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聊專區2】止謗莫如無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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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漫畫,畫法律

只有大概看過一下網誌上的簡介

不知道對法律初學者(?)進入法律世界會不會有幫助?(H)

有一點想買,還有其他的書也想買,但我還要存補習費T_T

然後我有點好奇為什麼壽司要轉來轉去

可能有一點吧

如果是我的話,在書店翻翻,翻一小時就好了。

不過說真的,法律沒啥像科普書之類的東西,應該可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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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隻猴子(我真的不知道他叫啥= =)不只畫法律呵

還有漫畫版的政治 經濟之類的(今天書局看到)

我只知道他叫輔大猴

原來他還有涉獵這麼多啊0_o一直以為他是個普通的(?)部落客圖文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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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到猴子........

我比較喜歡看蘇花猴的網誌,裡面都是寫花猴與她的阿宅老公的旅遊與生活趣事,真的很好看,大推

輔大猴沒聽過,孫悟空的師妹悟空妹不知道有沒有比他厲害?至少悟空妹會取經,天下無不是的猴子

九把刀的網誌我沒興趣,不想看

朱學恆的網誌都是什麼支持豬血糕、廢死的內容,好像和尚在念經

又不是許純美在學猴,煩死了,不想看

人生如猴,猴如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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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到猴子........

我比較喜歡看蘇花猴的網誌,裡面都是寫花猴與她的阿宅老公的旅遊與生活趣事,真的很好看,大推

輔大猴沒聽過,孫悟空的師妹悟空妹不知道有沒有比他厲害?至少悟空妹會取經,天下無不是的猴子

九把刀的網誌我沒興趣,不想看

朱學恆的網誌都是什麼支持豬血糕、廢死的內容,好像和尚在念經

又不是許純美在學猴,煩死了,不想看

人生如猴,猴如人生

......

說到猴子我大概只會想到吱吱(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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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了 有什麼好的法律書籍 網站歡迎推薦

還有,聲明一下,我會放廢死網站和我支不支持廢死沒關係

如果版友有推薦做的不錯的反廢死網站我造樣會放上去

但是我之前為了平衡推薦,找半天只能找到沒啥架構的反廢死網站

有個反廢死的無名blog之前還上過新聞,現在根本倒站、不然就是一堆爛罵

爛成這樣要我怎放= =

有些網站可能會有營利團體打廣告

但是法律資訊本來大多都是要錢的

(不然律師靠什麼吃飯...除非完全是補習班的我才不放,但坦白說xx補習班的資源真的做的不錯= =...)

而且我想版友現階段也沒錢花錢請律師

應該不會有幫忙打到廣告的嫌疑,如果有覺得不妥請跟我反應

不然如果有推荐的法律網站

只有有豐富的訊息,對版友有幫助,我都會放上去,大家也可以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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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vampirex () 看板 LAW

標題 [情報][新聞] 警員性侵女童案 傻眼 最高院要求查明 興奮程度和大小

時間 Fri Feb 18 23:32:53 2011

───────────────────────────────────────

剛看到新聞,預見會引起討論,先檢索判決附在文後以便各位討論....

---

警員性侵女童案 傻眼 最高院要求查明 興奮程度和大小…

中時 2011/02/18 03:04

郭良傑/台北報導

中國時報【郭良傑/台北報導】

花蓮一名吳姓警員被控性侵十三歲女童,一審到更一審均判有罪

,因女童處女膜未破,最高法院日前發回更審,要求查明吳某性

侵時的「興奮程度」及「陰莖大小」,引起法官論壇內一陣譁然

。基層法官認為最高法院太過爭論細節,難怪外界批法官「食古

不化」、「恐龍法官」,與現實脫節太遠。

這件最高法院在今年一月發回的判決,在法官論壇內引起熱烈討

論,有法官直批「這是開年後最大的一個笑話」,最高法院要二

審重查處女膜破裂與否及被告「陰莖大小」、「興奮程度」的互

相關係,基層法官認為簡直是小題大作,沒有考慮到被害人的感

受。

性侵案發生在九十四年間,吳姓警員巡邏發現女童與男友逗留,

利用警察身分脅迫女童若不跟他走,將把她結交男友的事告訴父

母,開著警用吉普車將女童載往海邊,要求發生性關係,進而性

侵得逞。

------------------------------------------------------------------------------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年度台上字第三四二號

上 訴 人 ○○○

選任辯護人 籃健銘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中華

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二日第二審更審判決(九十八年度上更(

一)字第二六號,起訴案號: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

度偵字第二七八一、三○○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理 由

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原係○○縣警察局○○分局○○

派出所警員,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四日十一時許,身著警察制服

,駕駛00─0000號警用吉普車至同縣○○鄉○○國小附近執行排

解民眾糾紛勤務後,即將上開吉普車停放在○○國小後方,進入

○○國小校園內,適有未滿十四歲之A女(姓名、年籍均詳卷,

警卷代號0000─0000)與其男友朱○○(其名詳卷)於當日國中

返校日結束後至該處,上訴人見A女年少可欺,並無可疑有犯罪

行為之跡證,即假借其身為警員之職務上機會,上前盤問渠等姓

名、年籍、住址、就讀學校及是否為男女朋友等問題後,藉故先

令朱○○至○○國小大門口等候,隨後上訴人於詢問A女後,知

悉朱○○為其男友及A女家人強烈反對其於國中階段結交男友之

事,即要求A女與其同行,並威脅A女若不應允,要將結交男友

之事告知其父母,致A女害怕交男友之事若為父母親得悉將遭責

罵及嚴懲,而勉強答應。上訴人乃令A女先至○○國小大門,向

朱○○佯稱上訴人要以警用吉普車載其返家,朱○○遂先行離去

。嗣上訴人即駕駛該警用吉普車搭載A女至○○鄉某處海邊,行

進間囑A女跨換至右前座後,復要求A女須答應與之發生性關係

,經A女拒絕,上訴人即以要立刻載其返家,並將交男友之事告

知其父母等語再度相脅,致A女心生畏懼而沈默不語,上訴人乘

機要求撫摸A女,A女因受前開脅迫而害怕下,不得已點頭應允

,上訴人隨即脫下A女及己身褲子後,自駕駛座移至A女所坐之

右前座,違反A女之意願,將其性器官插入A女之陰道內而為強

制性交得逞,嗣因A女喊痛,始行停止,並將A女載回○○國小

旁之○○公園等候公車,再逕自駕車離去等情。因而撤銷第一審

之判決,改判仍論處上訴人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對於十四

歲以下之女子,以脅迫之方法而為性交罪刑,固非無見。

惟查:(一)、被害人所述被害之經過及告訴人之告訴事實,須

無瑕疵可指,而就其他方面之調查復與事實相符,始足據為判決

之基礎,亦即被害人或告訴人之指述,應有補強性法則之適用(

本院三十二年上字第六五七號、五十二年台上字第一三○○號、

六十一年台上字第三○九九號判例意旨參照)。原判決認上訴人

在警用吉普車右前座上,以其性器官插入A女陰道內強制性交得

逞,理由中並採A女指述:插入時間約有十秒左右,並有抽動的

動作等語(見原判決第五頁第十至十一行、第十頁第六至十行)

,為其所憑之依據。但A女經○○醫院檢驗結果,其處女膜並無

破裂,陰部亦無任何新生傷口(見原判決第九頁第八至九行、第

十一頁第二十行)。是原判決認上訴人有強制性交犯行,自係以

A女之陳述為唯一論據。然A女在第一次警詢就其遭上訴人強制

性交之過程,係稱:「後來那個警察就叫我坐到右前座然後躺下

,他(上訴人,下同)繞過車子走到我的位置,然後動手脫下我

的褲子,他也自己脫下褲子,後來他就將其生殖器插入我生殖器

內」(見警卷第七頁),嗣在第二次警詢時則稱:「車子停在產

業道路上,我可以看見海面,也聽得到海浪聲,他要求我到右前

座,我就直接往前跨到右前座,……後來他由駕駛座位置直接橫

跨我身上去把我坐位的椅子往後調至比較平的情形,然後他在車

內直接跨到我所坐的位置上,然後他脫下我的褲子,他也脫下他

的褲子到腳底位置,他面對我然後他將生殖器插入我性器內」各

等語(見警卷第十二頁)。其就上訴人如何在上開警用吉普車右

前座上對其強制性交之陳述,前後未盡相符,已有明顯瑕疵可指

;且本件除A女之指述外,究有何具體事證可資補強,而達於通

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並得確信A女之陳述確與事實相符之

程度?原審亦未進一步究明,僅以上訴人否認犯罪所持之辯解俱

屬卸責之言,即遽採A女所述猶待辨明之說詞,作為判決之論據

,自嫌速斷。(二)、法務部法醫研究所(下稱法醫研究所)醫

鑑字第一二八三號法醫文書審查鑑定書記載:「若十三歲多未有

性經驗之女性,初次性交,於男性陰莖插入時因有疼痛,似為必

然之恐懼感及初次性行為之敏感性,故在隨即停止,似無強烈陰

莖與處女膜接觸之機械摩擦或擦撞下,可推定處女膜確可能無破

損。若有插入數秒,並有抽動行為,仍應考量男性之陰莖之大小

、興奮程度,若在常態下,自主性之性行為,再若女性有性行為

經驗,處女膜破裂產生傷口之機率較低,而非自主性(非自願性

)之性行為致處女膜破裂之機率較高。」原判決雖依A女在偵查

中及第一審之證述,以上訴人行為時將性器官與A女性器官為接

合之動作,因時間不長,動作不大,性交過程平和,故A女處女

膜未有強烈摩擦而未生破裂結果,認與上開鑑定意見尚屬無悖

見原判決第九頁第九行至次頁第十七行)。惟法醫研究所就十三

歲多女子初次性行為是否必致其處女膜破裂之意見,除出自該女

子自主意願與否之考量外,兼及「男性之陰莖之大小、興奮程度

」等因素,始得綜合據為前揭之判斷。上訴人始終否認有對A女

性交,原判決既謂上訴人係以性器官插入A女陰道抽動,時間約

十秒,即令A女係因受脅迫,心生畏懼下任由上訴人對之性交,

而未為任何之抗拒,然上訴人「陰莖之大小」及行為時之「興奮

程度」各係為何?是否於插入A女陰道內抽動十秒後,A女處女

膜猶有可能未致破裂或其陰道亦無何新生傷口可能?原判決並未

進一步敘明,即援引前揭鑑定意見資為A女指述為可採信之論斷

,理由尚有未備。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非無理由,因原判

決上述之違背法令,影響於事實之確定,本院無可據以自為裁判

,仍應將原判決撤銷,發回原審法院更為審判。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一 月 二十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謝 俊 雄

法官 陳 世 雄

法官 魏 新 和

法官 徐 文 亮

法官 吳 信 銘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一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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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16.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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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有一點吧

如果是我的話,在書店翻翻,翻一小時就好了。

不過說真的,法律沒啥像科普書之類的東西,應該可以看看。

內政部有出過

給我一點時間讓我找,不少本的樣子

似乎有一本叫做"水晶玫瑰"

寫作方式是舉出一個個故事,故事結束後由一個法律小神童跟主人翁討論故事的人物遇到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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