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ingflyer 10 發表於 October 7, 2009 檢舉 Share 發表於 October 7, 2009 我覺得現在k的邏輯已經變成:法律只有規定殺人是犯罪,但法律沒有些清楚這個k是不是人,所以殺了他我沒有違法。現在問題就很簡單嘛:一、年代有沒有作假救災服務二、我們能不能預期年代的假服務會對服務使用者或災民造成侵害三、為私人利益向公眾做出不實承諾並且侵害他人是否應負法律責任而k的論點是:一、年代有作假救災服務二、但年代的假救災服務不會侵害到任何人三、不會侵害他人的行為不需要負法律責任把時間花在跟一個缺乏基本法律素養、卻又不願認真閱讀他人文字的討論者爭辯瑣碎細節,真的是相當沒有意義的,人文版主本身法學院出身,也無怪會對這種討論如此憤怒。綜觀前面k跟版主的討論,已經可以看出k在「年代不會侵害到災民」的論證上的荒謬以及對法律的錯誤理解,相信有判斷力的讀者已經各有心得。現在唯一需要一再提醒的是,法律是以民主參與、社會正義為基礎,保護公民、扶助弱勢、維繫各種正當的權利。掌握住這樣的大方向,討論時才不至於陷入形式上的膠著。根據你的簡單的問題第一沒有假救災服務,通報不等於救災第二點你不能預期年代的做法對於災民利益有所侵害,至今你也無法明確指出災民損害的利益為何,你的作法是預設立場,用老人家的講法是羅織罪名第三點不需要付任何法律責任除非能夠明確指出確實侵害到他人的利益你最後一句話講的很好,以社會正義為基礎以法律為依據,你應該把整段話血衣寫掛起來體醒你自己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YuSuKe 10 發表於 October 7, 2009 檢舉 Share 發表於 October 7, 2009 根據你的簡單的問題第一沒有假救災服務,通報不等於救災第二點你不能預期年代的做法對於災民利益有所侵害,至今你也無法明確指出災民損害的利益為何,你的作法是預設立場,用老人家的講法是羅織罪名第三點不需要付任何法律責任除非能夠明確指出確實侵害到他人的利益你最後一句話講的很好,以社會正義為基礎以法律為依據,你應該把整段話血衣寫掛起來體醒你自己一、ok阿,如果你喜歡那就叫做「假通報服務」,這不違背我的觀點。二、你對前面所有人文版的論述都裝做沒看見,現在甚至反指對方羅織罪名,這就是我在#49第一段講的荒謬說詞。三、同二。最後,你要嘛是不認真閱讀對方文字就隨意嘴砲,要嘛就是惡意曲解我的文意,我的文字內容是:「法律是以民主參與、社會正義為基礎,保護公民、扶助弱勢、維繫各種正當的權利」,我想傳達的是,法律的正當性是以民主、正義等大原則為依歸(你的確可以把這句話寫一寫掛起來提醒自己,省得要抄還抄錯)。而非你那毫無法律常識、文法又不通的「以社會正義為基礎以法律為依據」,如果你想表述的是「社會正義以法律為基礎」那已經遠遠不符合社會正義。也基於你這種差勁的討論態度,本人在此對版主提出申訴。本人認為kingflyer於#40至#51以及與其他版友的討論已經違反人文版規如下:第十二條之一.下列情形視為妨害討論: 2.參與討論之一方已明白表示並詳細說明所要批評與指責的要點,他方仍然以該被批評與指責的要點參與討論並回覆之,如對方再次表示並詳細說明所要批評與指責之要點,而他方依舊以該要點回覆之,而致阻礙該討論之進展與偏離其討論之目的者。 5.第一款至第二款依客觀事實係出於故意而多次為上述行為者,以鬧版論處,並刪文之。 6.多次特意選擇對自己有利,而忽略對自己無利之質疑與批判,參與討論而致阻礙該討論之進展與偏離其討論之目的者。本人強烈希望版主根據貳.版規施行細則之第三款處理之:第六條.如有第十二條之一之妨害討論之情形者,版主依照下列程序處理之: 1.如對方多次表示並詳細說明,他方依舊沒有改善者,版主發其通知改善之。(已有先例) 2.版主發其通知後依舊沒有改善者,版主強制終止雙方所爭執之相關討論。(版主已經於版上通知勸導) 3.如經版主強制終止相關討論者,依舊參與原先強制終止之相關討論者,刪文論並以騷擾會員處理之與提報深藍上層。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伊蘇雅斯克 10 發表於 October 7, 2009 作者 檢舉 Share 發表於 October 7, 2009 依據版規版規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二款之規定,又所謂雙方意義為何?由於,版規第十二條之一之立法目的是防止妨害討論之情形,故所謂雙方是指的是討論雙方所持立場與論述而言,並非指特定對象,所終止的討論是就之前對於議題與爭論過程中所提出的立場與論述而言,所以一旦有其餘討論者參與議題與爭論時,再次重覆並討論之前被終止的相關立場與論述者,則該當版規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三款之規定。倘若允許其餘討論者再次重覆並討論之前被終止的相關立場與論述,則無異使妨害討論之情形延續下去,但對其若有新主張與新見解時,則不在此限。 但版主於第三十八樓之通知,似違反上述之宗旨,就其通知之內容而言,似僅就伊蘇雅斯克與kingflyer這兩者對於社會正義相關議題終止討論,其效力尚未擴及參與討論之其他人,該通知存有暇疵與錯誤,並與上述宗旨不符,是故版主對於kingflyer不依版規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處理,而再發其強制終止討論之通知.前通知因不符合上述宗旨而自始無效,但關於禁止斷語之警告通知仍為有效: 本主題對於關於涉及社會正義相關議題等討論強制終止之,其餘討論者不得在就所之前於該議題討論過程中所提出的相關立場與論述進行討論。 另外,版主依據版規第十二條之一之規定要求kingflyer仔細詳閱YuSuKe與伊蘇雅斯克所新提出的相關立場與論述(非涉及社會正義相關議題),如再以對方已明白表示並詳細說明所要批評與指責的要點回覆或多次特意選擇對自己有利,而忽略對自己無利之質疑與批判,版主將強制終止討論。 同時,本文所述之解釋對人文版產生版規拘束之效力。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kingflyer 10 發表於 October 9, 2009 檢舉 Share 發表於 October 9, 2009 一、ok阿,如果你喜歡那就叫做「假通報服務」,這不違背我的觀點。二、你對前面所有人文版的論述都裝做沒看見,現在甚至反指對方羅織罪名,這就是我在#49第一段講的荒謬說詞。三、同二。最後,你要嘛是不認真閱讀對方文字就隨意嘴砲,要嘛就是惡意曲解我的文意,我的文字內容是:「法律是以民主參與、社會正義為基礎,保護公民、扶助弱勢、維繫各種正當的權利」,我想傳達的是,法律的正當性是以民主、正義等大原則為依歸(你的確可以把這句話寫一寫掛起來提醒自己,省得要抄還抄錯)。而非你那毫無法律常識、文法又不通的「以社會正義為基礎以法律為依據」,如果你想表述的是「社會正義以法律為基礎」那已經遠遠不符合社會正義。你確定並不違背你的觀點嗎?救災和通報並不相同,一個是會訴諸法律行為,但是通報並不會,這兩著哪裡相同?對於我所言裝做沒看見的人是你吧,從一開始我就明確的指出她們的作法並沒有違反法律,最多只是違反道德,但是違反道德是無罪的,而你無法明確的提出損害點為何,那麼在法律上面就是無罪的,你前面說道比如民眾誤信而錯失其他通報管道,但是這種過程並不符合常理,也就是在目前現有的狀況下唯一可能造成損害利益的情形是你舉出的一向不符合常理的行為!請問一個不符合常理的行為能夠作為任何相關的佐證嗎?你舉的一點為了自己或是第三人不法的利益,何謂不法利益?當然在這個討論當中這個利益就是所謂的收視率,但是你必須舉出年代因為通報而導致收視率的提高,也就是其利益來源於此,但是年代為新聞台颱風期間收看收聽相關的新聞或是廣播是政府推行的政策也就是在無罪推論的原則下你根本沒辦法將其定罪至於羅織罪名,你織布知道我位什麼要這麼說,請問法律是如何制定的?透過民主程序投票之後制定的,中間經過各種的磋商和妥協,最後產生,他代表的是一種社會正義與現實之間的妥協,而我們以此作為行為的標準,換言之片面認定任何人的行為違反社會正義原則並加以處罰不顧法律之約束,就是一種羅織罪名踐踏民主的行為版主要求本仁針對旗文章進行觀看並做出回應,依據前第三十八篇文章所言,版主要求本人不得與其進行討論或是回應否則將依版規處置,雖然版主再第五十三篇作出修正,但未避免本人碰觸到違反版歸的行為將暫時對版主第三十八篇以後的文章不予回應,待站務進行裁決之後再回覆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伊蘇雅斯克 10 發表於 October 12, 2009 作者 檢舉 Share 發表於 October 12, 2009 版主要求本仁針對旗文章進行觀看並做出回應,依據前第三十八篇文章所言,版主要求本人不得與其進行討論或是回應否則將依版規處置,雖然版主再第五十三篇作出修正,但未避免本人碰觸到違反版歸的行為將暫時對版主第三十八篇以後的文章不予回應,待站務進行裁決之後再回覆 本主題對於關於涉及社會正義相關議題等討論強制終止之,其餘討論者不得在就所之前於該議題討論過程中所提出的相關立場與論述進行討論。 雖然為新通知,但一旦發佈就生效力,也就是於這個通知發佈後,關於涉及社會正義相關議題等已經提過的見解與論述均不得再討論與提出,另外我也已經宣佈第三十八樓之通知已經無效。 如果,我還允許你針對第三十八篇以後涉及社會正義相關議題的文章再進行討論與提出,那我的終止討論通知不就擺著好看嗎?況且,適用範圍已經擴及參與討論的其他人,難道你我就不在此範圍?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kingflyer 10 發表於 October 16, 2009 檢舉 Share 發表於 October 16, 2009 本主題對於關於涉及社會正義相關議題等討論強制終止之,其餘討論者不得在就所之前於該議題討論過程中所提出的相關立場與論述進行討論。 雖然為新通知,但一旦發佈就生效力,也就是於這個通知發佈後,關於涉及社會正義相關議題等已經提過的見解與論述均不得再討論與提出,另外我也已經宣佈第三十八樓之通知已經無效。 如果,我還允許你針對第三十八篇以後涉及社會正義相關議題的文章再進行討論與提出,那我的終止討論通知不就擺著好看嗎?況且,適用範圍已經擴及參與討論的其他人,難道你我就不在此範圍?這個是你第三十八篇的文章從你種種的回覆中來看,你仍然不仔細閱讀他人之文章,也不願意去仔細思考他人所發表的文章與回覆的原意與重點!我跟你的討論就此終止!我沒必要一再重覆我的論述。尤其是對於不仔細閱讀他人之文章,也不仔細思考的人,我也沒有多大的耐心一再解釋與說明! 另外,依據版規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如經版主強制終止相關討論者,依舊參與原先強制終止之相關討論者,刪文論並以騷擾會員處理之與提報深藍上層。還有,如果你在其他主題或回覆存在不仔細閱讀他人之文章,也不願意去仔細思考他人所發表的文章與回覆的原意與重點的情況,而有超過三次以上由當事人反應(本次不在其中),其反應所涉及之事實亦符合妨害討論規定之要件時,我將依妨害討論規定論處....... 所以,如果你再與我進行相關討論與回覆,我將依據版規辦理。同時,也警告你以不要再出現後對於任何主題或回覆有第二篇回覆的情形,因為我會依累犯斷語之規定向深藍上層提報。 最後,本篇主題還是歡迎其他人參與討論,但請仔細閱讀本文與其回覆........文中並沒有詳細提到關於社會正義一詞,依照第三十八篇的內容來看你是要求我完全中止與你的討論,而第三十八篇是在擬提出第二次修正的十天前發出,在第二次文中你卻又要求我與你討論,也就是全文你僅挑對你有利的方式進行討論,不利就使用版規有利就要求回覆,因此我質疑你違反版規第六條第二款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伊蘇雅斯克 10 發表於 October 16, 2009 作者 檢舉 Share 發表於 October 16, 2009 這個是你第三十八篇的文章從你種種的回覆中來看,你仍然不仔細閱讀他人之文章,也不願意去仔細思考他人所發表的文章與回覆的原意與重點!我跟你的討論就此終止!我沒必要一再重覆我的論述。尤其是對於不仔細閱讀他人之文章,也不仔細思考的人,我也沒有多大的耐心一再解釋與說明! 另外,依據版規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如經版主強制終止相關討論者,依舊參與原先強制終止之相關討論者,刪文論並以騷擾會員處理之與提報深藍上層。還有,如果你在其他主題或回覆存在不仔細閱讀他人之文章,也不願意去仔細思考他人所發表的文章與回覆的原意與重點的情況,而有超過三次以上由當事人反應(本次不在其中),其反應所涉及之事實亦符合妨害討論規定之要件時,我將依妨害討論規定論處....... 所以,如果你再與我進行相關討論與回覆,我將依據版規辦理。同時,也警告你以不要再出現後對於任何主題或回覆有第二篇回覆的情形,因為我會依累犯斷語之規定向深藍上層提報。 最後,本篇主題還是歡迎其他人參與討論,但請仔細閱讀本文與其回覆........文中並沒有詳細提到關於社會正義一詞,依照第三十八篇的內容來看你是要求我完全中止與你的討論,而第三十八篇是在擬提出第二次修正的十天前發出,在第二次文中你卻又要求我與你討論,也就是全文你僅挑對你有利的方式進行討論,不利就使用版規有利就要求回覆,因此我質疑你違反版規第六條第二款 你到底有沒有仔細看我的通知,第三十八樓之通知已經無效,以第五十三篇內容為主,再說我之前那篇通知的本意本來就是涉及社會正義相關議題等已經提過的見解與論述均不得再討論,只是沒有明說,既然第三十八樓之通知已經無效而不適用,那麼你應該不要再去追究第三十八樓之通知這個怎樣那個怎樣! 完全以第五十三篇之通知為主!任何涉及社會正義相關議題等已經提過的見解與論述均不得再討論!就是這樣! 另外,有問題請到置頂的版務建議區發問,如果還這裡發問將依離題之規定刪文之!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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