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蘇雅斯克 10 發表於 September 23, 2009 檢舉 Share 發表於 September 23, 2009 文/牧羊人 最近,我經由網路上的朋友所張貼的文章訊息鐘得知,在八八水災期間,年代新聞開放接受災民求救CALL-IN,並向災民表示將會馬上通報相關機構。但實際卻延遲到當日深夜才通報。經兩名員工反應上級未獲正面回應,轉而在自己的網路部落格抒發心情。豈料,竟遭年代予以解雇並提出妨礙名譽之訴。 老實說,該案讓我想到之前的新海瓦斯股份有限公司解雇林子文一案,林子文因為揭發瓦斯業超收管線補助費的黑幕,新海瓦斯股份有限公司依據該公司所定之工作規則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八款「張貼、散發煽動性文字足資破壞勞資情感者」將其解雇。林子文案的最主要爭執點在於揭弊言論權與營利權及名譽權的衝突。也就是說.公司員工是否因為為了公司營利與其名譽,而應該負絕對的「忠誠義務」,進而剝奪或限制公司員工的揭弊言論權。法官對該些權利的衝突問題,給了較遺憾的答案,林子文被判敗訴,法官認為林子文的行為顯然已違反勞工之忠誠義務,破壞與新海瓦斯股份有限公司間之信賴關係,導致其與該公司間之勞雇關係受到干擾,無法期待該公司採用解僱以外之懲戒手段,而繼續與林子文維持勞雇關係。 回到本案,我相信仍然是揭弊言論權與營利權及名譽權的衝突,年代要求該兩名員工辦理離職手續,其理由為:「發表詆譭公司之不實文章」、「託(代)人代打卡,偽造不實出勤紀錄」。我對於前者的理由的看法,待會會詳細說法,而後者的理由,我非常懷疑是年代特意套上的,這樣一來前理由就算因法律因素而不成立,後者理由還是非常可能會成立,所以到頭來這兩名員工還是得要面臨離職的命運,這是企業主非常見的慣用手段。 首先,我就針對揭弊言論權與營利權的衝突做說明。揭弊言論權除了透露公司企業對於大眾不義之行為予以公開外,它還保障了大眾對於公司企業影響大眾權利較大且密切之營利行為的資訊的知情權,亦鞏固了大眾對於公司企業的監督權,也就是說揭弊言論權極具公益保障之性質,政府照理來說,應該要給予更多保障。相較於公司企業藉由營業交易而取得財產之營利權,揭弊言論權絕對比較重要,在與營利權相較下,更應該獲得優先之保障。 另外,公司企業對外營利,本來就應該要秉持誠實信賴之態度,又政府為了平衡大眾與公司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也制定相關法律課予公司企業較多的義務,消費者保護法是其一例。年代新聞雖然不是一般的公司企業,但其獲利係基於傳播真實訊息予大眾,以獲取更高之收視率而來,其開放接受災民求救CALL-IN一事,雖然尚難被視為委任契約,而不必負債務不履行之責任,但新聞媒體傳播新聞與資訊時,也該秉持誠實信賴之態度,況且司法院大法官第364號解釋亦表示:「廣播電視係人民表達思想與言論之重要媒體,可藉以反映公意強化民主,啟迪新知,促進文化、道德、經濟等各方面之發展,其以廣播及電視方式表達言論之自由,為憲法第十一條所保障之範圍。惟廣播電視無遠弗屆,對於社會具有廣大而深遠之影響。故享有傳播之自由者,應基於自律觀念善盡其社會責任,不得有濫用自由情事。其有藉傳播媒體妨害善良風俗、破壞社會安寧、危害國家利益或侵害他人權利等情形。」 災民信賴年代新聞之CALL-IN訊息,相信年代新聞將會馬上通報相關單位,但年代新聞卻沒有這麼做,而破壞了災民對其之信賴。那照理來說,年代破壞災民信賴之作為應該由年代自行負責,收視率因此降低也應該由年代自行負責,因為是年代自己先破壞了與災民與觀眾的信賴關係,其所發佈之CALL-IN訊息也不符合真實,並沒有秉持誠實信賴之態度。就算該兩名員工對外透露相關訊息,年代也不應該將收視與營利受損的責任轉嫁至該兩名員工身上,因為災民與觀眾在意的是年代的行為破壞了與災民之間的信賴這件事,而非該兩名員工揭弊之行為。 最後,再就揭弊言論權與名譽權的衝突做探討。依據司法院大法官第509號解釋表示 :「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而在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於蘇利文案的見解,誹謗罪尚須符合「真實惡意」之要件,也就是行為人明知其不符真實.仍然故意加以傳播。回到本案,我相信該兩名員工縱使所透露之訊息不完全符合真實,也有相當理由合理懷疑,也就是他們不會符合「真實惡意」之要件,所以他們不會該當誹謗罪。再說,該兩名員工所透露出的訊息是災民有權得知的,災民有權得知他們的受任者(也就是年代)是否有確切執行他們委任給年代的事務,也就是說該兩名員工所透露出的訊息是可受公評的,也應該加以透露,而且將之透露出亦能保障災民之權利,與年代的名譽權比較,該兩名員工的揭弊言論權還比較重要,遠大於年代的名譽權。 從上述案例當中,可以得知台灣仍然有企業抱有勞工應負絕對忠誠義務之觀念,而認為勞工應該替企業掩蓋所有骯髒齷齪之行為,新海瓦斯股份有限公司及年代更是其中案例。當這些企業面對勞工為了社會公義而向大眾宣佈真相時,多半採取嚴厲的不合理的施壓動作,甚至拿之前並未追懲的勞工之行為趁機加以追懲,隨意套上莫名其妙的罪更是常見之手段。企業之獲利來源無非是建立至大眾之信賴上,企業率先破壞大眾信賴之行為而致自己利益之損失,其責任照理來說應該由企業自己負責,而非揭弊之勞工負責,蓋因企業利益之損失乃是自己破壞大眾信賴之行為所致,而非勞工之揭弊行為所致。企業任意將員工之忠誠義務擴大,企圖隱瞞其不符社會公義與誠實良善之行為,破壞了大眾對其之信賴,也對於社會秩序影響甚大,不得不加以重視。另外,勞工對外所透露之揭弊言論,就算其內容不完全符合真實,但如不具「真實惡意」,而是基於相當理由合理懷疑其為真實,仍然不該當誹謗等罪。再說揭弊言論極負保障公益之性質,與企業之名譽權還較重要,企業之名譽權本來就應該退讓給該勞工之揭弊言論權。 基於上述,本人建議政府相關單位應於勞動基準法明定忠誠義務之範圍,對全國企業做統一之解釋與規範,並建立保障勞工揭弊言論之制度(包括職位之保障、雙方之協調)。(本文內容如有錯誤,歡迎指教!同時也請求原諒!由於本人所學不多,法律見解可能有誤,也請原諒!)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kingflyer 10 發表於 September 23, 2009 檢舉 Share 發表於 September 23, 2009 為什麼?洩漏或者說公開公司內部的事務而不通報或是延遲通報並沒有違反刑法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洛書 10 發表於 September 23, 2009 檢舉 Share 發表於 September 23, 2009 洩漏或者說公開公司內部的事務而不通報或是延遲通報並沒有違反刑法你重看文章,然後動點腦好不好?我覺得你的回應像是看完一整篇講相對論的文章之後說「總之,E≠MC^2,因為左右兩邊的英文字母長的不一樣,所以不會等於」一樣。在完全沒有抓到重點,提出來的那一點東西又令人啼笑皆非的時候,我甚至沒辦法給你一個完善的建議方向。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kingflyer 10 發表於 September 23, 2009 檢舉 Share 發表於 September 23, 2009 你重看文章,然後動點腦好不好?我覺得你的回應像是看完一整篇講相對論的文章之後說「總之,E≠MC^2,因為左右兩邊的英文字母長的不一樣,所以不會等於」一樣。在完全沒有抓到重點,提出來的那一點東西又令人啼笑皆非的時候,我甚至沒辦法給你一個完善的建議方向。你再看一次吧首先是法律,通不通報並不違反刑法,即便有問題也只是民法,整件事情基本上和這兩位員工無關,更扯不上什麼道德之類的言論其次公司內部要怎麼處理那是公司的事情,你不能夠說麥當勞一個漢堡成本其實才十塊,跑出來說麥當勞漢堡賣七十多塊賺黑心錢賺暴利也就是整件事情只是公司內部在處理上的問題,她們的作法是洩露公司內部的事情到今天為止各家公司遇到這種事情時也是一率與以開除的,台積電的員工還只是轉寄內部信件而已呢,任何違反公司內部相關規範與運作方式的人都只有開除一條路,今天這兩個人獎的是這個東西沒有受到懲罰,那明天她們會不會把社會案件的受害者全部背景資料弄在網路上面?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伊蘇雅斯克 10 發表於 September 24, 2009 作者 檢舉 Share 發表於 September 24, 2009 你再看一次吧首先是法律,通不通報並不違反刑法,即便有問題也只是民法,整件事情基本上和這兩位員工無關,更扯不上什麼道德之類的言論其次公司內部要怎麼處理那是公司的事情,你不能夠說麥當勞一個漢堡成本其實才十塊,跑出來說麥當勞漢堡賣七十多塊賺黑心錢賺暴利也就是整件事情只是公司內部在處理上的問題,她們的作法是洩露公司內部的事情到今天為止各家公司遇到這種事情時也是一率與以開除的,台積電的員工還只是轉寄內部信件而已呢,任何違反公司內部相關規範與運作方式的人都只有開除一條路,今天這兩個人獎的是這個東西沒有受到懲罰,那明天她們會不會把社會案件的受害者全部背景資料弄在網路上面? 一般來說,公司內部事務是指公司與其勞工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其範圍必須與公司經營與職務管理有關。但公司與消費者(大眾)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不應被視為內部事務,因為公司的營利行為之已經對社會不特定人產生影響力,於是政府必須制定相關法律來使公司與消費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趨於平衡,消費者保護法就是其例。 假如麥當勞一個漢堡成本其實才十塊,跑出來說麥當勞漢堡賣七十多塊賺黑心錢賺暴利這件事根本不是單純的公司內部事務,它也涉及公司與消費者(大眾)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所以政府不應該認為那只是公司內部事務而不處理它。不過,如果這是麥當勞要決定推何種漢堡、漢堡要多少錢等問題,公司處理這些問題的程序是公司內部事務,政府不應加以介入,但其決定倘若與消費者之權利有關者,此時該決定已經不是單純的公司內部事務,因為該決定已經對外與消費者(大眾)之間產生權利義務關係。 所以,他們的作法只是單純洩露公司內部事務嗎?他們其實也透露出公司與消費者(大眾)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之內容,尤其當該權利義務關係已經出現不平衡不對等狀態,甚至有使消費者(大眾)的權利受到損害。再說,消費者(大眾)本來就有權得知他們與公司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之內容,他們透露的資訊其實也維護了消費者(大眾)的知情權。 最後,就算他們透露公司內幕,也不代表他們會把社會案件的受害者全部背景資料弄在網路上面,這兩者不存在必然的因果關係。所以你似乎替他們預設了立場,也替他們扣了一頂帽子。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kingflyer 10 發表於 September 24, 2009 檢舉 Share 發表於 September 24, 2009 一般來說,公司內部事務是指公司與其勞工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其範圍必須與公司經營與職務管理有關。但公司與消費者(大眾)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不應被視為內部事務,因為公司的營利行為之已經對社會不特定人產生影響力,於是政府必須制定相關法律來使公司與消費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趨於平衡,消費者保護法就是其例。 假如麥當勞一個漢堡成本其實才十塊,跑出來說麥當勞漢堡賣七十多塊賺黑心錢賺暴利這件事根本不是單純的公司內部事務,它也涉及公司與消費者(大眾)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所以政府不應該認為那只是公司內部事務而不處理它。不過,如果這是麥當勞要決定推何種漢堡、漢堡要多少錢等問題,公司處理這些問題的程序是公司內部事務,政府不應加以介入,但其決定倘若與消費者之權利有關者,此時該決定已經不是單純的公司內部事務,因為該決定已經對外與消費者(大眾)之間產生權利義務關係。 所以,他們的作法只是單純洩露公司內部事務嗎?他們其實也透露出公司與消費者(大眾)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之內容,尤其當該權利義務關係已經出現不平衡不對等狀態,甚至有使消費者(大眾)的權利受到損害。再說,消費者(大眾)本來就有權得知他們與公司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之內容,他們透露的資訊其實也維護了消費者(大眾)的知情權。 最後,就算他們透露公司內幕,也不代表他們會把社會案件的受害者全部背景資料弄在網路上面,這兩者不存在必然的因果關係。所以你似乎替他們預設了立場,也替他們扣了一頂帽子。你這樣子就是大幅度擴張公司所承擔的社會責任公司內部的勞工也是人,從另一個方向來個她們也是屬於消費者的一群呢如果今天有間公司,研發出轉換率50%以上的太陽能,按照你前面的說法不是要把它的技術全面公開嗎?我講個事情你或許可以了解科學園區有間廠商發生毒氣外洩事件,這種事件算是很普遍的,標準SOP是,警報響起,所有員工撤離,環安衛部門進駐,並且報警請消防隊由環安衛部門配合處理,對於公司來說是會產生相當的損失。而這類型的事件對於了解如何處理的人是非常簡單的,只要去拉一個把手整件事情就擺平了,就好像修車子一樣知道的人一下子就解決了這樣,在當時有位工程師在大家都往外撤離時,他份不顧身往裡面衝,拉下把手處理掉了整個毒氣外洩事件。最後該名員工已違反公司SOP開除,這件事情在園區很有名如果站在社會正義的角度,以公司和大眾的利益來說,該名工程師做出了挽救社會大眾最好的典範,天曉得這些毒氣外洩會怎樣,但是對於公司來說他的作法違反了SOP,如果每個人都像他那樣各行其事,那麼對於公司的利益或是社會大眾的利益,將會產生非常大的為害你指出的利益其實擴及到整個公司的各各層面,人事任用,薪資水平,公司技術等等這完全都是在損害公司單方面的利益因此這兩位員工遭到開除是必須的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伊蘇雅斯克 10 發表於 September 25, 2009 作者 檢舉 Share 發表於 September 25, 2009 你這樣子就是大幅度擴張公司所承擔的社會責任公司內部的勞工也是人,從另一個方向來個她們也是屬於消費者的一群呢如果今天有間公司,研發出轉換率50%以上的太陽能,按照你前面的說法不是要把它的技術全面公開嗎?我講個事情你或許可以了解科學園區有間廠商發生毒氣外洩事件,這種事件算是很普遍的,標準SOP是,警報響起,所有員工撤離,環安衛部門進駐,並且報警請消防隊由環安衛部門配合處理,對於公司來說是會產生相當的損失。而這類型的事件對於了解如何處理的人是非常簡單的,只要去拉一個把手整件事情就擺平了,就好像修車子一樣知道的人一下子就解決了這樣,在當時有位工程師在大家都往外撤離時,他份不顧身往裡面衝,拉下把手處理掉了整個毒氣外洩事件。最後該名員工已違反公司SOP開除,這件事情在園區很有名如果站在社會正義的角度,以公司和大眾的利益來說,該名工程師做出了挽救社會大眾最好的典範,天曉得這些毒氣外洩會怎樣,但是對於公司來說他的作法違反了SOP,如果每個人都像他那樣各行其事,那麼對於公司的利益或是社會大眾的利益,將會產生非常大的為害你指出的利益其實擴及到整個公司的各各層面,人事任用,薪資水平,公司技術等等這完全都是在損害公司單方面的利益因此這兩位員工遭到開除是必須的 孩子,我都已經說「政府必須制定相關法律來使公司與消費者(大眾)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趨於平衡」了,而且本主題也說了「企業率先破壞大眾信賴之行為而致自己利益之損失,其責任照理來說應該由企業自己負責」。 如果,你認為公司的人事任用、薪資水平、公司技術等與消費者(大眾)權利義務有關係的話....... 好吧!我承認可能有,但也只是間接的因果關係,往往不太具有可預期性,在公司無法預期其決定或其他行為是否對於消費者(大眾)的權利有重大影響時,此時公司與消費者(大眾)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之部份內容尚未確定,其責任之歸屬也尚未確定。不過,如果公司早就知道其決定對於消費者(大眾)的權利有重大影響時,而特意隱瞞使消費者(大眾)不知情的話,此時公司與消費者(大眾)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已經處於不平衡也不對等之狀態,因為消費者(大眾)很難得知公司的決定或其他行為是否對自己之權利有傷害。公司對於消費者(大眾)的權利有重大影響之決定或其他行為,本來就該對外公開其內容,以維持公司與消費者(大眾)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趨於平衡。 還有,你推論非常有趣:「某人因為某一件為了維護大眾權利而做了讓公司不滿意的事,所以他就是各行其事的人。既然,他是各行其事的人,所以他會對於公司的利益或是社會大眾的利益,將會產生非常大的為害。然後得出,某人做了一件為了維護大眾權利而做了讓公司不滿意的事,會對於公司的利益或是社會大眾的利益,將會產生非常大的為害!」 但事實上,這三者不存在不存在必然的因果關係。所以你還是替他們預設了立場,也替他們扣了一頂帽子。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kingflyer 10 發表於 September 25, 2009 檢舉 Share 發表於 September 25, 2009 孩子,我都已經說「政府必須制定相關法律來使公司與消費者(大眾)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趨於平衡」了,而且本主題也說了「企業率先破壞大眾信賴之行為而致自己利益之損失,其責任照理來說應該由企業自己負責」。 如果,你認為公司的人事任用、薪資水平、公司技術等與消費者(大眾)權利義務有關係的話....... 好吧!我承認可能有,但也只是間接的因果關係,往往不太具有可預期性,在公司無法預期其決定或其他行為是否對於消費者(大眾)的權利有重大影響時,此時公司與消費者(大眾)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之部份內容尚未確定,其責任之歸屬也尚未確定。不過,如果公司早就知道其決定對於消費者(大眾)的權利有重大影響時,而特意隱瞞使消費者(大眾)不知情的話,此時公司與消費者(大眾)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已經處於不平衡也不對等之狀態,因為消費者(大眾)很難得知公司的決定或其他行為是否對自己之權利有傷害。公司對於消費者(大眾)的權利有重大影響之決定或其他行為,本來就該對外公開其內容,以維持公司與消費者(大眾)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趨於平衡。 還有,你推論非常有趣:「某人因為某一件為了維護大眾權利而做了讓公司不滿意的事,所以他就是各行其事的人。既然,他是各行其事的人,所以他會對於公司的利益或是社會大眾的利益,將會產生非常大的為害。然後得出,某人做了一件為了維護大眾權利而做了讓公司不滿意的事,會對於公司的利益或是社會大眾的利益,將會產生非常大的為害!」 但事實上,這三者不存在不存在必然的因果關係。所以你還是替他們預設了立場,也替他們扣了一頂帽子。中華民國的相關法案已經在必要的時候會剝奪公司方面的利益來達成消費者的利益,在不違反法律的情況下,並不存在所謂單方面的破壞導致公司信任受損我所指的各種方面,像是人事任用,公司位什麼要任用台大的學生而非致遠的學生?這與公司本身的政策有關,但也與社會大眾的利益有相關性,這各過程違反所謂的公平性而整個相關性與你所謂的社會正義並無任何相關我所言的內容並不是所謂的戴帽子,而是公司制度的規範,因為某些人的個人意識導致整體公司的危害是不被容許的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jimmy_tp 10 發表於 September 25, 2009 檢舉 Share 發表於 September 25, 2009 最後該名員工已違反公司SOP開除,這件事情在園區很有名如果站在社會正義的角度,以公司和大眾的利益來說,該名工程師做出了挽救社會大眾最好的典範,天曉得這些毒氣外洩會怎樣,但是對於公司來說他的作法違反了SOP,如果每個人都像他那樣各行其事,那麼對於公司的利益或是社會大眾的利益,將會產生非常大的為害你指出的利益其實擴及到整個公司的各各層面,人事任用,薪資水平,公司技術等等這完全都是在損害公司單方面的利益因此這兩位員工遭到開除是必須的哇!我不知道原來 SOP 這麼重要,跟當兵一樣要絕對服從。看來要是公司有檯面上/檯面下的政策導致員工不得不做出違法情事,員工也該接受了呢~這樣,到底是法律大還是公司規定大?還是政府法律無法保護因不願違法配合而被公司解顧的員工?僱員被革職活該?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伊蘇雅斯克 10 發表於 September 25, 2009 作者 檢舉 Share 發表於 September 25, 2009 中華民國的相關法案已經在必要的時候會剝奪公司方面的利益來達成消費者的利益,在不違反法律的情況下,並不存在所謂單方面的破壞導致公司信任受損 真的嗎?難道公司企業在不違反法律的情況下,就不是在做有違消費者之信賴及破壞與消費者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平衡? 光是,我國消費者保護法對於「消費」所保障的範圍,就採比較有利公司企業「最終消費」說,比較能維持與消費者之間權利義務關係之平衡的「中間消費」說仍然還是少數說,也就是說你進去一家理髮店享受服務時,店員給你倒茶,然後你再去理頭髮,理頭髮是「最終消費」,喝茶只是「中間消費」,一旦茶裡有毒,讓你腹泄三天,消費者保護法依目前依通說,該事件不在保護範圍。(不過目前通說已經稍稍偏向「中間消費」亦包括在內之看法) 另外,國內不少建商假借名義,增設非實用性附屬建物、公共設施,經地政機關測量登記後,增加民眾購屋負擔,如目前建築物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載明為陽台、雨遮,得以附屬建物登記,形成建物產權虛坪增加。舉個例來說,雨遮寬度增加後,大量虛坪浮現,雨遮面積達十五.九三平方公尺,即四.八一九坪,以房價至少每坪新台幣五十萬元來算,消費者就必須以高達約二百四十萬元買屋外不能停置人或物的雨遮。不過,這些行為目前仍然合法,合乎內政部所頒預售屋買賣契約書、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等規定,但是卻有違消費者之信賴及破壞與消費者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平衡。 根據上述事實,你還能說公司企業在不違反法律的情況下,並不存在所謂單方面的破壞導致公司信任受損之情形嗎?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伊蘇雅斯克 10 發表於 September 26, 2009 作者 檢舉 Share 發表於 September 26, 2009 我所指的各種方面,像是人事任用,公司位什麼要任用台大的學生而非致遠的學生?這與公司本身的政策有關,但也與社會大眾的利益有相關性,這各過程違反所謂的公平性而整個相關性與你所謂的社會正義並無任何相關我所言的內容並不是所謂的戴帽子,而是公司制度的規範,因為某些人的個人意識導致整體公司的危害是不被容許的 我認為,縱使是屬公司內部關係,也不代表員工揭弊言論自由權就因此喪失,更不代表員工應該負絕對忠誠義務,你的立論基礎其實太過於傾向公司的立場了,因為不管員工怎樣的揭弊,都會對公司利益有影響,但唯一要思考的是,難道公司利益受損害之責任通通都要歸究於揭弊員工身上嗎?公司破壞其與勞工或與大眾權利義務關係之平衡行為難道不是道公司利益受損害之最主要原因嗎? 我提供下列三種問題給予思考: 一.某甲是某百貨公司之員工,他因為看不慣該百貨公司超收商品費用的行為,於是對外揭發該百貨公司之黑幕,請問民眾是因為該員工揭弊行為而不與該百貨公司交易,還是因為百貨公司超收商品費用的行為?公司營利因此損失最主要的原因為何? 二.某甲是某百貨公司之員工,但他待客之態度不佳,因此他所屬之專櫃始終賺不到錢,已經成為公司營利之負擔,請問民眾是因為公司高層之行為而不與該百貨公司交易,還是該名員工之行為?公司營利因此損失最主要的原因為何? 三.某甲是某百貨公司之員工,他因為對公司高層有私怨,於是對外捏造百貨公司超收商品費用的不實訊息,使得公司營利因此損失,請問民眾是因為公司之行為而不與該百貨公司交易,還是該名員工之行為?公司營利因此損失最主要的原因為何?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kingflyer 10 發表於 September 26, 2009 檢舉 Share 發表於 September 26, 2009 哇!我不知道原來 SOP 這麼重要,跟當兵一樣要絕對服從。看來要是公司有檯面上/檯面下的政策導致員工不得不做出違法情事,員工也該接受了呢~這樣,到底是法律大還是公司規定大?還是政府法律無法保護因不願違法配合而被公司解顧的員工?僱員被革職活該?你比伊蘇還扯也沒有看文章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kingflyer 10 發表於 September 26, 2009 檢舉 Share 發表於 September 26, 2009 真的嗎?難道公司企業在不違反法律的情況下,就不是在做有違消費者之信賴及破壞與消費者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平衡? 光是,我國消費者保護法對於「消費」所保障的範圍,就採比較有利公司企業「最終消費」說,比較能維持與消費者之間權利義務關係之平衡的「中間消費」說仍然還是少數說,也就是說你進去一家理髮店享受服務時,店員給你倒茶,然後你再去理頭髮,理頭髮是「最終消費」,喝茶只是「中間消費」,一旦茶裡有毒,讓你腹泄三天,消費者保護法依目前依通說,該事件不在保護範圍。(不過目前通說已經稍稍偏向「中間消費」亦包括在內之看法) 另外,國內不少建商假借名義,增設非實用性附屬建物、公共設施,經地政機關測量登記後,增加民眾購屋負擔,如目前建築物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載明為陽台、雨遮,得以附屬建物登記,形成建物產權虛坪增加。舉個例來說,雨遮寬度增加後,大量虛坪浮現,雨遮面積達十五.九三平方公尺,即四.八一九坪,以房價至少每坪新台幣五十萬元來算,消費者就必須以高達約二百四十萬元買屋外不能停置人或物的雨遮。不過,這些行為目前仍然合法,合乎內政部所頒預售屋買賣契約書、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等規定,但是卻有違消費者之信賴及破壞與消費者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平衡。 根據上述事實,你還能說公司企業在不違反法律的情況下,並不存在所謂單方面的破壞導致公司信任受損之情形嗎?任何做法,只要不違反法律就是合法,就好像我前面舉的例子,麥當勞一個漢堡要賣一萬塊台幣,有人去買那就是合法,畢竟麥當勞並沒有強迫顧客購買他的商品而這種行為在社會觀感上或許不盪但是並沒有違法就可以了而你舉的例子都是公司本身屬於違法的情況下,茶裡面有氰化物,或是本身就已經過期,這種東西本身就已經屬於違法了,當然可以舉報而在這種情況下才符合你前面所提,因為公司自身問題而導致公司利益受損公司應該自行全面吸收但是在你原文所言年代的問題,僅僅只是社會觀感不良而已,換言之並不符合社會正義,然這卻是合法的行為,屬於法律所允許的利益範圍,在這種情況下員工違反內部規定向外界舉發,主要原因為該行為不符合員工本身價值觀,當然開除就是沒有問題的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kingflyer 10 發表於 September 26, 2009 檢舉 Share 發表於 September 26, 2009 我認為,縱使是屬公司內部關係,也不代表員工揭弊言論自由權就因此喪失,更不代表員工應該負絕對忠誠義務,你的立論基礎其實太過於傾向公司的立場了,因為不管員工怎樣的揭弊,都會對公司利益有影響,但唯一要思考的是,難道公司利益受損害之責任通通都要歸究於揭弊員工身上嗎?公司破壞其與勞工或與大眾權利義務關係之平衡行為難道不是道公司利益受損害之最主要原因嗎? 我提供下列三種問題給予思考: 一.某甲是某百貨公司之員工,他因為看不慣該百貨公司超收商品費用的行為,於是對外揭發該百貨公司之黑幕,請問民眾是因為該員工揭弊行為而不與該百貨公司交易,還是因為百貨公司超收商品費用的行為?公司營利因此損失最主要的原因為何? 二.某甲是某百貨公司之員工,但他待客之態度不佳,因此他所屬之專櫃始終賺不到錢,已經成為公司營利之負擔,請問民眾是因為公司高層之行為而不與該百貨公司交易,還是該名員工之行為?公司營利因此損失最主要的原因為何? 三.某甲是某百貨公司之員工,他因為對公司高層有私怨,於是對外捏造百貨公司超收商品費用的不實訊息,使得公司營利因此損失,請問民眾是因為公司之行為而不與該百貨公司交易,還是該名員工之行為?公司營利因此損失最主要的原因為何?所謂的弊案,是指整個行為違反社會所規定之法律,而非社會觀感,當社會觀感或是社會正義凌駕於法律之上時,也就是民意凌駕於法律,那麼這個後果是很危險的而員工的言論自由並沒有喪失,他依然可以依據相關法律作出合理的舉報,像是殺人或是有毒物質的隨意排放,除此之外員工其他的言論都會涉及到公司內部的相關運作,別忘了公司內部相關的運作方式都是公司本身生存的方式,像是我舉的人事任用、薪資水平等等,衣間公司的好壞並不僅僅只是從幾個方面來看,這些你認為可能不重要的地方恰恰也是公司好壞的重要因素之一,位什麼這家公司研發能力很強?原來就是因為她任用特定幾間學校的學生,員工彼此認識有凝聚力,或是薪資水平比一班相同職位來的高等等你舉的三個例子以下回答第一我並不了解你所謂的超收商品費用指的為何,假設你所指的為商品價格過高,那就是員工個仁所為導致顧客觀感不良進而影響公司利益,也就是洩露公司祕密第二個例子是公司員工教育以及評核機制不良,不過與本主題無關第三和第一點答案相同員工個人行為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伊蘇雅斯克 10 發表於 September 26, 2009 作者 檢舉 Share 發表於 September 26, 2009 任何做法,只要不違反法律就是合法,就好像我前面舉的例子,麥當勞一個漢堡要賣一萬塊台幣,有人去買那就是合法,畢竟麥當勞並沒有強迫顧客購買他的商品而這種行為在社會觀感上或許不盪但是並沒有違法就可以了而你舉的例子都是公司本身屬於違法的情況下,茶裡面有氰化物,或是本身就已經過期,這種東西本身就已經屬於違法了,當然可以舉報 為何你不拿我所提的「國內不少建商假借名義,增設非實用性附屬建物、公共設施,經地政機關測量登記後,增加民眾購屋負擔,如目前建築物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載明為陽台、雨遮,得以附屬建物登記,形成建物產權虛坪增加」一事做討論呢?而偏拿消費者保護法,茶水有毒的例子,況且茶水有毒的也不代表理髮廳就是非法,因為可能是理髮廳新買來的茶葉有問題。但是在你原文所言年代的問題,僅僅只是社會觀感不良而已,換言之並不符合社會正義,然這卻是合法的行為,屬於法律所允許的利益範圍,在這種情況下員工違反內部規定向外界舉發,主要原因為該行為不符合員工本身價值觀,當然開除就是沒有問題的 很抱歉,請問員工違反年代什麼內部規定,請你仔細列出來!好嗎?你可不要說是「託(代)人代打卡,偽造不實出勤紀錄」這種鬼答案! 不過,縱使你拿出年代的什麼內部規定,也無法推翻我的論點........因為,還是無法動搖我的核心價值.......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伊蘇雅斯克 10 發表於 September 26, 2009 作者 檢舉 Share 發表於 September 26, 2009 所謂的弊案,是指整個行為違反社會所規定之法律,而非社會觀感,當社會觀感或是社會正義凌駕於法律之上時,也就是民意凌駕於法律,那麼這個後果是很危險的而員工的言論自由並沒有喪失,他依然可以依據相關法律作出合理的舉報,像是殺人或是有毒物質的隨意排放,除此之外員工其他的言論都會涉及到公司內部的相關運作,別忘了公司內部相關的運作方式都是公司本身生存的方式,像是我舉的人事任用、薪資水平等等,衣間公司的好壞並不僅僅只是從幾個方面來看,這些你認為可能不重要的地方恰恰也是公司好壞的重要因素之一,位什麼這家公司研發能力很強?原來就是因為她任用特定幾間學校的學生,員工彼此認識有凝聚力,或是薪資水平比一班相同職位來的高等等 本主題節錄之內容如下,請重新仔細詳閱並思考: 揭弊言論權除了透露公司企業對於大眾不義之行為予以公開外,它還保障了大眾對於公司企業影響大眾權利較大且密切之營利行為的資訊的知情權,亦鞏固了大眾對於公司企業的監督權,也就是說揭弊言論權極具公益保障之性質,政府照理來說,應該要給予更多保障。相較於公司企業藉由營業交易而取得財產之營利權,揭弊言論權絕對比較重要,在與營利權相較下,更應該獲得優先之保障。 災民信賴年代新聞之CALL-IN訊息,相信年代新聞將會馬上通報相關單位,但年代新聞卻沒有這麼做,而破壞了災民對其之信賴。那照理來說,年代破壞災民信賴之作為應該由年代自行負責,收視率因此降低也應該由年代自行負責,因為是年代自己先破壞了與災民與觀眾的信賴關係,其所發佈之CALL-IN訊息也不符合真實,並沒有秉持誠實信賴之態度。就算該兩名員工對外透露相關訊息,年代也不應該將收視與營利受損的責任轉嫁至該兩名員工身上,因為災民與觀眾在意的是年代的行為破壞了與災民之間的信賴這件事,而非該兩名員工揭弊之行為。 我的想法非常簡單:只要公司先破壞了與勞工或與消費者(大眾)之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之平衡,或公司先破壞了與勞工或與消費者(大眾)之間之信賴關係時,此時公司營利之受損,最主要之原因是因為公司先破壞此等關係之行為,因此公司才是營利之受損之最大負責者。所以,勞工之揭弊行為(不限於公司違反法律之行為),都不該替公司營利之受損負完全責任!因為,公司營利之受損最主要原因不是勞工之揭弊行為。再說,揭弊之勞工不代表他就是各行其事的人,如果他平常就是各行其事的人,也不服從公司的規範,那公司基於不服從公司的規範之理由開除他也無妨。 再說,公司破壞了與勞工或與消費者(大眾)之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之平衡,或公司破壞了與勞工或與消費者(大眾)之間之信賴關係之行為不一定就是非法行為,如我指的「國內不少建商假借名義,增設非實用性附屬建物、公共設施,經地政機關測量登記後,增加民眾購屋負擔,如目前建築物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載明為陽台、雨遮,得以附屬建物登記,形成建物產權虛坪增加」一事,就是其例。 不過,這並不表示我們就不能審視勞工之揭弊行為的動機與目的,也就是其合理性。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尼可拉斯小薔 10 發表於 September 26, 2009 檢舉 Share 發表於 September 26, 2009 kingflyer並非不在乎社會正義的人但我們可以知道,他比較重視公司運作的規範,或者說...恩....他重視的是公司運作上比較務實的那一面。真實情況是,社會正義歸社會正義,公司懲處洩密人員,歸公司事務雖然兩名員工發揮了正義效果,但是讓洩密人員繼續留在公司裡很像也說不過去就算有法律保障兩名員工繼續任職,但情理上的東西永遠不是法律上能保障的,好阿,敢掀公司的底,看我怎麼整你...就像這樣qq]所以kingflyer是一個完全以公司利益為出發點的人?很像也不是也許他只是覺得,這件事情在懲處上沒什太大的問題,用什麼社會正義或言論自由來看待這件事情都顯得有點小題大作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kingflyer 10 發表於 September 27, 2009 檢舉 Share 發表於 September 27, 2009 我反對以社會大眾的觀感凌駕於一切,而這種東西我們可以稱呼他為社會正義像阿扁他貪污,如果我們線再舉行一個投票內容是該不該槍斃阿扁,如果這個投票通過,那麼是應該忽視民意以法律為基礎對阿扁審判,還是應該忽視法律以民意為基礎槍斃阿扁展現社會正義而這次的討論議題就是員工行為符合社會正義,但是不符合公司規範,而且公司的行為並沒有違反刑法伊蘇認為我給員工扣上大帽子,但是這就是公司治理的方式,洩漏就開除藥事改天出現一個對公司不滿的傢伙說,為了社會正義我要公開微軟所有技術這樣可以嗎?對大眾不義由誰界定?而我們又怎麼知道員工洩露的東西中所謂的對大眾不義,是它個人的觀感還是全國的意志?電玩界的人物設定,我認為設定的太醜為了大眾的利益我要公開他的設定,我絕得電玩女主角胸部畫的太大妨害社會風俗公開他,我覺得打怪的公式設計太爛完全公開,我絕得她房外掛的東西太機車公開他,這種行為也是可以的嗎?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伊蘇雅斯克 10 發表於 September 27, 2009 作者 檢舉 Share 發表於 September 27, 2009 我反對以社會大眾的觀感凌駕於一切,而這種東西我們可以稱呼他為社會正義像阿扁他貪污,如果我們線再舉行一個投票內容是該不該槍斃阿扁,如果這個投票通過,那麼是應該忽視民意以法律為基礎對阿扁審判,還是應該忽視法律以民意為基礎槍斃阿扁展現社會正義而這次的討論議題就是員工行為符合社會正義,但是不符合公司規範,而且公司的行為並沒有違反刑法伊蘇認為我給員工扣上大帽子,但是這就是公司治理的方式,洩漏就開除藥事改天出現一個對公司不滿的傢伙說,為了社會正義我要公開微軟所有技術這樣可以嗎?對大眾不義由誰界定?而我們又怎麼知道員工洩露的東西中所謂的對大眾不義,是它個人的觀感還是全國的意志?電玩界的人物設定,我認為設定的太醜為了大眾的利益我要公開他的設定,我絕得電玩女主角胸部畫的太大妨害社會風俗公開他,我覺得打怪的公式設計太爛完全公開,我絕得她房外掛的東西太機車公開他,這種行為也是可以的嗎? 請問,我何時主張光以社會大眾的觀感凌駕於一切了!? 老實說.我並不認為我所主張以「公司是否先破壞了與勞工或與消費者(大眾)之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之平衡,或公司是否先破壞了與勞工或與消費者(大眾)之間之信賴關係」做為判斷基準就等於是以社會大眾的觀感凌駕於一切。難道我們就無法就個案分析他們之間存有怎樣的權利義務關係,再探討他們的本質並釐清他們應該負怎樣的義務,我不相信標準有如此難到等同於沒有標準。再說,我也已經表示我們仍然可以審視勞工之揭弊行為的動機與目的,也就是其合理性。 老實說,我不清楚你為何仍然認為我的主張是以社會大眾的觀感凌駕於一切?能否請你提供更清楚的解釋與立論!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Vincent stay 10 發表於 September 28, 2009 檢舉 Share 發表於 September 28, 2009 (已編輯) .. 此內容已被編輯, January 27, 2010 ,由 Vincent stay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伊蘇雅斯克 10 發表於 September 28, 2009 作者 檢舉 Share 發表於 September 28, 2009 我覺得 kingflyer 說的幾乎完全正確........洩密是一定被開除的,有人任意違反了規定的SOP對公司聲譽也會產生不好的影響因為可以任意違反SOP即代表這間公司沒有制度,對於園區的公司來說名譽傷害很大,雖然說這合乎社會正義然而公司執意開除員工時,法律是幫不上忙的........ 為何任意違反SOP就代表這間公司沒有制度,這樣的思維我認為本身就很荒謬! 再來,公司執意開除員工時,法律真的是幫不上忙的嗎?我認為這似乎是拿個案概括全體,同樣是過度概括........說說其他的實例~在荒蕪的山區山路上遇到一個騎機車跌倒的人,便連忙過去攙扶,結果反而被跌倒的人污賴是幫忙攙扶的人撞的因為這個合乎社會正義的攙扶動作,使得這個幫忙攙扶的人到現在官司還打不完;無奈當下無目擊證人,當事人真的百口莫辯這是實際發生的情況,是我從警察口中得知的,堅持社會正義的人總是第一個倒楣,跟園區那個見義勇為的工程師一樣。 你又再次犯過度概括的老毛病,再說你這只是片面在宣稱社會正義沒有用啊!(深藍人文版版規第六條)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伊蘇雅斯克 10 發表於 September 28, 2009 作者 檢舉 Share 發表於 September 28, 2009 我必須提醒各位,這裡是「深藍人文版」,不是「社會就是那麼現實版」。其實,kingflyer和Vincent stay在這篇的討論,似乎就只是在表示「社會就是那麼現實」,所以員工洩密,公司執意開除員工是沒有任何異議的!請問這樣的論述能夠完全彰顯出其事件本身所蘊含的價值觀與社會意義嗎(深藍人文版版規第二條)?這樣的論述充其量只是在描述社會實際發生的狀況,它只是描述某一事件,這種言論本身就沒有討論性,也無法帶動討論,但如果能表達出其所蘊含的價值觀與社會意義就不是如此。又如果你能表示出其所蘊含的價值觀與社會意義,不代表其價值觀與社會意義就是不具可批判性,更不代表它一向以來就是如此。 如果,大家都如這樣「理所當然」的討論方式,我想這會使得人文版大多的文章是沒有必要討論的........ 另外,我還是認為kingflyer和Vincent stay應該要再仔細閱讀我的文章,因為你們目前所提的論述與概念本來就是我所要批評與指責的對象與標的,你們只不過是再將它提出來,再讓我批評與指責一次。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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