幹什麼?我國那些法律學者引一大堆外國的法律原則幹什麼?為什麼會這樣,原因很簡單,因為我國的法律根本就是外來的,講難聽點就是東抄西抄外加劈腿抄來的,所以我國不時會引一些外國的法律原則,甚至從外國的判例中推導出法律原則,最後將之化成我國的法律或成為輔助的法理來適用。

  再說,我目的所說的法律原則早就已經成為我國法律的一部份,所以就算我引了一大堆美國對於言論案件的判決,只要彼此用的法律原則相同,甚至在運用那些法律原則時有出現較好的模範,或者從相同法律原則體系中延伸出新的原則,而這些模範與新原則,在討論的過程本來就可以相互比較,畢竟我國與美國對於言論自由規範的法律體系極相類似,甚至使用相同法律原則時所出現的模範的判例,縱使是外國的判決,也可以拿來做為部份論述的依據,這又有何不可了?

2.

  很明顯的恐怖份子的砍頭行為是否會對你我造成所謂的明顯且立即性的危險?拜託,你看那個被砍頭的人會不會有明顯且立即性的危險,甚至危險也已經化成實際的損害,連明顯且立即性的危險原則也搞不清楚,居然還能如此大作文章!真是莫名其妙到了極致!

3.

  他以我們所經歷過的事件作為題材但是當事人卻不能對此做出任何反應這是你的意思嗎?從這段話就知道你根本沒有掌握到言論自由的經價值體系與精神,你當然可以做出任何反應,但你不能對閃靈的言論進行限制與剝奪。

  還有,我回頭看你幾篇回覆,像是72篇,簡直是史無前例的莫名其妙!完全沒有仔細思考,人和物能相比擬!

4.

  最後,關於那個代言權問題,我就很抱歉啦!我對基於代言權所延伸的法律關係不甚了解,不過我非常確信你的論述一定非常有問題,因為如果是這樣的話,那我國的藝術創作的發展一定會遭受莫大之阻礙,每次創作宣揚理念還要徵求某人付予代言權.......,怎麼想都不符常理!

5.

首先旗幟不代表古蹟雕像,你根本沒有看我的文章,在這樣下去我會舉報你濫用職權騷擾的,你完全沒辦法指出一個國家的旗幟也能夠代表一個國家的古蹟與歷史

我再次強調妳不能什麼東西都用雙軌原則呼弄!國旗與古蹟根本是兩個不同的東西也不能夠使用雙軌原則一筆帶過!

  於71篇回覆:

  這段即彰顯了一個重要的原則:「雙軌理論」,針對言論自由的限制,從限制的對象可分為兩者,即針對言論內容的限制及非針對言論內容的限制。原則上前者言論的內容不受任何限制,除非它符合所謂的「明白立即性危險」,也就是一個言論與其所造成的損害依經驗法則通常要具有非常緊密的因果關係時,才可針對該言論進行限制,例如:假如你在一座人滿為患的劇院裡大聲謊稱失火了,很可能會造成一大群人驚慌失措,而使得許多人被活生生睬死於腳下,如果謊稱失火的言論依經驗法則非常有可能造成這樣的結果,那麼該言論就應該受到限制。後者則是指針對言論表達的方法或管道,例如言論表達的方法不可以侵害他人之權利,為了防止集會遊行嚴重礙阻社會秩序,所為的種種限制等,但針對言論表達的方法或管道的限制不能影響到言論的內容,甚至不能限制到宛如剝奪之情況。

  今天就算是具有歷史意義傳承的雕像,美國的大法官還是會做同樣的解讀,而認為這是應該被保障的言論(內容),但這並不表示他表言達言論的動作就不必負責,也就是說如果這個歷史意義傳承的雕像是公有的或其他人所有,那麼那個砸毀雕像的人必須負擔侵害國家物之所有權或他人物之所有權的責任,然而此非該人因為他所表達某些言論的內容而因此負責,而這就是所謂的雙軌理論,在釋字第 445 號也有出現。於是問題就來了,我今天燒毀或砸毀自己所有的旗幟與雕像有何不可!?今天砸毀的雕像是虛擬的何不可!?該表達言論的動作根本沒有侵害到任何人的權利。

  夠清楚了吧!

6.

另外根據ncc的判例妨礙公序良俗還有大法官釋字第445號解釋文中所言為維持社會秩序及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屬立法自由形成之範圍,於表現自由之訴求不致有所侵害,也就是不侵害他人利益權益等原則下,才能與以許可,而閃靈樂團的舉動很明顯的違反上述所言

  千萬不要少看這三個字,這三字所彰顯的就是非常重要到不行的比例原則!基本上,目前我國實務包括大法官幾乎認為,關於言論案件除它明顯違反法律或符合明顯且立即性危險才可對之限制外,幾乎交由社會言論自由市場自行評價與決定,法律不予介入,否則即違反比例原則。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他以我們所經歷過的事件作為題材但是當事人卻不能對此做出任何反應這是你的意思嗎?我並不記得二二八基金會或是我的親屬與我本人有對閃靈樂團授予代言權!

其次依照通訊傳撥法第五條 通訊傳播應維護人性尊嚴、尊重弱勢權益、促進多元文化均衡發展。

另外根據ncc的判例妨礙公序良俗還有大法官釋字第445號解釋文中所言為維持社會秩序及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屬立法自由形成之範圍,於表現自由之訴求不致有所侵害,也就是不侵害他人利益權益等原則下,才能與以許可,而閃靈樂團的舉動很明顯的違反上述所言

1.代表說此段歷史是被你或者228基金會買斷~ 好像是說撰寫此段的出版社也需要228基金會或者你的授權才行~ 每個人都有對此段歷史有發表言論的自由 你可以去反對別人的言論 但是你不能阻止它的言論自由 每個人對228都可以有言論自由 不管用任何形式

言論 歌曲 影片 都受到保護

2.閃靈樂團(Chthontic)在鬼縛此MV中 斷頭此段看不出哪裡侵犯他人利益權益

只不過頭不見罷了 這跟youtube上一堆被惡搞的政客有何不同 我也可以把我不喜歡的政客照片頭剪掉

而且我沒有看到斷頭這段的動作 卻只看到頭掉在地上 請問這有妨礙公序善良嗎

那是不是電視上所看到的打架或過於血腥畫面卻經過特殊處理(動作被砍掉 只有前後的畫面)也妨礙公序善良?

3.這根本沒有侵害他人利益權益 只有某黨派 因為這件事而反對

但是它們也不代表蔣先生 而且蔣友柏也對此事情給予尊重 沒有再追究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1.代表說此段歷史是被你或者228基金會買斷~ 好像是說撰寫此段的出版社也需要228基金會或者你的授權才行~ 每個人都有對此段歷史有發表言論的自由 你可以去反對別人的言論 但是你不能阻止它的言論自由 每個人對228都可以有言論自由 不管用任何形式

言論 歌曲 影片 都受到保護

2.閃靈樂團(Chthontic)在鬼縛此MV中 斷頭此段看不出哪裡侵犯他人利益權益

只不過頭不見罷了 這跟youtube上一堆被惡搞的政客有何不同 我也可以把我不喜歡的政客照片頭剪掉

而且我沒有看到斷頭這段的動作 卻只看到頭掉在地上 請問這有妨礙公序善良嗎

那是不是電視上所看到的打架或過於血腥畫面卻經過特殊處理(動作被砍掉 只有前後的畫面)也妨礙公序善良?

3.這根本沒有侵害他人利益權益 只有某黨派 因為這件事而反對

但是它們也不代表蔣先生 而且蔣友柏也對此事情給予尊重 沒有再追究

1.並不是買斷,而是多數並非與該段歷史相關的人,並不能代表我們,多數的人並不用整天擔心受怕直到進棺材才會放心,妳們完全沒辦法體會我們所必須要去體會的事情,任何人都可以對某一段歷史做出評價,但是其行為太過份引起當事人的家屬反彈的時候,是不是應該停下來看一看位什麼我們會反彈?別忘了妳們獎的這段事情真正有關係的是我們呢,你或許不知道領二二八基金會獎學金還要寫一篇文章對該事件進行闡述

畫面過於血腥並沒有處理,違反公序善良

3.他不用228來做幌子我們連理都不想理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請登入後來留意見

在登入之後,您才能留意見



立即登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