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UST 10 發表於 April 5, 2011 檢舉 Share 發表於 April 5, 2011 我喜歡純潔的小孩子氣息主要是因為我覺得你不遺餘力在打白玫瑰跟勵馨可能有內幕。:D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victor2923 10 發表於 April 5, 2011 檢舉 Share 發表於 April 5, 2011 (已編輯) 主要是因為我覺得你不遺餘力在打白玫瑰跟勵馨可能有內幕。:D內幕就是其實林北是薩德侯爵II要在台灣創造一個專屬於林北的索多瑪天堂!不過薩德的那本書其實也不怎麼好看就是了... 此內容已被編輯, April 5, 2011 ,由 victor2923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victor2923 10 發表於 April 5, 2011 檢舉 Share 發表於 April 5, 2011 主要是因為我覺得你不遺餘力在打白玫瑰跟勵馨可能有內幕。:D不過小梅你是認真的嗎一_一狠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victor2923 10 發表於 April 5, 2011 檢舉 Share 發表於 April 5, 2011 主要是因為我覺得你不遺餘力在打白玫瑰跟勵馨可能有內幕。:D不過小梅你是認真的嗎一_一狠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trausing 11 發表於 April 8, 2011 作者 檢舉 Share 發表於 April 8, 2011 只要管理員與霸凌者沒有裙帶關係我想收起來並沒有什麼影響。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ulinta 10 發表於 April 8, 2011 檢舉 Share 發表於 April 8, 2011 只要管理員與霸凌者沒有裙帶關係我想收起來並沒有什麼影響。雖然沒錯啦...不過收的理由...嗯...啊...呃...新年快樂(?)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mimi Jeremy 10 發表於 May 17, 2011 檢舉 Share 發表於 May 17, 2011 (已編輯) 我想話乾脆直接在這裡公開講最好,是對法律版主 trausing 講的我剛剛講說法律版主的事全為真實,那些話就是法律版主在MSN上跟我講的,證據確鑿,我不怕你來告我另外提醒法律版主,不要告民事,因為告民事的話偵查比較不完全,罪也比較輕建議你告刑事,除了罪比較重,告刑事的話就必須由檢察官徹底翻箱倒櫃搜查了你把MSN上的對話紀錄刪掉也沒用,要曉得,對話紀錄我這裡也有若是我沒儲存,我會請工程師進行還原,把當初一切的對話紀錄還原出來並且我會向深藍申請還原我說的那段話,兩相對照,就知道我說的是否為真我說的那段話大意如下~法律版主 trausing 在深藍論壇上裝的正義凜然,私底下卻到處想辦法把罵他的人告到地檢署,並且說十幾位被告者的求償金加起來就夠他去繳補習費了,法律頓時變成他個人的生財工具法律版主要告我毀謗,儘管來,Jeremy 等你:)我說的完全屬實,我沒作虧心事,不怕你來告我:)順便告訴你,我已經在台灣工作了,查IP就是我家的地址,是固定IP,一查就知道我沒作虧心事,我完全不會逃,人也不會離開台灣,我等你來告我會很有耐心的等你的法院傳票,我本人也一定會出庭,把證據完全公開你不是最喜歡拿法律說事,最喜歡告人嗎?我就讓你踢一次比鐵板還硬的鋼板試試看Jeremy敢作敢當,說話算數,我等你 此內容已被編輯, May 17, 2011 ,由 mimi Jeremy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mimi Jeremy 10 發表於 May 29, 2011 檢舉 Share 發表於 May 29, 2011 (已編輯) . 此內容已被編輯, May 31, 2011 ,由 mimi Jeremy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trausing 11 發表於 May 30, 2011 作者 檢舉 Share 發表於 May 30, 2011 (已編輯) 我想我已經給過您多次反省機會,並且有高達四個多月的觀察期既然您最後仍選擇訴訟,如此希望我提出告訴我自然也莫可奈何以被告 gugu 為例,大概是報案後3~5個月會收到警局通知要去做筆錄做完筆錄後大概經過3~4個月,會開偵查庭,大概開兩到三次而已。接下來起訴後丟到法院去會怎樣我就不知道了。當然,若是能夠回復名譽我是很有和解意願的我也不是很稀罕您的道歉,只希望您能回復本人名譽、還我清白道歉、刪除文章在我看來都不是好的做法。但畢竟有人會說要求和解金是以訴訟斂財在被告想不出回復名譽的方法之下,實務上是以金錢作為賠償故我只好等被告刑事被判刑之後,再附帶請求民事賠償精神慰撫金否則要求一點點的和解金也會到處有人到處說閒話、搬弄是非這樣且附帶請求民事賠償的好處則是我可以免繳交裁判費三千元。至於您自稱ip在於日本另一個帳號偵查期間我不清楚會不會拖到一兩年就是了既然您希望藉訴訟來還您的清白,我自然是尊重您的意願。 此內容已被編輯, May 30, 2011 ,由 trausing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mimi Jeremy 10 發表於 May 30, 2011 檢舉 Share 發表於 May 30, 2011 (已編輯) . 此內容已被編輯, May 31, 2011 ,由 mimi Jeremy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trausing 11 發表於 May 31, 2011 作者 檢舉 Share 發表於 May 31, 2011 觀察其是指您從一開始詆毀我名譽後,數月來的觀察期原本想說曾經與您"交談過",所以想說算了。未料經我在三勸阻,您仍持續詆毀本人名譽,故我不得不直接提出告訴。至於我的訴訟內容,我想我並沒有跟你熟到哪去因此也沒必要跟你透露我實際上發生了什麼事情。某事件之前,我幾乎每個月能在深藍交到10個好朋友但自從某事件後,由於某些人不斷造謠 詆毀 侮辱本人現在於深藍的好友幾乎一個月只有一位 不知情者都被造謠者所挑撥回覆到怎樣的狀況算回覆名譽,由我自身感覺為準至於這些狀況是誰造成的,我也沒興趣一一去追究站在被害者的立場,你們得負連帶賠償責任。以被告 gugu為例,我認為他得對因他的言論所誤解我的人,一一澄清事實真相,還我清白。例如他散佈於100人,這一百人又散佈於10個人=>得負責向1000人離清真相。總之我的和解條件僅為回覆名譽,不能回復名譽法律上是以金錢作為補償但既然你認為這算是以訴訟斂財,那只好請您大筆一輝 發揮創意,自行想像和解的方法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mimi Jeremy 10 發表於 May 31, 2011 檢舉 Share 發表於 May 31, 2011 (已編輯) . 此內容已被編輯, May 31, 2011 ,由 mimi Jeremy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trausing 11 發表於 May 31, 2011 作者 檢舉 Share 發表於 May 31, 2011 (已編輯) 所以你主要是針對我講你的這一點來提告?那告我的罪名是什麼?我很想知道我幹麻跟被告講我告他什麼罪名讓他早點想辦法脫罪呀...您一年下來自己發表了哪些言論,如果自己也不清楚我也無可奈何。此外,我個人不太希望這個版變成解決私人恩怨的地方但畢竟我也不能過度限制他人言論自由會員有法律問題我多少還是得回答一下。 此內容已被編輯, May 31, 2011 ,由 trausing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mimi Jeremy 10 發表於 May 31, 2011 檢舉 Share 發表於 May 31, 2011 (已編輯) .好好好,我會乖一點,我以後都不講了,這樣總行了吧! 此內容已被編輯, May 31, 2011 ,由 mimi Jeremy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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