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逾兩千台商 中國監獄過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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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嗯...

大陸其實真正收買了台商的心,

話說我爸也是台商...以前啦~

大陸近年的確吸收了外資及他國的技術,

台商的確不笨...

所以...就各方面(最重要因素是語言和勞資)

中國仍然是台商投資首選!

是啊……

大陆政府对统战对象从来不遗余力,即使屡次被辜负。

大陆所谓“收买”台商,也是和自己经济发展战略捆绑在一起的,两者应是各取所需吧,台商来大陆赚钱,大陆借台商发展经济,双赢。

这里面,大陆和台商都得到了切切实实的好处。

所以我觉得很多媒体视野很窄,发表的文章常常有失偏颇,更有的近乎造谣中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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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搞錯了,不能因為上百萬台商很多成功案例而忽略了少數受迫害的例子,這是兩檔事不能混為一談。況且,文中並沒有強調,「因為有人受到迫害,所以大家都不要去投資」,這篇文章只是一種風險的陳述,而且我認為台灣的官方或相關單位本就有責任預先收集各種資料,好讓台商在投資前有所準備與思考,我不認為需要為了所謂「互利」而可以忽略去評估或提供這樣子的負面資訊。

如果要說是造謠,那至少得先提出確切的資訊證明海基會的說辭都是錯誤的。否則這篇新聞挺多也只是一個可能正確、也可能錯誤的報導、僅供參考的價值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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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搞錯了,不能因為上百萬台商很多成功案例而忽略了少數受迫害的例子,這是兩檔事不能混為一談。況且,文中並沒有強調,「因為有人受到迫害,所以大家都不要去投資」,這篇文章只是一種風險的陳述,而且我認為台灣的官方或相關單位本就有責任預先收集各種資料,好讓台商在投資前有所準備與思考,我不認為需要為了所謂「互利」而可以忽略去評估或提供這樣子的負面資訊。

如果要說是造謠,那至少得先提出確切的資訊證明海基會的說辭都是錯誤的。否則這篇新聞挺多也只是一個可能正確、也可能錯誤的報導、僅供參考的價值而已。

为何说他造谣,引如下:

他說,部分台商的確是因觸犯當地販毒、走私、槍砲彈藥等法律而被關押,但許多案件卻是因為中共官員行政裁量權過大所造成的冤案,一些操守不好的官員,常會假公濟私,無故就對相關人員進行整肅或扣押,使得被扣押的台商人數相當高。

————————————————————————————————————————

行政裁量权如何造成冤案?官员操守不好能对相关人员肃整或扣押?

在大陆法律体系中,行政权和司法权是分立的,所以上述情况在大陆基本无可能发生。

上述引文不知道是不是文章作者根据台湾本地法律臆造的说法。

據海基會統計,去年1年台商投資中國經濟糾紛及受害案件,從前年的192件增加至290件,成長近五成。其中,被抓、被殺、被搶、失蹤等重大人身安全風險案例,去年達到197件。

————————————————————————————————————————

经济纠纷与所谓“受害案件”一并而论?

这个说法不科学,经济纠纷案件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受害案件我不知道他这里是如何理解,综合上下文可以理解为涉及人身安全的刑事案件。两者一为民事关系一为刑事关系,不可一概而论。

如果按照他这个方法统计,290件案件中可能只有一件是台商被杀,另外289件是台商与人打官司,无法区分了。

综上所述,这篇报道有失扁颇之处甚多,言谈之间的倾向性更是近乎造谣中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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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说他造谣,引如下:

他說,部分台商的確是因觸犯當地販毒、走私、槍砲彈藥等法律而被關押,但許多案件卻是因為中共官員行政裁量權過大所造成的冤案,一些操守不好的官員,常會假公濟私,無故就對相關人員進行整肅或扣押,使得被扣押的台商人數相當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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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量权如何造成冤案?官员操守不好能对相关人员肃整或扣押?

在大陆法律体系中,行政权和司法权是分立的,所以上述情况在大陆基本无可能发生。

上述引文不知道是不是文章作者根据台湾本地法律臆造的说法。

文中所指的的扣押 , 在行政罰的種類中 , 確實有這麼一個相似處罰方式 , 台灣稱之為沒入 , 小弟不曉得在大陸行政罰上的沒入行為人之財產的處分是稱之為扣押或是沒入 ? 至於所謂的扣押在台灣則是指民事訴訟程序上的保全程序 , 本質屬於非訟事件

台灣與大陸兩地 , 或者是說各個國家都有大量使用行政刑罰的方式來達到一定規制的效果 , 理由在於行政刑罰不用受到嚴格的法律保留拘束 , 在一定的法律授權下 , 只要不逾越法律之授權 , 那麼行政刑罰的效力就不生問題

然而 , 時常令人產生質疑的是 , 究竟立法所賦予的授權目的與範圍有多大 , 又給予了多少行政機關施行行政裁量的權限範圍呢 ? 這似乎還是得借重層級化的法律保留規範密度來解釋 , 這是法理上的學說 , 先不去管它 , 但是可以清楚知道的是 , 該理論的發展 , 就是為了突破傳統行政裁量只受到低密度的法律優越原則的拘束 , 也就是如上述在一定的法律授權下 , 只要不逾越法律之授權 , 那麼行政刑罰的效力就不生問題 , 而使得行政裁量權限的目的與範圍必須受到一定的法律保留拘束(如比例原則 信賴保護原則 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等)

或許 , 該篇報導中的措辭不是如同法律用語般的精準 , 但是其所稱的行政裁量下所造成的冤獄 , 指的理當不是所謂司法審判下的不公 , 而是指行政罰上的各種數量繁多的處罰 , 以及數量繁多的行政刑罰(或稱之為附屬在行政法規下的附屬刑法) , 可能會導致裁量過當 , 或是因為行政刑罰與行政法規的變更而導致一般人民基於信賴保護原則所生的爭議等等

小弟不曉得大陸是否已經立法通過行政罰法 , 在台灣行政罰法也是在不久前的民國94年2月5日(西元2005年)公佈 , 這部成文法的最大目的就是為了將種類繁多的行政罰達到統一規範的效果 , 而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訂定行政刑罰時 , 便必須受到該行政罰法的拘束 , 也可以說是行政裁量上之法律保留拘束的具體呈現

行政裁量的可能過度侵害一般人民的自由權與財產權等 , 已是近代各國所欲致力解決的不爭事實 , 因此小弟才會覺得該篇報導 , 所欲傳達的意思應該是指大陸方面的行政裁量可能已經發生或是將來會持續發生的裁量過當的問題 , 其實這個問題不只發生的大陸 , 觀諸各成文法國家皆有此問題 , 可以說是法學領域裡欲解決的熱門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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翔宇同学,谢谢你细心的回复,解释下大陆行政法相关问题。

大陆有着大量的行政法规,相对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简便,适用性强,但根据法律优位原则,行政法规不能与法律抵触。

简述下各种法律法规的效力: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行政规章=地方规章

以上仅仅是个大概原则,实际并非全部严格如此,例如处理行政规章与地方规章冲突的程序规则就比较复杂,两者并非完全相等的概念。

在罚则上,直接对人身进行处罚的只有少数,大多数是没收违法所得、罚金等等。

即使对人身进行处罚(例如嫖娼、妨碍执法),最严重也仅仅处以15日的行政拘留,与所谓“冤狱”相去甚远。

举个例子,上周有人在上班高峰时段,恶意拉下行使中地铁列车的制动装置,导致全线交通延误20余分钟,所处的惩罚也仅仅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以10天的行政拘留。

所以通过行政裁量对当事人施加的手段是非常有限的,力度也是相当轻的。根本无可能出现所谓“行政裁量权过大导致冤狱”这类事情。

在下所学不精,尤其行政法是我对讨厌的内容(大陆缺乏一部统一的行政法典,各类内容分散在不同法律中,琐碎繁杂,考试最难背),但上述表达基本属实,如翔宇兄还想了解更多请尽管跟贴或PM提问,如我不能马上回答,回去查书后也立即给你答复。

希望能与你就两岸法律问题有更多的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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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該報導中對於冤獄一詞用得很激烈 , 但是卻用得不精準 , 所以才會有這些爭議 , 因此 " 行政裁量權過大導致冤獄 " , 小弟的解讀是放在行政裁量上 , 而冤獄可能是報導刻意誇大的結果 , 不過報導中使用的標題是 " 逾兩千台商 中國監獄過年 " , 重點卻是在監獄 , 那麼行政裁量與冤獄會有何關聯 ?

首先 , 行政裁量本身一般的通說見解認為是針對法律效果上的選擇權限 , 在行政罰上來說是指種類繁多的行政處罰效果的選擇 , 就行政機關有選擇裁量的權限 , 以及檢察機關針對刑事訴訟法上的一些法律效果的選擇裁量權限 ; 在廣義的一點的看法來說 , 則包括了司法行政上法官對於法律效果的選擇裁量權限

在這三方面 , 影響一般人民權益最甚者莫不法官對於審判上的裁量權限 , 但是檢察機關所擁有的裁量權限對於一般人民的侵害也不可謂不大 , 在台灣傳統檢察機關因為擁有太廣泛的權限 , 以致於弊病百生 , 最後在大法官的解釋下將檢察機關的羈押權做了實質上的限制 , 限縮其裁量的範圍 , 而在其他行政機關基於各種行政法規的附屬行政刑罰規定 , 亦擁有一定的裁量權限 , 雖然涉及一般人民的法益較不重大 , 但卻也是一種侵害性的處分行為 , 因此在法學上對於法律授權予行政機關的種種行政裁量權莫不主張應該受到一定的拘束來限縮其目的與範圍 , 不能僅僅因為比較起來行政機關所擁有處罰權限侵害法益較小 , 就得以免除如法律授權原則與法律保留原則等各法理之拘束

該篇報導並未明確指出其所稱的冤獄是指何種情形 , 但是就台商被拘留在監獄(應該是拘留所)的情形來看 , 可能會是指檢察機關就刑事訴訟法上所擁有的裁量權限有所爭議 , 檢察機關不屬於司法權 , 而係行政權的一部 , 或許這樣會較符合該篇報導所欲表達的意思

至於該篇報導是否屬實 , 或者說有多少是屬於真實的 , 並不得而知 , 因此如同Dust所言該篇報導至多能作為某種參考資料的價值 , 而非完全的證明證據 , 其實許多新聞媒體的報導大多數是抱著 " 揭發 " 的心態來處理 , 因此只要有一點點的真實可能性 , 就可能成為新聞媒體聚焦的鎂光燈 , 大家可能會說其報導並非真實 , 但有時卻也難以否定完全沒有如報導中所載明的事項 , 新聞投機的心態就在於此

新聞是否等於真實 , 小弟並未學習過相關的知識 , 無法明確的說明 , 不過有時答案在大家的心理卻早已有了各自的一番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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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林安、林采微╱台北報導】年關將近,估算至少還有2,000名台商關押在中國大陸各地監獄,無法回鄉與家人團聚。台商投資中國受害者協會理事長高為邦表示,2,000名還只是保守估計的數字。有消息指出,目前東莞監獄即有180名台商受關押,福州兩處監獄也有400名左右的台商身陷獄中。

海基會主任秘書廖運源表示,遭中共扣押的台商人數相當高。他指出,商業往來在每個國家都有一定的犯罪率,但在中國經商犯罪被關的比率,卻遠高於其他國家。原因出在中共的官僚體系,擁有太大的行政裁量權,動輒羅織罪名公報私仇。

他說,部分台商的確是因觸犯當地販毒、走私、槍砲彈藥等法律而被關押,但許多案件卻是因為中共官員行政裁量權過大所造成的冤案,一些操守不好的官員,常會假公濟私,無故就對相關人員進行整肅或扣押,使得被扣押的台商人數相當高。

他表示,包括東三省、珠江三角洲、長江三角洲到海南等台商密集地區,有一定出事率和犯罪率,其中被誣陷、被扣押、判決被關的案件時有所聞,過去海基會協助處理過相當多不同的個案,但因為中國不是民主法治地區,其難度不在話下。

他指出,投資中國比起全球各地的風險都來得高,也和法規繁瑣有關,如海關、加值稅17%、關稅和貨物稅等相關規定非常繁雜,稍有不慎,官員藉故查廠,容易扣上走私、逃漏稅罪名。

此外,中共官員掌握絕大多數的資源及權力,各地台商或華商,只要有任何不從的地方,就可能被騷擾或挾怨報復。

特別是許多官員操守不好,不只強行參與分紅入股、安插人事、涉入管理,還會強迫企業家下訂單採購其所經手的原料及產品,台商如果不從,就會找藉口加以修理。特別是遇重大政策、經濟環境重大變化,台商的人身安全風險就一定會增加。

例如,2000年中國加入WTO,中國市場必須對全球開放,法規和作業程序有變化,但相關規定的修改,卻無法和民主國家一樣,經民意機關討論,然後公布人民周知,導致台商在這個變化的階段,往往不知所措,經營風險特高。新舊法規更替的空檔,也讓官員有上下其手的機會。

據海基會統計,去年1年台商投資中國經濟糾紛及受害案件,從前年的192件增加至290件,成長近五成。其中,被抓、被殺、被搶、失蹤等重大人身安全風險案例,去年達到197件。

廖運源表示,針對台商被關押的狀況,海基會除了視不同的個案進行救援外,年節時,包括福建廣東等個別監獄,也透過適當管道致贈應景禮品,表達問候之意。15年來隨著台商人數越來越多,以及大陸觀光客和配偶來台的人數增加,各項服務還有待經費挹注和支持。

轉自,大紀元電子報

評:賺錢真辛苦:P

TMD , 一說到輪子我就有氣,你反共就反共了,問題是你總不能不分清紅皂白,隨口污蔑,到處造謠,不過共産黨的口碑還是太差了,邪輪子隨便鬼叫幾聲,立即有人信七分,現在成了國外反華勢力的第一喉舌,李洪志你不得好死!!一定會有報應的!!老天肯定不會放過你的!!還眾神之神,吃屎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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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大紀元的程度這麼嚴重?有時候我會在想這背後也許有什麼誤會。

好比過去戒嚴時期台灣民眾對民進黨的觀感就是一種暴力、鬥爭、混亂的代表,這主要還是來自於大家受限於媒體而只能做這樣的認識。

如果中國政府把大紀元視為重大威脅,也很可能作出任何手段的扭曲或是製造錯誤印象等行為,甚至是滲透組織加以作出負面觀感的呈現。

嗯,我是不曉得為何可以達到如此相信大紀元一定是不好的組織?

至少在台灣民眾的認知中,台灣的法輪功並沒有任何對人民的危害行為,只是一個普通的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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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是因为他的国内和国外表现的差太多

才觉的它很虚伪,为反对而反对

想要传教,你姓李的自己到天安 门 来自焚啊,做个耶和华级的人物,我就佩服你了

哄一堆人去自焚啊,看病不吃药啊,什么的,丧景天良啊!!!!!!!!!!!!!!!!!!!!!!!!!!!!!!!!!!!!!!!!!!!!!!!

或者你现在哄一堆人去台北仁爱路啊,去美国白宫,去红场啊,随便那,我或者还会考虑当信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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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大紀元的程度這麼嚴重?有時候我會在想這背後也許有什麼誤會。

好比過去戒嚴時期台灣民眾對民進黨的觀感就是一種暴力、鬥爭、混亂的代表,這主要還是來自於大家受限於媒體而只能做這樣的認識。

如果中國政府把大紀元視為重大威脅,也很可能作出任何手段的扭曲或是製造錯誤印象等行為,甚至是滲透組織加以作出負面觀感的呈現。

嗯,我是不曉得為何可以達到如此相信大紀元一定是不好的組織?

至少在台灣民眾的認知中,台灣的法輪功並沒有任何對人民的危害行為,只是一個普通的團體。

其實台灣某些人反共的程度跟我們反輪子的程度也差不多啦,我說過了,想反共那是你的自由,但是不能以隨口污蔑,造謠生事為前提,不過對於台灣來講,邪輪子是共産黨的敵人,那就是台灣的朋友,再來台灣的媒體也是非常短視,新聞資訊也雜七雜八,整天吹捧輪子的話也得不到什麽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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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中國政府把大紀元視為重大威脅,也很可能作出任何手段的扭曲或是製造錯誤印象等行為,甚至是滲透組織加以作出負面觀感的呈現。

在法國跟德國,還有許多別的歐洲國家,除了《我的奮鬥》,其他的帶有納粹思想的刊物都是違法的,而且被禁止

不見得是德法兩國扭曲了納粹主義吧

而且之前在港澳大陸學生連版曾經有一個關於法輪功的討論

其中就提到說,有人質疑大紀元辦報的金費是從哪來的

而的確如此,大紀元報在海外的華人開的便民店裡面,都是隨便拿的

根本不用買,而且是一疊一疊地堆在那裡等人順手牽羊,就好像傳單一樣

(前幾天我就牽了一次,雖然只剩下三份,而我一次性拿走兩份,那個便民店的香港老闆連看都不看我一眼)

他們這種消耗的勢頭,似乎與他們的"非營利性質"有些不成比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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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國跟德國,還有許多別的歐洲國家,除了《我的奮鬥》,其他的帶有納粹思想的刊物都是違法的,而且被禁止

不見得是德法兩國扭曲了納粹主義吧

而且之前在港澳大陸學生連版曾經有一個關於法輪功的討論

其中就提到說,有人質疑大紀元辦報的金費是從哪來的

而的確如此,大紀元報在海外的華人開的便民店裡面,都是隨便拿的

根本不用買,而且是一疊一疊地堆在那裡等人順手牽羊,就好像傳單一樣

(前幾天我就牽了一次,雖然只剩下三份,而我一次性拿走兩份,那個便民店的香港老闆連看都不看我一眼)

他們這種消耗的勢頭,似乎與他們的"非營利性質"有些不成比例吧

我們學校也有這個報紙

而且是免費的

我一般把所有的都扔到垃圾桶

韓國的"大便報" TMD全是騙子下寫的...

我都不知道怎么說,爲了迎合韓國人的心理,裏面把大陸描述成還在文化大革命....

怪不得很多韓國同學看了那報紙后問我是不是高幹的孩子

問我家裏有沒有電視沙發

儘管我爸爸媽媽工資加起來才三千RMB 我Y的還有台筆記本電腦呢 怎麽會沒有電和電視= =?Y

不過家裏還真是沒有沙發呵呵 用的是中國古典的裝飾呵呵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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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般把所有的都扔到垃圾桶

应该拿回家废物利用

比如你晚餐有吃鱼或者吃排骨的话

拿去垫餐桌,骨头吐到上面,吃完饭拿报纸包起来

然后一起扔到垃圾桶里,就不用每天饭后擦桌子了

(最好多垫几张,因为怕有油会渗下去,沾到桌子上也麻烦)

(前几天我去拿他们报纸的目的就是这个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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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回这篇文章

他指出,投資中國比起全球各地的風險都來得高

哪类风险?

这里仅仅用“风险”一词把不同类型的风险盖过

不能不让人觉得有夸大其辞,虚张声势的嫌疑

去不同国家投资都有各种类型的风险,比如印度有通货膨胀的危险

因此,去印度投资的风险,从这方面看就比中国要大

那么投资中国到底是哪类风险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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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該報導中對於冤獄一詞用得很激烈 , 但是卻用得不精準 , 所以才會有這些爭議 , 因此 " 行政裁量權過大導致冤獄 " , 小弟的解讀是放在行政裁量上 , 而冤獄可能是報導刻意誇大的結果 , 不過報導中使用的標題是 " 逾兩千台商 中國監獄過年 " , 重點卻是在監獄 , 那麼行政裁量與冤獄會有何關聯 ?

首先 , 行政裁量本身一般的通說見解認為是針對法律效果上的選擇權限 , 在行政罰上來說是指種類繁多的行政處罰效果的選擇 , 就行政機關有選擇裁量的權限 , 以及檢察機關針對刑事訴訟法上的一些法律效果的選擇裁量權限 ; 在廣義的一點的看法來說 , 則包括了司法行政上法官對於法律效果的選擇裁量權限

在這三方面 , 影響一般人民權益最甚者莫不法官對於審判上的裁量權限 , 但是檢察機關所擁有的裁量權限對於一般人民的侵害也不可謂不大 , 在台灣傳統檢察機關因為擁有太廣泛的權限 , 以致於弊病百生 , 最後在大法官的解釋下將檢察機關的羈押權做了實質上的限制 , 限縮其裁量的範圍 , 而在其他行政機關基於各種行政法規的附屬行政刑罰規定 , 亦擁有一定的裁量權限 , 雖然涉及一般人民的法益較不重大 , 但卻也是一種侵害性的處分行為 , 因此在法學上對於法律授權予行政機關的種種行政裁量權莫不主張應該受到一定的拘束來限縮其目的與範圍 , 不能僅僅因為比較起來行政機關所擁有處罰權限侵害法益較小 , 就得以免除如法律授權原則與法律保留原則等各法理之拘束

該篇報導並未明確指出其所稱的冤獄是指何種情形 , 但是就台商被拘留在監獄(應該是拘留所)的情形來看 , 可能會是指檢察機關就刑事訴訟法上所擁有的裁量權限有所爭議 , 檢察機關不屬於司法權 , 而係行政權的一部 , 或許這樣會較符合該篇報導所欲表達的意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这位朋友不太了解大陆的司法系统和行政系统,在大陆检察机关属于司法部门,其职责范围包括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监督法院执法等等。其仅仅对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有调查权,即只有此类犯罪的嫌疑犯有可能被检察机关拘留,拘留期限最长也仅仅是14日。

行政拘留是独立于司法系统以外的,由公安机关执行,不需通过任何司法程序审判,对行政机关拘留不服可以提出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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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國跟德國,還有許多別的歐洲國家,除了《我的奮鬥》,其他的帶有納粹思想的刊物都是違法的,而且被禁止

不見得是德法兩國扭曲了納粹主義吧

而且之前在港澳大陸學生連版曾經有一個關於法輪功的討論

其中就提到說,有人質疑大紀元辦報的金費是從哪來的

而的確如此,大紀元報在海外的華人開的便民店裡面,都是隨便拿的

根本不用買,而且是一疊一疊地堆在那裡等人順手牽羊,就好像傳單一樣

(前幾天我就牽了一次,雖然只剩下三份,而我一次性拿走兩份,那個便民店的香港老闆連看都不看我一眼)

他們這種消耗的勢頭,似乎與他們的"非營利性質"有些不成比例吧

捐款數目也可以很可觀,像台灣慈濟功德會每年受捐款金額有人估計可能有上千億台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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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轻蔑李教主^^

前一阵讨论美军的F-22雷达罩构造,谁也说服不了谁,最后大家一致认同是逃亡美国的李教主发功才能使F-22隐身,但是要战机拖曳时发功才行^^

所以F-22产量少啊,李教主及教众人数有限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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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轻蔑李教主^^

前一阵讨论美军的F-22雷达罩构造,谁也说服不了谁,最后大家一致认同是逃亡美国的李教主发功才能使F-22隐身,但是要战机拖曳时发功才行^^

所以F-22产量少啊,李教主及教众人数有限么

我不爭氣的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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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他們來說那搞不好是救苦救難、造化眾生的好方法。

這也不對啦。。。<(=_=)b

產報紙,需要紙張

產紙張,需要木頭

產木頭,需要砍樹

砍掉一棵樹,就會有小動物是去家庭

然後樹倒下去,砸到花花草草

小螞蟻小蟲,然後還說不定會砸到小朋友

以此類推吧......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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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也不對啦。。。<(=_=)b

產報紙,需要紙張

產紙張,需要木頭

產木頭,需要砍樹

砍掉一棵樹,就會有小動物是去家庭

然後樹倒下去,砸到花花草草

小螞蟻小蟲,然後還說不定會砸到小朋友

以此類推吧......xd

沒問題,今天人文營學到了用稻草可以製作成紙張來使用。

話說,我們講的指涉對象不一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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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刑訴法與台商人身安全

台商在大陸的人身安全問題向?台商及其家屬所關心。目前台商在大陸現行法律體制內的涉外、涉台經貿法規方面,其法律地位雖有別於一般的大陸人民,但若涉及民事案件、刑事案件時,在大陸有效管轄區內的情況下,其案件的處理標準和所適用的法律,與大陸內地之一般人民基本上沒有不同。

大陸台商可能遭受的人身權利受侵害來自兩個方面,即私人之侵害和政治權利力之侵害。由於涉及人身權利之部份十分廣泛,故本文討論範圍限定在台商最關心的生命權、健康權、人身權等相關之刑事訴訟法律問題。

1.問:大陸的人民檢察院決定拘留犯罪嫌疑人某台商後,應當由哪個部門通知被拘留人台商家屬或者所在單位?

答:大陸《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拘留犯罪嫌疑人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根據此一規定,大陸最高人民檢察院作了檢察機關《拘留通知書》,在「國家」安全機關或公安機關的刑事訴訟法律文書中,也製作有《對被拘留人家屬或單位通知書》。該款規定拘留犯罪嫌疑人後應當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但沒有明確規定由哪個機關通知?案例中來看,有部份地方檢察院向最高人民檢察院反應,公安機關根據檢察機關的《拘留決定書》開具《拘留證》後,直接填寫《對被拘留人家屬或單位通知書》,通知了被拘留人的家屬或單位,檢察機關的《拘留通知書》基本上不再使用。

惟檢察機關辦理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拘留犯罪嫌疑人後,都是由檢察機關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所在單位,很少有公安機關直接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所在單位的,因此不能認?檢察機關沒有必要製作《拘留通知書》,現在有些地方的公安機關直接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所在單位,這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以及檢察機關製作《拘留通知書》的目的也不矛盾。

2.問:如何理解、抓緊“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答:大陸新的《刑事訴訟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對逮捕條件作了修改,將原逮捕條件所要求的“主要犯罪事實已經查清”修改?“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由於在實際案例中對如何理解“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有不同認識,新《刑訴法》實施後,出現了逮捕案件增多的現象。因此應當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予以明確。

“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包括了兩方面的要求,一是對實體事實的要求,即要有“犯罪事實”;另一是對證據的要求,不是憑空設想、主觀臆測的。從這兩方面入手,才能正確理解“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所謂“犯罪事實”,單從證明物件的角度考慮,既可以是單一犯罪行?的事實,也可以是數個犯罪行?中的任何一個犯罪行?的事實。對實施多個犯罪行?或者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只要有證據證明實施數罪中的一罪的、實施多次犯罪行?中的一次犯罪行?和共同犯罪中已有犯罪事實的犯罪嫌疑人,即符合逮捕條件。從對犯罪事實的真實性講,這 的“犯罪事實”是還需要進一步偵查的犯罪事實。因此,只需達到適用逮捕措施所要求的基本內容 犯罪行?是犯罪嫌疑人所?即可。至於其他與定罪量刑有關的內容,還需要在逮捕後進行偵查,進一步查清。

“有證據證明”包括對證據質的要求和對證據量的要求,只要證據既能證明犯罪事實客觀存在,證據本身又查證屬實,具有“確實性”時,才是“有證據證明”。個案的具體情況是不同的,但案件經初步偵查的證據往往都不只一個。一般在有直接證據的案件中,單靠一個能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了犯罪行?的直接證據還不能算是“有證據證明”,還必須有其他直接證據或者間接證據印證;在只有間接證據的案件中,證據之間必須相互印證。無論是直接證據還是間接證據,如果在案件中有相反證據的,必須能夠合理排除。強調證據在量上達到一定程度,並不是說證據的數量愈多愈是“有證據證明”。是否有證據證明,不在於證據的多少,關鍵在於證據的證明力。

3.問: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可否在立案前先行拘留犯罪嫌疑人?

答:大陸《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公安機關符合拘留條件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份子,可以先行拘留。刑訴法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拘留條件,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檢察院做出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由於《刑訴法》關於公安機關拘留權的規定與關於人民檢察院拘留權的規定有所不同,實際案例中對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可否在立案前先行拘留犯罪嫌疑人的問題?生了不同的認識。

公安機關可以在立案前先行拘留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份子。一般情況下,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在立案之後進行,才是合法的,但對於一些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社會秩序的犯罪,不採取緊急措施,不足以及時制止其危害社會的行为,因此,立法給予了……

source:http://www.3719.cn/info/wzview.asp?ID=8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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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weeks later...

关键是这个------"大紀元電子報",我们这边通称"大妓院"

发垃圾邮件,发反动传单,搞QQ骚扰也就算了,还破坏电视光缆,强行转播它们的宣传资料.

很烦人的邪教组织.

它的话都能信就怪了,大纪元和新唐人一向以抹黑大陆为己任.

你们还是多看看CNN的好.

就算美国之音也比大纪元要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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