藍衫風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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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發表由 藍衫風華

  1. 原來你指的是這種"懲罰性賠款"

    總覺得這種懲罰性賠款在台灣比較常出現在行政法中吧

    (畢竟是政府對公司)

    民事方面的話在消保法第51條倒也是有懲罰性賠償金的規定可以參考一下

    以上是個人淺見如果有誤的話 還請指正一下

  2. 我非常可以理解版主的想法 不過妥協之後向上爬後是否真有辦法回頭處理這些送你上去的人呢?

    這似乎又是另一個問題了。

    不過也真如同版主所說 太多的人都怕惹麻煩

    所以放任不管 然後越破越大洞

    真的有想法感做事的人 往往就會被打壓 畢竟鬥不過那一群人

    我想這大概是理想和現實的選擇吧...

  3. 專業法律人確實是忙碌的 但是,是否因為忙碌就只能獨善其身?這是可議的。

    不否認這社會存在的許多問題,不完全是法律人的問題 那是全社會的問題。

    所以我想表達的意思是專業法律人在台灣的社會地位是很高的,是否亦應負有較高的社會責任?

    至於是否要站出來發出正義之聲?我想見仁見智吧!

    另外法律人是可以主動去處理案件的呀 檢察官就有這權力

    最後我想說的是...以上說的好像偏題了...

    還是回到樓主的問題吧

    讀法律的人是否真的不能正義感太強甚至是非得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吧

    DUST 說說你的意見吧

  4. 版主的發言讓人覺得是面對社會黑暗面的無力感

    我覺得現在的社會就是須要一群充滿正義感的人 才能一改過去的混亂

    想想前陣子的司法官受賄案 不就是因為其他法官們睜隻眼閉隻眼 各人自掃門前雪 所以才越來亂

    我記得上個案課的時候 有同學向老師問說

    "學法律有什麼用 人家找立委 高官關說一下不就好了?"

    老師的回答是

    "為什麼我們的社會會變成這樣?"

    "就是因為法律人睜一隻眼閉隻眼的關係呀"

    "如果今天關說施壓或收賄抓到就辦到底 我們的社會一定會好的"

    所以我想我們的社會就是大家都睜一隻眼閉一隻眼 所以才會變成這樣吧...

    不過說歸說 真的碰到的時候 真的敢站出來的人又有多少呢?

    最後同意板主的話

    法律真的只能保護會用他的人 這點在實習時看得很清楚

  5.  我覺得改了成新北市立會比較好耶

     以前國立的很少,所以經費很多

     現在國立的高中越來越多,國立高中經費可能比市立少= ='

     改成直轄市立的話可能可以分配到比較多經費

     

     雖然掛著國立很帥,不過有錢比較重要Orz

    國立 市立改來改去

    經費變多或變少

    可是我想問的是學校拿的錢多或錢少

    我都覺得跟學生無關耶...

    高中三年 我真的不知道學校直接拿教育部經費 拿去幹嘛了...

  6. 我想應該沒有吧

    不過是把收據收走 是會犯什麼法呢?

    只是不清楚該補習班收走收據的目的跟理由而已

    畢竟沒了繳費證明 未來他一口咬定你沒繳錢 你該怎麼辦?

    所以建議去找補習班要繳費證明吧 以保障自身權益

  7. 其實這故事還有另一個版本 大概是這樣說的

    有天某大學醫學院在上生物課時

    生物老師向他們解析精液的成分

    師:「精液中充滿許多精子,同時精細胞中的DNA由含有去氧核糖的核苷酸組成...」

    某A就舉手問老師說:「所以說精液是甜的囉?」

    老師說:「理論上是這樣沒錯」

    此時一旁的某B馬上回答說:「老師妳騙人 精液明明就是苦的!!」

    就在這個瞬間 整間教室安靜了下來

    B女尷尬的收拾文具要離開 就在b女開門準備踏出教室前 老師慢慢的回答她說

    「同學! 那是因為舌頭辨別苦味的部分在舌根 而辨別甜味的則在舌尖」

  8. 1. 不管是竊盜罪(刑320 I , 刑320 II )或是侵占罪(刑335),其構成要件都是當事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其構成要件都是當事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而竊取或侵占他人財物

    2. 本案,本案當事人拾獲一支沒有SIN卡的手機乙支,並無法得知其主人是誰,並無法得知其主人是誰,該手機係為無主物,當事人以所有之意思,佔有無主之動產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取得其所有權( 民 802--無主物先佔 ), 當事人取得該手機之所有權

    3. 故,當事人不犯竊盜罪

    個人對第二點的沒有sin卡的手機為無主物有點意見,可以解釋一下為何沒有sin卡就可以判斷其為無主物呢? 那今天我撿到一個大包包 裡面放有100萬的現金 把您的看法套近來 我把該包包和100萬元現金收起來之後警方找到我 將我以侵占遺失物罪法辦 我是否可以主張該包包內並無任何可供我找出主人的證明所以這包包和100萬元是無主物 所以我只是先占而已呢?

  9. 侵占遺失物的罪名大概跑不掉

    如果警察真的用竊盜罪處理的話 那妳同學應該高興才對

    畢竟沒有直接證據證明你同學偷了人家的手機(除非你同學有竊盜前科...)

    且就妳所提供的資訊來看 根據罪移為輕原則 沒有證據可以證明你同學有偷東西

    所以沒辦法判他有罪

    至於A同學會不會有侵占遺失物的幫助犯問題 就看警方無不無聊 想不想辦罷了= ="

  10. 看錯>< 誤以為雙方滿16歲了 原來是未滿..

    兩個都12歲的話 應該也不是不可避免的禁止錯誤而不罰 而是因為刑法第18條第1項的規定而不罰吧

    刑法第18條第1項:未滿14歲人之行為,不罰

    不過雙方父母還是同樓主所說互告的話 雙方父母都必須依民法第187條的規定為雙方小孩的侵權行為負損害賠償責任(當然只要雙方當事人皆未成年其法定代理人都必須為其侵權行為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980條:男未滿18歲,女未滿16歲不得結婚

    由民法第980條的規定來看本條文這僅係結婚的法定年齡罷了,再說本條文的男性結婚條件為18歲而非女性的16歲真類推適用的話豈不是造成男無罪女有罪的詭異判決

    本文以為民法第980條的規定僅係做為結婚的法定年齡規定,而無阻卻未滿16歲之人犯此罪的罪責

    結論:

    因本件僅說雙方當事人未滿16歲,所以分成14歲以下 以及 14歲以上未滿16歲兩種

    1.若雙方14歲以下,則依刑法第18條之1的規定 不罰

    2.若雙方14歲以上未滿16歲的話 依刑法第18條第2項的規定 得減輕其刑

    2.1.因227-1是227條的補充規定,所以優先於總則部分的罪責規定(即18條-2)而適用之

    刑法227-1: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項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此處所指的18歲以下應解釋為14歲以上未滿18歲之青少年

    3.綜合上述:本文以為男女雙方均構成刑法第227條為因227-1之規定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11. 事實上在三階論證上 於罪責上判斷有無故意過失 意義並不大 因為得到也只不過是故意的罪責型態以及故意的罪責型態,而於一般狀況下於構成要件的部分所套討的故意過失在罪責部分並不會改變 當然還是有例外,例外就是當你遇上誤想防衛的狀況時才會有構成要件的故意但卻出現過失的罪責型態

    有疑問的是二階論在處理誤想防衛時若不在罪責部分討論故意過失的話 豈不是會造成對誤想防衛的行為人過度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