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術理論】施茂林今年11月批准死刑 問大家關於廢死刑之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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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台灣人權會等譴責台灣法務部長施茂林批准桃園補習班縱火案兇手之死刑,我覺得台灣法律判了誰死刑是台灣自己的事,干歐盟啥事?

還有死刑之存廢與否,我個人反對,大家覺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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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雖然寶貴

但,奪走別人生存的權利

還想保有自己的生命,這實在是不公平。

堅決反對廢除死刑。

尤其,現在的世風......更是廢不得......

至於國際觀點

就讓它去吧,真正的自由就是不妨害他人的自由。

如果殺死人的人也能以人權之名得以立身世上,那被奪取生命的人又該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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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失為一個嚇阻的方法

但任何一個人的生命權是上帝賦予的

沒有一個人甚至一群人能決定一個人的死活

即使是罪大惡極.十惡不赦

還是可以找其他方法待替(如:終生監禁...等等)

畢竟人總是會犯錯的

堅決贊成廢除死刑,廢除這種不人道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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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有點以牙還牙 以眼還眼的思想

所以不是很贊同廢除死刑

如同樓上所說

任何一個人的生命權是上帝賦予的

沒有一個人甚至一群人能決定一個人的死活

但是 我認為

當你違反了這個條例

那你同時也喪失了這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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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能夠使一般大眾對於法律得到確信 , 滿足他們對於正義的需求 , 以及情感上的疏發 ; 不過 , 若回歸到死刑制度本身來看 , 誰也無法保證對於死刑判決能夠保持正確性 , 即便是法官 , 因此 , 當死刑制度無法保持正確性時 , 就產生制度本身上的缺誤 , 而這個缺誤就是誤判 , 且誤判一旦導致死刑的執行 , 便無從補正

當法官為十個死刑有理由的確定判決 , 而加以執行時 , 只要有一個是誤判的情形 , 那麼即使其餘九個死刑都是正確判決 , 也無從彌補這個誤判所造成的缺誤 , 這不是寧可錯殺十人 , 也不願放過一人的思想 ; 而是寧可放過十個有罪之人 , 也不願處決一個無罪的無辜之人

死刑的廢止 , 從來不是意味著將那些罪大惡極之人加以除罪 , 或使之逍遙法外 , 而是希望在排除死刑致命的誤判因素下 , 找尋替代的手段 , 而不是說廢止死刑就等於是犯罪者的福音 , 或是認同殺人犯的橫行

除了死刑的誤判因素外 , 死刑廢止論者有謂

1. 基本人權的核心保障 , 而提倡廢止

2. 證據證明力所能提供的心證 , 只能到達形式上的真實要求 , 造成法官審理死刑所產生的誤判機率提高

3. 基於刑事政策上教育刑目的的落實 , 提倡犯罪者的再社會化 , 包括死刑犯

4. 死刑制度的遏阻效力的有限性 , 關於這方面已經有數據研究指出死刑制度的廢止 , 與犯罪率的上升之間並無關聯 , 不過其可信度究竟達到多少 , 仍有人提出質疑

廢止死刑 , 不會是一蹴可及 , 但會是一個漸進的發展 , 當一切要件皆已成熟 , 那麼死刑的廢止就會勢在必行 , 這當然是一個緩慢的流程 , 從前 , 我們才戰勝強盜犯與強暴犯的唯一死刑 , 逃兵的唯一死刑 , 更早的年代戰勝了法官獨斷適用法律所產生的各式死刑裁決 , 戰勝了君主至上的死刑裁決 , 戰勝了教會法任意性的死刑裁決 , 死刑廢止的發展一直以來就不曾停止 , 這不是近幾年的才突然產生的 , 人權保障也只是作為一個有力的支持 , 當人們對於絕對應報主義產生正當性的懷疑後 , 死刑的廢止就緩慢地持續發展 , 而最主要的原因就是 , 誰也不希望成為下一個誤判的犧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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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法律訂定死刑這種刑罰不外乎是對世人的一個嚇阻

拿271來說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提下你行為必須造成一個法律結果,你侵害了別人的生命法益,結果造成死亡了一個事實

而我國立法不全然的像漢摩拉比法典一樣,相對的他有個緩衝限度!

而法律是道德的最後底限,法律的位階其實是在道德之下的,相較若道德層面都捍衛不了,最下下策則是用法律觀點來看,法律不外乎人情,現在被判死刑,不外乎是那種十惡不赦的人,難道還有好人被判死刑的嗎? 法官的自由心證 ,往往被告是個關鍵!

我個人認為,死刑一定不能廢止,若廢止,就如同有人回答終身監禁一樣

想看看終身監禁是花納稅人的錢吧!!

許多人權團體都說死刑是不人道的行為...但他們往往都只認為那是不人道的,當被告殺人後,他們絕得人道嗎?!

美國許多州因為廢除死刑感到懊悔,他們廢除後,犯罪率不減反增,難道台灣要廢除後才來後悔懊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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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刑事訴訟法修法,將原本德國制轉向美國制,將犯罪者的人權加以保護,然而,我們真的要學習美國法嗎?

有幾個例子值得思考:

1.美國的監獄關了全世界一半的犯人

2.在美國,犯人被逮捕後會向警察咆嘯:「你小心點,這裡是美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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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採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 , 主要的理由似乎也是為了落實無罪推定原則 , 以及法官前武器平等原則 , 畢竟在刑事案件的原告通常是檢察官 , 被告往往在程序上就無法獲得平等 , 恐怕連形式上的平等都無法獲得 , 所以如何加強被告在程序上的地位 , 就成了刑事訴訟法修正的傾向

因此 , 在訴訟上傾向民訴法的當事人提出主義(註一 , 有興趣在看吧)以便保障被告程序基本權 , 應該是有其實益

註一 , 刑訴法上的當事人進行主義與民訴法的當事人進行主義內容其實並不一致 , 前者是指訴訟進行所需的資料或證據由當事人來蒐集與調查 ; 而後者是指訴訟程序的進行是由當事人來指導 , 關於後者 , 因為訴訟程序若由當事人指導勢必造成訴訟拖延 , 故在民事訴訟上不採當事人進行主義 , 而採職權進行主義 , 由法院依職權來指導訴訟程序的進行 , 且 , 這樣的職權進行主義其實不管是在民事訴訟或刑事訴訟也都採用 , 不管歐陸法或英美法也都採用

綜上所論 , 刑事訴訟法改良式的當事人進行主義 , 其實應該是指有關訴訟上進行所需的資料或證據調查由當事人來蒐集與提出 , 因此嚴格來講 , 應該是指民訴法上的當事人提出主義 , 而非當事人進行主義 , 為了若實當事人的程序基本權 , 尤其在刑事訴訟的被告 , 採用當事人提出主義 , 因為訴訟資料或證據的蒐集與調查須由被告負責 , 因此利益一致 , 也較能符合真實原則的需求

基於憲法第十六條訴訟權的保障 , 進而引生出程序基本權 , 主要的基礎可以說是來自於實體法上的當事人處分權主義而來 , 換言之 , 基於處分權主義 , 當事人對於實體上的權利有自由處分之權 , 而這樣自由處分的實體法上的權利 , 不會因為 , 也不應該在進入程序法後而被消滅 , 是以處分權主義應該是屬於實體法與程序法的上位指導原則 , 處分權主義落實在訴訟法上有三大派生原則 , 包括1. 狹義的處分權 2. 當事人提出主義 3. 當事人進行主義 , 而這些派生原則既已落實在訴訟法上的民事訴訟 , 也應該落實在同為訴訟法的刑事訴訟 , 所以才會有這次的的刑事訴訟法的修正 , 其實跟德國法或美國法沒有多大關係

至於為何稱之為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 , 主要則是因為刑事訴訟上的當事人進行主義(嚴格說應該是當事人提出主義) , 程度並不如民事訴訟 , 因為仍然保留了一部分職權調查主義(此為當事人提出主義的相對 , 即訴訟資料與證據的蒐集與調查 , 由法院依職權而為調查)的色彩 , 是以稱為改良式的當事人進行主義(嚴格來說應該是當事人提出主義)

名詞的簡單解釋

一. 當事人進行主義 : 訴訟程序的進行是由當事人來指導

二. 職權進行主義 : 法院依職權來指導訴訟程序的進行

---以上兩者相互對立---

三. 當事人提出主義 : 訴訟上進行所需的資料或證據調查由當事人來蒐集與提出

四. 職權調查主義 : 訴訟資料與證據的蒐集與調查 , 由法院依職權而為調查

---以上兩者相互對立---

五. 狹義處分權主義 : 訴訟繫屬的發生(如起訴 上訴) , 或消滅(如撤回)是取決於當事人對於實體權利是否自由處分的意思

六. 處分權主義 : 在訴訟法上稱之為當事人支配原則 ; 在實體法上則源自於私法自治原則的處分權自由 , 訴訟法之主要目的即在於實現實體法上的權利 , 換言之 , 訴訟可當作是權利的作用之一 , 是為落實權利的手段 , 此外又可分為三大派生原則 , 即1. 狹義處分權主義 2. 當事人提出主義 3. 當事人進行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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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就有權力剝奪加害人的生命嗎

政府基於法律判決,准予死刑,這叫天經地義,那些殺人犯也沒有任何的權力剝奪別人的生命,今天大家只是站在旁觀者的角度評論,我認為應該試著站在那些當事人立場思考,假如你是被害人獲被害人家屬,犯人奪走你(妳)最親或最愛的人之生命,你們還會支持廢除死刑嗎?法官判犯人坐牢,犯人一段時間後可申請假釋,你們可以接受嗎?

儒家思想講求以直報怨,所謂的”直”就是法律,以德抱怨有時根本不符人性,假如法官今天審理一個殺母兇手,法官若沒判給他死刑,我會認為這個法官該死,這等於縱容大逆不道的人逍遙法外,某些宗教或許不這麼想,但司法是公平公正的單位,應該獨立行事思考,不該輕易受到某些利益團體的說法或國際局勢的左右,否則這對被害人和被害人家屬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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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被判死刑,不外乎是那種十惡不赦的人,難道還有好人被判死刑的嗎? 法官的自由心證 ,往往被告是個關鍵!

現在死刑判決明顯減少,一個重要的想法就是認為死刑是最不得已的手段,最嚴酷,且不具有可彌補性,如果將一個罪該萬死的罪犯判處死刑,那當然沒有問題;但若將一個無辜之人判死刑,或是將一個罪不致死之人判死刑,這除了牽涉到法官的自由心證外,主要原因在於影響法官心證獲得的證據證明力,往往與證據力不相符合,以至於有可能無法發現實質真實,而當只有一點無法突破合理懷疑的證據證明力,對於死刑的判決就會產生瑕疵,那麼死刑就會違反它本身的最後發動性質,且不具有彌補的可能性,這也是為何,當法官涉及死刑判決往往需要更加謹慎,且在沒有獲得突破合理懷疑的心證前,不會以死刑處斷,漸漸導致死刑判決減少的主因

所以,可以說幾乎沒有一個法官能自信地認為,他所判決的死刑都已經獲得了突破合理確信的心證,既然有這麼一丁點可能需要質疑的空間,而未去質疑,判下死刑,那麼就很難說不會有無辜之人,或是罪不至死之人遭受死刑的判決了

而這也是為何有人認為,一個國家若要廢止死刑,除了一般國情的考量外,主要的前提要件就是死刑判決與執行的大量減少

想看看終身監禁是花納稅人的錢吧!!

這的確是反擊廢止死刑論的很大理由,但是不是核心的理由,我覺得似乎還要保留,畢竟,這還是一個推測性質的理由,且國家浪費納稅人錢的例子不勝枚舉,往往也不見得有人跳出來說要禁止這樣的行為,若站在利益衡量上,納稅人的錢與遭受無辜判處死刑之人的生命彼此間的衡量,應該明顯地是以後者為重

至於終身刑與死刑是否有達到相同的嚇阻力,這也是值得思考的,這必須在刑事政策上加以考量,這方面我可能力有未殆..

美國許多州因為廢除死刑感到懊悔,他們廢除後,犯罪率不減反增,難道台灣要廢除後才來後悔懊惱嗎?

但我記得也有廢止死刑後,犯罪率沒有增加的紀錄,而且這個數據是來自於對美國已廢止死刑各州的調查,當然數據所能提供的信度還是一定程度的

法官今天審理一個殺母兇手,法官若沒判給他死刑,我會認為這個法官該死?

如果法官真的照你所說而判決,那他至少已經違反了公平法院之法官迴避原則,這樣的判決雖然有效,但可以作為上訴到第三審,以及再審的理由:$

最後,還是要說,廢止死刑論者所強調的,不是為了替那些罪大惡極之人除罪,而提倡廢止死刑;是因為不想再因死刑本身無法避免的缺誤(即誤判),造成有任何一個無罪之人或罪不致死之人遭受死刑判決執行的無辜犧牲產生,而提倡廢止死刑,是以廢止死刑論者,除了提倡死刑廢止外,也一直努力地試圖找尋能夠替代死刑制度而有效制裁那些罪大惡極之人手段,如終身刑,或緩死刑等等

死刑廢止論者的一個中心思想,就是寧願放走十個犯罪之人,也不願處決一個無辜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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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雖然寶貴

但,奪走別人生存的權利

還想保有自己的生命,這實在是不公平。

堅決反對廢除死刑。

尤其,現在的世風......更是廢不得......

至於國際觀點

就讓它去吧,真正的自由就是不妨害他人的自由。

如果殺死人的人也能以人權之名得以立身世上,那被奪取生命的人又該如何?

非常同意大大的看法...

自古的法律.已眼還眼,殺人者死.

尤其大大說的好..世風日下..

沒有嚴格的法律..

根本約束不了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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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願放走十個犯罪之人,也不願處決一個無辜之人

可是放走的十個犯罪人,很有可能再去危害更多無辜的人,為了避免處決了無辜的人,那就要考驗法官的專業,法官的思考、判斷力是否足以給予社會公正判決,這才是治本,廢除死刑只是治標,反而會衍生更多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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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同意大大的看法...

自古的法律.已眼還眼,殺人者死.

尤其大大說的好..世風日下..

沒有嚴格的法律..

根本約束不了人民

以牙還牙.以眼還眼

我也贊成......

怕死為什麼還要做壞事?

為什麼你就能剝奪別人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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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家同有篇文章 : 我已長大了,有談論到某些關於死刑的二三事。

唉......是篇感人的文章阿。

制度層面的改進需要經過很多層思索,

站在不同的觀點會產生很多不同的看法。

法律,可算是政府對人民的實驗嗎?!

利者存,弊者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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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死刑只不過是政府一張王牌,有時王牌的目標不是在於出出來

,而是在於警告和宣示國家對於生命法益還是有積極救濟之方法,而不

只有消極的法律程序。

像是最近再電視上看到蘇建和案的資料後對死刑更加認同。

而且歐陸跟我國民情有異,歐陸之所以反對死刑是因為歷史上之因素,

即過去封建教會時代的罪刑擅段行為的反抗。反觀我國,血債血償、

子報父仇的觀念深植人心,若一時間全盤禁止死刑之施行及存在,有違

國民之法律情感,故以現在少量而處罰標的具有違公序良俗的非難的手

法比較合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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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來說.

是因為14億人口中

太多貧富差距

導致他們不犯罪不行阿.

就像日本時期的台灣.

偷東西就砍手.

如果是這樣的體制.

我想沒個人會偷東西吧

我想他想表達的是死刑與犯罪預防沒有密切的關聯 , 制裁犯罪的刑罰 , 現在多以財產刑與身體刑 , 而適用死刑的犯罪類型愈來愈少 , 因此死刑的發動也就降低

早期適用死刑的犯罪類型可說無所不包 , 刑罰充滿著苛酷性 , 如同你所說的偷東西要砍手 , 在更早以前的中古世紀 , 偷貴族的東西甚至要被處死刑 , 可是到了現在 , 死刑適用的犯罪類型不斷減少 , 相對於從前來說 , 這就是一種緩慢地進行的死刑廢止

如今 , 死刑廢止的步調漸漸走到最核心的部分 , 即殺人罪是否應該廢止的問題 , 這個問題的討論相當多面向

一. 死刑制度本身的誤判因素

二. 死刑有無達到犯罪預防的作用 , 即兩者間有無必然關係 , 這個問題必須先確立一個大前提 , 那就是刑罰的作用是什麼 , 是應報主義 ? 還是犯罪預防 ? 這個問題在現代刑法理論中已經幾乎確立是犯罪預防 , 因此現代刑法採刑罰與保安處分兩軌並行 , 強調犯罪再社會化的教育刑 , 因此死刑制度的存在就成了現代刑法體系中的例外因素 , 所謂的例外 , 就是指必須以更嚴格的標準來審查其合理性 , 才能構成原則的例外

三. 人之主體性的考量 , 現代人權的思想幾乎無疑地確立人人皆有人權的保障 , 例外 , 則是在有侵害他人法益行為之際 , 才構成刑罰執行(因為它本身帶有侵害法益的性質)的合理性 , 而在近代刑法體系中所確定的刑罰目的 , 不在是應報刑理論 , 而是教育刑理論(犯罪預防與再社會化) , 因此認為在人之主體性的考量下 , 若符合了有犯罪再社會化的可能性 , 即悔改的機會下 , 國家應該致力於服刑人再社會化的制度建立 , 而這當然也包括了死刑

在死刑的案例中 , 被判處死刑而在監牢中等待的日子裡 , 因為宗教信仰或是本身對於犯罪的悔改 , 而對於自己行為有了痛撤懺悔 , 坦然接受死刑執行者不在少數 , 更因此受到被害者家屬原諒的亦有 , 在符合了教育刑理論下人之主體性的悔改可能下 , 卻最終不免必須接受死刑執行 , 又是否死刑本身太不具備彈性 ? 當刑罰的目的(教育與再社會化)的原則已經達成 , 卻無法倖免地使用"例外"不具有彈性且本身不帶有教育與再社會化的死刑 , 如此一來死刑是否僵硬而不具備人之主體性的考量 ?

廢止死刑論者們一般認為死刑的廢止是最終的目的 , 且是緩慢進行的發展 , 不過在現在死刑廢止論者所確立的結果卻顯著地帶給死刑執行很大的反省

一. 如死刑的審理與執行過程中必須嚴格謹慎 , 法官審理死刑必須要有超越合理懷疑的程度才可宣判死刑 , 以及死刑的執行不可氾濫 , 必須在嚴格的審理下才能適用不得已的死刑

二. 如死刑本身應該具有彈性 , 在符合悔改的因素下(人之主體性的考量) , 建立起緩死刑的制度 , 以避免死刑僵硬所可能導致悔改之人卻不免被處死刑的命運

三. 提倡法律上的死刑 ; 而事實上廢止死刑(亦即死刑執行量減少至零) 就後者來說 , 台灣已經接近於事實上的廢止死刑

第一點可以說是被普遍接受的 , 因為在死刑本身的誤判因素下 , 死刑量的增大就意味著誤判的可能性增大 ; 第二點則是目前仍在討論的議題 , 中國有緩死刑的制度 , 不過似乎沒有妥善地發揮 , 因此中國死刑執行的量仍然居高不下 , 這其中誤判(冤獄與罪不致死)的案件會有多少不確定 , 但只要有一件存在那就是不可挽回的悲劇與遺憾

最後要說的是 , 因為死刑廢止論認為死刑廢止是最後的結果 , 因此他們認為要從許許多多的前提來支持這個結果 , 只要一切前提具備 , 那麼死刑的廢止就勢在必行 , 所以一般人以反對死刑廢止為由攻擊死刑廢止論 , 卻通常只是反對死刑廢止的結果 , 而無法有效地攻擊死刑廢止論者所提出的各種廢止死刑的前提要件與依據 , 簡單地說 , 支持死刑者所攻擊的論點其實是廢止死刑論者認為不證自明的結果 , 而廢止死刑論者所提出的各種結果的前提要件 , 在持續的討論過程中卻逐漸地受到重視與接受 , 從古典刑法學派貝加利亞明確提出廢止死刑後至今 , 廢止死刑論者的成果可說是收穫豐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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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在辯論賽中討論廢死刑議題,通常都是支持廢死刑那一方獲勝,我覺得很悲哀!某些一昧地要廢死刑的利益團體,因為大肆報導,使的大家想法被左右,同學很難再想出費型的缺點,無法辯駁,一旦對方搬出人權議題,便被打的無所遁形。

有人說死刑違反人權,我只想告訴大家,何謂違反人權,縱容死刑犯而罔顧被害者利益才叫做違反人權!

假如今天你媽被殺了,法官判兇手死刑,利益團體站出來說要不可以判死刑,以活罪替代,你做何感想,應該站在被害者家屬立場來判斷,才符合人權。

人因為有人性,才有人權,殺人犯那些人面獸心,他們已經沒人性了,就不該再享有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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