藍衫風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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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發表由 藍衫風華

  1. 抱歉 個人無法贊成您對於兩岸服務貿易協易的評析

    是把兩岸兩個字遮起來 只針對服務貿易協易本身所做的評析

    畢竟這次的問題會鬧這麼大 除了協議的實質內容 以及程序的不透明外

    最大的問題 就是兩岸這兩個字 您可以將二者切割討論 但不能無視二者是互相影響的

    你回的文很好 XD

    我承認我被利益綁架

    我同時覺得自己很可悲 (畢竟我也曾經是單純、關心社會議題的人,但現在冷感了)

    但我將這一切視為自己的成長

    因為我心中有股不知從何而來的壓力,逼使我作出這樣的選擇

    不過我認同政府的程序有瑕疵

    溝通完全不到位 (明明就有龐大的資源,卻選擇最不顯眼的宣傳方式,令人費解)

    而政治人物也腐敗

    執政黨就是支持服貿,反對黨就是要反服貿 (明明他們就有能力公開更深入的訊息

    卻選擇以簡單、無腦的口號煽動支持民眾,令人無奈)

    希望這次的事件可以讓行政院和立法院有所改變

    =======for厭惡中國大陸的人========

    然後關於服貿

    我覺得中國大陸就像是虎穴

    而台灣老早就踏進去了 (事實上世界各國也爭相跨入)

    所謂「不入虎穴,焉得虎子」

    反正都踏進去了,不妨踏得更深

    我認為我們應該抱持著一顆台灣心 (或中華民國心)

    更積極擴展我們對大陸民眾的影響力,並擴散到全世界

    讓大家更願意認識、認同民主的台灣,

    讓台灣成為全世界的人心頭上的一塊肉

    不論是從工業 (像是關鍵化學品、關鍵製造技術blablabla),或是從演藝文化,或是其它我沒想到的面相

    都要成為世界上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我認為這才是台灣 (中華民國)能確保主權的良方

    (我之所以不認同我們有辦法從世界走進中國大陸,是因為台灣早就失去了契機

    早年中國大陸還很虛弱時,我們有機會

    但問題是 :

    當韓國車在世界各地馳聘,台灣車在哪裡?

    當韓國文化襲捲亞洲各國,台灣文化有誰認識了?

    當泰國在積極經營觀光事業,台灣在幹嘛?

    為何台灣明明比韓國更早發達,卻還是在世界上一點聲音也沒有?

    為什麼大家聽到Taiwan會以為你是來自Thailand ?

    從世界走入中國大陸的機會,是被台灣人親手錯失的

    如今台灣老早就陷入中國大陸的漩渦

    我認為我們就是要直搗核心,尋求擺脫,方法就是加強台灣的內在)

    ======================================

    很抱歉只能發這種沒理論基礎的廢文

    純粹個人感想,

    至於服貿簽訂的內容是否有損害我國主權之虞,非本文論述範圍

  2. 原來是這樣呀~ 沒想到原來你可以講的很詳細呀 從立法歷史開始談 這點我不得不佩服你

    不過還是老話一句 明明就在介紹現行法 為什麼非得把過去的舊法問題提出來談呢?

    或許你會說會有跨越新法和舊法的問題 但是有必要在介紹現行制度的狀況下 搬出舊法的東西 然後藉以顯示自己的優越呢?

    所以我說我們的討論沒有交集 我把所有的介紹放在新法的制度下去談 可是你偏偏要東搬一個舊法的東西,西搬一個遺產計算的其他算法進來,簡單的問題也被你搞複雜了...

    不是說你說不能講 只是有必要在這篇單純對於現行制度的疑惑的文 大談立法沿革和搞複雜的法律關係嗎?

  3. 你應該不是法律系的學生吧

    這句話我原封不動的還給你喔~~

    還是不知道你講的婚前協議是啥....如果你說的婚前協議指的是夫妻財產制契約的話,也不過就是夫妻訂定契約選擇將來要使用的財產制究竟為何種好嗎?

    1017講得自始就是法定財產制下的規範,根本不是你說得什麼消滅共同財產制改採分別財產制....

    這簡單的看法條架構的東西就知道了 你硬是要亂扯 似乎不太厚道

    至於到底法定財產制是常態還是共同財產制是常態 從立法模式就法定財產制為最多規定就看得出來了

    因為台灣人沒有事前簽訂夫妻財產制契約的習慣 所以才會有法定財產制來解決沒有定訂契約時的狀況

    另外不要說我唬爛你 你自己去查查判決吧 到底是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案子多還是共同財產制的案子多吧

    最後我還是要說 我會質疑你的法學素養的理由在於你的法律用字根本不精確,如果要討論有爭議的問題的話 至少要先統一一下我們在說的東西吧 不然說了半天 還是你說你得我說我的

    還是要請教你一下 我是正統法律系畢業的學生 請問一下 你的法律知識又是哪裡來的呢?

  4. 刑事訴訟法第三條是這麼規定的:本法所稱當事人者,謂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

    由於我國刑事訴訟採公自訴二元主義,所以刑事訴訟的原告只會有檢察官及自訴人

    又自訴的情況實在少見,所以實務上檢察官擔任原告的狀況可以說是常態

  5. 1.多數人的法律觀念大致上停留在高中程度,大學和高中的公民法律課程很少會特地對民法的變更進行探討,除非是專業等級的法律科系

    2.民法第六條生於出生結束於死亡

    3.必須糾正你一點,台灣的常態是共有財產制,個別財產才不是我國的常態,所以才會有剩餘財產分配權和婚前協議書等的出現

    1.第一點我沒意見 所以我才會說我一開始的說明是為了配合不懂法律的人 所以才對於用字沒有特別講究

    2.你這是什麼回答? 我問你基於夫妻配偶關係而生的姻親關係(比如說你跟你岳父母的姻親關係),在你的邏輯下應該要消滅的,可是事實上配偶死亡姻親關係並不會因此而消滅。

    我要你解釋的是這部分,而不是要你丟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這樣的法條文字,因為你根本沒回答

    3.你知道現行夫妻財產制的規定有幾種嗎?粗略的分的話答案是三種,分別是:

    (1)法定財產制

    (2)共同財產制

    (3)分別財產制

    在台灣最多的是(1)法定財產制,而不是你說的共有財產制,更別談法律上沒有共有財產制這個名稱或分類,如果說你指的共有財產制指的是(2)共同財產制的話,你的論述則出現問題,因為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法定財產制之下才有的權利,共同財產制則沒有這權利。

    如果你說的共有財產制指的是(1)的法定財產制的話,我沒有意見只是我想你需要注意一下你的法律用字,畢竟如果說的是一樣的東西但是卻因為用字不同而造成鬼打牆,只是在浪費時間。

    當然如果你說的是(3)的分別財產制的話,則我想你可能書沒有看清楚。

    附帶一提,我非常贊同你說的個別財產(如果你指的是上述三種的分別財產制的話)不是我國的常態,但這並不代表共同財產制是常態,正如我上面說的,常態的夫妻財產制大多都是法定財產制。

    最後,我從頭到尾都沒有談個別財產制(當然更別提你說的個別財產制指的是上述三種的哪種,我並不清楚),我一直都是站在法定財產制的規定下跟你談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東西喔~

    補充一下,你指的婚前協議書不清楚你講的是什麼,如果你指的是婚前男女雙方就夫妻財產制所為選擇的契約的話,則充其量只是說把上述三種夫妻財產制的規定用契約做一個選擇而已,我不太清楚和這邊的關係是什麼。

  6. 1.死亡,請問一個人怎樣才算是死亡?一般認知心臟停止呼吸停止算是死亡,但是在法律上不是這樣,法律上的死亡和心臟停止這些醫學概念沒有任何關係,我們可以經由法院宣告讓一個可能還活著的人類在法律上死亡,依照民法第六條,只要完成法律意義上的死亡,則消滅其原有的權利,包含配偶關係

    (看得出來 你是想講死亡 可是你講死亡宣告 消滅配偶關係要幹嘛?根本答非所問...

    如果你想表達的是法定財產制關係是因為夫妻關係而成立,一方死亡後,法定財產制當然消滅的話, 那你根本不用舉死亡宣告的例子= =

    可是照你的邏輯來推,死亡(不論事實上死亡或法律上死亡)會消滅身分關係(配偶關係是身分關係,不要跟我說那是財產法的關係),那麼試問你爸死亡後會跟你消滅身分關係嗎?

    如果覺得這例子太超過 那換個例子 你老婆死亡後 你和你岳父岳母的姻親關係也並沒有因此而消滅呀 你這又要怎麼解釋?

    2.那本來就不是遺產,我前面說過了,剩餘財產分配權在死亡所產生的相關權利上面,是針對遺有財產,遺有財產本身就包含債務和分配等法律上意義,你的問題是

    遺有財產=遺產=\=財產,而這是舊法的觀念,拋棄遺產不等於放棄財產

    (我從頭到尾都沒有說過拋棄遺產跟放棄財產什麼鬼的 這都是你自己扯進來的)

    3.剩餘財產分配權產生的原因是什麼?夫妻共有之財產,我和你共有財產一百萬,基於某些原因錢放在你那邊,當你死亡之後,請問我應該先主張分配你的財產還是你管理的共有財產均屬於你的遺產?

    (基於某些原因錢放在你那邊?你在說什麼? 錢放別人那邊叫做寄託好嗎?完全不知道你在舉什麼例子)

    把前文的你我換成夫妻雙方,這就是夫妻共有財產的觀念,存活的配偶可以主張請求支付,也可以放棄這條權利,他的概念在會記上面是屬於一種債務的觀念

    4.民法1017條的內容你自己看我不重複(抱歉 你這一段我看不懂 你是要解釋什麼? 如何計算婚前財產跟婚後財產??)

    按照前法的內容除非你能夠證明你取得的財產是婚前取得,死者本人可以證明或是死者的遺產繼承人可以證明,如果不能證明,雖然財產的名字是夫妻雙方中其中一方,都被視為婚後共同取得之共有財產

    某甲死後剩下一百萬,這邊指的是他死亡時所剩下來的總資產,按照繼承的相關規定,必須扣除債務才可以進行分配

    前文某甲欠債20萬,單身,那麼它的遺產總額就是八十萬元,遺產稅計算方式就是以這八十萬計算,你前面講的那些是指這八十萬如何分配,並不會影響到遺產總額

    而依前文某甲有配偶,且無法證明遺留財產是婚前即取得,白話說扣除債務,剩餘80萬就是兩人共同取得的財產,配偶就可以主張權利分配,取走之中的40萬,遺產總額就會從80→40,遺產稅法的計算就是四十萬

    科科 結果你這邊還是沒有回答我 為什麼先拿1/2在和繼承人分配呀 可以不要一直鬼打牆好嗎?

    1.我一開始也說了 因為針對高中公民所以對於用字沒有很講究 因此遺有財產部分其實我的意思是指遺產 你硬是在這邊說我觀念錯誤 我只好說你是在找麻煩

    2.你的死亡解釋那邊既然配偶關係消滅那麼基於配偶關係而成立的姻親關係卻不因此而消滅 你又要怎麼解釋呢?

    3.很好 夫妻共有財產制的規定 根本不知道你在說什麼

    法定財產制的規定是,夫妻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可以請求取得兩人財產差額的一半,

    舉例來說 甲有100萬,乙有50萬 ,若甲死亡,則乙基於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是拿差額的一半也就是25萬 而非50萬 則不討論其他的債務的狀況下 甲的遺產總額會是75萬而非你說的先拿一半的50萬

    (我要強調的是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自始就不是拿一半而是拿差額的1/2)

    再來 來看看共同財產制的結果,共同財產制的配偶一方死亡後,依法配偶之一方就共同財產可以先取得一半然後再以繼承人的身分和其他繼承人分配

    舉例來說,甲乙之共同財產為150萬的話,若甲死亡,則配偶乙先取75萬然後再和其他繼承人分配

    (在共同財產制的狀況下,才會有所謂配偶先拿一半再和其他繼承人分配的說法,但必須注意的是共同財產制畢竟不是我國的常態)

  7. 目前基本國家考試,所謂的初等,高中畢業即可參予的程度,民法上就考這程度

    剩餘財產分配權,在民法上死亡這方面的遺產與剩餘財產分配,這兩者間的法律位階相同,並沒有先後的問題,但是在死亡的剩餘財產分配,起因是因為配偶死亡造成法定關係消滅

    如果從單純的方面來看會造成衝突,遺產的產生是因為原持有財產者死亡,剩餘財產分配在這邊也是因為配偶死亡,那是要先進行剩餘財產分配還是先進行遺產分配?

    目前來說是先進行剩餘財產的分配,也就是法律認為,某甲死亡他遺有財產的成因,是某甲與其配偶共同產生的,在某個程度上算是債務,而按照遺產角度來說,配偶是可以先拿一半在分的,法律沒有規定債務人一定要請求清償

    你後面提到的東西只會影響到個人遺產繼承的數字,並不會影響總數,目前只有債務和剩餘財產分配會影響到遺產總數

    1.首先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產生的理由是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就條文而言,從頭到尾都沒有規定配偶死亡是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發生的事由,之所以配偶死亡會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產生這是之後實務跟學說解釋出來的 光是這點你就沒有解釋了 會不會跳太快?

    2.其次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所以優先於遺產分配是因為那是被繼承人的債務,所以在分配遺產前必須先清償債務,因此很明顯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性質絕對不是遺產

    3.再來 你不斷主張按照遺產角度,配偶可以先拿一半在分,可是卻舉不出任何法源,以法律論述來說 你不覺得自己的主張一點都站不住腳嗎?然後法律沒有規定債務人一定要請求清償這句話 我不知道你想表達什麼

    4.最後 從頭到尾都在談遺產繼承的事情什麼時候突然限縮到應繼總額了?? 一下開花,一下又限縮 怎麼都是你在說= = 在說除了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外會影響遺產總數的還是有呀 共同財產制的規定,不也影響應繼財產的總額 如果造你的邏輯就順便說明一下 共同財產制的規定吧

    PS.

    (1)強烈要求你告知哪裡有規定繼承的原則是配偶先拿一半再跟其他繼承人均分的規定?

    (2)你的法學知識到底是從哪學的呀?

  8. 本來簡單回答高中公民問題 不想搞得那麼複雜 只不過單純回答高中生公民的簡單法律問題 所以設題跟用詞上才沒有很嚴謹 如果你硬要說我用詞不嚴謹的話 我也不否認了

    然後不了解你為什麼硬是要把單純遺產的問題 搞得這麼複雜 又提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又提非婚生子女認領連債權人代位都出來了...搞清楚呀 這是高中生的公民呀 不是法律系畢業要考的國家考試呀

    最重要的一點是丟出新的東西 然後指責前面簡單的例子錯誤 無法苟同你這樣的做法

    (再說你連遺產算法都弄錯 不要說我誣賴你 你還沒解釋你的配偶先拿一半再來跟子女均分的法源是什麼)

    而且照你這樣搬出各種不同狀況的話 我可不可以請你就特種贈與的扣歸,歸扣,喪失繼承,遺囑效力,繼承回復請求權,代位繼承還有遺贈甚至遺產酌給請求權都提出來研究討論一下呀 反正這些東西多多少少都會影響到應繼財產呀!

  9. 你忘記了,繼承篇裡面有一個關於何謂遺產的內容

    所謂遺產是指,某甲死亡遺有財產一百萬,欠債20萬,100-20=80萬,80萬再扣除剩餘財產分配,真正在民法上的遺產是四十萬

    也就是在民法上,所謂遺產是指消滅債權和法律規定後才是遺產,這時才能夠開始繼承,你的那個是舊法....

    舊法把這個切的很清楚,所以會產生即便配偶和所有的家屬都拋棄繼承權,配偶依然會被扣押財產以反還欠債...

    說實在的我的例子裡面並沒有出現債務的問題 你到底從哪得出舊法新法的問題??

    配偶會被扣押財產的原因在於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被債權人代位後濫用(雖然於法有據就是)

    跟拋棄繼承一點關係都沒有... 重複我前面說的 剩餘財產請求權不是遺產分配請求權

  10. 你這個內容是錯誤的...

    乙是甲的配偶,乙擁有的財產為全部財產的二分之一,也就是60萬,配偶和子女再去分剩下的60萬,也就是各二十萬

    特留份是,前述子女丙較不孝順,甲立下遺囑僅給予5萬元,丙就可以提出特留份的法律訴訟,子女的特留份為應繼份的二分之一,按前述應為10萬元,少的五萬元必須補給他

    民法1223條

    你才錯了 到底是哪來的觀念告訴你配偶先分二分之一然後再和其他繼承人分配的?

    不要告訴我什麼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現在題目訂的遺產總額就是120萬

    請告訴我 配偶先拿二分之一的法源是什麼?

  11. 民法繼承篇裡面有陷阱

    通常民法中講繼承是從1138開始,但是這在實務上是錯誤的,正確來說應該從1030條開始,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依法夫妻其中一方死亡時會造成法定財產關係消滅,配偶可以以此提出剩餘財產分配權,假設有一百萬的遺產,配偶可以行使剩餘財產分配權,先分走五十萬

    剩餘的五十萬才是民法中所謂的遺產,這實在依照1138條開始的相關規定,去分剩下的五十萬元

    第二個陷阱,領養或是義子女有沒有遺產分配權?

    依法所領養的義子女,請注意要依法,口頭認定這些法院不採信,這些義子女在遺產分配效力上等同於第一順位直系卑親屬

    老王無配偶有一義子和一親生女兒,遺留遺產為100萬元,義子和親生女兒則平均分配各得五十萬

    第三個陷阱,祖父母可不可以和孫子共同分配遺產?父母親的兄弟姐妹可以和子女共同平分遺產嗎?

    依法除非遺囑有另外規定,否則必須等到第一順位繼承人消失比如死亡,才可以由下一順位繼承人繼承

    第四個陷阱,老王立下遺囑把所有財產交給弟弟不給老婆和兩個孩子可以嗎?

    依照1030條,老王的老婆可以先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剩餘的錢才算是遺產,而遺產之分配必須符合繼承篇內特留份之最低規定

    老王留下一百萬,老婆要先拿走五十萬,50萬分三份大約是16萬,16萬的一半是8萬,老王的太太可以取得八萬,兩個孩子也各有八萬,剩餘的26萬才歸老王的弟弟所有

    最後一個陷阱,老王外遇了和外遇對象生下一女,老王本身有老婆和一子,請問有幾人可以繼承?

    依法是老王老婆、老王孩子、老王外遇的女兒,三人可以繼承遺產,老王外遇對象沒有法律上婚姻之事實,所以不屬於繼承篇中所指之配偶,外遇的女兒在民法中屬於非婚生子女,可以藉由親子鑑定、客觀領養事實認定等法律途徑完成繼承權的取得

    民法繼承篇,最重要的問題是,有幾個人可以繼承?可以繼承多少比率?有沒有配偶!配偶的比率是重點

    必須說 你是很認真啦

    不過高中公民的程度 沒有必要講的那麼複雜吧

    然後附帶一提 繼承歸繼承 剩餘財產分配歸剩餘財產 請不要混淆了

  12. 民事法都是有告才理,不是嗎?

    但像是違法罵人的這種罪,會牽涉到刑法喔?

    第一個回答

    有個觀念必須釐清 無論是民事法或刑事法 法院全部都是不告不理喔

    所謂不告不理就 民事法而言 就是權力被侵害的人當事人向法院起訴,而就刑事法而言則是指檢察官或自訴人向法院提起告訴或自訴

    若沒有人向法院提起訴訟則法院不得自行介入審理,這才是不告不理的概念

    第二個回答

    不法意思 你的這句話 我看不太懂

    所以我簡單解釋一下 我們以你的題目為例好了

    "有人在網路上罵另一個人,若經檢方依法起訴,罵人的人須賠償受害者"

    在網路上罵人 在刑事法上可能構成公然侮辱以及誹謗罪

    而在民事上 行為人則是侵害了被害人的名譽權

    而兩者所要處理的東西並不相同,前者是國家對被告刑罰權的確認,而後者則是私人之間損害賠償的問題。

  13. 謝謝,我懂了

    但我發現有些題目還滿常會沒注意到

    例如: 1.把和別人的合照,擅自放上網,違反人身自由 (x) ---->隱私權

    or 2.有人在網路上罵另一個人,若經檢方依法起訴,罵人的人須賠償受害者 (x) ---->因為是告訴乃論

    第二點 你的認知錯了 檢方依法起訴這四個字應該已經包含合法提起告訴了

    所以重點不在告訴乃論 重點在刑法的罰金 是繳給國家而不是受害人

    賠償受害人的部分是民事法的問題

  14. 我不太懂為何市議會通過就可以??

    市議會的部分 要看地制法(地方制度法)的規定喔

    簡單來說 地方制度法授權地方自治團體關於"地方自治事項"可以訂定自治條例或自治規則

    (自治事項的規定在地方制度法第19條以下另外可以訂定自治條例及自治規則的規定在地方制度法第26條左右)

    另外提醒你一點 並非所有的法律都必須立法院通過才行 只要法律有授權的狀況下,就某些事項還是可以由立法院以外的縣市議會訂定

    我想高中程度知道這樣就可以了吧... 再深下去也不會考了

  15. 1.請問行政法是屬於法律是嗎?

    那行政處分是命令嗎? 他們的關係是什麼?

    2.我不太懂繼承制度的應繼分與特留分,就是有些題目會要判斷某人的子女或配偶應得多少財產?

    1.行政法是不是法律這個問題本身其實並不明確 畢竟我國沒有任何一部法律叫做"行政法"

    但如果要從廣義的角度來解釋 其實行政法這個詞包含了許多不同的法律,包含行政程序法 行政執行法 行政罰法 行政訴訟法 國賠法 以及公務員法等等...

    至於你問行政處分是不是命令 其實問的也不是很精確

    嚴格來說 依照中央法規標準法的規定 行政處分絕對不是命令 如果再回到行政程序法的規定來看,行政程序法第四章(第150條以下)則規定了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二者差異最主要在於內部效力跟外部效力的差別.

    最後你問他們的關係是什麼? 如果你是指行政處分跟命令的關係的話 個人認為二者間根本不同 所以也不清楚 你所要問的關係是什麼意思...

    2.談繼承制度 我簡單的從你的問題作簡述

    財產繼承的步驟

    首先從繼承人是誰還有順位開始(民法第1138條及民法第1144條)

    確認完繼承人及順位後

    第二步 是定應繼分(民法第1144條)

    舉例來說

    甲有配偶乙及婚生子女丙跟丁 某甲死後遺有財產120萬元,則依1138及1144條的規定是三人平分,則每人40萬

    特留分的部分則是如果某甲留有遺囑決定其遺產的繼承方式,則如果侵害了繼承人的應繼分則繼承人可以請求保留其特留分(民法第1223條)

    以上面的例子為例,某甲留有遺囑將財產120萬元全部歸屬於丙,則此時配偶乙跟婚生子女丁可以請求其特留分也就是應繼分的二分之一,則遺產分配結果會是丙得80萬而乙及丁各得20萬

  16. 誰說中華電信不用的?

    從您列出的條文來看 並沒有說中華電信須要什麼程序呀....

    列出刑法條文 不過是想表示 只要你不怕被罰 那就隨便你...

    kingflyer的意思 應該是想表達 司法機關想要監聽你還得透過合法程序才能找電信業者幫忙監聽

    可是今天中華電信因為本身就是電信業者 所以少了這一步驟 結論就造成 只要中華電信想要監

    聽任何人都可以輕易達成...

  17. 姑且不談身分以及誰對誰錯的問題

    個人覺得 今天就是兩個立場不同的人的對話(或辯論)

    我認為你可以否定我的見解/立場但是不能進行人身攻擊 單純淺見...

    無關對象是誰 只是覺得如果今天是想來講理的那就不要摻入情緒性用語

    除非你是來吵架的 那想怎麼吵怎麼鬧就是個人的自由了

    看各位要怎麼定位這次事件究竟是要溝通還是單純想要發洩不滿 如果是前者 個人認為有些許不妥 如果

    是後者 我個人沒什麼意見...

  18. 你前面講的環錢那些,依照現在的法律,本來就是可以的,所以現在才有那麼多的問題存在,莫名奇妙因為幾十塊的欠款被銀行查封所有資產,所以我才說你讀死書

    聽你在那邊危言聳聽 所果真的如你所說 我還真想見識看看 還請你舉證一下

    這世界不是你說有就有 沒有就沒有 舉不出實證來 那就證明你在胡扯 少扯死讀書了 連書都不讀的人了 憑什麼說

    別人死讀書? 請舉出誰欠幾十塊錢 所有資產就被查封的案例 舉不出來 就不要把自己腦補的東西 亂丟出來 更不

    要跟我說什麼 沒領我錢 要我自己去查 有本事上法院 你這樣跟法官說

    下一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裡面並沒有說明我要如何提出這個"故",其他的是你自己的東西,我沒領你的薪水沒必要幫你找

    這就是你的方式嗎? 說不過人 就開始逃避問題?

    釋字提不出來承認就好呀 承認自己的錯誤很難嗎?

    最後民主的精華就是衝突和妥協

    獨裁,我即是正義,民主,多數就是正義,你說我前後不對?請問我把所有認為我講的是不正當的人全部殺光,剩下的不就是多數了嗎?法國大革命很多人都不知道其實斷頭台殺的不只是貴族,還有大量的民主人士

    你最後的這句話 只讓我想到這句話: 民主呀民主,多少罪惡假汝之名而行之

    誰對誰錯 講了半天 你不就是老毛那套 槍桿子出政權嗎? 誰的拳頭大 誰就是老大! 歡迎您往獨裁國家發展 在那邊這套或許有用喔~

    不過說真的 隔了這麼多天的回覆 還以為會更有論據 戰力會更強些呢~

    結果沒想到就只是隨便扯個兩句 把責任丟給別人而已 還真是讓人失望呢...

  19. 所以就說你讀死書嘛,還不相信

    你自己去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請問他有寫幾點幾分到幾點幾分可以進入嗎?請問他有寫怎麼認定維修嗎?請問他有寫要在何種情況或是何人陪同下嘛?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內容止寫該大樓的住戶或是管理委員會,可以在任何時間不需要有任何認定的手段也不需要有人陪同即可進入住戶,而且該住戶不得拒絕,他從頭到尾都沒告訴你這個故是怎麼產生的,白話講我可以再半夜十二點進入一名單身女性的套房中而且對方不得拒絕否則就是違法

    至於你說無故?難道你不知道有種名辭叫做藉故嗎?

    而你問說哪一個釋字?很多喔像是退休金該用哪種算法也有,憲法自己也有,你自己就有講過,你的問題講真的是你的邏輯出問題,你書沒讀懂,兩個法律間產生問題,提起釋憲的解釋是其中一條法律違憲或者是不適用

    你錯了民主不是多數決,回去看我的內容,你的主張和我的主張不符時互相爭議的結果,你要白話一點的方式嘛,民主就是比賽殺人看誰先被殺死誰就輸了

    所以我就說你沒讀書 不是把法律名詞亂堆疊在一起就好像很厲害 那拿出去騙騙外行人還可以,但是再這邊一點用都沒有。

    告訴你 民法第148條規定禁止權利濫用 簡單來說 就是不代表你有權利就可以亂來 這是所有民事相關法規的帝王條款

    照你的意思是你欠我錢沒還 我可以直接去你錢包把錢拿走 因為你本來就有還錢義務 我也有收的權利

    講的誇張點 我甚至可以直接拿妳東西變賣抵債 或者去銀行直接從你戶頭拿錢 只因為我有權利要你還錢 

    反正法律條文也沒有寫 幾點幾分到幾點幾分可以跟你討債 也沒規定要用什麼方式 更沒有說要經過你同意

    法律條文沒寫 不代表你行使權利就可以為所欲為 少在那邊 不懂裝懂

    你說的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六條的規定

    首先這只規定你有這項需求時 我不能拒絕

    因此 

    第一 你必須先證明確實有這需求 不是你說有就有

    而這就是條文中的"故" 

    你看吧 這就是妳不懂裝懂的證據 連條文都看不懂 不知道在那邊大聲什麼

    沒聽過藏拙嗎?

    還有呀 少在那邊法律條文沒講維修怎麼認定 就可以你說的算 搞清楚你算什麼呀!!

    第二 該條第一款的規定也說得很清楚

    一、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其權利時,不得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

    你半夜要硬闖別人家 不叫妨害其他住戶的安寧嗎?

    第三 該條第二項的規定也說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進入或使用,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修復或補償所生損害。

    你半夜闖進別人家 難道叫做損害最小的方式嗎?

    第四 該條第三項規定

    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經協調仍不履行時,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

    這條就是用在對付你這種人 無理硬要闖 或是在深夜硬闖

    我可以拒絕你的進入 但是我拒絕之後你堅持要進就要經協調 如果協調不成你硬闖 就送你去法院泡茶。

    我管你有故還是藉故呀! 敢硬闖 我就送你去地檢署根檢察官泡茶聊天 

    管你有故藉故 去跟法官說去

    還有你還是沒有告訴我到底是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違反侵入住宅罪違法 所以違憲失效 還是侵入住宅罪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違憲失效喔!

    還有不要再鬼打牆了 叫你舉證 不是在那邊瞎扯 釋字幾號說出來就對了 不要再那邊跟我五四三 說不出來釋字幾號 就證明你是在鬼扯!

    釋憲跟統一解釋法律 這兩個名詞都亂用的人 少在這邊跟我談邏輯 還有不讀書的人還敢說別

    人書沒讀懂喔! 不要笑死人了

    然後,民主定義這邊 你明顯翻供了 回去看看之前那篇吧 我在整理你的論點問你的時候你自己也承認了 你認為民主=多數決。這邊先承認你自己翻供之後 再來慢慢跟我辯吧。

    另外 你都說了民主絕對不是照著別人文章怎麼寫怎麼做就叫做民主 那請問你要怎麼證明他們是錯的 你就是對的?

    最後 所以講了這麼多 你終於承認說不過人的時候就要用暴力解決問題 這就是你的民主

    跟你理念不合的時候 你就是使用暴力使其妥協甚至殺死對方 你憑什麼因為別人跟你的見解不同 就暴力相

    向?這是多麼野蠻的手法呀 當然老話一句 這就是妳的民主解釋 你可以說 但不代表大家要接受你的看法

    至於 真的如何 就交給大家公評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