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雲白爛 10 發表於 November 3, 2012 檢舉 Share 發表於 November 3, 2012 (已編輯) 這裡是來討論事情的地方不是讓某些人來耍嘴皮的地方,某些人講話一點建議性都沒有,最糟的是還粉飾太平、叫人坐著等死,不防範,這以涉及謀殺罪的行為了。太邪惡了這些人。要是我在現實生活中遇到這種人我早告他不確定故意殺人罪了。哈哈哈哈,你來告我啊,不確定故意殺人罪是刑法第幾條?需要告我的話請私訊,我會告訴你我的聯絡方法。我還沒想告你妨害名譽罪咧……刑法處罰不作為犯是例外。另外,戒嚴時代你可以用內亂罪來告,不過現在啊w 此內容已被編輯, November 3, 2012 ,由 風雲白爛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recorderJH 10 發表於 November 3, 2012 檢舉 Share 發表於 November 3, 2012 (已編輯) 謀殺的定義殺人的行為是有預謀的,行凶者在明知有關行為會使他人死亡仍然作出有關行為即使並非親自下手,主使者也犯了謀殺罪即使沒有特定的謀殺對象,但在有關行為(例如在人口密集的地方縱火、引爆爆炸品)在理性認知下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情況下仍作出該等行為,導致他人死亡以上摘自wiki樓主 法律名詞不是能亂套用的Ps:樓下說的是,臺灣沒謀殺:p 此內容已被編輯, November 3, 2012 ,由 recorderJH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藍衫風華 10 發表於 November 3, 2012 檢舉 Share 發表於 November 3, 2012 謀殺的定義殺人的行為是有預謀的,行凶者在明知有關行為會使他人死亡仍然作出有關行為即使並非親自下手,主使者也犯了謀殺罪即使沒有特定的謀殺對象,但在有關行為(例如在人口密集的地方縱火、引爆爆炸品)在理性認知下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情況下仍作出該等行為,導致他人死亡以上摘自wiki樓主 法律名詞不是能亂套用的贊同您的最後一句話 法律名詞是不能亂套用的不過還請您引用資料時注意一下 中華民國刑法並沒有"謀殺罪" 只有普通殺人罪 維基上的大概是美國法的東西吧還請您多注意囉~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子硜 11 發表於 November 3, 2012 檢舉 Share 發表於 November 3, 2012 我相信如果和趙樓主的方法行事絕對可以有效地使犯罪率歸零把所有人都關在籠子裡像豬牛一樣眷養出去放牧時還要牧羊犬離散骨肉、終身監禁敢問我國的生產和經濟怎麼辦賣人肉嗎樓主根本打算將政府的權力無限擴大以壓迫人民造成心靈上的屠殺無論數量與殘忍根本遠勝於肉體上的屠殺樓主根本就是在策畫一起全國性的大屠殺假如真的實現依據日內瓦公約應判處反人道罪執行死刑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kkkk001 10 發表於 November 3, 2012 檢舉 Share 發表於 November 3, 2012 這裡是來討論事情的地方不是讓某些人來耍嘴皮的地方,某些人講話一點建議性都沒有,最糟的是還粉飾太平、叫人坐著等死,不防範,這以涉及謀殺罪的行為了。太邪惡了這些人。要是我在現實生活中遇到這種人我早告他不確定故意殺人罪了。你真的讓我發笑撇開台灣根本沒有謀殺罪這件事情你這樣危言聳聽活在自己的世界裡面實在讓人覺得你很可憐你知道你的方式違反了刑法嗎?妨礙自由罪章去翻一翻吧樓主 是你的觀點實在蠻搞笑的。你可以告,但我200%確定告不成xd我想她去告發的話應該會被檢察官轟出去吧如果他想提自訴真不知道會不會有律師願意幫他XD應該拿得出前來就有了啦這句話請樓主對自己複誦。他不是耍嘴皮子他應該是需要精神科方面的協助哈哈哈哈,你來告我啊,不確定故意殺人罪是刑法第幾條?需要告我的話請私訊,我會告訴你我的聯絡方法。我還沒想告你妨害名譽罪咧……刑法處罰不作為犯是例外。另外,戒嚴時代你可以用內亂罪來告,不過現在啊wXDDDDDDD兩百七十一喔不確定故意是故意的一種只是這位仁兄用錯地方了他應該是要講不作為的殺人罪啦XDDD謀殺的定義殺人的行為是有預謀的,行凶者在明知有關行為會使他人死亡仍然作出有關行為即使並非親自下手,主使者也犯了謀殺罪即使沒有特定的謀殺對象,但在有關行為(例如在人口密集的地方縱火、引爆爆炸品)在理性認知下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情況下仍作出該等行為,導致他人死亡以上摘自wiki樓主 法律名詞不是能亂套用的Ps:樓下說的是,臺灣沒謀殺:p台灣的刑法上有所謂的預備殺人犯勉強可以算是"謀"殺啦不過前提是七早八早就被抓到就是了XD講明白一點就是帶刀去對象附近埋伏但是還沒開始追殺要殺的對象就被逮到了贊同您的最後一句話 法律名詞是不能亂套用的不過還請您引用資料時注意一下 中華民國刑法並沒有"謀殺罪" 只有普通殺人罪 維基上的大概是美國法的東西吧還請您多注意囉~維基有這個條目不意外啦因為有些國家就是有立法樓主說這是謀殺也難怪學弟會去找謀殺的條目了XD我相信如果和趙樓主的方法行事絕對可以有效地使犯罪率歸零把所有人都關在籠子裡像豬牛一樣眷養出去放牧時還要牧羊犬離散骨肉、終身監禁敢問我國的生產和經濟怎麼辦賣人肉嗎樓主根本打算將政府的權力無限擴大以壓迫人民造成心靈上的屠殺無論數量與殘忍根本遠勝於肉體上的屠殺樓主根本就是在策畫一起全國性的大屠殺假如真的實現依據日內瓦公約應判處反人道罪執行死刑你會帶出一個新的問題究竟死刑到底有沒有符合人道XDDDDD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kingflyer 10 發表於 November 3, 2012 檢舉 Share 發表於 November 3, 2012 這位先生這事情請你自己去翻刑事訴訟法我懶得跟你爭執如果依據台灣現在的法令事實上他就是不會發生事實上這在現實生活中不段上演,我們沒辦法有效的禁絕司法人員的查閱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夏亞喵 11 發表於 November 3, 2012 檢舉 Share 發表於 November 3, 2012 這裡是來討論事情的地方不是讓某些人來耍嘴皮的地方,某些人講話一點建議性都沒有,最糟的是還粉飾太平、叫人坐著等死,不防範,這以涉及謀殺罪的行為了。太邪惡了這些人。要是我在現實生活中遇到這種人我早告他不確定故意殺人罪了。你想學孟子扣帽子是在你立論完整的狀態下,不是在你詞窮的時候,你有理解我的意思嗎?還是你其實是躲在中文房間裡的圖靈機呢(H)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相伴入夢 10 發表於 November 3, 2012 檢舉 Share 發表於 November 3, 2012 這個世界到處是殺人魔在隨機殺人,政府卻不防犯,人性本來就不能被信任的,需假設每個人都是洪水猛獸處處提防及監督,不然這世界永遠是壞人及殺人魔治國:殺人逃兵21年 酒駕露餡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2/new/nov/2/today-so17.htm為1台微波爐 男子刺死準妹婿http://news.chinatimes.com/society/110503/112012110200141.html⋯⋯洋基前投手培瑞茲在多明尼加家中遇害http://tw.news.yahoo.com/%E6%B4%8B%E5%9F%BA%E5%89%8D%E6%8A%95%E6%89%8B%E5%9F%B9%E7%91%9E%E8%8C%B2%E5%9C%A8%E5%A4%9A%E6%98%8E%E5%B0%BC%E5%8A%A0%E5%AE%B6%E4%B8%AD%E9%81%87%E5%AE%B3-040355967.html冷血!祖父碎念不工作 少年竟砍殺24刀致死http://www.nownews.com/2012/11/02/91-2869118.htm終於爬完了(累那些法律上的定義敘述、文字邏輯之類的話,對於一個讀工學院的人來說,我真的是不太懂= ="但我對你以偏概全的看法表示不認同的態度我的想法是,除非你能用精神科學、心理分析學之類的科學方法,來個嚴謹的分析,而不是一直舉例;只看到結果,卻不會分析內部因素,這樣你的論點根本站不住腳,只能說是笑話而已[c]所以......我看完的結論:「樓主,先別說這個了,你知道【離群值】這個名詞嗎?」:P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藍衫風華 10 發表於 November 4, 2012 檢舉 Share 發表於 November 4, 2012 甩嘴皮子啊...我很好奇,樓主這樣有為反社維法嗎?在言論自由的保護傘下,社違法的相關規定,本來就受到相當大的限縮,所以樓主的發言距離違反社違法可能還有一段距離...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kkkk001 10 發表於 November 4, 2012 檢舉 Share 發表於 November 4, 2012 事實上這在現實生活中不段上演,我們沒辦法有效的禁絕司法人員的查閱你知道某立委外遇的新聞一出來該外遇對象的名子被無關但有全縣的查察之後那些公務員受到懲戒了嗎你知道某位法官中年喪偶私自利用院內系統查詢愛慕對象的個人資料後的後果嗎並不是有權限就可以亂查的不然你以為政風室是在幹嘛的你查詢的每一筆資料在政風那邊都有留痕跡你不知道不代表沒有剛好我知道有這個東西所以我可告訴你你說的東西不太可能出現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風雲白爛 10 發表於 November 4, 2012 檢舉 Share 發表於 November 4, 2012 你們不覺得他熱絡了整個討論區的氣氛嗎是個大功臣嗎 XDDDDDDDXDDDDDDD兩百七十一喔不確定故意是故意的一種只是這位仁兄用錯地方了他應該是要講不作為的殺人罪啦XDDD我覺得他意思是說我的言論會造成動亂,這應該是可以用以前的一百條啦……無論如何,我真想看他到按鈴控告欸XDDDD你會帶出一個新的問題究竟死刑到底有沒有符合人道XDDDDD噢,這個問題既嚴肅又麻煩:不論那個群體討論這個問題,總免不了一陣唇槍舌戰……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kingflyer 10 發表於 November 4, 2012 檢舉 Share 發表於 November 4, 2012 你知道某立委外遇的新聞一出來該外遇對象的名子被無關但有全縣的查察之後那些公務員受到懲戒了嗎你知道某位法官中年喪偶私自利用院內系統查詢愛慕對象的個人資料後的後果嗎並不是有權限就可以亂查的不然你以為政風室是在幹嘛的你查詢的每一筆資料在政風那邊都有留痕跡你不知道不代表沒有剛好我知道有這個東西所以我可告訴你你說的東西不太可能出現不,重點在於始用這種權限進行調查後,發現犯罪事實,那這樣的過程合乎法律嗎?你提的是調查無關仁等沒發現犯罪事實,這邊暴露了第一點無法禁止司法人員進行這種調查,查都查了,資料都跑出去了事後的修補有任何作用嗎?第二當利用這種權限調查出犯罪事實,那麼這種證據可以使用嗎?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藍衫風華 10 發表於 November 4, 2012 檢舉 Share 發表於 November 4, 2012 (已編輯) 不,重點在於始用這種權限進行調查後,發現犯罪事實,那這樣的過程合乎法律嗎?這種權限最多僅是調查身家,無法查得犯罪證據= = 如果調查身家就可以得到犯罪證據,調查局跟刑警們就回家上網就好啦你提的是調查無關仁等沒發現犯罪事實,這邊暴露了第一點無法禁止司法人員進行這種調查,查都查了,資料都跑出去了事後的修補有任何作用嗎?您的論述換個說法就是'刑法無法禁止人去犯罪" 做都做了,損害已經造成,事後的刑罰有任何作用嗎?相信一般理性客觀的人看到上述論述 都會覺得這是兩碼子的事情 第二當利用這種權限調查出犯罪事實,那麼這種證據可以使用嗎?關於您得這個問題還是要回到第一個回答以上說得最多就是身家資料還有過往的犯罪紀錄,根本無從發現犯罪事證... 我想您是杞人憂天了123 此內容已被編輯, November 4, 2012 ,由 藍衫風華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kingflyer 10 發表於 November 4, 2012 檢舉 Share 發表於 November 4, 2012 關於這點問題還是在以上說得最多就是身家資料還有過往的犯罪紀錄,根本無從發現犯罪事證... 我想您是杞人憂天了可是這次某專櫃事件,就是依照這種方式找出所謂的犯罪事實,不過法院還沒判決應該說疑似犯罪的事實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藍衫風華 10 發表於 November 4, 2012 檢舉 Share 發表於 November 4, 2012 不好意思 恕我孤陋寡聞 不清楚您所說的專櫃事件 所指為何? 可以請您提供資料以及來源嗎?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kingflyer 10 發表於 November 4, 2012 檢舉 Share 發表於 November 4, 2012 不好意思 恕我孤陋寡聞 不清楚您所說的專櫃事件 所指為何? 可以請您提供資料以及來源嗎?這個是雅虎相關新聞的連結http://tw.news.yahoo.com/%E8%B2%B4%E5%A9%A6%E4%BF%9D%E9%A4%8A%E5%93%81%E7%88%86%E5%81%87%E8%B2%A8-%E5%A5%B3%E8%AA%BF%E6%9F%A5%E5%93%A1%E6%8F%AD%E7%99%BC-105800304--finance.html相關深入內容請自行查閱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藍衫風華 10 發表於 November 4, 2012 檢舉 Share 發表於 November 4, 2012 所以您的意思是"調查官如果發現犯罪嫌疑不能逕為調查!!"的意思?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kkkk001 10 發表於 November 4, 2012 檢舉 Share 發表於 November 4, 2012 不,重點在於始用這種權限進行調查後,發現犯罪事實,那這樣的過程合乎法律嗎?你提的是調查無關仁等沒發現犯罪事實,這邊暴露了第一點無法禁止司法人員進行這種調查,查都查了,資料都跑出去了事後的修補有任何作用嗎?第二當利用這種權限調查出犯罪事實,那麼這種證據可以使用嗎?第一個問題有罰則在 行為人行為之前會考量到有此規則 可以減少這種狀況如果你要求的是完全沒有的話 請你去伊甸園吧第二個問題 這是刑事訴訟法上面最愛考的試題之一"毒樹果實"中間的演論太長了直接跟你說結論 我國目前實務上認為除了通訊監察法規定的違法監聽情形外大部分的情形都是可以當作證據的另外要指出的是單純的查資料很難查出有甚麼犯罪基本上我接觸過的系統是起訴書緩起訴書之類的 你提出來的例子 本身就屬於犯罪調查的一部份只要符合法律規定 為什麼不能當證據呢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kingflyer 10 發表於 November 5, 2012 檢舉 Share 發表於 November 5, 2012 所以您的意思是"調查官如果發現犯罪嫌疑不能逕為調查!!"的意思?這種調查方式違反無罪推定原則,調查官發現他有犯罪嫌疑的前提是調查官認定他有犯罪嫌疑的可能性進行調查請問以後任何一位司法人員認為哪位民眾有犯罪嫌疑是不是就可以把對象的三代找出來檢查呢?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kingflyer 10 發表於 November 5, 2012 檢舉 Share 發表於 November 5, 2012 第一個問題有罰則在 行為人行為之前會考量到有此規則 可以減少這種狀況如果你要求的是完全沒有的話 請你去伊甸園吧第二個問題 這是刑事訴訟法上面最愛考的試題之一"毒樹果實"中間的演論太長了直接跟你說結論 我國目前實務上認為除了通訊監察法規定的違法監聽情形外大部分的情形都是可以當作證據的另外要指出的是單純的查資料很難查出有甚麼犯罪基本上我接觸過的系統是起訴書緩起訴書之類的 你提出來的例子 本身就屬於犯罪調查的一部份只要符合法律規定 為什麼不能當證據呢如果調查的方式或是行為本身就是違法的是否可以作為證據呢?刑求?非法取供?違法監聽?中華民國的法律違法的可不只有監聽而已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藍衫風華 10 發表於 November 5, 2012 檢舉 Share 發表於 November 5, 2012 (已編輯) 這種調查方式違反無罪推定原則,調查官發現他有犯罪嫌疑的前提是調查官認定他有犯罪嫌疑的可能性進行調查請問以後任何一位司法人員認為哪位民眾有犯罪嫌疑是不是就可以把對象的三代找出來檢查呢?從您提供的資料看來 從頭到尾 都沒有把祖宗三代的資料調出來呀! 然後是公司產品有問題 調查公司交易對象 材料進口來源等等 很正常呀 還有 妳說司法人員認為哪為民眾有犯罪嫌疑是不是就可以把對象的三代找出來檢查,答案當然是看情況呀 如果對於調查有必要 當然可以 沒有理由不行吧最後是 無罪推定原則 不適用在偵查程序或至少某程度上不適用(拜託不要亂套)如果可以無限制適用的話,檢察官跟警察也不用查案啦 除非人就在你面前犯案 不然全部都適用無罪推定 那查個屁呀... 此內容已被編輯, November 5, 2012 ,由 藍衫風華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藍衫風華 10 發表於 November 5, 2012 檢舉 Share 發表於 November 5, 2012 如果調查的方式或是行為本身就是違法的是否可以作為證據呢?刑求?非法取供?違法監聽?中華民國的法律違法的可不只有監聽而已你邏輯矛盾耶 就跟憲法本文不可能違憲一樣 法律怎麼可能會違法?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kkkk001 10 發表於 November 5, 2012 檢舉 Share 發表於 November 5, 2012 如果調查的方式或是行為本身就是違法的是否可以作為證據呢?刑求?非法取供?違法監聽?中華民國的法律違法的可不只有監聽而已你說的是刑事訴訟法明確的規定都明文規定了有甚麼好爭議的大家在爭得當然是有爭議的部分阿剛好通訊監察法管的是比較有爭議的部分所以被拿出來討論比較多明文規定的 就不要再浪費時間了好嗎= =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kingflyer 10 發表於 November 6, 2012 檢舉 Share 發表於 November 6, 2012 從您提供的資料看來 從頭到尾 都沒有把祖宗三代的資料調出來呀! 然後是公司產品有問題 調查公司交易對象 材料進口來源等等 很正常呀 還有 妳說司法人員認為哪為民眾有犯罪嫌疑是不是就可以把對象的三代找出來檢查,答案當然是看情況呀 如果對於調查有必要 當然可以 沒有理由不行吧最後是 無罪推定原則 不適用在偵查程序或至少某程度上不適用(拜託不要亂套)如果可以無限制適用的話,檢察官跟警察也不用查案啦 除非人就在你面前犯案 不然全部都適用無罪推定 那查個屁呀...一個是國稅局一個是海關,關調查局什麼事情,其次迴避原則,如同檢察官被砍就必須迴避案件相同接著看情況,恩,如果我是司法人員誰來規定我必須依照什麼情況呢?就算有規定但也不能防止無罪推定原則是建立在有客觀條件的情況下,在客觀條件下足以認為有涉及犯罪的可能性才與以調查,而這個前提還必須加上迴避原則,而這次剛好全部都滿足了,在不顧及迴避原則情況下已違法方式完成犯罪調查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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