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預言台灣經濟治安一定會比希獵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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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說的是刑事訴訟法明確的規定

都明文規定了有甚麼好爭議的

大家在爭得當然是有爭議的部分阿

剛好通訊監察法管的是比較有爭議的部分所以被拿出來討論比較多

明文規定的

就不要再浪費時間了好嗎= =

都已經明文規定有國大代表為什麼還要花時間廢除國大代表?

都已經明文規定可以進行白色恐怖又為何要廢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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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是國稅局一個是海關,關調查局什麼事情,其次迴避原則,如同檢察官被砍就必須迴避案件相同

接著看情況,恩,如果我是司法人員誰來規定我必須依照什麼情況呢?就算有規定但也不能防止

無罪推定原則是建立在有客觀條件的情況下,在客觀條件下足以認為有涉及犯罪的可能性才與以調查,而這個前提還必須加上迴避原則,而這次剛好全部都滿足了,在不顧及迴避原則情況下已違法方式完成犯罪調查

很多實務運作的東西 都是實務操作者的自由裁量空間 縱使規定了 也很抽象

你說對了 就算有也不能防止濫權 所以同你的意思是 就算有法律也不能防止人民犯法

所以最好的方法是把世界上的人都殺光 這樣就不會有人受侵害了

根本因噎廢食

然後還是回到無罪推定, 所謂無罪推定是指在法院沒有判決確定前,任何人都應該被推定是無罪的,但是這原則就如同我說的在偵查時並不適用或者說是受到某種程度的限縮, 另外無罪推定跟迴避原則一點關係都沒有 少在那邊亂連

最後用您最喜歡問的問題 客觀條件是什麼? 誰來告訴你這條件客觀,這條件客不客觀又由誰來決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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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已經明文規定有國大代表為什麼還要花時間廢除國大代表?

都已經明文規定可以進行白色恐怖又為何要廢止呢?

就是因為明文規定有國大所以要照規矩來廢除阿= =

哪來的明文規定可以進行白色恐怖的 你去查所有的法條查白色恐怖給我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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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違法那還要釋憲做什麼?
先生您的法學素養不夠喔 沒有什麼叫作法律違法的 只有說法律違憲 才要釋憲

多讀點書再來討論會比較好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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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已經明文規定有國大代表為什麼還要花時間廢除國大代表?

都已經明文規定可以進行白色恐怖又為何要廢止呢?

這個問題你要去問立法委員。

就是因為明文規定有國大所以要照規矩來廢除阿= =

哪來的明文規定可以進行白色恐怖的 你去查所有的法條查白色恐怖給我看

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檢肅流氓條例、舊刑法一百條、違警罰法、出版法……

很可惜,這些法律目前不是被廢除就是被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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呃,就憲法的定義而言還真的耶。

憲法是不是法律本身就是一個問題了耶... 至少在法規範體系中,我們比較不會將法律和憲法的性質劃上等上

或許有人會回那只是法律地位高低的問題和憲法是不是法律無關

不過一般所稱的法律指的是經由立法院三讀通過 總統公布施行的法,憲法並不包含在內。

當然,這個部分確實有爭議,爭議下去沒有太大的意思,就當作我把尚有爭論的學理討論 不小心提出來作討論吧... 僅此致歉><

為了避免開花偏離焦點,關於憲法是不是法律 還是先別討論了,有興趣的話 就請人開個專題出來討論吧

此內容已被編輯, ,由 藍衫風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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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違法這四個字要是對的,後面的法就必須是廣義的法律,且前面的法律要是狹義的法律

這樣一來就變成"法律(狹義)違反了法律(廣義)(裏頭的憲法)"

前後使用兩個一樣的詞卻有不同定義,還省略了重要的精確說明

這種文法只怕某人的國文老師會不願意承認自己教過他吧

又不是為了讓人留下印象而譁眾取寵的"格言"...

與其說是一開始講話就打算故意玩弄廣/狹義的法律定義來講得讓人聽不懂,

單純思路不周鬧笑話然後再靠廣/狹義開脫的可能性還大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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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是不是法律本身就是一個問題了耶... 至少在法規範體系中,我們比較不會將法律和憲法的性質劃上等上

或許有人會回那只是法律地位高低的問題和憲法是不是法律無關

不過一般所稱的法律指的是經由立法院三讀通過 總統公布施行的法,憲法並不包含在內。

當然,這個部分確實有爭議,爭議下去沒有太大的意思,就當作我把尚有爭論的學理討論 不小心提出來作討論吧... 僅此致歉><

為了避免開花偏離焦點,關於憲法是不是法律 還是先別討論了,有興趣的話 就請人開個專題出來討論吧

和憲法無關,中華民國釋憲,一個原因是法律與憲法牴觸,因此提起釋憲經由大法官決議後,進而導致違憲的法律遭到修正或是廢除,這個原因就是妳們上面再講的那一大串

但是中華民國釋憲還有第二個原因,法律違法,什麼叫做違法?法律明文規定不可以做的你做了就叫做違法,A法條說不行,B法條說可以,那這兩個法條必有一條違法,當兩位階相同的法律互相牴觸時,我們同樣也會提起釋憲

釋憲的目的是要求大法官解釋,兩個互相牴觸的法律,何者符合憲法的精神,藉由上階的憲法來導致低階卻又互相牴觸的某一方,失去其效力

這邊才是我說的法律不會違法那要釋憲做啥?

然後還是回到無罪推定, 所謂無罪推定是指在法院沒有判決確定前,任何人都應該被推定是無罪的,但是這原則就如同我說的在偵查時並不適用或者說是受到某種程度的限縮, 另外無罪推定跟迴避原則一點關係都沒有 少在那邊亂連

最後用您最喜歡問的問題 客觀條件是什麼? 誰來告訴你這條件客觀,這條件客不客觀又由誰來決定呢?

第一點在實務上有更加良好的方式可以在最大限度防止違法事情發生,車輛有一種限速器,裝了以後可以限制你的最高速度,車輛是人類最有效率的運輸工具之一,不可能廢止車輛的存在,但是我們可以限制他的速度

第二點,客觀條件就是我認不認為他是不是一個客觀條件,也就是由我決定。客觀條件就是你認不認為他是不是一個客觀條件,也就是由你決定

就是因為明文規定有國大所以要照規矩來廢除阿= =

明文規定有國代,那代表國代有存在的必要,為什麼要廢除他?我問的不是釋憲條文,也不是當年廢除國代當時的宣傳文章內容

我問的問題是,既然存在必有其合理之處,那為何要廢除?既然不存在必有其合理之處,那為何要創造?

其實我是在問現在沒有這條法律,那就代表一定是錯誤的這個邏輯是否正確

法律違法這四個字要是對的,後面的法就必須是廣義的法律,且前面的法律要是狹義的法律

這樣一來就變成"法律(狹義)違反了法律(廣義)(裏頭的憲法)"

前後使用兩個一樣的詞卻有不同定義,還省略了重要的精確說明

這種文法只怕某人的國文老師會不願意承認自己教過他吧

又不是為了讓人留下印象而譁眾取寵的"格言"...

與其說是一開始講話就打算故意玩弄廣/狹義的法律定義來講得讓人聽不懂,

單純思路不周鬧笑話然後再靠廣/狹義開脫的可能性還大些.

你的回文只能說你忘了很多東西,集會遊行法和刑法,都是狹義的法律,其中有條文都是對立的,並不一定要對憲法才能申請釋憲,同位階法律衝突也可以

此內容已被編輯, ,由 燕歸來
重複發文,請善用多重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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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回文只能說你忘了很多東西,集會遊行法和刑法,都是狹義的法律,其中有條文都是對立的,並不一定要對憲法才能申請釋憲,同位階法律衝突也可以

您舉的例子 其實用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就好了 中標法的條文就有 用不到申請釋憲呀 再說法律衝突跟釋憲有啥關係?

您難道不知道大法官除了釋憲外還有統一解釋法令的工作嗎? 再說同位階法律的衝突 應優先適用中標法的規定

,以特別法優於普通法處理就行了。 

當然不否認會有模糊地帶 這時候也非聲請釋憲而是請大法官解釋法律的適用而已

 

您似乎對於 最基本的法律文字的適用 都不行耶... 老話一句 多讀點書再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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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憲法無關,中華民國釋憲,一個原因是法律與憲法牴觸,因此提起釋憲經由大法官決議後,進而導致違憲的法律遭到修正或是廢除,這個原因就是妳們上面再講的那一大串

觀於這個問題 我已經回答了 所以不再回答

但是中華民國釋憲還有第二個原因,法律違法,什麼叫做違法?法律明文規定不可以做的你做了就叫做違法,A法條說不行,B法條說可以,那這兩個法條必有一條違法,當兩位階相同的法律互相牴觸時,我們同樣也會提起釋憲

關於這個問題 答案出在您對大法官職權的不了解 大法官的工作除了解釋法律有無違憲外,還有統一解釋法律喔

釋憲的目的是要求大法官解釋,兩個互相牴觸的法律,何者符合憲法的精神,藉由上階的憲法來導致低階卻又互相牴觸的某一方,失去其效力

這邊才是我說的法律不會違法那要釋憲做啥?

恕小弟我才疏學淺 可以請您舉出幾個釋字是法律相牴觸 所以聲請大法官解釋其中一個法律違憲的釋字嗎?

第一點在實務上有更加良好的方式可以在最大限度防止違法事情發生,車輛有一種限速器,裝了以後可以限制你的最高速度,車輛是人類最有效率的運輸工具之一,不可能廢止車輛的存在,但是我們可以限制他的速度

第二點,客觀條件就是我認不認為他是不是一個客觀條件,也就是由我決定。客觀條件就是你認不認為他是不是一個客觀條件,也就是由你決定

您的這段回復我是有看沒有懂 有哪位高人可以翻譯一下嗎?

明文規定有國代,那代表國代有存在的必要,為什麼要廢除他?我問的不是釋憲條文,也不是當年廢除國代當時的宣傳文章內容

我問的問題是,既然存在必有其合理之處,那為何要廢除?既然不存在必有其合理之處,那為何要創造?

其實我是在問現在沒有這條法律,那就代表一定是錯誤的這個邏輯是否正確

沒聽過什麼叫做釋憲條文= = 只有聽過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X號 可以告訴我釋憲條文是什麼嗎?

你知道依照中華民國憲法本文, 中華民國有三個國會 分別是哪三個嗎? 現在只剩一個 你又知道是哪一個嗎?

你知道法規會改變的理由 除了有錯誤以外 還有可能其他的理由嗎?

以你的國大為例 並非國大的規定錯了 只是現在中華民國的情勢 實在不須要那麼多個國會而已

簡單講就是民情會變,國情會變 法律(或者說包含憲法)如果和現況不符 就有可能被修改或刪除,並非因為它必然存有錯誤。

思想可以不要這麼兩極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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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憲法無關,中華民國釋憲,一個原因是法律與憲法牴觸,因此提起釋憲經由大法官決議後,進而導致違憲的法律遭到修正或是廢除,這個原因就是妳們上面再講的那一大串

但是中華民國釋憲還有第二個原因,法律違法,什麼叫做違法?法律明文規定不可以做的你做了就叫做違法,A法條說不行,B法條說可以,那這兩個法條必有一條違法,當兩位階相同的法律互相牴觸時,我們同樣也會提起釋憲

釋憲的目的是要求大法官解釋,兩個互相牴觸的法律,何者符合憲法的精神,藉由上階的憲法來導致低階卻又互相牴觸的某一方,失去其效力

這邊才是我說的法律不會違法那要釋憲做啥?

你說的那種情形應該要統一解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統一解釋:

一、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其職權上適用法律或命令所持見解,與本機關或他機關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但該機關依法應受本機關或他機關見解之拘束,或得變更其見解者,不在此限。

二、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但得依法定程序聲明不服,或後裁判已變更前裁判之見解者,不在此限。」

第一點在實務上有更加良好的方式可以在最大限度防止違法事情發生,車輛有一種限速器,裝了以後可以限制你的最高速度,車輛是人類最有效率的運輸工具之一,不可能廢止車輛的存在,但是我們可以限制他的速度

第二點,客觀條件就是我認不認為他是不是一個客觀條件,也就是由我決定。客觀條件就是你認不認為他是不是一個客觀條件,也就是由你決定

您的這段回復我是有看沒有懂 有哪位高人可以翻譯一下嗎?

翻譯第二點:

藍山咖啡:客觀條件是什麼?

韓式泡菜:各說各話。

藍山咖啡:誰來告訴你這條件客觀?

韓式泡菜:我說了算。

藍山咖啡:這條件客不客觀又由誰來決定呢?

韓式泡菜:信不信由你。

此內容已被編輯, ,由 風雲白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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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你的國大為例 並非國大的規定錯了 只是現在中華民國的情勢 實在不須要那麼多個國會而已

簡單講就是民情會變,國情會變 法律(或者說包含憲法)如果和現況不符 就有可能被修改或刪除,並非因為它必然存有錯誤。

思想可以不要這麼兩極好嗎?

在法律還沒被訂定完成公告程序前,大法官是沒辦法釋憲的,而當法律完成程序公告後的下一秒鐘,就已經和與其有衝突的法律牴觸

你問哪個釋字?關鍵字:釋字、即日失效,這兩個下去自己查然後自己去看聲請原因

釋憲條文就是釋字第X號針對原有法律條文中哪條解釋

另外前面的第二點,你看不懂的東西就叫做民主,民主不是某個傢伙出來寫幾篇文章按照他的做就是民主,也不是學學法理就叫做民主,民主就是各持己見互相攻擊妥協後的最終產物,這個才叫做民主,理性分析和科學不是民主

我再另一篇為什麼說法律法理都是可以被修改甚至拋棄的?法律是整個社會群體,在互相攻擊妥協中所共同認同的最終規範,也就是不管是法律或是法理都必須要有人民承認,沒人承認的法律,是民主的法律嗎?

實際上民主和"法"一點屁關係都沒有,民主是一種社會契約論的產物

你最後的一段話應該回給vcharng不是回給我,而當你回這段話的時候你自己更應該好好看看想想,為什麼會說法律是可以被修改的妳會說出民主是一種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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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舉的例子 其實用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就好了 中標法的條文就有 用不到申請釋憲呀 再說法律衝突跟釋憲有啥關係?

您難道不知道大法官除了釋憲外還有統一解釋法令的工作嗎? 再說同位階法律的衝突 應優先適用中標法的規定

,以特別法優於普通法處理就行了。 

當然不否認會有模糊地帶 這時候也非聲請釋憲而是請大法官解釋法律的適用而已

 

您似乎對於 最基本的法律文字的適用 都不行耶... 老話一句 多讀點書再來吧 

讀死書的結果就是這樣,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是特別法,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修繕管線必須侵入住宅住戶不得拒絕,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刑法306條是否適用?

按照這個邏輯,我可以合法找一堆人藉故進入你的房間並且拒絕離開,還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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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死書的結果就是這樣,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是特別法,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修繕管線必須侵入住宅住戶不得拒絕,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刑法306條是否適用?

按照這個邏輯,我可以合法找一堆人藉故進入你的房間並且拒絕離開,還是合法的

法官會考量「藉故進入你的房間」是不是真的為了修繕管線:如果是「藉故」,那當然與修繕無關。

甚至,真要修繕管線必須侵入住宅,還要用損害最少的方法……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六條:

「住戶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其權利時,不得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

二、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三、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因維護、修繕共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四、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使用共用部分時,應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後為之。

五、其他法令或規約規定事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進入或使用,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修復或補償所生損害。

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經協調仍不履行時,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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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死書的結果就是這樣,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是特別法,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修繕管線必須侵入住宅住戶不得拒絕,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刑法306條是否適用?

按照這個邏輯,我可以合法找一堆人藉故進入你的房間並且拒絕離開,還是合法的

不讀書的下場就是這樣 亂舉例子 鬧笑話

刑法侵入住宅罪 的構成要件是無故侵入他人住宅, 所謂無故是什麼你知道嗎? 無故是

指沒有正當理由, 你舉的例子 就是進入他人住宅的正當化事由,但這規定也不是你說進就進 說走就走 不然你試試

看 我照樣告你侵入住宅 想被告你就試試看吧

再說這兩個法 本來就不同法體系 你是怎麼判斷誰是特別法誰是普通法的?

而且照你所說 刑法侵入住宅罪和你所說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既然衝突 必定有一法律違反令一法律呀

那麼現在是哪一條法律 被大法官宣告違反對方的規定 而違憲呢?

跟你說舉個釋字中出現 某法律違反某法律 因此違憲的例子 不是叫你在那邊隨便丟個

關鍵字 叫我自己查(而且那關鍵字根本整人呀) 因為我主張根本沒有任何一號解釋中會出現 某法律違反某法律因

此違憲失效的(不要跟我玩什麼狹義廣義法律的文字遊戲)如果你無法舉證證明 就代表你根本就只是在亂扯法律名

還有你的民主定義根本存有問題 你只是單純主張多數決=民主 但卻沒有告訴我們 為什麼多數人的決定可以剝奪

少數人最基本的人性尊嚴。(就像我在您另一篇問你的問題 "如果"多數人決定你的存在沒有價值 你活著是浪費

資源 所以你應該死 你就該死的理由到底是什麼?)

當然如果你只是單純主張 民主=多數決的話 那我無話可說 畢竟那是你的理論主張 而究竟他是少數說還是多數說

甚至是異端邪說 就看大家接不接受囉

刮別人鬍子前先看看自己吧 不是對你客氣 就可以亂罵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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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你的民主定義根本存有問題 你只是單純主張多數決=民主 但卻沒有告訴我們 為什麼多數人的決定可以剝奪

少數人最基本的人性尊嚴。(就像我在您另一篇問你的問題 "如果"多數人決定你的存在沒有價值 你活著是浪費

資源 所以你應該死 你就該死的理由到底是什麼?)

當然如果你只是單純主張 民主=多數決的話 那我無話可說 畢竟那是你的理論主張 而究竟他是少數說還是多數說

甚至是異端邪說 就看大家接不接受囉

刮別人鬍子前先看看自己吧 不是對你客氣 就可以亂罵人

所以就說你讀死書嘛,還不相信

你自己去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請問他有寫幾點幾分到幾點幾分可以進入嗎?請問他有寫怎麼認定維修嗎?請問他有寫要在何種情況或是何人陪同下嘛?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內容止寫該大樓的住戶或是管理委員會,可以在任何時間不需要有任何認定的手段也不需要有人陪同即可進入住戶,而且該住戶不得拒絕,他從頭到尾都沒告訴你這個故是怎麼產生的,白話講我可以再半夜十二點進入一名單身女性的套房中而且對方不得拒絕否則就是違法

至於你說無故?難道你不知道有種名辭叫做藉故嗎?

而你問說哪一個釋字?很多喔像是退休金該用哪種算法也有,憲法自己也有,你自己就有講過,你的問題講真的是你的邏輯出問題,你書沒讀懂,兩個法律間產生問題,提起釋憲的解釋是其中一條法律違憲或者是不適用

你錯了民主不是多數決,回去看我的內容,你的主張和我的主張不符時互相爭議的結果,你要白話一點的方式嘛,民主就是比賽殺人看誰先被殺死誰就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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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就說你讀死書嘛,還不相信

你自己去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請問他有寫幾點幾分到幾點幾分可以進入嗎?請問他有寫怎麼認定維修嗎?請問他有寫要在何種情況或是何人陪同下嘛?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內容止寫該大樓的住戶或是管理委員會,可以在任何時間不需要有任何認定的手段也不需要有人陪同即可進入住戶,而且該住戶不得拒絕,他從頭到尾都沒告訴你這個故是怎麼產生的,白話講我可以再半夜十二點進入一名單身女性的套房中而且對方不得拒絕否則就是違法

至於你說無故?難道你不知道有種名辭叫做藉故嗎?

而你問說哪一個釋字?很多喔像是退休金該用哪種算法也有,憲法自己也有,你自己就有講過,你的問題講真的是你的邏輯出問題,你書沒讀懂,兩個法律間產生問題,提起釋憲的解釋是其中一條法律違憲或者是不適用

你錯了民主不是多數決,回去看我的內容,你的主張和我的主張不符時互相爭議的結果,你要白話一點的方式嘛,民主就是比賽殺人看誰先被殺死誰就輸了

所以我就說你沒讀書 不是把法律名詞亂堆疊在一起就好像很厲害 那拿出去騙騙外行人還可以,但是再這邊一點用都沒有。

告訴你 民法第148條規定禁止權利濫用 簡單來說 就是不代表你有權利就可以亂來 這是所有民事相關法規的帝王條款

照你的意思是你欠我錢沒還 我可以直接去你錢包把錢拿走 因為你本來就有還錢義務 我也有收的權利

講的誇張點 我甚至可以直接拿妳東西變賣抵債 或者去銀行直接從你戶頭拿錢 只因為我有權利要你還錢 

反正法律條文也沒有寫 幾點幾分到幾點幾分可以跟你討債 也沒規定要用什麼方式 更沒有說要經過你同意

法律條文沒寫 不代表你行使權利就可以為所欲為 少在那邊 不懂裝懂

你說的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六條的規定

首先這只規定你有這項需求時 我不能拒絕

因此 

第一 你必須先證明確實有這需求 不是你說有就有

而這就是條文中的"故" 

你看吧 這就是妳不懂裝懂的證據 連條文都看不懂 不知道在那邊大聲什麼

沒聽過藏拙嗎?

還有呀 少在那邊法律條文沒講維修怎麼認定 就可以你說的算 搞清楚你算什麼呀!!

第二 該條第一款的規定也說得很清楚

一、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其權利時,不得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

你半夜要硬闖別人家 不叫妨害其他住戶的安寧嗎?

第三 該條第二項的規定也說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進入或使用,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修復或補償所生損害。

你半夜闖進別人家 難道叫做損害最小的方式嗎?

第四 該條第三項規定

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經協調仍不履行時,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

這條就是用在對付你這種人 無理硬要闖 或是在深夜硬闖

我可以拒絕你的進入 但是我拒絕之後你堅持要進就要經協調 如果協調不成你硬闖 就送你去法院泡茶。

我管你有故還是藉故呀! 敢硬闖 我就送你去地檢署根檢察官泡茶聊天 

管你有故藉故 去跟法官說去

還有你還是沒有告訴我到底是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違反侵入住宅罪違法 所以違憲失效 還是侵入住宅罪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違憲失效喔!

還有不要再鬼打牆了 叫你舉證 不是在那邊瞎扯 釋字幾號說出來就對了 不要再那邊跟我五四三 說不出來釋字幾號 就證明你是在鬼扯!

釋憲跟統一解釋法律 這兩個名詞都亂用的人 少在這邊跟我談邏輯 還有不讀書的人還敢說別

人書沒讀懂喔! 不要笑死人了

然後,民主定義這邊 你明顯翻供了 回去看看之前那篇吧 我在整理你的論點問你的時候你自己也承認了 你認為民主=多數決。這邊先承認你自己翻供之後 再來慢慢跟我辯吧。

另外 你都說了民主絕對不是照著別人文章怎麼寫怎麼做就叫做民主 那請問你要怎麼證明他們是錯的 你就是對的?

最後 所以講了這麼多 你終於承認說不過人的時候就要用暴力解決問題 這就是你的民主

跟你理念不合的時候 你就是使用暴力使其妥協甚至殺死對方 你憑什麼因為別人跟你的見解不同 就暴力相

向?這是多麼野蠻的手法呀 當然老話一句 這就是妳的民主解釋 你可以說 但不代表大家要接受你的看法

至於 真的如何 就交給大家公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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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民主定義這邊 你明顯翻供了 回去看看之前那篇吧 我在整理你的論點問你的時候你自己也承認了 你認為民主=多數決。這邊先承認你自己翻供之後 再來慢慢跟我辯吧。

另外 你都說了民主絕對不是照著別人文章怎麼寫怎麼做就叫做民主 那請問你要怎麼證明他們是錯的 你就是對的?

最後 所以講了這麼多 你終於承認說不過人的時候就要用暴力解決問題 這就是你的民主

跟你理念不合的時候 你就是使用暴力使其妥協甚至殺死對方 你憑什麼因為別人跟你的見解不同 就暴力相

向?這是多麼野蠻的手法呀 當然老話一句 這就是妳的民主解釋 你可以說 但不代表大家要接受你的看法

至於 真的如何 就交給大家公評吧 

他的民主解釋與馬克思主義挺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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