藍衫風華
文章 發表由 藍衫風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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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
從近大學開始就常聽到有人在討論:某某學系(院)做了畢業門檻的設計
最常見的包括:於畢業時須考取特定的證照或者是通過特定的能力考試(EX:英檢 日檢等...)
故 大學授權各學系(院)設定這種畢業門檻的規定 有沒有違憲的可能呢?
以英檢為例:聽到很多朋友和已畢業的學長姐都說 我讀中文或日文就是英文爛呀
現在又要逼我們於畢業前要通過一定的能力檢定 是否侵害了 學生自由學習的自由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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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其說是禁止言論自由
不如說是言論自由得否禁止或限制?
如果不行理由為何?如果可以其範圍和方法又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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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世紀許多的科學家都被禁言了
就算其能證明所言為真 亦被禁止甚至要公開宣稱自己是異端邪說
很多東西在我們現在看來 理所當然 但難保數年後會有新的理論推翻吧
或許真如您所說的 地球繞太陽運行是不變定理
那到底真理和胡說八道該怎麼區分 又要由誰來區分呢?
您主張 有些人無法正確分辨謠言與真實 所以胡說八道會影響他們判斷事情的能力
問題是然後呢? 他們被胡說八道給誤導 是否一定會對社會造成影響? 我想這不是必然的吧
以外星人為例 我今天宣稱有外星人而且這些外星人其實注意地球很久了 他們如果攻擊地球 人類一定會滅亡
請問在無法證明這句話為真的情形下 您是否要禁止我的這項發言呢?
最後我必須說 我可以理解你的想法 但是到底什麼是真理什麼是歪理 要怎麼判斷? 誰能保證今天的真理不會成為明日的歪理? 若是以今日的角度來判斷 是否會扼殺科學的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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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已經是教育的問題了 個人認為已非本討論的重點了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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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散播同性戀會亡國的說法,算不算造成社會動盪或不安?
2.那樣曲解性教育教材內容呢?
我不認為我們應該為了"可能的損害",而侵害別人
要侵害別人的前提是這能夠維護比起侵害更大更多的權利,這樣才符合比例原則
您沒告訴我 散播之後的結果呀?
對於1.其實充其量只能算是偏激的性歧視言論 客觀上不可能造成社會動盪不安
何以同性戀會亡國而異性戀卻不會亡國?
2.曲解性教育教材內容 這點我是不懂您的意思 抱歉
我的看法其實就是先有散布流言的行為加上社會因為該流言產生動盪或不安
也就是我是採結果犯的看法 從您的論點說"我不認為我們應該為了"可能的損害",而侵害別人"這點看來 我們的看法應該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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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若有人以宗教當證據宣稱世界將滅亡,應該以宗教自由對待還是當作造成社會動盪呢?
以宗教當證據? 可以請妳說明這是什麼意思嗎?[或者是請您舉個例呢?/COLOR]
我的想法是胡說八道不須禁止,該禁止的是以鬼扯的理由去侵害別人權利的言論
像是利用偽科學欺騙消費者、用偽新聞欺騙大眾、用宗教攻擊別的族群等
利用偽科學欺騙消費者可能構成詐欺得利 但以前面的例子為例 我是不認為這個例子會有詐欺取財或得利的問題啦
畢竟書就擺在那 愛買不買消費者有決定權 你不能因為覺得他寫的是胡說八道就就禁止出版自由吧
而縱使真要禁止的話 那該由誰審核呢? 言論自由一旦遭到事前審查那是很嚴重的呀
利用偽新聞欺騙大眾可能得立專法甚至是請媒體自律了...
最後用宗教攻擊別的宗教
這問題就嚴重了 並非每個宗教的教旨都是包容不同宗教的 以我之前無聊翻過的佛經為例
一開始就說 不信的人要下地獄@@
您不覺得這太霸道?
西方的天主教 不也是說只有耶和華是唯一的真神 甚至在中世紀以教廷為首 召集了十字軍東征
這到底要怎麼解決呢?
除非王老師宣稱有地震後又創設一個像是「台灣重建基金」之類的東西斂財
不然宣稱有地震本身應無罪 (違反氣象法是另一回事)
今天社維法的規定是
五 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
由該規定可知 其實他不禁止你散布謠言 要構成本罪
必須符合兩個要件:
1.散布謠言
2.影響公共之安寧
其實這是看你的話對於社會造成什麼樣的影響
若是造成社會恐慌的話 那就要罰
當然你可以說這條規定是違憲的 如果王老師真的被罰 可以請王老師去申請釋憲
只是在法律未除罪前 這種言論在台灣就有被罰的危險
至於若不站在法律的角度 而是站在純討論這種言論該不該罰的角度的話
我還是覺得如果該言論造成社會動盪或不安的話 那就有罰的必要
至於您若認為不該罰 那我當然尊重您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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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今天是測速照機失靈了故障了,那理當不罰
但今天這個駕駛人,並不會因為那2公尺而真的減速
法官如果閱歷足夠,他這種僥倖的心態應該一眼就被看穿了
如果事事都被拘泥限制在文字上,那我也可以當法官阿
那個駕駛人的心態本身就不對,這次不罰,萬一他下次又來了
還害到其他人,值得嗎?
我非常可以理解你的想法
只是站在法律的角度 罪刑法定是不得不遵守的原則
如果這原則一被打破 那這國家的法治就真的完蛋了
在這個個案上 我非常能理解你的想法 我也覺得這駕駛很會找藉口
心理上我也覺得他該罰 但是站在法律的角度 那就不能違背罪刑法定
當然這邊可能牽涉的還有信賴保護 違法蒐證等其他法理
個案上你會覺得極不合理 但是為了維護法秩序的安定
只能說這是必要之痛吧 (至於是否要經由修法加以改善漏洞 那就是另一回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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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請問如何證明某主張為虛構?
譬如你要怎麼證明世界不會在2012年滅亡?
依你的理論,不能證明其為胡說八道就不應該禁止其主張。
不過證明又牽涉到宗教等因素
像是若我主張世上存在一種會飛的義大利麵
這樣算不算是胡說八道?
如您所說 要證明2012世界會不會滅亡 只能等到2012年才能知曉
而要證明常涉及宗教信仰以及個人生命的有限
我認為宗教信仰及宗教言論當然受到言論自由的保障及宗教自由的保障
而今天法律所要禁止者 並非宗教本身而是足以造成社會動盪的一切言論
所以今天妳要主張世界上存在一種會飛的義大利麵 並無不可
只是在您舉證它為真之前 我會認為您是在胡說八道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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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理,主張上帝存在的人該負舉證責任吧
別用一句兩者不同就帶過
我只是以飛天義大利麵為例子而已
我並沒有承認或否認上帝
所以同樣的就如您所說 我認為主張上帝存在的人必須負舉證責任
若無法證明上帝是否存在 則充其量只能算是宗教言論
若這言論對於社會並不會產生危害 則就沒有禁止或處罰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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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官員隨口說:不蓋核四臺灣就會缺電、臺灣沒有禽流感
設上述為假,那是否該限制言論自由?
不該限制
政府官員的言論仍屬言論自由的保障範圍
惟政府官員須為自己之言論負政治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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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想理王老師了 = =
我覺得胡說八道在某種層次也可以限制
像之前有人出版這本書
http://www.books.com.tw/exep/prod/booksfile.php?item=0010488948
裏頭的物理觀念實在讓人搖頭
但也是照樣出出來了 = =
要出可以啦...但就好好的不要歸類在科學類
也不要有科學背景的人推薦
我個人是對於散播偽科學、偽新聞感到非常反感
應該有的阻力去監督才是。
又譬如之前有網友po文罵原住民怎樣怎樣,有立委說要告他的= ="(百分之一萬告不成呀)
例如這種身為立"法"委員還不懂公然侮辱的構成要件,不安分閉嘴就算了
還要用播明顯錯誤法律觀提告
除了笑一笑之外
個人認為十分有必要用選票制裁。
恐龍媒體也一天到晚冤枉清白法官,斷章取義、散播錯誤法律知識令人民憤怒
這我也何等希望有阻力可以反抗。
身為第四權,卻連知的權利都不給民眾,怎能不責備
畢竟原po也沒有說要怎樣去阻止就是了
不一定要他受罰還怎樣
但至少我很不希望明明是鋼琴課本卻放在醫學專區
綜上,我認為應該制止的不是那些很明顯的胡說八道
而是那些恐怕會讓所學不多的人被誤導,譬如假新聞民眾無法分辨
如果民眾能輕易分辨的鬼扯事情,那就隨他吧~~
贊同您的意見
關於言論自由的限制 其實並非於法無據
個人認為釋字509號解釋的理由書及各個意見書是可以作為參考的
至於媒體報導要怎麼管制 還是立專法管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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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印象中,王老師並無主動散播於媒體,主觀上並沒有散播於眾
個人認為若是具體事實比較可能成立,王老師的14級地震
既不是自己能控制的,又完全不科學
我認為這預言就跟基督教、摩門教、飛天義大利麵怪獸教一樣沒差到哪去
差別在於王老師的話造成社會動盪(?)但是您所提出的釋例並沒有王老師的話有影響
不然唯一能說他倒楣的就是誰叫他用了一個短時間內就可以證明的預言呢?
畢竟不能於短時間內證明的是否成立的就沒辦法判斷真假
無法判斷真假就不能說他說的是假話 這時候就可以用廣義的宗教自由涵蓋他的末日論
另外我個人覺得上面那個說有飛天義大利麵的人 在這種狀況下應該負舉證責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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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不是有位南投老先生說世界末日還啥鬼的
不知道近況如何
聽說有被起訴?
個人覺得這是標準的民粹檢察官 = =
那您覺得社維法的該項規定 要怎麼認定才不會被認為是民粹呢?
個人認為 該項規定的文字是有走社會觀感路線的
也就是是否會構成危害社會安寧應該要看社會如何看待該留言
至於王老師事件的確造成社會人心浮動 至於是否有到影響社會安寧就是見仁見智了
那得留待法官去判定
如果不以社會觀感以及社會對於該流言的反應來判斷 那又該以什麼來判斷該項的構成要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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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什麼不能代表法官有問題?
檢察官是第一線調查人員,看的比法官更多,現場驗屍什麼的也是由檢察官調查,可見在一個案件上的了解,檢察官有更直接更全面的接觸
在第一線的人員都發覺這個是重罪要申押,第二線的法官沒辦法得知更全面的訊息,法官不准羈押那不正是代表法官沒有詳細訊問檢視卷宗!否則都是由台灣司法體系訓練出來的官員為何會對同樣的東西有不同的看法?
因為我們很難期待身為偵查主體的檢察官 可以完全中立的看待事
其次申請羈押,只是暫時的行為又不是判刑確定,如有不妥司法自然會環給公道
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
我今天押妳20年 換來冤獄賠償1000萬好了 妳願意嗎?
您的想法讓我有種 你是以有罪推定在看嫌疑人 反正只要有嫌疑就先押起來 如果搞錯了 了不起賠點錢就是 您的
看法是這樣囉?
最後法官如果比檢察官對於案情了解的更詳細,那不更加證明法官本身是有嚴重的問題,或許和罪犯有所關聯,或許就是法官自己幹的,因此法官不准押除了所謂的恐龍法官外,另依方面也代表非常嚴重的司法疑慮,這也是人民不在信任司法體系的原因!
所以您的立場是 羈押權不該回歸法院 羈押權應該是在檢察官身上 關於羈押權是否要回歸法院
我想大法官釋字第392號解釋 已經跟你解釋了 所以還請您去翻翻書吧 看了一下你的回覆 我深深覺得你的法治觀
念似乎還停留在古早中國的糾問制度
對此我到想要問問你,為什麼你認為法官應該藐視檢察官所交出的證據,做出和檢察官提出申請之相反判決,難道你是有想要做什麼事情先為自己鋪路?
最後這句話有語病 檢察官並不是法官 所以檢察官不能下判決 而法官也沒有理由藐視檢察官所交出的證據 正確來說 只是見解不同罷了
檢察官認為該羈押而附具理由提出聲請 法官本來就有裁量權
為什麼您會期待不同人對於同樣事件會有相同的看法?
另外附帶一提 有些觀念您似乎有問題
所謂的重罪羈押是指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的規定吧
那是法律明文的規定 不是法官或檢察官自己可以決定是不是重罪的 你有很嚴重的誤會
並非檢察官申請羈押就一定是重罪喔
而司法院法大法官釋字第665號解釋 也說了 單是重罪不得作為羈押的唯一理由
因此 法官裁定押人時 若是要以重罪為羈押理由的話 同時必須包含1+3或2+3或1+2+3之情形
而不得僅以3之情況為羈押事由
關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的規定 要押人的前提是
1.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2.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 偽造 變造證據或勾串證人或共犯之餘者
3.所犯為死刑 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者
而有以上之情形 若非予羈押 顯難進行追訴 審判或執行
看清楚法律條文好嗎
順便教教你一點觀念
關於羈押之聲請 偵查中是由檢察官提出聲請 而在審判中實務上 檢察官並沒有申請羈押犯人的權利
審判中要不要押人全憑法官自己決定
另外檢察官身為偵查主體 立場本來就有所偏頗 難以期待檢察官站在中立第三人的立場
是故 如果檢察官享有羈押的決定權 那將可能造成檢察官押人取供的問題
所以法律才會規定羈押之決定權在中立的法官
交保金制度並不是要讓人交保,不要被誘導了,交保金制度是讓人不會跑,依照實務採取隨機分配來看,三分之二的交保時間都是在銀行沒開門的時間,也就是按照正常來看一個正常人是不可能在半夜籌集到交保金的
也就是現行制度下可以籌集到交保金的,對於嫌犯來說是一個可以承受的無風險投資,半夜可以弄到十來萬的代表他的能力根本不只十來萬那麼少,也就是現行的交保金制度是一個鼓勵嫌犯逃亡的制度
說穿了交保金其實就是法院和被告對賭,看誰的風險比較大而已
關於這段您的回應 我不太認同 照您的解釋看來 交保這個制度是該廢除的 因為只要可以湊到錢然後交保 那就代表 這人可以承受這個保金沒收的風險 而湊不出的人活該被羈押 因為他沒有辦法承受保金沒收的風險
在說您要怎麼解釋只要交保就一定會逃亡呢? 兩者的必然關聯性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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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不押人本來就是法官主觀的看法 我沒什麼意見
重點只在於被告(犯罪嫌疑人)騙不騙的過或能否說服法官而已
至於退步言之縱使利用賽局理論可以得出檢察官一提出羈押聲請法官就要同意羈押
但是這只是證明了 羈押是偵查犯罪非常有效的方法
但這有效的方法 卻嚴重侵害被告(犯罪嫌疑人)的人權
押對人還好 那押錯人怎麼辦呢?
還有設立天價保釋金不讓人交保有何意義?
這豈不是羈押權回歸法院後 另一個用以羈押被告(犯罪嫌疑人)的後門而已
法官裁定交保通通開出天價保釋金 讓被告(犯罪嫌疑人)籌不出錢來 然後被羈押
這樣豈不是整人?
淺見如上 如有不足還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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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法官踏出 成為了民眾眼中的襯職 "機器人"的第一步
最近婦團又要推動性侵案
一、一律舉證責任倒置,由加害人舉證。
二、不適用無罪推定原則
我看了都想逃回美國了,台灣逐漸邁向司法霸凌的社會。
這也太誇張==
這不就代表 莫名其妙都會被抓去法院 然後還要自己想辦法證明人不是自己強姦的==
運氣衰一點 剛好當時就自己一個人又沒證人不就穩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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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一點 這位校長到底算新校長還是老校長我也搞不清楚
因為他是新莊高中的創校校長 後來調出去現在又調回來了
所以到底是新還是舊我想見仁見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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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電梯加電子鎖太誇張
上禮拜回去開會 結果按電梯沒反應 熊熊發現裝了電子鎖==
有囧到== 害我爬樓梯去6樓開會...
校方規定太古怪 但我想應該會溝通無效...
唯一的辦法 就是把事情鬧大
不過鬧大的下場就是莊中會陷入一段黑暗期 所以請自重吧~
討論:大學設計畢業門檻是否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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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權力理論 基本上已經被遺棄了 所以這邊並不能這麼說吧
再說現在說學生不得享有基本權 應該很難得到接受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