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學術理論】一個簡單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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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法律三四個月了,其中常常會有些無聊的想法,在這裡先提出一項給大家思考:

現在我國的法律,包含法典與理論以及學者學術文章、評論,都非常咬文嚼字,什麼「係」阿、「爰」阿、「按」的,還有一些奇怪的字眼跟原本所認識的不一樣,比如「得」,在法律用語的意思是「可以做,亦可以不做」;還有「視為」,法律中是把它當作一種「不能推翻」的意思(在法律的同義詞還有「擬制」),而「推定」則是一種「可以用反證推翻」的判斷。這些都與我對文字原始的認識有所落差。

另外還有什麼「善意第三人」、「對抗第三人」,這些令人不知所云的法律用語,甚至曾經有翻到過一條我完全無法翻譯的法律條文(好像是民法,不過我忘了是哪一條)。

我曾聽過民法老師有介紹某個國家的法典,裡頭的用語非常平易近人。好比刑法第271條:「1.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2.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3.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就會變成:「1. 如果你殺人,會被判死刑或是永久坐牢,也有可能是坐牢十年以上。2. 如果你已經動手殺人但沒有成功把對方殺死,一樣要罰。3. 如果你是準備要殺人但還沒執行,最多被判坐兩年牢獄。」

我在想,為什麼我們的法條不要變白話一點、平易近人一點?

這樣子人民可以更容易理解條文與法律,甚至也許還可以不用請律師,一位老師曾說:「我們的法律是專家在玩的、需要專家幫人民解讀。」

法律理論也是如此,除了學習者可以更容易瞭解以外,在法律改革上,人民對於法律的走向與意見,都可以有更深的互動。之前參加一場法律新修正條文的研討會,主辦單位有個用意就是希望透過這樣的會議跟民眾有互動跟溝通來探討這些修正的合適性,也讓大家了解最新的法律修正動向。但有趣的是,全場真正有討論到的只有那些發表者之間的意見交流,台下也有大半的人都是「法律系學生」,顯然這樣的用意完全沒有實現。

當然這個問題還有很多討論空間,好比有人認為法典會因此增厚,但這在利益權衡上我想絕對不會是個很重要的阻礙;或是律師職業可能因此面臨危機?我想可能還會有其他思考,這就有待各位的發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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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是哪個國家的法典會那麼平易近人呢 ?

為了使一般人民能夠針對法律問題提出意見 , 而將法律用語白話 , 真的有助於目的的達成嗎 ? 如果一般人民要對法律問題提出看法 , 勢必要對於法律問題的爭議加以了解 , 才能夠有效地具體提出法律上的意見 , 要是一般人民已做到此階段 , 那麼單單的法律條文的理解又有何難 ?

如果一般人民提出的並非法律上的看法 , 而是一般生活上意見 , 比如說死刑該不該廢止 墮胎要不要合法 通姦要不要除罪 坐後座車位要不要繫安全帶等等 , 那只能算是一般人民的情感意見提出或是立法目的的意見提出 , 對於法律條文的成文化(立法) , 還是有一斷落差 , 不然不會有所謂的立法技術 , 我們系上還有開課...

此外 , 如果僅是針對那些"得" "視為" "應" 等等的立法技術用詞等要求白話 , 其實沒有多大問題 , 可是針對那些專業的法律概念要如何使之白話呢 ? 比方說"責任能力" "行為能力"之類 , 若要在法律條文中以白話方式呈現 , 那可能以後六法全書要分成上百冊才能齊全(法律專門的概念用詞太多太多) , 而且會相當冗長 , 原本是規範目的的法律條文 , 成了一條條在解釋法律概念的冗長條文 , 看個法條像是在看一本書 , 還不一定看得懂 , 這樣的白話化又是否有效用呢 ?

而你說的那個研討會 , 是物權修正的研討論 , 這個意思是指 , 它是針對已經過立法程序的物權篇規定 , 所提出的修正草案 , 換言之 , 這些修正草案是針對行之有年的物權篇法律規定上的問題爭議再行修改的草規 , 而研討會的目的在於學術上針對法律問題爭議的討論 , 而這些爭議大部分是因為整部民法法典是繼受他國民法法典而來 , 而在當初繼受之際 , 常有許多條文並未完全繼受 , 或是翻譯有誤 , 或是本身條文有爭議 , 因此針對這些問題條文再行修正 , 也因為我們整部民法法典的規定由於繼受他國的緣故 , 法律規定往往是根據他國歷史發展的習慣經驗而成為法理(受羅馬法影響最深) , 之後進一步成文化 , 因此許多我們覺得奇怪難以理解的規定 , 往往在他國則否

再來 , 既然談到繼受的關係 , 我們許多法律都是繼受日本而來 , 而日本又是繼受德國或法國 , 簡言之 , 則是繼受歐陸法國家的法律制度 , 如果要提及法律規定白話化 , 應該要看看這些被繼受國家的情形為何 , 是否也有如此的趨勢 ? 有沒有我是不曉得拉 , 不過至少現在而言 , 在成文化國家的法典大都是以專業的法律用詞為主 , 因為這些用詞自來受到羅馬法的影響 , 以及成形的法理影響 , 不能說完全跟一般生活用語沒有出入

所謂的法律條文白話化雖然以前有聽說過 , 不過似乎要完全白話也不太可能 , 因為法律用詞基於一些法理而來 , 已經是根深蒂固 , 使之白話化 , 就好像硬將正體字改成簡體字一樣 , 雖然意思都一樣 , 卻會失去原本的精神 , 不過 , 如果有留意近年來所通過的法律 , 可以發現條文規定有清楚細微的傾向 , 大都規定的相當仔細 , 所以份量每一條看來都很多 , 少了以往條文的精簡 , 的確容易從字面上來理解 , 然而一些用詞如"得"或"視為"或"應"等等依然時常在用 , 更遑論那些專業的法律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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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是哪個國家的法典會那麼平易近人呢 ?

忘了=.=。

為了使一般人民能夠針對法律問題提出意見 , 而將法律用語白話 , 真的有助於目的的達成嗎 ? 如果一般人民要對法律問題提出看法 , 勢必要對於法律問題的爭議加以了解 , 才能夠有效地具體提出法律上的意見 , 要是一般人民已做到此階段 , 那麼單單的法律條文的理解又有何難 ?

如果現在的報紙全部改成如同法典那樣的文言程度,我想銷售量肯定會降低,平常會去思考國家大事的人,有那樣的思考能力,但不見得就會為了實現這樣的能力而去閱讀文言報紙,好比我雖然喜歡看教育文,但我不會想去看難度比較高的,如英文文獻或是古早的大思想家教育理論(比起教育論文,我會比較喜歡去接觸十分白話的小故事或是令人省思的、簡單的教育思考、新聞;但重點是,並不是我沒有能力讀比較文言的文章,而是在好感度上會降低)。對於一個非法律專業的人,更沒有機會會想去理解文言的法律,如果白話的話,閱讀率就有可能會上升。

如果一般人民提出的並非法律上的看法 , 而是一般生活上意見 , 比如說死刑該不該廢止 墮胎要不要合法 通姦要不要除罪 坐後座車位要不要繫安全帶等等 , 那只能算是一般人民的情感意見提出或是立法目的的意見提出 , 對於法律條文的成文化(立法) , 還是有一斷落差 , 不然不會有所謂的立法技術 , 我們系上還有開課...

法律是適用於全體人民的,一個專業法律人員也許根本不會瞭解民眾的需求,你的說法等同挑戰了審議式民主精神:P :讓民眾去思考關於自身的問題、公眾的問題。

這還可以延伸討論,我覺得也許你的法律專業已經跟政治理想產生了衝突?

此外 , 如果僅是針對那些"得" "視為" "應" 等等的立法技術用詞等要求白話 , 其實沒有多大問題 , 可是針對那些專業的法律概念要如何使之白話呢 ? 比方說"責任能力" "行為能力"之類 , 若要在法律條文中以白話方式呈現 , 那可能以後六法全書要分成上百冊才能齊全(法律專門的概念用詞太多太多) , 而且會相當冗長 , 原本是規範目的的法律條文 , 成了一條條在解釋法律概念的冗長條文 , 看個法條像是在看一本書 , 還不一定看得懂 , 這樣的白話化又是否有效用呢 ?

我想你說的「法律概念」,其實可以歸類於「專有名詞」,就算我們在法律學習上有學到這種詞類,但這並不代表我們直接可以從字面去理解,實際的狀況是,我們依然需要透過其他解釋來定義這些詞,也就是說,這些詞跟要求白話的詞種的訴求是不一樣的,希望白化的原因是:「可以直接從文字輕易地瞭解文意。」這在我們法律學習上,一般的文言用字我們可以如此理解,但對於專有名詞依然需要另外透過解釋來認知。所以,實際上,白話並不需要連同專有名詞一起白話,對於專有名詞,只要跟現在相同,後面加以解釋即可,只是解釋的文字會變成白話,我想這就可以回歸到你所謂的「立法技術用詞等要求白話,其實沒有多大問題」。

而你說的那個研討會 , 是物權修正的研討論 , 這個意思是指 , 它是針對已經過立法程序的物權篇規定 , 所提出的修正草案 , 換言之 , 這些修正草案是針對行之有年的物權篇法律規定上的問題爭議再行修改的草規 , 而研討會的目的在於學術上針對法律問題爭議的討論 , 而這些爭議大部分是因為整部民法法典是繼受他國民法法典而來 , 而在當初繼受之際 , 常有許多條文並未完全繼受 , 或是翻譯有誤 , 或是本身條文有爭議 , 因此針對這些問題條文再行修正 , 也因為我們整部民法法典的規定由於繼受他國的緣故 , 法律規定往往是根據他國歷史發展的習慣經驗而成為法理(受羅馬法影響最深) , 之後進一步成文化 , 因此許多我們覺得奇怪難以理解的規定 , 往往在他國則否

你的意思是,其實那個研討會不需要對民眾開放然後專家們自己討論就可以囉?不過他們在開場的時候並不是這樣的想法。

再來 , 既然談到繼受的關係 , 我們許多法律都是繼受日本而來 , 而日本又是繼受德國或法國 , 簡言之 , 則是繼受歐陸法國家的法律制度 , 如果要提及法律規定白話化 , 應該要看看這些被繼受國家的情形為何 , 是否也有如此的趨勢 ? 有沒有我是不曉得拉 , 不過至少現在而言 , 在成文化國家的法典大都是以專業的法律用詞為主 , 因為這些用詞自來受到羅馬法的影響 , 以及成形的法理影響 , 不能說完全跟一般生活用語沒有出入

你這裡的專業法律用詞有包含了「專有名詞」嗎?還是指只有在語法上,是比較不能普遍被接受的?比如說,美國的判例比時代雜誌的文字還來得文言之類的。

所謂的法律條文白話化雖然以前有聽說過 , 不過似乎要完全白話也不太可能 , 因為法律用詞基於一些法理而來 , 已經是根深蒂固 , 使之白話化 , 就好像硬將正體字改成簡體字一樣 , 雖然意思都一樣 , 卻會失去原本的精神 , 不過 , 如果有留意近年來所通過的法律 , 可以發現條文規定有清楚細微的傾向 , 大都規定的相當仔細 , 所以份量每一條看來都很多 , 少了以往條文的精簡 , 的確容易從字面上來理解 , 然而一些用詞如"得"或"視為"或"應"等等依然時常在用 , 更遑論那些專業的法律概念

:P 前面問題如果不先釐清,這邊就無從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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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有名詞(法律專業的概念)無從加以白話 , 這是我們的共識 ; 除此之外的白話化其實在最近的立法法中已有此現象 , 這是要注意的

法律是適用在一般大眾 , 這是無疑的 ; 不過 , 從權力分立的角度來看 , 法律的適用則是若實在行政權以及司法權上 , 行政權的運用必須依法而行使 ; 司法權(狹義的司法審查權)則必須依法而審判 , 這些也必須加以考量

法律用語白話化固然顧及一般大眾的權益 , 不過若從法律適用的彈性來看 , 規定的愈詳細 , 愈白話 , 相對地法律要件的判斷餘地以及法律效果的裁量將會更加狹義 , 縮減行政自由的保留空間 ; 司法審查的裁量權空間亦會縮減 , 因此 , 白話化對於一般大眾而言當然是件好事 , 然而 , 往往一件事會有兩個面向 , 若顧及一般大眾對於法律用詞的白話需求 , 相對來說 , 對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將會喪失彈性適用法律的空間 , 而無法彈性適用所導致的僵硬解釋 , 最後受到傷害的應該還是人民

一個法律規定如果極盡白話 , 那麼相對地就會喪失解釋的彈性空間 , 不管在行政權的運作 , 司法權的審查 , 或者是學理上的學說解釋 , 都會失去發揮機會 , 如果這樣的白話法律條文在立法總統公佈後 , 適用上沒有問題固然好 , 但若是發生適用上的爭議 , 那麼將會喪失彈性解釋以彌補法律規定缺誤或是法律漏洞填補的作用

最後 , 我認為一般大眾對於法律用詞理解的困難 , 不在於技術性的立法用詞 , 如得 應 視為 推定 準用 等等 ; 而是法律的專有名詞 , 如故意 過失 預備 陰謀 強暴 脅迫 所有權 債權 占有 公同共有 分別共有 連帶債務 無限清償責任 等等不勝枚舉 , 這些專有名詞則是無從白話 , 且保留彈性解釋的空間 , 因為這些廣義來說皆屬於不確定的法律概念 , 而這些專有名詞才是使一般大眾覺得法律條文難以理解的部分 , 也因此才有法釋義學的產生 , 才會有所謂 " 法律是一門解釋的學問 " , 白話化的目的是為了使一般大眾能更容易理解法律條文規定 , 但是無法從專業概念部分加以白話 , 而立法技術上的用詞其實也不太可能白化(立法追求的是精簡的法律條文) , 最後 , 就將法律規定得更加詳細成了目前白話化的做法 , 而這可以從行政執行法 行政程序法 行政罰法 消費者保護法 等近來立法三讀總統公佈的有效法律得到印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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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有名詞(法律專業的概念)無從加以白話 , 這是我們的共識 ; 除此之外的白話化其實在最近的立法法中已有此現象 , 這是要注意的

嘖嘖,我想知道「最近立法」的實際例子,這樣我才能進一步判斷我們之間所認知的「白話化」有沒有落差。

法律是適用在一般大眾 , 這是無疑的 ; 不過 , 從權力分立的角度來看 , 法律的適用則是若實在行政權以及司法權上 , 行政權的運用必須依法而行使 ; 司法權(狹義的司法審查權)則必須依法而審判 , 這些也必須加以考量

我不明白你這段話對白話化有什麼攻擊-.-?

法律用語白話化固然顧及一般大眾的權益 , 不過若從法律適用的彈性來看 , 規定的愈詳細 , 愈白話 , 相對地法律要件的判斷餘地以及法律效果的裁量將會更加狹義 , 縮減行政自由的保留空間 ; 司法審查的裁量權空間亦會縮減 , 因此 , 白話化對於一般大眾而言當然是件好事 , 然而 , 往往一件事會有兩個面向 , 若顧及一般大眾對於法律用詞的白話需求 , 相對來說 , 對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將會喪失彈性適用法律的空間 , 而無法彈性適用所導致的僵硬解釋 , 最後受到傷害的應該還是人民

嘖嘖,有沒有什麼例子可以明確指出「喪失彈性適用法律的空間,而無法彈性適用所導致的僵硬解釋」這樣的現象,以我所可以預想到的,似乎都不會有這樣的問題。

一個法律規定如果極盡白話 , 那麼相對地就會喪失解釋的彈性空間 , 不管在行政權的運作 , 司法權的審查 , 或者是學理上的學說解釋 , 都會失去發揮機會 , 如果這樣的白話法律條文在立法總統公佈後 , 適用上沒有問題固然好 , 但若是發生適用上的爭議 , 那麼將會喪失彈性解釋以彌補法律規定缺誤或是法律漏洞填補的作用

白話化的程度有待商榷,但可以確定的是,報紙文章比生活中的對話與網路用語來得接近「文言」,但比法律用語還白話太多了,也許可以用大概報紙那樣程度的論述方式與文字,即可以達到「平易近人」的目的。

最後 , 我認為一般大眾對於法律用詞理解的困難 , 不在於技術性的立法用詞 , 如得 應 視為 推定 準用 等等 ; 而是法律的專有名詞 , 如故意 過失 預備 陰謀 強暴 脅迫 所有權 債權 占有 公同共有 分別共有 連帶債務 無限清償責任 等等不勝枚舉 , 這些專有名詞則是無從白話 , 且保留彈性解釋的空間 , 因為這些廣義來說皆屬於不確定的法律概念 , 而這些專有名詞才是使一般大眾覺得法律條文難以理解的部分 , 也因此才有法釋義學的產生 , 才會有所謂 " 法律是一門解釋的學問 " , 白話化的目的是為了使一般大眾能更容易理解法律條文規定 , 但是無法從專業概念部分加以白話 , 而立法技術上的用詞其實也不太可能白化(立法追求的是精簡的法律條文) , 最後 , 就將法律規定得更加詳細成了目前白話化的做法 , 而這可以從行政執行法 行政程序法 行政罰法 消費者保護法 等近來立法三讀總統公佈的有效法律得到印證

我想我的看法跟你不大相同,我的著重點在於使法律「平易近人」,而不是強調必須讓民眾明確地直接透過用字而理解其中的意涵,換言之,在理解部分,我認為那是解釋必須給予的;所以說,不管是法釋義學,或是條文的補充解釋、法律的各種概念原則,必須清楚交代各種專有名詞的「意涵」與其「解釋模糊空間的存在」,而這些東西就必須白話,而非像你所說的那樣,走向極端的白話化、法條解釋非常清楚的樣子。

另外,關於解釋的模糊空間,剛好有另一個我想討論的延伸議題,這我會找時間另外開討論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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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的立法例子我有舉例拉,在最後一段

---法律是適用在一般大眾,這是無疑的;不過,從權力分立的角度來看,法律的適用則是若實在行政權以及司法權上,行政權的運用必須依法而行使;司法權(狹義的司法審查權)則必須依法而審判,這些也必須加以考量---

這段話的意思是說,法律的適用除了一般大眾外,還包括了行政權與司法權的適用,如果白話化是顧及所謂的平易近人,是顧及一般大眾的,那麼是否會忽略了行政權上的行政自由空間以及司法權的審查裁量空間?

至於例子,說實在我想不出來,這大致上只是從法理上去做出的推測,你要說這是無力的推測,其實也沒錯

最後,如果僅是要求平易近人,那麼應該在立法程序上的基本原則就已經產生衝突了,立法程序原則上要求的是精簡的立法條文(這也是為何法律條文跟報紙網路文章比起來沒有那麼白話的原因,因為法律條文不是在寫文章,而是在做一個規範性質的規定),也因此才有這些技術性的用詞,所以目前的白話化只是趨向規定的較為詳細,比如說一個條文就可以分成好幾項,每一項相較於以往的法律條文也都比較長,但一些立法技術的用詞,以及專有的名詞則不會改變

此外,基於法律規定需要平易近人的目的,而將技術性的用詞放棄,如將「得」,可以做,亦可以不做;還有「視為」,不能推翻;「推定」,可以用反證推翻;「應」,一定要做,沒有裁量空間,等等等用詞捨棄不用,是否具有必要性呢?一個詞可以包含一句話,或是一個概念那麼為何不去用?而要捨棄去用原本的冗長的敘述呢?如果這不是基於為了使一般人民理解上的便易,而僅是為了平易近人,那這樣的目的真的有達到廢棄使用這些技術性用詞的必要性嗎?有達到放棄立法精簡原則的必要性?我認為還差了一大段,如果是以基於為了使一般人民理解上的便易作為放棄立法精簡原則的理由,如此反而來得穩固多了

所以,你跟我所認知的白話化,內涵上是不同的,且爭議的地方也不同,你是針對所謂的法律規定需要平易近人;而我則是針對法律規定需要具有彈性的適用,兩者對於所謂白話化的內涵應該是不相關的,關於法律規定需要平易近人這點,我提出了上述的看法,而認為不太可能實行;而關於法律規定需要具有彈性的適用空間,則是在上一篇有提及,此是法律的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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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法律平易近人並不是最上位的目的,而是透過這樣子的平易近人,使得其他更具意義的目標得以實現。好比說,對於司法改革,能拉到公共領域來討論,我相信白話化後,人民更能有意願、有機會去接觸法律;另外,在我所看見的案例中,一般社會價值觀時常充斥著「怎麼可以這樣判?!」、「我認為廢除死刑是不妥當的!」、「律師怎麼可以幫壞人?!」、「人都抓到了,怎麼還可以釋放?!」這樣子的理解,其實很大原因在於對法律概念、法律哲學並不清楚,也因此普遍會出現對司法不信任、司法黑暗的價值觀。當然,事實上也是有許多案例是真的是符合這樣子的價值認知(好比該不該廢除死刑也是有很龐大的討論空間,有人也有充分理由認為不該廢除死刑),只是,當一般大眾評論其司法是非時,到底是藉著完整的法律知識來評斷,還是只是藉由直覺、刻板印象?所以法律白話化,有助於人民對司法的接觸,也更有可能讓司法輿論往外擴及一圈,增加大眾對司法的思考與參與。

另一個切入點在於,白話化可以讓司法改革更容易實現,對於公平正義,法律人自然有一套直覺,但民眾的直覺可能又是另一回事,當法律改革實現強制規定國民教育應該常態分班,這會有多少人反彈?那我們是否應該思考,該怎麼讓人民參與司法改革,好讓民眾能對其結果有充分的認知、也有充分的意見表達,更能接受這樣子的司法轉變?

這些思考點其實都是從政治思考切入,我不知道這樣子的目的,對於「立法精簡原則」兩個相比,哪一個比較值得去實現?

關於「裁量空間」的論述,不知道你同不同意我之前所說的:「在理解部分,我認為那是解釋必須給予的;所以說,不管是法釋義學,或是條文的補充解釋、法律的各種概念原則,必須清楚交代各種專有名詞的『意涵』與其『解釋模糊空間的存在』」?

我對於「使法律更能平易近人」的白話化程度,認為只須達到把「專有名詞(像是責任能力、行為能力)」留著,而把「技術性用詞(視為、係、得)」白話化;在(法律理論、解釋)語法上,則採用比較白話的方式來呈現,好比「之、乎、者、也」其實都能改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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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大概能勾勒出你想表達的白話化的內容,不過,就如我上一篇提到的,技術性的用詞有其使用的價值存在,這是屬於立法程序上的問題

而為了使一般大眾能更容易地接觸法律,問題應該是在法律解釋上的工作,以及加強法官裁判書的理由內容,你所提到關於一般大眾往往流於直覺的,或主觀的,或是情感上方面來思考法律問題,這是無可厚非的。然而,法律解釋的工作就在於建立起客觀的法律秩序,以及嚴謹的法官裁判,使之確信於一般大眾(這是立法權與司法權的作用),如果說只需進行條文的白話化就能助於一般大眾對於法律接觸的興趣,那麼似乎忽略了一點,就是即便白話了法律條文,但如你所同意的(我也認同),關於專有名詞概念.以及有待解釋的模糊空間並未隨之白話,但,我認為這些無從加以白話的部分,純粹法理上的概念,才是造成人民對於法律理解與一般情感上認知的主要差異處,至於技術性的用詞的白話與否,倒不如朝向將法律條文規定地更加明確詳細,以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更為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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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大概能勾勒出你想表達的白話化的內容,不過,就如我上一篇提到的,技術性的用詞有其使用的價值存在,這是屬於立法程序上的問題

而為了使一般大眾能更容易地接觸法律,問題應該是在法律解釋上的工作,以及加強法官裁判書的理由內容,你所提到關於一般大眾往往流於直覺的,或主觀的,或是情感上方面來思考法律問題,這是無可厚非的。然而,法律解釋的工作就在於建立起客觀的法律秩序,以及嚴謹的法官裁判,使之確信於一般大眾(這是立法權與司法權的作用),如果說只需進行條文的白話化就能助於一般大眾對於法律接觸的興趣,那麼似乎忽略了一點,就是即便白話了法律條文,但如你所同意的(我也認同),關於專有名詞概念.以及有待解釋的模糊空間並未隨之白話,但,我認為這些無從加以白話的部分,純粹法理上的概念,才是造成人民對於法律理解與一般情感上認知的主要差異處,至於技術性的用詞的白話與否,倒不如朝向將法律條文規定地更加明確詳細,以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更為妥適

我不清楚立法程序上(你是指立法精簡嗎?)有什麼重要的價值在?如果這樣的價值跟我前面所提及的目的有所衝突的話,那你依然會堅持維持技術性用詞?

法律解釋客觀使得確信於一般大眾,並不會因此解決一般民眾對於法律的直覺思考,我認為人民會直覺思考,很大原因在於不常接觸,而非法律解釋不夠客觀。

法理上的概念,若是透過清楚、白話的附註、解釋,自然就能讓人民更容易去接觸與理解。

我舉個例子:

(刑120)公務員不盡其應盡之責,而委棄守地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10-2)公務員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人員。

關於刑法第120條,其深藍色的部分,都可以算是專有名詞,如果專有名詞不更動,那我可以透過修正其他技術用語來使得這個條文更容易「平易近人」:

公務員不負起該負的責任,而委棄守地,會被處死刑、永久坐牢或是坐十年牢獄。

小白鹿:「啊~~多麼平易近人~。(陶醉加上開花)」

刑法第十條第二款是對「公務員」這個專有名詞所做的解釋,裡頭的「稱、謂、者、之」算是可以修正的技術用語。

所以我可以改成:

「公務員」一詞,是指依照法令從事公務的人員。

所以你會看到兩個版本的差異:

(刑120)公務員不盡其應盡之責,而委棄守地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10-2)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偽刑120)公務員不負起該負的責任,而委棄守地,會被處死刑、永久坐牢或是坐十年牢獄。

(偽刑10-2)「公務員」一詞,是指依照法令從事公務的人員。

當然,包含「委棄守地」一詞,也應當有相當白話的解釋。

其實更好的例子應該是判決書,我相信如果把技術性用詞都白話化,就能達成人民對法律文的好感度上升,所以就我的經驗而言,我不認為人民對法律用語的冷感是來自於專有名詞,這點是跟你的見解有所歧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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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我在之前的文章就有說過拉(見第三段),或許你覺得立法技術上要求精簡並沒有多大的實益,不過這一套技術性的立法詞彙,是從清末變法後便一直使用至今,這個部分要白話"技術上"當然沒有問題,不過,就如我所說的,是否具有必要性呢?在立法程序上,要被接受應該有很大的難度,且,將法文的技術性用詞白話是否有助於達到使一般大眾更有興趣接觸法律,並參與法律討論呢?主要的疑問還是在於,這樣的"白話化"它推動的目的基礎似乎不夠穩固,僅是為了達到平易近人,而捨棄技術性的法律詞彙,卻又認為這樣可以使得一般大眾更容易接受法律,並且去參與法律討論,然而,忽略了法律仍舊需要透過解釋,才能夠理解的這個最重要的難關

最後,這樣的白話化在"技術上"其實沒有多大問題的,只是法律的理解難在它需要透過解釋,而這不是說將一些技術性詞彙加以白話就可以解決的,因此,我才會覺得那這樣的白話化運動就顯得枝微末節了,此外,如此將技術性詞彙白話化,除了在新法的立法程序上會阻礙外,在舊法的修正上也會有困難,為了落實這樣的白話化,所要修正的法律之多,且修正的必要性等,也都會被受質疑有浪費立法資源之虞

---此外,基於法律規定需要平易近人的目的,而將技術性的用詞放棄,如將「得」,可以做,亦可以不做;還有「視為」,不能推翻;「推定」,可以用反證推翻;「應」,一定要做,沒有裁量空間,等等等用詞捨棄不用,是否具有必要性呢?一個詞可以簡易地包含一句話,或是一個概念那麼為何不去用?而要捨棄去用原本的冗長的敘述呢?如果這不是基於為了使一般人民理解上的便易,而僅是為了平易近人,那這樣的目的真的有達到廢棄使用這些技術性用詞的必要性嗎?有達到放棄立法精簡原則的必要性?我認為還差了一大段,如果是以基於為了使一般人民理解上的便易作為放棄立法精簡原則的理由,如此反而來得穩固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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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我在之前的文章就有說過拉(見第三段),或許你覺得立法技術上要求精簡並沒有多大的實益,不過這一套技術性的立法詞彙,是從清末變法後便一直使用至今,這個部分要白話"技術上"當然沒有問題,不過,就如我所說的,是否具有必要性呢?在立法程序上,要被接受應該有很大的難度,且,將法文的技術性用詞白話是否有助於達到使一般大眾更有興趣接觸法律,並參與法律討論呢?主要的疑問還是在於,這樣的"白話化"它推動的目的基礎似乎不夠穩固,僅是為了達到平易近人,而捨棄技術性的法律詞彙,卻又認為這樣可以使得一般大眾更容易接受法律,並且去參與法律討論,然而,忽略了法律仍舊需要透過解釋,才能夠理解的這個最重要的難關

你所說的「立法技術上所要求的精簡」,不管我怎麼讀,都只得到兩個價值,第一個是「為了達成在解釋上有彈性空間」,第二個是「透過一個字詞就能表達一個概念很方便」。不知道這點我有沒有誤解?

然而,我也不清楚你同不同意,如果說這樣的白話目的(我在七樓第一、二段喇的那一堆)是成立的話(換句話說,也就是假設真能達成我所講的那些結果),那你認不認為這樣子的結果比起上一段的兩個價值還來得更值得實現?而且,在白話化後,對於「為了達成在解釋上有彈性空間」這樣子的價值依然可以被保留,最後就只剩下無法透過一個字詞就能表達一個概念這樣的缺點,或甚至是也許法典會比較厚,再來就是你下面提到的需要花費資源。

如果你同意我的看法,那就可以再進一步討論,對於這樣子的白話目的,到底是否真能透過白話化來達成?

另外,我不清楚你紅色那段說的「法律解釋」是什麼意思?是指對於法律解釋空間的那個法官解釋方法?還是指對於任何專有名詞的附註解釋?但這兩點似乎都不會與白話化有所衝突。

最後,這樣的白話化在"技術上"其實沒有多大問題的,只是法律的理解難在它需要透過解釋,而這不是說將一些技術性詞彙加以白話就可以解決的,因此,我才會覺得那這樣的白話化運動就顯得枝微末節了,此外,如此將技術性詞彙白話化,除了在新法的立法程序上會阻礙外,在舊法的修正上也會有困難,為了落實這樣的白話化,所要修正的法律之多,且修正的必要性等,也都會被受質疑有浪費立法資源之虞

我想這段紅色的字應該跟上面的意思相同,所以我還是不知道你所說的「解釋」到底是指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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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說的解釋是指那些法律上的專有概念,以及不確定的法律概念,這些東西佔了法典的大部分,而你所認為應該要白話化的那些技術性用語只是一小角而已,雖然你覺得將這些小部分的技術性用詞加以白話可以增進一般大眾法律接觸的興趣,但是當它們碰觸到絕大部分那些無法白話化的法律專有名詞以及不確定的法律概念時,仍舊會發現法律與一般生活上的用語是截然不同的,而這些無法以一般生活經驗輕鬆理解的部分,就是有待法律解釋的部分

上述的有待解釋的部分,乍看下似乎與你所認為的白話化沒有衝突,但若是回到你所認為白話化的修正目的來看,最主要的目的是為了使法律更平易近人,但真的讓一般大眾覺得法律難搞難懂的,會是那些技術性的用詞嗎?難道不會是那些法律的專有概念與不確定的法律概念?到底兩者那一個才是真正令一般大眾感到法律不那麼平易近人的主要原因?我認為後者才是主因,因此,若以前者來作為白話化的修正目的,似乎就顯得薄弱,因為真正難搞的沒有白話,不是那麼難搞只需要具有一定國學程度即可理解的部分卻加以白話,是以,我才覺得如此的白話化似乎有點成了枝微末節

舉個例子,就以殺人罪刑法第271條為例,原文為:「1.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2.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3.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你將之白話化成為:「1. 如果你殺人,會被判死刑或是永久坐牢,也有可能是坐牢十年以上。2. 如果你已經動手殺人但沒有成功把對方殺死,一樣要罰。3. 如果你是準備要殺人但還沒執行,最多被判坐兩年牢獄。」

乍看下似乎平易近人多了,但仔細閱讀不免發現問題重重

如第一項而言,殺人行為,怎樣才算是殺人呢?要有死亡結果產生,那麼怎樣才算是死亡呢?心臟停止算嗎?腦死算嗎?甲與朋友乙一同出遊打獵,兩人分開行動,甲藏匿在草叢中,看見極疑似熊的生物背影,於是抱著一槍畢命的決心朝它開了驚天動地的一槍,結果跑去查看戰利品,發現竟把好友乙當場打死,甲主觀上要殺熊,客觀上卻打死乙,算是殺人嗎?這些是隱藏在法文之下有待解釋的部分

如第二項,殺人未遂,怎樣算是未遂?A撞見B與其妻子通姦在床,惱羞成怒拿預備的菜刀要殺死B,結果砍了B身體一刀,沒把B砍死,算未遂嗎?那被B躲過,沒砍中,事後A說它只是要教訓一下B而已,這樣算殺人未遂嗎?這些也是隱藏在法文之下有待解釋的部分

如第三項,預備殺人,預備的期間是什麼時候開始算?千面人的弟弟老王,今年45歲,因為被某飲料公司裁員,心生不滿,於是效法其兄使用千面人手法來發洩憤世忌俗的狂人夢,不知跑去那兒弄來了一罐S級超強毒藥,準備去超市進行偷天換日,不料在踏出家裡大門口的一剎那,聽到一聲心肝寶貝兒子的呼喊:「爸爸,晚上要回來吃晚餐喔!」這一聲親情的呼喊,使得老王的狂人夢產生動搖,一路走在巷子口超市的途中,心中不斷浮現寶貝兒子天真無邪的笑容,開始產生猶豫,進了超市呆立在某飲料公司的專櫃前,心中不斷掙扎,最後在拿起了某公司的飲料後,終於下定決心重新出發(人生七十才開始,林北四十有五,算啥!!),不再回顧自己悲慘的往事,結果還沒放下飲料就被埋伏於此的便衣員警逮個正著,並搜出屁股袋裡的S級毒藥,事後被檢察官以預備殺人提起公訴,在法院上老王不斷嘶吼,我的心聲誰人能瞭解呢?那麼這個預備行為,是從什麼時候開始算呢?從心生不滿的時候?從弄來一罐S級超強毒藥的時候?從準備踏出門口,親情呼喊之前的時候?拿起超市飲料的時候?這個預備行為也是隱藏在法文之下有待解釋的部分

所以,把技術性的用詞白話化,真的就會使一般大眾更親近法律嗎?使用白話化的立法,就有助於一般人在情感上的認知更加貼近法理嗎?我認為是否定,真正造成法感與一般人民情感上認知的落差,不是那些技術性的用語,讓一般大眾覺得司法難以確信,無法對法律感到興趣,也應該不是那些技術性的用語,而是上述這些有待解釋的法律專有概念

因此,第一在立法程序的精簡原則(就立法論上而言),第二在白話化的基礎目的上稍嫌薄弱(就修正目的上而言),基於這兩個理由,構成將技術性用詞白話化的必要性上會有所欠缺

對了,"白話目的",我一直看成"白目"去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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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這問題討論起來好奇怪唷!...

以前我也想過這樣的問題...

我認為法律這樣寫一定有他的道理

所以我把我自己以前的觀念給推翻

刑法§271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你硬是要將他翻成更白話的話,我相信我現在的六法全書將會厚上一倍

翻成白話我總決得失去其原有的意義,學法的人很自陶的是大家都喜歡玩文字遊戲.玩越久感覺成就越高...我也常玩xd

大家開心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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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了一個--------折衷說:p

雖說有很多學說仔細瞭解會發現講的東西其實很簡單 , 但往往為了尋求法理上的立論基礎 , 總是會繞個幾圈 , 換一些專業的法學用語來表達 ; 說到法律人喜歡咬文嚼字 , 我就想到有個說法就是 , 學法的人都很固執己見 , 而且學愈久就愈固執 , 跟石頭一樣(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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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說有很多學說仔細瞭解會發現講的東西其實很簡單 , 但往往為了尋求法理上的立論基礎 , 總是會繞個幾圈 , 換一些專業的法學用語來表達

同樣的東西,用比較不專業的詞說出來怎麼就會比較沒有法理上的立論基礎?

與其說是為了尋求法理上的立論基礎,倒不如說是為了壟斷學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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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樣的東西,用比較不專業的詞說出來怎麼就會比較沒有法理上的立論基礎?

與其說是為了尋求法理上的立論基礎,倒不如說是為了壟斷學術。

壟斷學術有點嚴苛,不過是有這種味道,有句很諷刺的話大概意思是說:學法的是一群封閉在象牙塔裡的人,象牙塔就是指以學術建立起來不可侵犯具有權威的領域;使用這句話時機,當有人感到司法不公時(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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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說的解釋是指那些法律上的專有概念,以及不確定的法律概念,這些東西佔了法典的大部分,而你所認為應該要白話化的那些技術性用語只是一小角而已,雖然你覺得將這些小部分的技術性用詞加以白話可以增進一般大眾法律接觸的興趣,但是當它們碰觸到絕大部分那些無法白話化的法律專有名詞以及不確定的法律概念時,仍舊會發現法律與一般生活上的用語是截然不同的,而這些無法以一般生活經驗輕鬆理解的部分,就是有待法律解釋的部分

上述的有待解釋的部分,乍看下似乎與你所認為的白話化沒有衝突,但若是回到你所認為白話化的修正目的來看,最主要的目的是為了使法律更平易近人,但真的讓一般大眾覺得法律難搞難懂的,會是那些技術性的用詞嗎?難道不會是那些法律的專有概念與不確定的法律概念?到底兩者那一個才是真正令一般大眾感到法律不那麼平易近人的主要原因?我認為後者才是主因,因此,若以前者來作為白話化的修正目的,似乎就顯得薄弱,因為真正難搞的沒有白話,不是那麼難搞只需要具有一定國學程度即可理解的部分卻加以白話,是以,我才覺得如此的白話化似乎有點成了枝微末節

舉個例子,就以殺人罪刑法第271條為例,原文為:「1.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2.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3.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你將之白話化成為:「1. 如果你殺人,會被判死刑或是永久坐牢,也有可能是坐牢十年以上。2. 如果你已經動手殺人但沒有成功把對方殺死,一樣要罰。3. 如果你是準備要殺人但還沒執行,最多被判坐兩年牢獄。」

乍看下似乎平易近人多了,但仔細閱讀不免發現問題重重

如第一項而言,殺人行為,怎樣才算是殺人呢?要有死亡結果產生,那麼怎樣才算是死亡呢?心臟停止算嗎?腦死算嗎?甲與朋友乙一同出遊打獵,兩人分開行動,甲藏匿在草叢中,看見極疑似熊的生物背影,於是抱著一槍畢命的決心朝它開了驚天動地的一槍,結果跑去查看戰利品,發現竟把好友乙當場打死,甲主觀上要殺熊,客觀上卻打死乙,算是殺人嗎?這些是隱藏在法文之下有待解釋的部分

如第二項,殺人未遂,怎樣算是未遂?A撞見B與其妻子通姦在床,惱羞成怒拿預備的菜刀要殺死B,結果砍了B身體一刀,沒把B砍死,算未遂嗎?那被B躲過,沒砍中,事後A說它只是要教訓一下B而已,這樣算殺人未遂嗎?這些也是隱藏在法文之下有待解釋的部分

如第三項,預備殺人,預備的期間是什麼時候開始算?千面人的弟弟老王,今年45歲,因為被某飲料公司裁員,心生不滿,於是效法其兄使用千面人手法來發洩憤世忌俗的狂人夢,不知跑去那兒弄來了一罐S級超強毒藥,準備去超市進行偷天換日,不料在踏出家裡大門口的一剎那,聽到一聲心肝寶貝兒子的呼喊:「爸爸,晚上要回來吃晚餐喔!」這一聲親情的呼喊,使得老王的狂人夢產生動搖,一路走在巷子口超市的途中,心中不斷浮現寶貝兒子天真無邪的笑容,開始產生猶豫,進了超市呆立在某飲料公司的專櫃前,心中不斷掙扎,最後在拿起了某公司的飲料後,終於下定決心重新出發(人生七十才開始,林北四十有五,算啥!!),不再回顧自己悲慘的往事,結果還沒放下飲料就被埋伏於此的便衣員警逮個正著,並搜出屁股袋裡的S級毒藥,事後被檢察官以預備殺人提起公訴,在法院上老王不斷嘶吼,我的心聲誰人能瞭解呢?那麼這個預備行為,是從什麼時候開始算呢?從心生不滿的時候?從弄來一罐S級超強毒藥的時候?從準備踏出門口,親情呼喊之前的時候?拿起超市飲料的時候?這個預備行為也是隱藏在法文之下有待解釋的部分

所以,把技術性的用詞白話化,真的就會使一般大眾更親近法律嗎?使用白話化的立法,就有助於一般人在情感上的認知更加貼近法理嗎?我認為是否定,真正造成法感與一般人民情感上認知的落差,不是那些技術性的用語,讓一般大眾覺得司法難以確信,無法對法律感到興趣,也應該不是那些技術性的用語,而是上述這些有待解釋的法律專有概念

因此,第一在立法程序的精簡原則(就立法論上而言),第二在白話化的基礎目的上稍嫌薄弱(就修正目的上而言),基於這兩個理由,構成將技術性用詞白話化的必要性上會有所欠缺

對了,"白話目的",我一直看成"白目"去了...:P

我所提出的白話化,並非只限於法典的技術用語,而是包含了解釋語(也就是你所說的「待解釋的法律概念」),這樣一來,民眾在看法典遇到專有名詞之類的辭彙,可以透過白話的解釋文來了解該詞彙的意涵。這比起現在這樣文言的法典以及文言的解釋還來得親近的多不是嗎?因為民眾只需要循著字詞與解釋走,就能清楚了解法條意涵或是法律概念,而不是像現在可能因為全面文言、咬文嚼字而導致冷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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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解釋的法律概念要如何白話化?是指不改變原本意思,而以簡單明瞭且不文言的方式來表達嗎?

a,如果是,那原本意思不改變,就是指有待解釋的法律概念仍然需要解釋,它依然是不確定法律概念。

b.如果不是,那原本意思改變,那這樣就不單單是白話化了,而是完全的明確化,沒有不確定的解釋空間存在。

就a來說,如果法律條文白話之後,然而不確定法律概念依然存在,那為何小灰塵能夠保證這樣的條文一般大眾循著字詞與解釋走,就能清楚了解法條意涵或是法律概念?因為不確定的法律概念還是不確定,還是需要解釋。

就b來說,如果不確定法律概念白話了,成為確定,那這樣的意思不僅僅是白話化而已,而是完全的明確性,因為已經沒有不確定法律概念的存在,那也就沒有所謂有待解釋的部分,也就沒有解釋的彈性(因為連解釋都沒有了),法律條文規定的如此明確細節,的確很容易理解其意義與內容,可是在立法論上來說真的有可能嗎?

這個問題,要從法的位階性來談起,所謂的法一般具有客觀性的位階效力,也就是眾所週知的憲法最高,法律次之,命令最低,且命令不可違反憲法與法律,法律不可違反憲法,這是法的位階性。

從另一個面向來看法的位階性,憲法為最高法位階,具有最高性,有規範一切法律與命令的作用,因此必須以抽象性的方式來規定,所謂抽象性的規定就是指以一般法理的原則或是精神,以及一般法律共通具有的特性來做規定,因此又稱為一般性的規定,作抽象性(一般性)規定的目的就是為了能夠一體適用所有的法律規定,而這也是憲法最高性的意義。

瞭解了憲法最高性的意義後,我們以同樣的法理來看法律的規定,為何法律規定往往是以不確定法律概念的方式來表達,而不是以相當明確細節的方式來表達?原因就在於要基於法律一體適用於命令的目的,一個法律往往會產生許多的命令規章來補充,這些命令規章可能是由行政機關所頒布,也可能是司法行政機關所頒布,也可能是地方自治組織依據職權頒布,且適用的領域也不一定完全相同,然而這些命令規章都因為法位階效力而受到法律的拘束,因此法律的規定無法以個案方式明確細節地來作規定,法律的規定要適用於各種不同的行政規章,所以要捨棄個別性的立法方式,而以一般性的方式來規定,這是法理的部分。

那法律如何以一般性的方式規定呢?它的立法技術就是以不確定法律概念的方式來規定,保留一定解釋的彈性空間給各個頒布命令規章的機關來作解釋,因此,不確定法律概念能夠捨棄不用嗎?這絕對涉及立法論上的問題,而從上述討論得到的結果,就是立法技術無法不去用不確定法律概念,因為受到法位階效力的影響

我記得,小灰塵前面不是說,你認為的白話化沒有涉及到待解釋的法律概念嗎?怎麼現在又有了...

總之,如果白話化是指立法技術上的用語,那還有實現的可能性,只要克服立法精簡原則;

但如果說,白話化連待解釋的法律概念也白話,而且是指b的情形,那根本就沒有實現的可能性存在,當然也不是說完全沒有,那這時候要克服的就是法位階效力,如果小灰塵能夠克服法位階效力,那麼我們的法律制度也差不多就瓦解,邁向新的里程;

那如果是a的情形,那這樣的白話化,同樣的必須要克服立法精簡原則,還必須解釋為什麼只是把同樣的不確定法律概念換個方式呈現,並不改變原本待解釋的性質,而一般大眾只要循著白話化字詞與解釋走,就能清楚了解法條意涵或是不確定的法律概念,如果是成了這樣的結果,那不確定法律概念的解釋乾脆就交給一般大眾去解釋就可以,ABCEFG..各說各話,何不樂哉。

------------------

法的專業性是什麼?

法律的專業性,來自於法律需要解釋,為何需要解釋?因為第一有不確定法律概念的存在,第二有法律概念(包括不確定與確定的)涵攝事實的適用存在,那又為什麼一定要有不確定法概念?因為法律規定並非一成不變,它必須隨著時代風俗價值的改變而跟著變異,人在變,法律也要跟著變,因為我國是採成文法典的立法方式,也就是所謂的實證法,一但將某種規定實證化成為法律條文,就等於是說這樣的規定就必須要遵守,且不能任意更改,如果是這樣的話,就會有一個實證法的根本問題產生,就是法律如果不能夠任意更改,要維持法律的安定性,那麼如何能夠跟的上時代民意的改變呢?答案就是透過不確定法律概念的立法技術,給予一個彈性解釋的空間,來適用變異迅速的人類社會生活的價值觀,所以說不確定法律概念能夠捨棄嗎?除非我們不採實證法,而改採英美法的判例法,不過即使是英美法系中難道就沒有成文法典嗎?還是有的,至少美國憲法就是成文法典,既然如此,也就會有不確定法律概念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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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解釋的法律概念要如何白話化 ? 是指不改變原本意思 , 而以簡單明瞭且不文言的方式來表達嗎 ?

a. 如果是 , 那原本意思不改變 , 就是指有待解釋的法律概念仍然需要解釋 , 它依然是不確定法律概念

b. 如果不是 , 那原本意思改變 , 那這樣就不單單是白話化了 , 而是完全的明確化 , 沒有不確定的解釋空間存在

就a來說 , 如果法律條文白話之後 , 然而不確定法律概念依然存在 , 那為何小灰塵能夠保證這樣的條文一般大眾循著字詞與解釋走,就能清楚了解法條意涵或是法律概念 ? 因為不確定的法律概念還是不確定 , 還是需要解釋

就b來說 , 如果不確定法律概念白話了 , 成為確定 , 那這樣的意思不僅僅是白話化而已 , 而是完全的明確性 , 因為已經沒有不確定法律概念的存在 , 那也就沒有所謂有待解釋的部分 , 也就沒有解釋的彈性(因為連解釋都沒有了) , 法律條文規定的如此明確細節 , 的確很容易理解其意義與內容 , 可是在立法論上來說真的有可能嗎 ?

aaa,循著字詞與解釋走,終究會走到解釋,你說「還是需要解釋」,似乎你是認為我所說的「循著字詞與解釋走」是並不會到「從解釋來了解法律意涵」的地步。不過我所說的意思是,終究需要透過解釋來了解整個法律內涵。

這個問題 , 要從法的位階性來談起 , 所謂的法一般具有客觀性的位階效力 , 也就是眾所週知的憲法最高 , 法律次之 , 命令最低 , 且命令不可違反憲法與法律 , 法律不可違反憲法 , 這是法的位階性。

從另一個面向來看法的位階性,憲法為最高法位階,具有最高性,有規範一切法律與命令的作用,因此必須以抽象性的方式來規定,所謂抽象性的規定就是指以一般法理的原則或是精神,以及一般法律共通具有的特性來做規定,因此又稱為一般性的規定,作抽象性(一般性)規定的目的就是為了能夠一體適用所有的法律規定,而這也是憲法最高性的意義。

瞭解了憲法最高性的意義後,我們以同樣的法理來看法律的規定,為何法律規定往往是以不確定法律概念的方式來表達,而不是以相當明確細節的方式來表達?原因就在於要基於法律一體適用於命令的目的,一個法律往往會產生許多的命令規章來補充,這些命令規章可能是由行政機關所頒布,也可能是司法行政機關所頒布,也可能是地方自治組織依據職權頒布,且適用的領域也不一定完全相同,然而這些命令規章都因為法位階效力而受到法律的拘束,因此法律的規定無法以個案方式明確細節地來作規定,法律的規定要適用於各種不同的行政規章,所以要捨棄個別性的立法方式,而以一般性的方式來規定,這是法理的部分。

那法律如何以一般性的方式規定呢?它的立法技術就是以不確定法律概念的方式來規定,保留一定解釋的彈性空間給各個頒布命令規章的機關來作解釋,因此,不確定法律概念能夠捨棄不用嗎?這絕對涉及立法論上的問題,而從上述討論得到的結果,就是立法技術無法不去用不確定法律概念,因為受到法位階效力的影響

嘖嘖,說了這麼多,你是要表達:「因為需要有法律的不確定性,所以不能白話。」是這樣嗎?但我所說的解釋,並不是要把法律不確定性確定化,而是把這樣的「不確定性」用白話闡述出來,好比你上面這段解釋就是用白話在說明法律的不確定性。更甚至是,對於一條擁有法律不確定性、有解釋空間的條文,應該用白話解釋說明清楚該條文所擁有的解釋空間,或是用概念性的規範明確地說明該解釋空間的存在,我想這些我在之前的回覆應該都有說明過。換言之,解釋白話化並非把法律的模糊空間明確化,而只是透過白話讓民眾能了解這樣的空間存在以及可能的範圍。

我記得,小灰塵前面不是說,你認為的白話化沒有涉及到待解釋的法律概念嗎?怎麼現在又有了...

我是說,在條文上或是判決書中常常出現的法律專業名詞,不用直接轉換成明確的概念(這個目的在於可以讓法條不用過於冗長),而是透過另外的白話解釋來達成。所以白話化沒有涉及到待解釋的法律概念,是指在法條上以及判決書、研究文章等等這些第一層次上,如果民眾對該專有名詞不了解,可以另外透過查詢法律辭典,或是法律專業書籍裡頭的解釋。

那如果是a的情形,那這樣的白話化,同樣的必須要克服立法精簡原則,還必須解釋為什麼只是把同樣的不確定法律概念換個方式呈現,並不改變原本待解釋的性質,而一般大眾只要循著白話化字詞與解釋走,就能清楚了解法條意涵或是不確定的法律概念,如果是成了這樣的結果,那不確定法律概念的解釋乾脆就交給一般大眾去解釋就可以,ABCEFG..各說各話,何不樂哉

我想不管是法官或是法律專業人士,對於「不確定的法律概念」都有一把尺,就算是模糊的範圍,都可以透過文字描述出來,否則我不曉得我們這些學法律的怎麼去感受這些東西?心靈相會?

翔翔教授眼睛迷濛地看著小白鹿:「就是這樣,感受到我的眼神了嗎?」

小白鹿靦腆地說:「我懂了教授,你好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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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是指a的情形囉,那b就不用理它

如果只是要把"法律條文"以簡單的方式來表示,那根本就不需要,也沒必要去把它白話化,你所要做的事就是去借幾本法律專用書回來看,看看實務與學術是如何解釋法律條文,專用書裡面完全就是白話文,痾,還是你覺得法律專用書的用詞還是不夠白話..

在條文上或是判決書中常常出現的法律專業名詞,不用直接轉換成明確的概念(這個目的在於可以讓法條不用過於冗長),而是透過另外的白話解釋來達成。所以白話化沒有涉及到待解釋的法律概念,是指在法條上以及判決書、研究文章等等這些第一層次上,如果民眾對該專有名詞不了解,可以另外透過查詢法律辭典,或是法律專業書籍裡頭的解釋

照這麼說來,就真的只要去看看六法全書以及法律專用書就可以拉,那這跟你一開始所說的將"法律條文"白話化又有什麼關係呢,你舉殺人罪的那個例子,又是為何呢?還是說你所認為的白話化,不是只將法律條文白話,而是指法律解釋的部分,包括法官的裁判書與各種釋示等,以及法律專用書,這些東西的直接白話,或是以附註的方式間接的白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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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是指a的情形囉,那b就不用理它

如果只是要把"法律條文"以簡單的方式來表示,那根本就不需要,也沒必要去把它白話化,你所要做的事就是去借幾本法律專用書回來看,看看實務與學術是如何解釋法律條文,專用書裡面完全就是白話文,痾,還是你覺得法律專用書的用詞還是不夠白話..

照這麼說來,就真的只要去看看六法全書以及法律專用書就可以拉,那這跟你一開始所說的將"法律條文"白話化又有什麼關係呢,你舉殺人罪的那個例子,又是為何呢?還是說你所認為的白話化,不是只將法律條文白話,而是指法律解釋的部分,包括法官的裁判書與各種釋示等,以及法律專用書,這些東西的直接白話,或是以附註的方式間接的白話

我所說的白話化,包含法律條文的技術用語、專有名詞在法律辭典與法律專用書中的解釋文(或是法典中的附註、判例、立法原由)、對於法理論研究的書籍或期刊論文、法院判決書、起訴書、法律公文等等這些部分。簡單講,也就是「專有名詞」以外的用語,全部都改成白話;而專有名詞,也是透過白話來加以解釋。

另外,教科書裡頭的文字依然是充斥著文言的技術性用語,更甚至是有些語句在語法上也採用文言方式來陳述,這些都是可以修正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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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白話化的程度是如何?完全跟口頭一樣嗎?還是有一定的限度存在?

程度阿,我不是語言專家,也很難抓到一個分界點,不過比較可以確定的是,把日常生活中不常用的「技術用語」改成白話是比較明確可以區分出來的,剩下的就是語法的修正,我想改成口語太誇張,白話文章跟嘴巴說出來的話語法不一樣,最明顯的例子就是,有一部電影是轉拍自蔡智恆的《第一次親蜜接觸》這本小說,但是電影台詞完全跟小說裡頭一模一樣,整部電影在對話上變得很詭異。

你終於要認輸了嗎:E ?宵夜之神果然是站在灰塵這一方。[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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