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術理論】施茂林今年11月批准死刑 問大家關於廢死刑之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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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在辯論賽中討論廢死刑議題,通常都是支持廢死刑那一方獲勝,我覺得很悲哀!某些一昧地要廢死刑的利益團體,因為大肆報導,使的大家想法被左右,同學很難再想出費型的缺點,無法辯駁,一旦對方搬出人權議題,便被打的無所遁形。

有人說死刑違反人權,我只想告訴大家,何謂違反人權,縱容死刑犯而罔顧被害者利益才叫做違反人權!

假如今天你媽被殺了,法官判兇手死刑,利益團體站出來說要不可以判死刑,以活罪替代,你做何感想,應該站在被害者家屬立場來判斷,才符合人權。

人因為有人性,才有人權,殺人犯那些人面獸心,他們已經沒人性了,就不該再享有人權!

先試問阿甫同學 , 身為無行為能力人而殺死他人者因過失致他人死亡者是否也該處以死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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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在辯論賽中討論廢死刑議題,通常都是支持廢死刑那一方獲勝,我覺得很悲哀!某些一昧地要廢死刑的利益團體,因為大肆報導,使的大家想法被左右,同學很難再想出費型的缺點,無法辯駁,一旦對方搬出人權議題,便被打的無所遁形。

有人說死刑違反人權,我只想告訴大家,何謂違反人權,縱容死刑犯而罔顧被害者利益才叫做違反人權!

假如今天你媽被殺了,法官判兇手死刑,利益團體站出來說要不可以判死刑,以活罪替代,你做何感想,應該站在被害者家屬立場來判斷,才符合人權。

人因為有人性,才有人權,殺人犯那些人面獸心,他們已經沒人性了,就不該再享有人權!

利益團體是指 ? 有何利益 ?

前面已經談到 , 廢止死刑論者對現階段刑事政策的影響不在於法律制度上的廢止死刑 , 它們所提倡且被接受的前提有大致有二 , 一是死刑的審理必須嚴格 , 法官必須具有超越合理懷疑的程度 , 對於證據證明力的要求相當嚴格 ; 二是死刑判決的量減少與執行的量減少 , 減少導因於法官審判因素與證據證明力不足所可能產生的誤判

死刑廢止論在我國有系統的在提倡事實上的廢止死刑 , 而保留法律上的死刑 , 且對於真正罪大惡極且無悔意之犯人 , 在符合法律制度的評價 , 仍可宣告死刑判決 , 一個相當重要的前提 , 就是死刑廢止論不是在幫助犯罪者逃脫法律制裁或是使之除罪化 , 這是必須要釐清的 , 許多人攻擊廢止死刑論所提出的理由 , 往往是認為廢止死刑會造成犯罪者無從處罰 , 造成道德危機等 , 然而 , 就上一篇所言 , 廢止死刑論者強調的不是立即的廢止死刑 , 而是宣導死刑的判決與執行需要嚴格審理 , 提倡可能的事實上廢止死刑 , 而將法律上的死刑廢止認為是一個緩慢進行的過程 , 廢止死刑論者並非刻意地忽視刑罰對於犯罪者的制裁 , 只是它們會更加重視犯罪者的再社會化 , 假設一個犯了殺人罪之人全無悔意 , 在目前的廢止死刑論看來宣判死刑並加以執行是理所當然地依據法律而為 , 因為這種情形完全不會是死刑廢止論者所關切的部分 , 只是往往會成為攻擊者所借以攻擊的手段之一 , 所以我才會覺得通常攻擊廢止死刑論所提出的理由是廢止死刑論者所認為不證自明的結果 , 根本無需加以辯駁 , 它們只需要將廢止死刑的前提要件完整建立 , 那麼最終的死刑廢止(事實上與法律上)就留給緩慢的時間去執行就可以了

我們可以從蘇建和一案來分析廢止死刑論者所提出的前提要件是否符合實際的情形 ?

一. 誤判與證據證明力

該案爭議之大相信許多人都清楚 , 而該案最主要能使三位被告改判無罪主要的原因在於法官無法取得直接的證據 , 因此欠缺判決死刑的證據證明力 , 導致無法超越合理懷疑的心證 , 因此法官無從判決死刑 , 因為死刑制度是目前刑事政策上的例外制度 , 基於例外從嚴認定的法理 , 對於死刑的判決需要具有超越合理懷疑的心證 , 在此情形下 , 為了避免提高誤判的產生 , 法官往往不會輕易宣判死刑

二. 死刑制度的僵硬

該案另一個爭議在於第四位被告 , 在被判處死刑後 , 很快地就被執行死刑 , 也導致了事後證據無法比對 , 同樣造成法官無法取得超越合理懷疑的心證 , 緩死刑制度的思考由此可生

三. 最重要的一點 , 人之主體性的考量 , 現今犯罪的處罰是建立在具有相對自由意思之人對於環境背景等外在客觀因素所做的內在主觀選擇 , 因此必須在自然人具有相對的自由意思 , 而對於外在客觀因素的影響選擇了侵害他人法益的行為之際 , 才會構成犯罪 , 故無行為能力人之人並不具有相對自由意思的選擇 , 因此不成立犯罪 , 但會構成社會危險行為 , 而被施以保安處分 , 這是刑罰與保安處分二元分立

在這樣的前提下 , 可以清楚發現犯罪的導因在於外在客觀因素的影響 , 以及內在主觀意思的選擇(相對的自由意思) , 犯罪是處罰自然人在主觀意思的選擇 , 並且強調外在客觀因素的預防(犯罪預防)與主觀因素的改善(犯罪再社會化) , 因此現今犯罪體系重視的是幫助犯罪者改善外在客觀因素與教育內在主觀因素所可能產生的犯罪 , 不再重視傳統應報主義

回過頭來看蘇案等三人 , 目前現在這三人都有穩定工作 , 其中蘇建和本人在台灣人權促進會服務 , 他們希望能夠擁有正常人的生活 , 在此姑且不論真正的犯人是不是他們三人 , 當我們承認一個(犯)人具有悔改並有再教育的可能時 , 並且還道貌岸然地表示社會願意接受他們的同時 , 卻無法落實這些死刑犯的身上 , 死刑是否在某種程度上真的是忽視人之主體性的考量 , 忽視人具有無限的可能性 , 包括了死刑犯也有可能具有悔改的可能 ? 在一昧要求同害報復的同時 , 難道僅是單純地為了贖罪並要再賠上一條人命 , 而不去觀察這個將被處死之人具有的無限悔改的可能性 , 所謂的贖罪又是否只有一命賠一命如此便宜的做法呢 ? 這是死刑廢止論者從人之主體上所作出的觀察

死刑廢止論 , 完全不是為犯罪者除罪的思想 , 而是站在一個活著的人的角度來看 , 如何可以避免死刑所帶來的任何一點可能產生的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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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你覺得王又曾 陳由豪是否也要以死刑來抵制呢

殺人的人該死

A錢A了幾百億的人就不該死嗎

應該可以關無期徒刑.

A錢....沒有殺人阿...

在說..A錢就死刑...現在我們的元首.應該被抓去判死刑了吧...

請勿出現政治文

請修改內容

以上

版主:kkkk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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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可以關無期徒刑.

A錢....沒有殺人阿...

在說..A錢就死刑...現在我們的元首.應該被抓去判死刑了吧...

請勿出現政治文

請修改內容

以上

版主:kkkk001

又不是只有殺人才會判死刑

你的想法是殺人一律判死刑嗎?

不管他是不是過失

還是未成年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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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試問阿甫同學 , 身為無行為能力人而殺死他人者因過失致他人死亡者是否也該處以死刑? :)

無行為能力者的標準如何判定?若真的可以有客觀公正標準,判決在酌量調整我同意。

過失殺人者屬無意無動機之舉,我國司法有太多先例可循,有些是以庭外和解收場,肇事者的刑責當然不可能像蓄意謀殺那樣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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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不是只有殺人才會判死刑

你的想法是殺人一律判死刑嗎?

不管他是不是過失

還是未成年殺人

過失殺人.

當然可以不一定被判死刑.

而未成年.

現在人都很早熟..

有些十幾歲就有殺人的動機...

妳認為這種人.殺人後.被關...出來可以保證他不在殺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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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問樓上的一句

因為一時衝動思想未成熟而殺人的人

你能保證他接受法律還會在殺人嗎??

刑法不只以懲罰為目的

還包括矯治的功能

如果一個年輕人因為年輕的衝動殺人

在接受矯治後

為什麼不給他一個重回社會的機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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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決條件的不能再犯 , 原因除了那位犯罪者外 , 要思考的是我們的刑法與社會有沒有辦法來重新教育並且接受他 , 這是青少年犯罪的一個基本因素 - 社會邊緣化 , 且在一般成年犯身上亦有類似情形

犯罪處罰的原因除了犯罪者的主觀意思外 , 還包括了改善其客觀惡劣環境與危險性格的目的 , 或許可以這麼說 , 前者是保留了應報刑的思想 ; 後者則是教育刑的思想 , 人類社會採用應報主義由來已久 , 不過有時也該想想教育刑與犯罪預防為何會在現今的刑法體系中大放異彩 , 這不是空穴來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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翔宇說到蘇建和案

我只能跟你說...判決現在還沒確定下 各種可能都會發生...

現在又更審了...李昌鈺回來四月左右案情將明朗

證據會說話!!

該案的確還存有變數 , 不過蘇建和等人是否有罪並不是我在意的 , 而是想透過該案來對於廢止死刑論的一些主張來做對應的思考

殺人自應該有法律上對等的刑罰制裁 , 即便是死刑 , 然而 , 這不是廢止死刑論的立論點 , 它的真正立論點還是在於死刑制度下到底已經有多少冤枉之人存在 , 以及還可能產生多少的冤枉之人 , 那麼該如何去解決這個問題 , 這個才是我所認識的廢止死刑論 , 純粹地一昧強調死刑廢止 , 並沒有任何的幫助 , 也會模糊了真正的問題癥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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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我也並非在意是否死刑,只是台灣司法的陋習...法官怕事的下場,造成了許多遺憾

以前台灣的司法制度不健全外加以往使用刑求逼供體制

(蘇建和案疑點摘要整理)

◎所謂七十九處刀傷並非是七十九刀,一個動作有可能形成多處傷口。

◎主嫌王文孝有嗑藥習慣,依據醫師表示,吸食安非他命之後,的確發生過一再重覆暴力行為的案例。

◎主嫌王文孝在軍事檢察官所做的偵訊筆錄、警方所做的第一次警訊筆錄,以及重回現場的犯罪模擬錄影帶中,都宣稱這件案子係一人所為,所謂共犯是後來才出現在筆錄中。

◎王文孝與王文忠在軍事法庭對質時,曾否認王文忠及蘇建和等三人涉案,但是軍方表示當時並未錄音,故不可考。

◎蘇建和、劉炳郎、莊林勳三人的自白根本多處矛盾,亦與犯罪時間、情節不符,卻仍作為判處三人死罪的依據。

◎蘇建和、劉炳郎、莊林勳三人都有所謂「王牌證據」?不在場證人共八人,但院方始終不採信對三人有利的證據。

◎全案指證三人涉案的唯一證據,只有從莊林勳家中之牆板夾縫中,違法取得二十四枚毫無犯罪痕跡的硬幣,根本不具證據效力。

◎依據法醫作證及報告書所載,命案中的凶器只有一種,七十九處刀傷是由同一把大型凶器所造成。

◎警方筆錄中指稱有開山刀、水果刀、菜刀三種凶器,事實上始終只有一把菜刀扣案。所謂因湮滅證據而將開山刀、水果刀丟棄基隆河,卻獨留菜刀於原處,顯與常理相違。

◎法醫驗屍報告上寫明女性被害人下體「無故」,也就是根本沒有強姦的行為,確定判決中卻仍將三人依強姦殺人罪判處兩個死刑。

審判過程

1991.03.24 台北縣汐止鎮發生吳銘漢、葉盈蘭夫婦命案。檢警專案小組陸續逮捕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王文忠、王文孝5人。

1992.01.11 被告王文孝被軍法判決死刑定讞,執行槍決。

1992.02.18 台北地方法院士林分院(現士林地院)作出一審判決,蘇、劉、 莊3人被判決2個死刑。

1993.01.14 台灣高等法院作出2審判決,維持1審原判。

1994.03.16 台灣高等法院作出更1審判決,維持原判。

1994.10.26 台灣高等法院作出更2審判決,維持原判。

1995.02.09 最高法院判決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2個死刑定讞。

1995.02.20 檢察總長陳涵提起第一次非常上訴。

1995.02.21 檢察總長陳涵提起第二次非常上訴。

1995.03.30 最高法院駁回聲請再審的抗告。

1995.07.06 檢察總長陳涵提起第三次非常上訴。

1995.08.17 最高法院駁回檢察總長的第三次非常上訴。

1996.01.05 律師所提再審聲請二度遭駁回。

2000.05.19 台灣高等法院針對第三次再審聲請,裁定全案再審。

2000.05.23 針對高院裁定再審,台灣高檢署提起抗告。

2000.10.27 最高法院駁回高檢署抗告,准予全案再審。

2000.11.16 蘇建和3死囚再審案,台灣高等法院首度開庭。

2001.05.31 高等法院大動作 開甕取骨

2002.12.05 高院展開三天辯論庭

2003.01.13 台灣高等法院作出判決,被告三人無罪

由上述審判當中直到最後台灣高院提出判決三人無罪外

那前幾審的法官,他們是在幹什麼??

疑點那麼多...還如此草率結案...難道他們都是吃屎長大的??

若真的最後無罪,國家該怎麼給他們交代?

所以許多人說司法是黑暗的...

若真的廢除死刑或不廢除死刑,就像以前的"亂世用重典"一樣,除非世界變成大同世界,不再有犯罪,也許那時就可考慮是否廢除死刑,但現在仍需使用死刑這種重刑,使人了解,犯重罪的下場,不然...廢死刑後271條最重就是無期徒刑與十年以上.272不就變成無期徒刑.而且還可以假釋...誰能確保未來出來不再犯?

所以死刑存廢完全不像那些人權團體說的那麼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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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雖然寶貴

但,奪走別人生存的權利

還想保有自己的生命,這實在是不公平。

堅決反對廢除死刑。

尤其,現在的世風......更是廢不得......

至於國際觀點

就讓它去吧,真正的自由就是不妨害他人的自由。

如果殺死人的人也能以人權之名得以立身世上,那被奪取生命的人又該如何?

人總會死的 提早讓他死其實沒什麼差 因為他做了那麼多壞事 什麼時候死對他都影響不大

(就算你讓他痛苦的死 也沒差 車禍的人不也是痛苦的死??)

但是被害人 不需要這麼早死 所以 加害人應該要做的仍然是付出代價

但不是"先"死亡這條路(人人都會死 雖然死法各異)

我認為 加害人應該要做的事 是彌補被害人 (這不是比讓他死更有價值嗎??把他最後的價值都榨乾:P ) 要幫他照顧他的家人

或完成被害人的心願 (方法有很多種)etc.

這才是對被害人做出挽回的方法阿 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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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weeks later...
  • 3 weeks later...

我認為死刑廢不得!!!

現在社會有死刑的赫阻

都已經這麼亂了

那麼你們認為廢除死刑後

社會會變得怎樣???

那些台灣人權會的人會反對死刑是因為

死的不是他家的人.

而他也不是受害者家屬

更不是受害者!!!

他們為什麼不設身處地的為那些受害者想想???

哪天他們變受害者時

不知道還會不會要廢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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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 weeks later...
嚴厲的懲罰又不是只有死刑-.-。

沒錯...

現在很多報告都顯示死刑和無期徒刑的威嚇度差不多

因為

很多犯罪都是衝動型的...或是經過深思熟慮計畫過的......

所以

要減少犯罪率

只有

提高刑法的威嚇度

絕對的讓每個人都不敢有犯罪的念頭

才會使得社會秩序良好

人人得以保障

所以

我提倡 . .....極刑

強姦犯用宮刑.....也可比照新家波用鞭型....

頃替那些平白無辜被強姦的少女或是走在路上突然被砍死的那些善良老百姓想想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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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死刑廢不得!!!

現在社會有死刑的赫阻

都已經這麼亂了

那麼你們認為廢除死刑後

社會會變得怎樣???

那些台灣人權會的人會反對死刑是因為

死的不是他家的人.

而他也不是受害者家屬

更不是受害者!!!

他們為什麼不設身處地的為那些受害者想想???

哪天他們變受害者時

不知道還會不會要廢死刑???

其實仍有不少案例 , 是受害者家屬主動地原諒加害人 , 這個問題不在於誰是受害者 , 而是我們對於死的看法與從而引伸的死刑間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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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錯...

現在很多報告都顯示死刑和無期徒刑的威嚇度差不多

因為

很多犯罪都是衝動型的...或是經過深思熟慮計畫過的......

所以

要減少犯罪率

只有

提高刑法的威嚇度

絕對的讓每個人都不敢有犯罪的念頭

才會使得社會秩序良好

人人得以保障

所以

我提倡 . .....極刑

強姦犯用宮刑.....也可比照新家波用鞭型....

頃替那些平白無辜被強姦的少女或是走在路上突然被砍死的那些善良老百姓想想看吧.......

倘若事後有一天突然發現當初指控的犯人不是真正的加害者 , 但那被指控之人卻已遭行刑 , 那麼該如何彌補 ?

死對於人來說是一件大事 , 死者對於生者所引發悲慟與思念等 , 我們必須要加以關懷 , 給予幫助 , 然而 , 逝者已往 , 對於生者的幫助僅是全然地發洩在加害者的生命即可得到滿足與回復 ? 又是否過於一昧武斷地扼殺人那有無限改變可能的價值 , 以及從中帶給生者的安慰 ?

死刑在法律上是一種嚴厲制裁 , 在道德上的幫助卻徒然無功 , 只因逝者已往 ; 在法律上可滿足被害者家屬等的情緒 , 但卻不意味著完全等同於公理正義 , 只因制度有無法可補的漏洞 - 誤判 , 不僅是裁判對象的錯誤 , 又可怕的是裁判內容的錯誤 , 以及無可挽回的結果 , 畢竟這只是一種人在審判人的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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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本身就是有利有弊的。

就阻止犯罪者再犯罪的途徑外,這是最有效的途徑,然而,這同樣的也扼殺了犯罪者以後自新贖罪的機會,而很多時候死也不能改變任何事,除了被害家屬會傷心外,犯罪者的家屬的想法也是該考慮的

然而,若只是輕判,許多案例也證明了犯罪者再犯的可能性是相當高的。如果法律對犯罪者沒有遏止的力量,那麼對社會大眾來說,法律不再只是"最低限度的道德"。何況,有些罪是不可能有辦法彌補的。就如我最痛恨的性犯罪來說,如果我們選擇相信了犯人自新的可能性,那麼我們對被害者身心方面都沒辦法給個交代,肉體上的迫害或許會癒合,但心裡的陰影卻會跟著他們一輩子,這並不是一句懺悔的話、金錢的賠償就可以彌補的。

數據上雖顯示了,性犯罪者再犯的機率又是何等的高!比起這種會造成更多人受傷的情況,犧牲這麼一點點小小的數據的會過自新的人,把全部的人都處死這種"道德計算"似乎很合哩,但也要想想看,我們做出這一種"正義只蒙受小小的損失"的想法時,我們是否也與殺人者無異?只是殺人的動機不同而已,但相同的是:這都是無意義的殺戮

我認為,這世上並不會有所謂的"最適用的法律"出現在法庭上,每一種判決都是有他的好或壞的道理,只是我們用哪一種角度去看他。

我們也不能直接的斷定死刑的存在是不必要的,當犯罪者的理智已完全只侷限在犯罪時,死刑這時我認為就是需要的了。只是,不管是誰都不能完完全全的斷定:這個人已完全的"毀了"。也就是說,我們有誤判的可能,而只要我們有誤判的可能,那麼可能因此造成的傷害我們都必須阻止,這是死刑不能存在的原因。

還有,我認為即使是所謂的"無行為能力者"仍然是該負起責任,因為對犯罪後所做的懲罰便是在履行這個義務。我們不能說"他當下是不能克制自己的"這樣的理由就輕易的饒過一個人,一個以犯罪的人,畢竟,那樣的話對被害者不能有個交代,而同樣的,就我個人認為,當我們放過他時"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這個價值觀便會在被害者的思想裡崩潰。無行為能力者是沒有行為能力沒錯,但我們也不能完全的放縱他們

以上是我個人的觀點啦,不過因為我並不是在法律界的人士,對法律的基本概念甚少,幾乎都只是我個人心中的法律觀,可能有許多錯誤吧,有錯的地方請多指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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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weeks later...
  • 2 weeks later...
可是放走的十個犯罪人,很有可能再去危害更多無辜的人,為了避免處決了無辜的人,那就要考驗法官的專業,法官的思考、判斷力是否足以給予社會公正判決,這才是治本,廢除死刑只是治標,反而會衍生更多問題!

執行死刑也是治標而已

說死刑能夠嚇阻人犯罪

這其實沒有多大作用

現在的犯罪行為就有許多是一時衝動下而做的

他們會在衝動的時候想到:<台灣還有死刑耶!我不能殺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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