藍衫風華
文章 發表由 藍衫風華
-
-
我想問84年的案子為什麼可以在地院躺15年?
http://tienmucrl.blogspot.com/p/84217.html
另外既然法官與兩造律師都沒有任何調查證據與對證據有何爭執了 那還有什麼好爭的?
這是民事訴訟耶 當事人本來就可以自行處分訴訟標的了 自己請的律師都沒說話了 自己又不說話 除了說請的律師有問題外 自己也有問題吧
-
但是
第十條: 意見的發表只要不擾亂法律所規定的公共秩序,任何人都不得因其意見、甚至信教的意見而遭受干涉。
問題出現了 什麼叫做公共秩序? 然後是反面來說 只要是法律規定的就絕對不受公約干涉了嗎?
-
用世界人權宣言來佐證他的陳情根本就是自打嘴巴吧
-
嗯,關於明德的問題請爬文,謝謝
然後,紅字部份本身就有恐嚇嫌疑了啊
放心好了 這種程度並不構成刑法上的恐嚇 畢竟他是在行使他的權利
-
哪個懂法律的幫我判定一下,我可以開始數鈔票了嗎?
不用判定了 直接去警察局提告吧 反正賠償金隨便你喊(刑事附帶民事免負裁判費) 看法官願意判你多少就好了
-
原po真的是很愛運用情緒性字眼呢 個人贊成zoro178 提告
反正提告很簡單 你只要把罵人的部分印下來帶去警察局報案 並取得三聯單
皆下來就可以回家等著收判決書了 完全不廢時也不費力喔!
當然 你也可以順便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好處就是你連訴訟費用都是一毛也不用付的
給原PO上一課法治教育吧
-
我懂你的意思 但我的問題在於如何實行?
總不能說 不爽不要聽呀 聽了就不要該吧
還是說深藍應該採取使用者個人可以設定拒絕收看特定人訊息或發文的功能?
不過這樣做的話 就跟上述的不爽不要看的論點有點相似了
-
可以請問一下拒絕聽取之自由要怎麼在不妨礙他人言論自由的狀況下行使呢?
畢竟感覺起來 限制他人言論跟拒絕聽取有那麼一點相似 只是角度不太一樣就是了
-
其實 看這篇就讓我想到之前有討論過如果有人在胡言亂語可不可以讓他閉嘴的事情
當初 小弟我就是站在就算他是胡言亂語 我們也不能限制別人言論的立場 可是現在的我有股想換立場的衝動
-
喔
-
要證據是吧 我就給你最愛的新聞
http://www.nownews.com/2011/01/29/91-2685878.htm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3148872/IssueID/20110129
這兩則新聞內容很明顯告訴你 他是受軍事法庭審判
還有我給你的資料維基百科上全部都有引出處 而他們的出處大多是新聞媒體
請你告訴我 如果你說新聞是對的 那麼為何引用的維基百科卻會是錯的?
同理可證 若你要說維基百科是錯的 那麼就代表你承認了新聞媒體是錯的
你不斷指摘我說我拿不出司法判決說新聞是錯的 但同樣的你也沒拿出新聞說司法判決是錯的 不是嗎?
這難道就是你所謂的嚴以律己乎?
軍事審判若是司法審判就不會有大法官釋字要求受軍事審判確定後得以上訴最高法院的要求了 你必須承認這點
還有我再次警告你注意你的用詞 不要亂罵人!
-
軍事法院,也是司法審判耶。你想誤導大家軍事法院審判就不是司法審判。
還有,你說你拿出證據,你好好笑,你不是說要拿出法院判決來作證據嗎?你只是寫一篇文章,連法院判決案號你都沒打出來,你甚至上面資料從何而來你都沒說明,你這叫證據?我真不敢相信,這世上有你這種寬以律己嚴以律人的人,你分明是來嘴炮的。不用在解釋了。你沒資格跟大家說話。
還有,你別在扯東扯西的,你說我提出的新聞有誤你就自己找判決來反駁我,不然就等你把新聞公司全檢舉倒再來說。
關於軍事審判是不是司法審判這點 已經沒什麼好辯了 有點基本法律知識的人都知道兩者差很多 所以這點你已經站不住腳了
還有我必須聲明 我從頭到尾都沒有說 你的新聞有誤 我只是說新聞不能盡信 我想這兩句話有很大的差別
還有上面那個我一開頭就跟你說那是維基百科的資料了 並非沒附證據 我實在沒看到你所謂我寬已律己嚴已待人的點在哪
你要嗎 把上面新聞的判決放上來 讓大家公評 不然就把你自己的判決拿出來讓大家公評呀
最後 像你這種舉證方式 老實講 法官判你敗訴 根本是意料中的事情
附帶一提 注意你的情緒性言論 請不要隨便罵人嘴砲 從頭到尾我都是理性在跟你談 並沒有跟您惡言相向 還請您自愛
-
好笑,那是司法審判的,那個年代離現在也才差不多十年而已,還有上面的那些人一直睜眼說瞎話也是好笑。事實擺在眼前,新聞報導的你們覺得有誤就拿證據出來反駁我啊,拿不出來就叫大家不要相信新聞,那等你有本事把新聞公司都檢舉倒了再來跟大家說這種話啊。
首先 江國慶於案發時是軍人依照陸海空軍刑法以及刑事訴訟法的規定 我只能得出他一定得受軍事審判不可能是普通審判 而根據維基百科的資料也可以證實他是經軍事法院審判
江國慶台北縣永和市(現新北市永和區)人,為江支安與王彩蓮之么子,因出生於10月10日雙十國慶日,故取名為「國慶」。江支安曾經營紡織業,後於永和經營旅館,擁有一整棟樓,與妻子及二房同住於旅館樓上。江國慶是二房王彩蓮的小兒子,愛打電動,高中畢業後於1995年接受兵役召集,進入中華民國空軍服役,為中華民國空軍飛虎第629梯次義務役士兵,原預計於1997年2月退伍。但在空軍作戰司令部發生謝姓女童姦殺案後,疑似被反情報隊使用非法手段取供,進而遭軍事法院判處死刑,並於1997年8月13日執行,得年21歲。
這是我提出關於他是受軍事法院審判的證據 如果你硬要說她是受一般司法體系的審判請舉出你的證據
至於先前跟您爭執新聞或法院判決有誤無誤的部分 我不想跟你爭論
不過就你說法院判決有問題的部分 可否請你提出你之前上法院受到不公平對待的判決呢?
我查了你過去的文章 你確實曾經表示過因為醫療糾紛上過法院 既然你覺得法官判的有問題 那就把你的判決拿出來讓大家看看吧!
畢竟 從頭到尾 你只是在重複你那乏善可陳的批評也可以說是單方面的不滿 你的論理至少有以下三點問題
一 不附證據
二 過分相信媒體
三 你的批評多數流於情緒性的謾罵幾乎不存在理性的評論
司法院檢索很方便的 給我你的案號就行了 我會親自上去查詢 若是您不敢提出來 就證明了
您只是在單方面的因為不懂法律而在發洩對於法律的不滿而已
-
有經驗的人都知道法院判決不能信任,就你不知道?好笑。江國慶姦殺案判錯了,誰給他公道?還有多少人像他一樣,甚至連平反都不能的,這就是我們的司法,只重視表面的假象。不肯真正面對現實。不肯把每個人當洪水猛獸處處提防。所以是非永遠是各說各話,無法百分百還原事實真相。有太多人因這樣不合理的司法而跑去自殺,或被殺。可憐的人類,竟然活在這樣是非不分的地獄裡。我預見台灣將走上菲律賓及希臘後塵,就是經濟治安更加惡化。到處是殺人魔隨機殺人,到處是女子被強姦、姦殺,然後大家都沒人權的活著。不管是帝治也好,民主法治也好,不肯真正落實民主法治的最基本原則,把每個人當洪水猛處處提防及監督。這世界永原是殺人魔及壞人治國。這是很明顯能理解的。
既然妳這麼有經驗 那麻煩把你之前上法院的判決拿出來給大家分享研究看看吧 這個要求應該沒有不合理吧?
而且妳以為只以你告過人上過法院? 我也告過人呀 但是我怎麼沒遇到妳說的狀況 最後還不是勝訴呀 這回妳難不
成要說我賄賂法官不成?
順便告訴你 江國慶那時是軍事審判體系不是司法審判體系 那個時代的軍事審判不獨立(現在我就不清楚了) 至少那時的判決是長官接不接受而非內容真不真實證據充不充足( 軍事審判歸國防部管 國防部歸行政院管 當然審判不獨立) 當然我無意為國家的錯誤辯護 只是單純表示你舉的例子和現在我們談的司法審判昰風馬牛不相干的
-
你為什麼不自己去法院找判決,要我來找?有新聞就很夠了,你覺得不夠你找判決來反駁我啊
好笑了 待證事實是你提出的 妳要我提出證據證明妳說的是對的? 有沒有搞錯?
這就好比妳被控強姦 還要自己舉證沒有強姦別人一樣 太誇張了 先生
-
判決書也不能信的,我打過官司,我多次遇到我舉的證,法官在判決書中避而不提。然後說我空言對方理虧之類的,其實我看過很多多判決。像我提的證據應是要判我贏的,可是法官就偏判輸,還偽造文書說我空言。這些例子其實非常多。台灣的司法是披著羊備的惡魔。領那麼多錢卻主要是靠法官心證在判案。法官常先預設結果,不管當事人提出在鐵證如山的證據。法官可以視而不見,隻字不提,然後偽證文書說當事人是空言,太無恥了。檢察官也常幹這種事。要是不信新聞你就檢舉那間公司啊。
講了這麼多 妳還是一個證據都沒提出呀!
我猜想你在法院上不會也像這樣什麼證據都不提 就一直說別人錯
真是如此 法官判你敗訴完全不意外呀!
-
請你找判決最大的原因就是新聞不能盡信呀
還有根據你提供的律師部落格只能證明法界的確有其陰暗面 但卻沒辦法呼應你的主旨
沒有人說有問題不用防範不用擔心 只是麻煩在你舉出問題的時候一併的附上證據 否則這樣跟造遙又有何不同呢?
-
請附上個案一及個案二的判決以供參考
另外個案三的部分行政罰歸行政機關決定干法官屁事?
妳指的美國案例是侵權行為的賠償跟你上面提到的行政機關裁罰15萬無關
台灣法律對於損害賠償數額本來就和美國有的比 雖然這點很多人都說過 我也覺得有問題
不過充其量只能說 不爽的話就去美國告吧
還有首先你不要老愛放消息卻不附證據 另外請有點基本常識 不要亂套
最後還是老話一句 製造恐慌很好玩嗎?
-
製造社會人民恐慌很好玩嗎?
-
嗚嗚 樓上丟出答案的速度真快
不過其實這邊想討論的是基本權衝突(又稱基本權內在限制)的問題就是了
也就是說大學自治所產生的畢業條件之規定 限制了大學生的學習自由作為學術自由的保護法益,但若其目的在追求學術品質的維護,這個限制應該具有憲法上的正當性. 不過設計畢業條件真的具有追求學術品質的維護的功效嗎?
如果本例是二一退學制或許真有其功效在
但是今天如果我讀的是中文系 校方要求畢業一定要通過某程度的英文檢定
試問這規定真的具有追求學術品質維護的功效在嘛?或者說有其必要性嗎?
-
其實這兩點我也有想過
不過關於大學自治這點似乎不能被無限制地放大到大學所為的一切行為吧?
所以可以請樓上先說明一下大學自治的範圍到底包含什麼,不然一昧地將大學所為的任何行為皆戴上大學自治的大帽子 似乎難以服人,不是嗎?
另外對於第2點就更難說服人了 今天要討論的是畢業門檻有無違憲的疑慮而不是說有無其他選擇的問題。否則,今天公司開出女性婚後就必須離職的僱傭契約將不違背契約自由的問題,畢竟它可以說不爽你可以去別家公司呀。
換到本例來,依照樓上的看法,是否要等到所有學校都設計了畢業門檻而造成無法選擇時,才會有討論畢業門檻設計有無違憲的問題?
所以 最主要的問題在於規定合不合法而不是有無其他選擇
-
-
-
台灣的法律是邪惡的公式,又有殺人魔在隨機殺人了。
在 公民版
發表於
核平地球吧 沒有人類就沒有犯罪X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