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ausing 11 發表於 February 5, 2011 作者 檢舉 Share 發表於 February 5, 2011 (已編輯) 用漫畫,畫法律只有大概看過一下網誌上的簡介不知道對法律初學者(?)進入法律世界會不會有幫助?(H)有一點想買,還有其他的書也想買,但我還要存補習費T_T然後我有點好奇為什麼壽司要轉來轉去可能有一點吧如果是我的話,在書店翻翻,翻一小時就好了。不過說真的,法律沒啥像科普書之類的東西,應該可以看看。 此內容已被編輯, February 5, 2011 ,由 trausing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blackxray 10 發表於 February 6, 2011 檢舉 Share 發表於 February 6, 2011 那隻猴子(我真的不知道他叫啥= =)不只畫法律呵還有漫畫版的政治 經濟之類的(今天書局看到)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ulinta 10 發表於 February 6, 2011 檢舉 Share 發表於 February 6, 2011 那隻猴子(我真的不知道他叫啥= =)不只畫法律呵還有漫畫版的政治 經濟之類的(今天書局看到)我只知道他叫輔大猴原來他還有涉獵這麼多啊0_o一直以為他是個普通的(?)部落客圖文作家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trausing 11 發表於 February 6, 2011 作者 檢舉 Share 發表於 February 6, 2011 我只知道他叫輔大猴原來他還有涉獵這麼多啊0_o一直以為他是個普通的(?)部落客圖文作家輔大猴不是某正妹嗎@@?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ulinta 10 發表於 February 6, 2011 檢舉 Share 發表於 February 6, 2011 輔大猴不是某正妹嗎@@?同名?@_@書上的繪者名稱是寫輔大猴沒錯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風雲白爛 10 發表於 February 8, 2011 檢舉 Share 發表於 February 8, 2011 我只知道他叫輔大猴原來他還有涉獵這麼多啊0_o一直以為他是個普通的(?)部落客圖文作家不過就是插圖給輔大猴畫而已......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ulinta 10 發表於 February 8, 2011 檢舉 Share 發表於 February 8, 2011 不過就是插圖給輔大猴畫而已..........好像也是XDDDDDD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Morris 10 發表於 February 8, 2011 檢舉 Share 發表於 February 8, 2011 (已編輯) 說到猴子........我比較喜歡看蘇花猴的網誌,裡面都是寫花猴與她的阿宅老公的旅遊與生活趣事,真的很好看,大推輔大猴沒聽過,孫悟空的師妹悟空妹不知道有沒有比他厲害?至少悟空妹會取經,天下無不是的猴子九把刀的網誌我沒興趣,不想看朱學恆的網誌都是什麼支持豬血糕、廢死的內容,好像和尚在念經又不是許純美在學猴,煩死了,不想看人生如猴,猴如人生 此內容已被編輯, February 8, 2011 ,由 Morris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風雲白爛 10 發表於 February 8, 2011 檢舉 Share 發表於 February 8, 2011 說到猴子........我比較喜歡看蘇花猴的網誌,裡面都是寫花猴與她的阿宅老公的旅遊與生活趣事,真的很好看,大推輔大猴沒聽過,孫悟空的師妹悟空妹不知道有沒有比他厲害?至少悟空妹會取經,天下無不是的猴子九把刀的網誌我沒興趣,不想看朱學恆的網誌都是什麼支持豬血糕、廢死的內容,好像和尚在念經又不是許純美在學猴,煩死了,不想看人生如猴,猴如人生......說到猴子我大概只會想到吱吱(H)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hide1213xj 11 發表於 February 8, 2011 檢舉 Share 發表於 February 8, 2011 輔大猴不是某正妹嗎@@?輔大猴是男的好像是輔大數學系的樣子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trausing 11 發表於 February 8, 2011 作者 檢舉 Share 發表於 February 8, 2011 輔大猴是男的好像是輔大數學系的樣子不買了:p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Morris 10 發表於 February 14, 2011 檢舉 Share 發表於 February 14, 2011 (已編輯) 我喜歡這首歌"you give me something"James Morrison 演唱[YT] [/YT] 此內容已被編輯, February 14, 2011 ,由 Morris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trausing 11 發表於 February 18, 2011 作者 檢舉 Share 發表於 February 18, 2011 (已編輯) 對了 有什麼好的法律書籍 網站歡迎推薦還有,聲明一下,我會放廢死網站和我支不支持廢死沒關係如果版友有推薦做的不錯的反廢死網站我造樣會放上去但是我之前為了平衡推薦,找半天只能找到沒啥架構的反廢死網站有個反廢死的無名blog之前還上過新聞,現在根本倒站、不然就是一堆爛罵爛成這樣要我怎放= =有些網站可能會有營利團體打廣告但是法律資訊本來大多都是要錢的(不然律師靠什麼吃飯...除非完全是補習班的我才不放,但坦白說xx補習班的資源真的做的不錯= =...)而且我想版友現階段也沒錢花錢請律師應該不會有幫忙打到廣告的嫌疑,如果有覺得不妥請跟我反應不然如果有推荐的法律網站只有有豐富的訊息,對版友有幫助,我都會放上去,大家也可以推薦。 此內容已被編輯, February 18, 2011 ,由 trausing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trausing 11 發表於 February 18, 2011 作者 檢舉 Share 發表於 February 18, 2011 (已編輯) 作者 vampirex () 看板 LAW 標題 [情報][新聞] 警員性侵女童案 傻眼 最高院要求查明 興奮程度和大小 時間 Fri Feb 18 23:32:53 2011───────────────────────────────────────剛看到新聞,預見會引起討論,先檢索判決附在文後以便各位討論....---警員性侵女童案 傻眼 最高院要求查明 興奮程度和大小…中時 2011/02/18 03:04郭良傑/台北報導中國時報【郭良傑/台北報導】花蓮一名吳姓警員被控性侵十三歲女童,一審到更一審均判有罪,因女童處女膜未破,最高法院日前發回更審,要求查明吳某性侵時的「興奮程度」及「陰莖大小」,引起法官論壇內一陣譁然。基層法官認為最高法院太過爭論細節,難怪外界批法官「食古不化」、「恐龍法官」,與現實脫節太遠。這件最高法院在今年一月發回的判決,在法官論壇內引起熱烈討論,有法官直批「這是開年後最大的一個笑話」,最高法院要二審重查處女膜破裂與否及被告「陰莖大小」、「興奮程度」的互相關係,基層法官認為簡直是小題大作,沒有考慮到被害人的感受。性侵案發生在九十四年間,吳姓警員巡邏發現女童與男友逗留,利用警察身分脅迫女童若不跟他走,將把她結交男友的事告訴父母,開著警用吉普車將女童載往海邊,要求發生性關係,進而性侵得逞。------------------------------------------------------------------------------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年度台上字第三四二號上 訴 人 ○○○選任辯護人 籃健銘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二日第二審更審判決(九十八年度上更(一)字第二六號,起訴案號: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二七八一、三○○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理 由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原係○○縣警察局○○分局○○派出所警員,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四日十一時許,身著警察制服,駕駛00─0000號警用吉普車至同縣○○鄉○○國小附近執行排解民眾糾紛勤務後,即將上開吉普車停放在○○國小後方,進入○○國小校園內,適有未滿十四歲之A女(姓名、年籍均詳卷,警卷代號0000─0000)與其男友朱○○(其名詳卷)於當日國中返校日結束後至該處,上訴人見A女年少可欺,並無可疑有犯罪行為之跡證,即假借其身為警員之職務上機會,上前盤問渠等姓名、年籍、住址、就讀學校及是否為男女朋友等問題後,藉故先令朱○○至○○國小大門口等候,隨後上訴人於詢問A女後,知悉朱○○為其男友及A女家人強烈反對其於國中階段結交男友之事,即要求A女與其同行,並威脅A女若不應允,要將結交男友之事告知其父母,致A女害怕交男友之事若為父母親得悉將遭責罵及嚴懲,而勉強答應。上訴人乃令A女先至○○國小大門,向朱○○佯稱上訴人要以警用吉普車載其返家,朱○○遂先行離去。嗣上訴人即駕駛該警用吉普車搭載A女至○○鄉某處海邊,行進間囑A女跨換至右前座後,復要求A女須答應與之發生性關係,經A女拒絕,上訴人即以要立刻載其返家,並將交男友之事告知其父母等語再度相脅,致A女心生畏懼而沈默不語,上訴人乘機要求撫摸A女,A女因受前開脅迫而害怕下,不得已點頭應允,上訴人隨即脫下A女及己身褲子後,自駕駛座移至A女所坐之右前座,違反A女之意願,將其性器官插入A女之陰道內而為強制性交得逞,嗣因A女喊痛,始行停止,並將A女載回○○國小旁之○○公園等候公車,再逕自駕車離去等情。因而撤銷第一審之判決,改判仍論處上訴人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對於十四歲以下之女子,以脅迫之方法而為性交罪刑,固非無見。惟查:(一)、被害人所述被害之經過及告訴人之告訴事實,須無瑕疵可指,而就其他方面之調查復與事實相符,始足據為判決之基礎,亦即被害人或告訴人之指述,應有補強性法則之適用(本院三十二年上字第六五七號、五十二年台上字第一三○○號、六十一年台上字第三○九九號判例意旨參照)。原判決認上訴人在警用吉普車右前座上,以其性器官插入A女陰道內強制性交得逞,理由中並採A女指述:插入時間約有十秒左右,並有抽動的動作等語(見原判決第五頁第十至十一行、第十頁第六至十行),為其所憑之依據。但A女經○○醫院檢驗結果,其處女膜並無破裂,陰部亦無任何新生傷口(見原判決第九頁第八至九行、第十一頁第二十行)。是原判決認上訴人有強制性交犯行,自係以A女之陳述為唯一論據。然A女在第一次警詢就其遭上訴人強制性交之過程,係稱:「後來那個警察就叫我坐到右前座然後躺下,他(上訴人,下同)繞過車子走到我的位置,然後動手脫下我的褲子,他也自己脫下褲子,後來他就將其生殖器插入我生殖器內」(見警卷第七頁),嗣在第二次警詢時則稱:「車子停在產業道路上,我可以看見海面,也聽得到海浪聲,他要求我到右前座,我就直接往前跨到右前座,……後來他由駕駛座位置直接橫跨我身上去把我坐位的椅子往後調至比較平的情形,然後他在車內直接跨到我所坐的位置上,然後他脫下我的褲子,他也脫下他的褲子到腳底位置,他面對我然後他將生殖器插入我性器內」各等語(見警卷第十二頁)。其就上訴人如何在上開警用吉普車右前座上對其強制性交之陳述,前後未盡相符,已有明顯瑕疵可指;且本件除A女之指述外,究有何具體事證可資補強,而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並得確信A女之陳述確與事實相符之程度?原審亦未進一步究明,僅以上訴人否認犯罪所持之辯解俱屬卸責之言,即遽採A女所述猶待辨明之說詞,作為判決之論據,自嫌速斷。(二)、法務部法醫研究所(下稱法醫研究所)醫鑑字第一二八三號法醫文書審查鑑定書記載:「若十三歲多未有性經驗之女性,初次性交,於男性陰莖插入時因有疼痛,似為必然之恐懼感及初次性行為之敏感性,故在隨即停止,似無強烈陰莖與處女膜接觸之機械摩擦或擦撞下,可推定處女膜確可能無破損。若有插入數秒,並有抽動行為,仍應考量男性之陰莖之大小、興奮程度,若在常態下,自主性之性行為,再若女性有性行為經驗,處女膜破裂產生傷口之機率較低,而非自主性(非自願性)之性行為致處女膜破裂之機率較高。」原判決雖依A女在偵查中及第一審之證述,以上訴人行為時將性器官與A女性器官為接合之動作,因時間不長,動作不大,性交過程平和,故A女處女膜未有強烈摩擦而未生破裂結果,認與上開鑑定意見尚屬無悖(見原判決第九頁第九行至次頁第十七行)。惟法醫研究所就十三歲多女子初次性行為是否必致其處女膜破裂之意見,除出自該女子自主意願與否之考量外,兼及「男性之陰莖之大小、興奮程度」等因素,始得綜合據為前揭之判斷。上訴人始終否認有對A女性交,原判決既謂上訴人係以性器官插入A女陰道抽動,時間約十秒,即令A女係因受脅迫,心生畏懼下任由上訴人對之性交,而未為任何之抗拒,然上訴人「陰莖之大小」及行為時之「興奮程度」各係為何?是否於插入A女陰道內抽動十秒後,A女處女膜猶有可能未致破裂或其陰道亦無何新生傷口可能?原判決並未進一步敘明,即援引前揭鑑定意見資為A女指述為可採信之論斷,理由尚有未備。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非無理由,因原判決上述之違背法令,影響於事實之確定,本院無可據以自為裁判,仍應將原判決撤銷,發回原審法院更為審判。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一 月 二十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謝 俊 雄 法官 陳 世 雄 法官 魏 新 和 法官 徐 文 亮 法官 吳 信 銘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一 月 二十五 日--※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From: 61.216.1.44 此內容已被編輯, February 18, 2011 ,由 trausing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victor2923 10 發表於 February 20, 2011 檢舉 Share 發表於 February 20, 2011 可能有一點吧如果是我的話,在書店翻翻,翻一小時就好了。不過說真的,法律沒啥像科普書之類的東西,應該可以看看。有內政部有出過給我一點時間讓我找,不少本的樣子似乎有一本叫做"水晶玫瑰"寫作方式是舉出一個個故事,故事結束後由一個法律小神童跟主人翁討論故事的人物遇到的狀況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victor2923 10 發表於 February 20, 2011 檢舉 Share 發表於 February 20, 2011 ......說到猴子我大概只會想到吱吱(H)說到吱吱就會想到蛆蛆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風雲白爛 10 發表於 February 21, 2011 檢舉 Share 發表於 February 21, 2011 有內政部有出過給我一點時間讓我找,不少本的樣子似乎有一本叫做"水晶玫瑰"寫作方式是舉出一個個故事,故事結束後由一個法律小神童跟主人翁討論故事的人物遇到的狀況我只記得小執法說故事而已......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victor2923 10 發表於 February 21, 2011 檢舉 Share 發表於 February 21, 2011 我只記得小執法說故事而已......嗯嗯嗯好像就是那幾本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ulinta 10 發表於 February 21, 2011 檢舉 Share 發表於 February 21, 2011 是不是小學時會放在班上,一~六年級各有不同本的啊?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trausing 11 發表於 February 22, 2011 作者 檢舉 Share 發表於 February 22, 2011 嗯嗯嗯好像就是那幾本為什麼你這年代也有那幾本@@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victor2923 10 發表於 February 22, 2011 檢舉 Share 發表於 February 22, 2011 為什麼你這年代也有那幾本@@我拿到的那幾本其實還滿新的喔(但沒看版權頁)至少小學終的印象很新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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