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雲 10 發表於 July 5, 2009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ly 5, 2009 所以說到底做了甚麼XD?才不告訴逆~雷~ (吐舌頭)(搖屁屁) 老雷的立場就是怕大家用石頭把跑過來吐舌頭搖屁股的智障小孩打死。(吐舌頭)(搖屁屁) (剛被媽罵所以現在一副欠打樣)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嵐月銀牙 10 發表於 July 6, 2009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ly 6, 2009 恩.....我突然想伸個ENA在閒聊區的懶人包???(最近好缺懶人包這種東西.....)阿~好啦~第一次來~不知道插不插得上話XD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YuSuKe 10 發表於 July 6, 2009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ly 6, 2009 最近很流行懶人包喔囧。剛剛才看到這個:http://www.student.tw/db/showpost.php?p=3502755&postcount=110我很認真的感覺到深藍高層對程序正義的常識有多麼缺乏。嘛,也許對他們來說程序是平常用來自爽增加官威或進行工作上的勞務分配而已,而不是用來尋求一個平等而正義的權利分配。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嵐月銀牙 10 發表於 July 6, 2009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ly 6, 2009 最近很流行懶人包喔囧。剛剛才看到這個:http://www.student.tw/db/showpost.php?p=3502755&postcount=110我很認真的感覺到深藍高層對程序正義的常識有多麼缺乏。嘛,也許對他們來說程序是平常用來自爽增加官威或進行工作上的勞務分配而已,而不是用來尋求一個平等而正義的權利分配。PTT每當有一個重大事件或是騷動發生沒多久就會有人發個懶人包讓來不及看到好戲的人可以看個類似"重播"效果的懶人包(茶)~推廣一下也不壞XD而且這邊的"筆上論戰"通常都落落長,爬文爬得好累看的眼睛都好痠~伸個懶人包不為過嘛~~~xd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風雲白爛 10 發表於 July 6, 2009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ly 6, 2009 有沒有挖古文的規定。看完某教育討論串回文我不禁聯想到公民筆記過的教育衝突論......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leiwine 10 發表於 July 6, 2009 作者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ly 6, 2009 有沒有挖古文的規定你的意思是挖舊文?沒有這規定人文板人變多了,閒聊區變的熱鬧了,不過也請大家別顧著閒聊,一起參與板內專題討論,相信會有不少收穫的。或許「筆戰標準」也是個討論題材,如果有興趣的朋友可以在人文板討論看看。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DUST 10 發表於 July 6, 2009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ly 6, 2009 台灣深藍學生聯合論壇公告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2009 年 7 月 6 日發文字號: 深藍法字第 J046 號速別: 普通件附件: 論壇總則http://www.student.tw/db/showthread.php?t=153454主旨:總則第十三章第九條實務執行說明說明: 1.總則第十三章第九條,嚴禁筆戰、挑釁、謾罵、人身攻擊、歧視它校、挑起族群與學校對立之情事,違者依處罰條例第四條處分。自公告後,其適用範圍限,以發文者蓄意毀謗為限。毀謗: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2.此行政案已經由論壇站長 evenstar 同意後執行。站務部長 mimosa1. 毀謗?(正解:誹謗)2. 文中的意思是,判斷觸犯第十三張第九條會有兩個階段,首先是必須構成「誹謗要件」,再者構成「筆戰、挑釁、謾罵、人身攻擊、歧視它校、挑起族群與學校對立之情事」,雙雙成立後才予以適用。換句話說,仍然沒有分析後者要件的內涵,只是多加了一道門檻。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ckmarkhsu 7 發表於 July 7, 2009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ly 7, 2009 1. 毀謗?(正解:誹謗)2. 文中的意思是,判斷觸犯第十三張第九條會有兩個階段,首先是必須構成「誹謗要件」,再者構成「筆戰、挑釁、謾罵、人身攻擊、歧視它校、挑起族群與學校對立之情事」,雙雙成立後才予以適用。換句話說,仍然沒有分析後者要件的內涵,只是多加了一道門檻。1. 抱歉,錯別字2. 是,要雙雙成立,提高成立門檻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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