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聊專區】春暖花開好過年之新年快樂閒聊區


Recommended Posts

我看過的弱勢可能比你的鼻毛還多。

不認真在本篇(兩篇主題)中發言,掛個偽大學二年級學生的頭銜賣老,在閒聊區嘴砲。

嘛,這樣也好,我也可以嘴殘罵罵人,在這裡我不會秉持什麼討論品格。

,回高中看看啦,看看軍人怎麼輔導性少數學生,回高中看看啦,看教官怎麼在暑假期間清查上千名學生恐嚇不要參加學權會辦的教官退出研習營,回大學看看啦,看看異議學生批判、反對校方會怎麼被找碴、建檔。

這就做眼中無弱勢,用自己狹隘的目光來評判世界,以為自己就站在正確的位置。還談什麼關心社會,還談什麼人文阿。

=="

好啦,先請息怒,跟你道歉好了︿︿

因為我是有點傾向「事情看結果」的那類,爬完你人文版的發文,你講的很多事情都很有道理,我也能感覺到你的邏輯走向;只不過,要是先不考慮那些道理與邏輯,先看結果,則會發現一件事:差不多所有的教育與社會政策全被你反對的一乾二淨了,這是光看結果。若是由此「結果論」來看,左派的異議性社團是很有想法,但是似乎會阻礙了正常教育政策與社會的發展,所以社團會被抄其實也是預料中的事;唸大學就可以把教育反對成這樣,那以後去上班可能會把人家公司的屋頂都給掀了。當然,這是光看結果就能推測的事情。異議性社團的目標是好的,但是造成的結果可能也是你們自己不希望見到的。

這件事或許你們始料未及 ==",我之前發文內容的隱喻大概就是這個意思 ︿︿

這是深藍社會科學討論區的主旨,我一直覺的它寫的很好:『往事的記述與研究,思索著所謂的真理,最終回歸到了一個社會人

雖然只是短短的11個字,但我認為紅字部分是這段主旨的箇中精華。

sshot1uiu.jpg

但是你的理念所造成的結果,似乎與人文版的最終目標背道而馳[也就是那十一個字]。

看你的情況,等你將來工作的時候你想反對的事可能會比現在多十倍 =="

以我淺顯的思考,我認為真正的社會人是推動社會,而不是使社會動盪不安。

Q:既然已經知道會造成這些結果,那些『造成這些結果的思考邏輯』會是我們要的嗎?

相信這是個非常有趣的思考題目。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 回覆 403
  • Created
  • 最後回覆

Top Posters In This Topic

我就說過了"保全員的素質不好",前科累累也能當保全。因為公司在挑人的時候根本沒有任何把關,我那篇就已經 寫的很清楚了,信不信隨你們。這種"素質"的保全情況能給他們進駐校園嗎?學生大多比較單純,極容易成為犯案的對象。而且國、高中生碰上這種的情況更是手 無縛雞之力,幾乎只有吃虧的份。

  很抱歉喔!這件個案並不足以證明所有的保全員的素質都是不好的,顯然你犯了過度概括!拿幾件個案概括全體........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笑)

正好你覺得很好的那句我覺得是一句完全沒能make sense的話。

那個什麼都沒看到的結果我就當作不思不想的右翼想法吧(這裡我並沒有說所有右派人士都是這樣的),只要都沒人出來反對,世界就會安好。為了省去你發問,我可以先告訴你我對此的邏輯是一旦反對聲音停止,權利者將會帶著更巨大的私利與更進一步對弱勢的迫害迎接。

話說牧羊真是個認真的孩子,現在上起思維方法了。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很抱歉喔!這件個案並不足以證明所有的保全員的素質都是不好的,顯然你犯了過度概括!拿幾件個案概括全體........

換句話說軍人也會有這種個案,比率問題而以

頂多差在軍法比較嚴?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差不多所有的教育與社會政策全被你反對的一乾二淨了
為了省去你發問,我可以先告訴你我對此的邏輯是一旦反對聲音停止,權利者將會帶著更巨大的私利與更進一步對弱勢的迫害迎接。

我根本沒打算發問,因為我早就看出來了,紅色的那一行字就已經說明了。

你的其他問題我不太有興趣回答,倒是給你看我對你是怎麼想的

思考的力量

無論左派亦或右派,這件事情剛好可以說明「思考的力量」。

我沒有去想過什麼左派、右派的區分,這單純只是我個人的看法與所見,以下只是我自己的看法。我有去查閱一些左派思想,我只覺得左派思維真的太理想化、完美化,反而把事情推向分裂或崩垮。

思考在某些層面必須適可而止,而評判是否「適可而止」依據的方法便是「結果論」,我有另一件事可以證明這個觀點,就是宗教上的「引火自焚」這件事。像是中國大陸的法輪功,我有去看過他們的教義與宣傳,內容與一般的宗教其實差不多,也是勸人向善,做法也是修煉,但是修煉到最後卻「為了真理而捨棄一切」,引火自焚,期望能到天國世界當"法王"。那,很不好意思,無論法輪功的中心想法是否正確,但結果是「引火自焚」,這就是不對,我就是會認為它是「邪教」。我知道這些自焚的新聞其實完全是真實的;我在台灣有去一些寺廟走訪過[這些不是法輪功],那座寺廟在一個小山上,廟旁的靈骨塔裡面擺放的是一個引火自焚老和尚的骨灰,我聽廟方在講,他是為了修煉成仙,到最後卻引火自焚,還期望他此舉能帶他成仙。我只能說他想太多,根本已經走火入魔,是非都已經分不清了。擅自殘害生命本來就不對,他還自焚,我看他應該是直接下地獄去了才對。或者還有其他的說法,把引火自焚說成「捨生救世」、去「供佛」,在我看來真是笑話一樁。他要真想救世,那就好好的活下來,以實際行動去解決那些難題。

只不過是這類消息在大陸被強烈反對、被公佈,台灣人比較沒感覺而已。所以思考的力量非常可怕,別人沒拿槍桿子頂住他的下顎,他倒是自己把自己先解決了。以上這件事主要分享的觀念是:《追求完美是好的,沒有人會反對,但是追求"絕對的真理"反而可能會走向滅亡之路》,因為「物極必反」。你的想法沒錯,但不能走極端,否則會得反效果。

對於那些學校中異議的左翼社團,台灣的主流社會已經對他們夠寬容了;了不起就是今天把你社團的東西抄掉,意見壓制一下而已,過幾天你們還不是又好好的在社團裡開會反對了!這夠寬容了吧?學校又沒有完全禁止你們的極左言論,還是有給你們討論的空間,只是暗示你們不要太放肆而已。

政府施政:

只做到50分,但這個措施維護到了大多數人的生存,儘管不夠完善,但能維持社會長期的穩定。

你的提議:

對事情要求絕對的『合理』,事事要求做到100分,即使硬是給你做成了,但是卻造成了極大的社會問題,社會動盪不堪

這時你的這個「100分」還遠不如政府做的「50分」,這兩者間的差異同時也是做事的法則之一。

對事情要求"絕對的合理",往往會搞砸事情

以上這段就可以回應到我寫的「思考的力量」那篇文章主旨。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對於那些學校中異議的左翼社團,台灣的主流社會已經對他們夠寬容了

說出這種話的人就叫垃圾。把因社會問題而起的改革團體視為好事之徒,其實只是因為自己處在一個舒適的位置,前面罵這種人眼中無弱勢、傲慢看來也不是罵假的。到底誰放肆?

想跟我談社會問題、動盪,回去念幾年社會學啦。

仿用妖西的話,你不懂社會結構我可以教你,你不懂運動我可以分享,但是你必須先知道你不懂。只要你想要抱著我比這裡的小鬼多虛度幾年光陰,多浪費幾年人生,所以就對真實社會比他們瞭的心態,人文版將不會有人有辦法和你做出有深度的討論。

話說建中版的教官討論串也有些有趣的發言,只是不知道是建中人自視甚高還是怎樣,他們好像不太願意來人文版聊。

所以守護者的劇情在講什麼?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今天劍道學空手奪劍摔人 時間要抓好不然會被劈到

用手直接奪竹刀?

用真刀時那是無用的技巧,根據實驗,你挺多只能打掉(當你也有武器的時候)對方的刀,而不可能奪白刃。(詳見discovery)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如果帶著鋼絲手套呢^o)

鋼骨手套可能好用一點。

不過要先擋再抓,直接要抓到砍下來的刀(以實戰為前提),以人體的反應速度是不可能的(詳見DISCOVERY)。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用手直接奪竹刀?

用真刀時那是無用的技巧,根據實驗,你挺多只能打掉(當你也有武器的時候)對方的刀,而不可能奪白刃。(詳見discovery)

我不太了解你說的無用的技巧是什麼意思也,也不清楚discovery的實驗是怎麼弄成造成這種奇怪的結論,看上面你跟小強的討論如果你的意思是直接用手抓營面而來的刀鋒,沒有人會這樣搞,這也不是我所指的奪劍摔人

基本上我們所練習的招式是針對武士刀(一般練習用長木刀)在砍擊之下迅速跑至測面,然後有使用一些技巧迫使對方放棄奪刀,都是用手,有時甚至用些技巧迫使他必須自己先放棄握刀否則就必須被自己刀反砍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我不太了解你說的無用的技巧是什麼意思也,也不清楚discovery的實驗是怎麼弄成造成這種奇怪的結論,看上面你跟小強的討論如果你的意思是直接用手抓營面而來的刀鋒,沒有人會這樣搞,這也不是我所指的奪劍摔人

基本上我們所練習的招式是針對武士刀(一般練習用長木刀)在砍擊之下迅速跑至測面,然後有使用一些技巧迫使對方放棄奪刀,都是用手,有時甚至用些技巧迫使他必須自己先放棄握刀否則就必須被自己刀反砍

我不太清楚武術之類的東西

但如果是雙面刃 像劍之類的 這招會有用嗎^o)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說出這種話的人就叫垃圾。把因社會問題而起的改革團體視為好事之徒,其實只是因為自己處在一個舒適的位置,前面罵這種人眼中無弱勢、傲慢看來也不是罵假的。到底誰放肆?

想跟我談社會問題、動盪,回去念幾年社會學啦。

仿用妖西的話,你不懂社會結構我可以教你,你不懂運動我可以分享,但是你必須先知道你不懂。只要你想要抱著我比這裡的小鬼多虛度幾年光陰,多浪費幾年人生,所以就對真實社會比他們瞭的心態,人文版將不會有人有辦法和你做出有深度的討論。

你認為你是在「改革」,但我怎麼看都覺得是在「造反」。我處在舒適的位置?可能我以前處過的位置你連想都想不到,很多情況還無法用正常邏輯來解釋。我那時還鬧到事情幾乎全校都知道,那真是徹頭徹尾地反對各種不平等。但是這是個人的隱私,我沒有必要做詳細解釋。我跟你走過類似的道路,所以我才會知道你走的根本就不是正途;那些左翼思想已經有點偏向邪魔歪道,圖增社會困擾而已。那時很多長輩跟我說要學著去順應社會,那時我真的不懂,不合理的事情他們為什麼要贊成?一直到後來我才明白了。

而且我好像沒說過你寫的文章不深,我反而說是講的很有道理,很深入;但是那種深入已經足以構成「造反」的理由,已經令人感到不寒而慄,很多觀點已經過於偏激,已經是名符其實的「造反有理」。你這類的思考深度就跟我寫的"思考的力量"那篇中的「走火入魔」有異曲同工之妙,只不過是兩者影響的面向與範圍不同。何況,唸書也不是專門給你們唸來造反用的,還什麼社會學咧!

唸社會學唸到後面會用法律來切割親情,會舉辦各種運動來擾亂社會秩序,這不是『造反』是什麼?

而且,你難道不覺得,那些書讀的多的人特別容易起來造反與煽動?因為都已經唸到走火入魔了。何況,你認為將來你的上司或老闆會容許你對公司制度處處反對,把公司的屋頂都給掀掉嗎?所以左翼根本就是社會的邊緣團體,其所作所為根本不能被大眾所接受;如果你選的左翼真的是正道,那社會上聲援的人應該如過江之鯽,就不會有那麼多人吐槽,政府也應該完全採納你們的意見才對,結果呢?

想比反叛?下面這個網站內容更反叛:http://intermargins.net/

你有事沒事拿出來的「苦勞網」只是幾十個邊緣團體其中的一個而已;嗑藥,他們認為是心靈上的解放,亂倫、雜交派對,他們認為是性解放,反正理由就是一大堆。值得慶幸的是,雖然有這麼多邊緣團體不時出來像是虐蚊或水蛭般的啃咬社會,但是社會整體還是有足夠的動力往前進。

雖然內容反叛,但是社會還是有給你們空間來發聲,這還不好?

已經很給面子了吧!

儘管這些資訊的說法完全合乎邏輯,但學會去辨別是非更重要,特別是面對這些似是而非的邏輯時。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法律的鬥爭(Der Kampf um das Recht,Rodolf von Jhering原著/薩孟武教授譯)

  法律的目的是和平,而達到和平的手段則為鬥爭。法律受到不法的侵害之時——這在世界上可能永遠存在——鬥爭是無法避免的。法律的生命是鬥爭,即民族的鬥爭,國家的鬥爭,階級的鬥爭,個人的鬥爭。

  世界上一切法律都是經過鬥爭而後得到的。法律的重要原則無一不是由反對者的手中奪來。法律的任務在於保護權利,不問民族的權利或個人的權利,凡想保全權利,事前須有準備。法律不是紙上的條文,而是含有生命的力量。正義之神,一手執衡器以權正義,一手執寶劍,以實現正義,寶劍而無衡器,不過暴力。衡器而元寶劍,只是有名無實的正義。二者相依相輔,運用寶劍的威力與運用衡器的技巧能夠協調,而後法律才完全見諸實行。

  世上有不少的人,一生均在和平的法律秩序之中,過其優遊的生活。我們若對他們說:“法律是鬥爭”,他們將莫明其妙。因為他們只知道法律是保障和平與秩序。這也難怪他們,猶如豪門子弟繼承祖宗的遺產,不知稼穡艱難,從而不肯承認財產是勞動的成果。我們以為,法律也好,財產也好,都包含兩個要素,人們因其環境之不同,或只看到享樂與和平之一面,或只看到勞苦與鬥爭之一面。

  財產及法律猶如雙面神的耶奴斯的頭顱(Janus-head)一樣,對甲示其一面,對乙又示其另一面,於是各人所得的印象就完全不同。此種雙面的形象,不但個人,就是整個時代也是一樣。某一時代的生活是戰爭,另一時代的生活又是和平。各民族因其所處時代不同,常常發生一種錯覺。此種錯覺實和個人的錯覺相同,當和平繼續之時,人們均深信永久和平能夠實現,然而炮聲一響,美夢醒了。以前不勞而得的和平時代已成陳跡,接著而來的則為面目全非的混亂時代。要衝破這個混亂時代,非經過艱苦的戰爭,絕不能恢複和平。沒有戰鬥的和平及沒有勤勞的收益,只存在于天堂。其在人間,則應視力辛苦奮鬥的結果。

  德文Recht有客觀的(objective)及主觀的(subjective)兩種意義。客觀的意義是指法律,即指國家所維護的法律原則,也就是社會生活的法律秩序。主觀的意義是指權利,即將抽象的規則改為具體的權利。法律也好,權利也好,常常遇到障礙;要克服障礙,勢非採取鬥爭的方法不可。

  我們知道法律需要國家維持。任何時代必定有人想用不法的手段侵害法律。此際國家若袖手旁觀,不與鬥爭,則法律的尊嚴掃地,人民將輕蔑法律,視為一紙具文。然而我們須知法律又不是永久不變的,一方有擁護的人,同時又有反對的人,兩相對立,必引起一場鬥爭。在鬥爭中,勝負之數不是決定於理由的多少,而是決定於力量的大小。不過人世的事常不能循著直線進行,多採取中庸之道。擁護現行法律是一個力量,反對現行法律也是一個力量,兩個力量成為平行四邊形的兩邊垂直線,兩力互相牽制,終則新法律常趨向對角線的方向發展。一種制度老早就應廢止,而卒不能廢止者,並不是由於歷史的惰性,而是由於擁護者的抵抗力。是故在現行法律之下,要採用新的法律,必有鬥爭。這個鬥爭或可繼續數百年之久。兩派對立,都把自己的法律——權利視為神聖不可侵犯。其結果如何,只有聽歷史裁判。在過去法制史之上,如奴隸農奴的廢除,土地私有的確立,營業的自由,言論的自由,信教的自由等等,都是人民經過數世紀的鬥爭,才能得到的。法律所經過的路程不是香花鋪路,而是腥血塗地,吾人讀歐洲歷史,即可知之。

  總而言之,法律不是人民從容揖讓,坐待蒼天降落的。人民要取得法律,必須努力,必須鬥爭,必須流血。人民與法律的關係猶如母子一樣,母之生子須冒生命的危險,母於之間就發生了親愛感情。凡法律不由人民努力而獲得者,人民對之常無愛惜之情。母親失掉嬰兒,必傷心而痛哭;同樣,人民流血得到的法律亦必愛護備至,不易消滅。

  現在試來說明法律鬥爭。這個鬥爭是由一方要侵害法益,他方又欲保護法益而引起的。不問個人的權利或國家的權利,其對侵害,無不盡力防衛。蓋權利由權利人觀之,固然是他的利益,而由侵害人觀之,亦必以侵害權利為他的利益,所以鬥爭很難避免。上自國權,下至私權,莫不皆然。國際上有戰爭,國內有暴動與革

命。在私權方面,中世有私刑及決鬥,今日除民事訴訟之外,尚有自助行為。此數者形式不同,目的亦異,而其為鬥爭則一。於是就發生一個問題:我們應該為權利而堅決反抗敵人乎,抑為避免鬥爭,不惜犧牲權利乎?前者是為法律而犧牲和平,後者則為和平而犧牲法律。固然任誰都不會因為一元銀幣落在水中,而願出兩元銀幣雇人撈取。這純粹出於計算。至於訴訟卻未必如此,當事人不會計較訴訟費用多少,也不想將訴訟費用歸諸對方負擔。勝訴的人雖知用費不貲,得不償失,而尚不肯中輕訴訟,此中理由固不能以常理測之。

  個人的糾紛姑且不談,今試討論兩國的紛爭。甲國侵略乙國,雖然不過荒地數裏,而乙國往往不惜對之宣戰。為數裏之荒地,而競犧牲數萬人之生命,數億元之鉅款,有時國家命運且因之發生危險。此種鬥爭有什麼意義?蓋乙國國民若沈默不作抗爭,則今天甲國可奪取數裏荒地,明天將得寸進尺,奪取其他土地,弄到結果,乙國將失掉一切領土,而國家亦滅亡了。由此可知國家因數裏荒地所以不惜流血,乃是為生存而作戰,為名譽而作戰,犧牲如何,結果如何,他們是不考慮的。

  國民須保護其領土,則農民土地若為豪強侵佔數丈,自可起來反抗,而提起訴訟。被害人提起訴訟,往往不是因為實際上的利益,而是基於權利感情(feeling of right),對於不法行為,精神上感覺痛苦。即不是單單要討還標的物,而是要主張自己應有的權利。他的心聲告訴他說:你不要退縮,這不是關係毫無價值的物,而是關係你的人格,你的自尊,你的權利感情。簡單言之,訴訟對你,不是單單利益問題,而是名譽問題,即人格問題。世上必有不少的人反對吾言。這個反對意見一旦流行,則法律本身就歸毀滅。法律能夠存在,乃依靠人們對於不法,肯作勇敢的反抗,若因畏懼而至逃避,這是世上最卑鄙的行為。我敢堅決主張,吾人遇到權利受到損害,應投身於鬥爭之個出來反抗。此種反抗乃是每個人的義務。

  權利鬥爭是權利人受到損害,對於自己應盡的義務。生存的保全是一切動物的最高原則。但是其他動物只依本能而保全肉體的生命,人類除肉體的生命之外,尚有精神上的生命。而此精神上的生命由法律觀之,則為權利。沒有法律,人類將與禽獸無別。一種法律都是集合許多片段而成,每個片段無不包括肉體上及精神上的生存要件。拋棄法律等於拋棄權利,這在法律上是不允許的,而且亦不可能。如其可能,必定受到別人侵害;抵抗侵害乃是權利人的義務。

  吾人的生存不是單由法律之抽象的保護,而是由於具體的堅決主張權利。堅決主張自己的權利,不是由於利益.而是出於權利感情的作用。那輩竊盜因他自己不是所有權人,故乃否認所有權的存在,更否認所有權為人格的要件。是則竊盜的行為不但侵害別人的財物,且又侵害別人的人格,受害人應為所有權而防衛自己的人格。因此竊盜的行為可以發生兩種結果:一是侵害別人的權益;二是侵害別人的人格。至於上述豪強侵佔農民的田地,情形更見嚴重。倘若該受害農民不敢抗爭,必為同輩所輕視。同輩認為其人可欺,雖不敢明日張膽,亦將偷偷摸摸,蠶食該農民的土地。所有權觀念愈發達,受害人愈難忍受侵害,從而反抗的意志亦愈益強烈。故凡提起訴訟而能得到勝訴,應對加害人要求雙重賠償,一是討還標的物;二是賠償權利感情的損傷。各種國家對於犯罪之會加害國家的生存者,多處以嚴刑。在神權國,凡慢瀆神祗的處嚴刑,而擅自改變田界的,只視為普通的犯罪(例如摩西法)。農業國則反是,擅自改變田界的處嚴刑,慢瀆神祗的處輕刑(古羅馬法)。商業國以偽造貨幣,陸軍國以妨害兵役,君主國以圖謀不軌,共和國以運動復辟,為最大的罪狀。要之,個人也好,國家也好,權利感情乃于生存要件受到損害之時,最為強烈。

  權利與人格結為一體之時,不問是那一種權利,均不能計算價值之多少。此種價值不是物質上的價值(material value),而是觀念上的價值(ideal value)。對於觀念上的價值,不論貧與富,不論野蠻人與文明人,評價都是一樣。至其發生的原因,不是由於知識的高低,而是由於苦痛感情的大小。也許野蠻人比之文明人,權利感情更見強烈。文明人往往無意之中,計算得失孰大孰小。野蠻人不憑理智,只依感情,故能勇往猛進,堅決反抗權利之受侵害。但是文明人若能認識權利受到侵害,不但對他自己,而且對整個社會,都可以發生影響,亦會拔劍而起,挺身而鬥,不計利害,不計得失。吾於歐洲許多民族之中,只知英國人民有此權利感情。英國人民旅行歐洲大陸,若受旅館主人或馬車馭者的欺騙,縱令急於出發,亦願延期啟行,向對方交涉,雖犧牲十倍的金錢,亦所不惜。這也許可以引人嗤笑,其實嗤笑乃是不知英國人民的性格,所以與其嗤笑英人,不如認識英人。

  為法律而鬥爭,是權利人的義務,已如上所言矣。茲再進一步,說明個人擁護自己的法律——即法律上的權利——又是對於社會的義務。

法律與權利有何關係?我們深信法律乃是權利的前提,只有法律之抽象的原則存在,而後權利才會存在。權利由於法律,而後才有生命,才有氣力,同時又將生命與氣力歸還法律。法律的本質在於實行,法律不適於實行或失去實行的效力,則法律已經沒有資格稱為法律了;縱令予以撤廢,亦不會發生任何影響。這個原則可適用於一切國法,不問其為公法,其為刑法,其為私法。公法及刑法的實行,是看官署及官吏是否負起責任,私法的實行則看私人是否擁護自己的權利。私人放棄自己的權利,也許由於愚昧,不知權利之存在;也許由於懶惰或由於畏懼,不欲多事,其結果,法律常隨之喪失銳氣而等於具文。由此可知私法的權威乃懸于權利的行使,一方個人的生命由法律得到保障,他方個人又將生命給與法律,使法律有了生氣。法律與權利的關係猶如血液的迴圈,出自心臟,歸於心臟。

  個人堅決主張自己應有的權利,這是法律能夠發生效力的條件。少數人若有勇氣督促法律的實行,藉以保護自己的權利,雖然受到迫害,也無異于信徒為宗教而殉難。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而乃坐聽加喜人的橫行,不敢起來反抗,則法律將為之毀滅。故凡勸告被害人忍受侵害,無異于勸告被害人破壞法律。不法行為遇到權利人堅決反抗,往往會因之中止。是則法律的毀滅,責任不在於侵害法律的人,而在於被害人缺乏勇氣。我敢大膽主張:“勿為不法”(Do no injustice)固然可嘉,“勿寬容不法”(Suffer no injustice)尤為可貴。蓋不法行為不問是出之於個人,或是出之于官署,被害人若能不撓不屈,與其抗爭,則加害人有所顧忌,必不敢輕舉妄動。由此可知我的權利受到侵犯,受到否認,就是人人權利受到侵犯,受到否認。反之,我能防護權利,主張權利,回復權利,就是人人權利均受防護,均有主張,均能回復。故凡為一己的權利而奮鬥,乃有極崇高的意義。

  在這個觀念之下,權利鬥爭同時就是法律鬥爭,當事人提起訴訟之時,成為問題的不限於權利主體的利益,即整個法律亦會因之發生問題。莎士比亞在其所著(威尼斯的商人) (Merchant ofVenice)中,描寫猶太商人舍洛克(Shylock)貸款給安多紐(Anto-nio)的故事,中有舍洛克所說的一段話:

  我所要求一磅的肉,是我買來的,這屬於我,我必須得到;你們拒絕不予,就是唾棄你們的法律;這樣,威尼斯的法律又有什麼威力。……我需要法律,……我這裏有我的證件。

  “我要法律”一語,可以表示權利與法律的關係。又有人人應為維護法律而作鬥爭的意義。有了這一句話,事件便由舍洛克之要求權利,一變而為威尼斯的法律問題了。當他發出這個喊聲之時,他已經不是要求一磅肉的猶太人而是凜然不可侵犯的威尼斯法律的化身,他的權利與威尼斯的法律成為一體。他的權利消滅之時,威尼斯的法律也歸消滅。不幸得很,法官竟用詭計,拒絕舍洛克履行契約。契約內容苟有反于善良風俗,自得謂其無效。法官不根據這個理由,既承認契約為有效,而又附以割肉而不出血的條件。這猶如法官承認地役權人得行使權利,又不許地役權人留足印子地上。這種判決,舍洛克何能心服。當他悄然離開法庭之時,威尼斯的法律也俏然毀滅了。

  說到這裏,我又想起另一作家克萊斯特(Henrich von Kleist)所寫的小說《米刻爾·科爾哈斯》(Michael Koh Ihass)了。舍洛克悄然走出,失去反抗之九而服從法院的判決。反之,科爾哈斯則不然了。他應得的權利受到侵害,法官曲解法律,不予保護,領主又左袒法官,不作正義的主張。他悲憤極了,說道:“為人而受蹂躪,不如為狗”,“禁止法律保護吾身,便是驅逐吾身於蠻人之中。他們是把棍子給我,叫我自己保護自己”。於是憤然而起,由正義的神那裏,奪得寶劍,揮之舞之,全國為之震駭,腐化的制度為之動搖,君主的地位為之戰慄。暴動的號角已經鳴了。權利感情受到侵害,無異於對人類全體宣戰。但是驅使科爾哈斯作此行動,並不是單單報仇而已,而是基於正義的觀念。即餘當為自己目前所受的侮辱,恢復名譽;並為同胞將來所受的侵害,要求保護,這是餘的義務。結果,他便對於從前宣告他為有罪的人——君主、領主及法官,科以2倍、3倍以上的私刑。世上不法之事莫過於執行法律的人自己破壞法律。法律的看守人變為法律的殺人犯,醫生毒死病人,監護人絞殺被監護人,這是天下最悖理的事。在古代羅馬,法官受賄,便處死刑。法官審判,不肯根據,而惟視金錢多少,勢力大小,法律消滅了,人民就由政治社會回歸到自然世界,各人均用自己的腕九以保護自己的權利,這是勢之必然。

  人類的權利感情不能得到滿足,往往採取非常手段。蓋國家權力乃所以保護人民的權利感情,而今人民的權利感情反為國家權力所侵害,則人民放棄法律途徑,用自助行為以求權利感情的滿足,不能不說是出於萬不得已。然此又不是毫無結果.教徒的殉難可使羅馬皇帝承認基督教,歐洲各國的民主憲政何一不是由流血得來。科爾哈斯揮動寶劍實是“法治”發生的基礎。

  國民只是個人的總和,個人之感覺如何,思想如何,行動如何,常表現為國民的感覺思想和行動。個人關於私權的主張,冷淡而又卑怯,受了惡法律和惡制度的壓迫, 只有忍氣吞聲,不敢反抗,終必成為習慣,而喪失權利感情。一旦遇到政府破壞憲法或外國侵略領土,而希望他們奮然而起,為憲政而鬥爭,為祖國而鬥爭,爭所難能。凡沉于安樂,怯於抗鬥,不能勇敢保護自己權利的人,哪肯為國家的名譽,為民族的利益.犧牲自己的生命。至於名譽或人格也會因而受到損害,此輩是不瞭解的。此輩關於權利,只知其為物質上的利益,我們何能希望他們另用別的尺度以考慮國民的權利及名譽。所以國法上能夠爭取民權,國際法上能夠爭取主權的人,常是私權上勇敢善戰之士。前曾沈過,英國人願為區區一便士之微而願付出十倍以上的金錢,與加害人從事鬥爭。有這鬥爭精神,故在國內能夠爭取民主政治,於國外能夠爭取國家聲望。

  對於國民施行政治教育的是私法,絕不是公法。國民在必要時,若能知道如何保護政治的權利,如何於各國之間,防衛國家的獨立.必須該國人民在私人生活方面,能夠知道如何主張他們自己的權利。自己權利受到侵害,不問來自何方,是來自個人乎,來自政治乎,來自外國乎,若對之毫無感覺,必是該國人民沒有權利情感。是故反抗侵害,不是因為侵害屬於那一種類,而是懸於權利感情之有無。

  依上所述,我們可以得到簡單的結論,即對國外要發揚國家的聲望,對國內要建立強國的基礎,莫貴於保護國民的權利感情;且應施以教育,使國民的權利感情能夠生長滋蔓。專制國家的門戶常開放給敵人進來。蓋專制政府無不蔑視私權,賦稅任意增加,沒有人反對;役任意延長,沒有人抗議。人民養成了盲從的習慣,一旦遇到外敵來侵,人民必萎靡不振,移其過去盲從專制政府者以盲從敵人政府。到了這個時候,政治家方才覺悟,要培養對外民氣,須先培養對內民氣,亦已晚矣。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唸社會學唸到後面會用法律來切割親情,會舉辦各種運動來擾亂社會秩序,這不是『造反』是什麼?

法律切割親情會怎樣?什麼叫切割親情?

各種社運當然不乏擾亂社會秩序者,但是在憲法賦予的權利下你憑什麼叫他們不要這麼做。當然啦!有沒有擾亂社會秩序可不是你隨便說說就算的。

你難道不覺得,那些書讀的多的人特別容易起來造反與煽動?因為都已經唸到走火入魔了。

真像三歲小孩的發言。

造不造反,這種事情你何來的依據作為判準?法律上對於某種程度的暴力已有所懲罰,但是像你這樣任意指責造反,就跟以前那些創立造反法之類的惡法者一樣,哪天讓你握有權利,你會不會就以你的判準下去殺光所有異己,標準的軍人。

這裡有人想比反叛嗎?沒有吧。

你講一堆自身的經驗是怎樣,我看不出來有什麼功用。

幹麻一直用自身經驗擴及群體。

看了生氣所以插進來。

是說在這裡討論那麼多,幹麻不直接在原討論串上回覆。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訪客
這個主題現在已關閉,不能再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