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uSuKe 10 發表於 June 13, 2007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ne 13, 2007 那份資料的真實來源還是屬於原著,如果貼圖到網路上就算網路資料,那國家圖書館提供網路下載的所有碩博士論文就都算是網路資料了。可能你沒利用過那個系統所以才會說這種話吧。(茶)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YuSuKe 10 發表於 June 20, 2007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ne 20, 2007 開始考慮要不要把兩個閒聊區合起來..........反正都沒什麼人。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萬山不許一溪奔 10 發表於 June 22, 2007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ne 22, 2007 開始考慮要不要把兩個閒聊區合起來..........反正都沒什麼人。搞這麼多規定當然會沒人阿…再者是,很不喜歡自由討論區,原因是話題無法連貫。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YuSuKe 10 發表於 June 22, 2007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ne 22, 2007 這邊不是要拿來聯誼的,人多不多不是重點,自由討論區我就挑明的說吧,是兼給大家閒聊及把在主題中的閒聊文移過來整理在一起用的。如果想要交流可以開戰書打辯論,如果有意願提出教學,可以自己發一篇教學文,甚至針對已經提出的少數教學文的內容只要有相關都可以在後面討論。如果規定多這樣讓大家覺得不方便那訂規則的我們也覺得很抱歉,但事實上大家想要的沒有辯論形式的自由的筆戰那種事在人文版就有很大的空間了,這裡畢竟是辯論版。如果各位看過版規就會知道這裡應有的走向,辯論版不會是個合法的筆戰版,也不會是辯論社團聯誼版,而是以論壇辯論與辯論教學來給各位一個練習空間也順便藉此推廣辯論的地方。還是那句話,如果這樣就讓各位對這裡失去興趣我們也很遺憾,但這樣的辯論規則或管版原則是不會動的。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fdmisfish 10 發表於 June 23, 2007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ne 23, 2007 嗯嗯,其實這裡可以多討論一些有關於辯論學理的問題,我會很有興趣的(只是沒人開頭,怕羞)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醉明月 10 發表於 June 23, 2007 作者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ne 23, 2007 那.......要不要來討論推定利益跟無罪推定間的關係呢?我是還滿有興趣的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musicstyle 10 發表於 June 23, 2007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ne 23, 2007 A1:不是,我認為是屬於服務性質。A2:毒品屬於管制物品,不論是持有或是交易都是違法的。跟主題完全不相干。A3:毒品對於人身體上的傷害分為好幾種,但大多是直接傷到中樞神經與腦部的。A4:性交若無用力過猛造成器官內或外部撕裂傷,或是任一方為性病帶原者,理論上是不會造成像毒品對身體的直接傷害(上癮部分見仁見智)A5:如果你是指孩童直接或間接參與性交易的話,的確很有可能會導致錯誤的金錢觀念。ps:但如果只有金錢換來換去的交易,例如我用五個十塊跟你換一個五十塊銅板,小孩子會覺得很無聊吧,科科。Q1: 若不是商品 又怎能定義它為一種服務 ? 而所謂供需法則能否套用在此 而又是否該牽扯出社會道德風氣層面的標準?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fdmisfish 10 發表於 June 23, 2007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ne 23, 2007 那.......要不要來討論推定利益跟無罪推定間的關係呢?我是還滿有興趣的你覺得他們有什麼關係?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醉明月 10 發表於 June 24, 2007 作者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ne 24, 2007 我聽說政策性命題中反方所享有的推定利益似乎是根據法庭上的無罪推定演變而成。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bvfrew 10 發表於 July 8, 2007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ly 8, 2007 Q1: 若不是商品 又怎能定義它為一種服務 ? 而所謂供需法則能否套用在此 而又是否該牽扯出社會道德風氣層面的標準?因為性交易符合服務的定義:涵蓋所有在買賣過程後不會有物品留下,提供其效用來滿足客戶的這類無形產業---wikipedia 有關經濟的小作品 不應該是法則去配合事件,而是事件的發生是不是有符合法則,這個事件很明顯的出現供(娼)需(嫖客)雙方,以及交易事實,我認為應該符合供需法則你要談道德當然可以搬出一套模糊的標準,社會道德風氣是無法量化的,何來標準?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YuSuKe 10 發表於 July 27, 2007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ly 27, 2007 話說大家對於辯論之後的討論還真不踴躍-.-連辯士都一聲不吭的...........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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