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評、攻擊他人以及發表極端言論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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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那些例子之中,這樣子說除了不符合直覺之外,或許還會導致另外一個問題:

「在某些會傷害人且帶來同樣效益的舉動中,如果其中有一個帶來的傷害比較小,那麼傷害比較大的那個就該被禁止。譬如說在溝通的時候,大聲拍桌應該被用和平理性的聲音完全取代,並被法律禁止。」

不,我不覺得一個主流和強勢文化的出現必定伴隨著對於弱勢者的欺壓,如果一個社會對於一群人男人或女人有著某些程度的期許,而另一群人(比較少)有著別的期許,除非其中有人的基本權益遭受到侵害,否則我們沒有理由禁止基於那些期許而導致的行為。

至於,如果這種情形導致了某一些人所享有的基本善(財產、成就或是未來展望等)的期望值降低,我們或許應該藉著補助來調整這些基本善的分配,而並非讓所有的人都沒有基本善。

這點有什麼問題嗎?試圖透過影響力影響別人應該是我的自由吧?

如果你不讓他這樣做,你就等於剝奪了他部分的自由。

等一下,為什麼你後面那兩段引用是掛我名字?

我不記得我有說過這些話啊.

是掛錯名字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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縱然如此,那又如何呢?為什麼出於主觀的鄙視是不可以的?

而且我不覺得宣稱「你不符合社會期待」可以=歧視

恩,所以?

除了懲罰之外,你要怎麼強加價值到某些人身上?

至於誘導,我認為那是一個說服的方式與手段,人民可以影響他人的價值觀,對作為應該尊重各種多元價值觀的政府應該嚴守中立。

所以你覺得我哪邊出了問題?

重點在於娘一詞的使用是出於不平等的語境,且帶有壓迫性。

確實,不符合社會期待不全然等於歧視,因為社會期待本來就是個複數的東西,但歧視的運作通常是透過不符合社會期待這種理由施加,這種情形是因為不同的社會期待在其社會體系中的不對等(價值判斷或是資源都有可能)所致。而言說是施加這種壓迫的一種方式,也是建構/延續這種概念的方式。

而社會本身是多元,不只是和諧,同時也充滿衝突,社會期待的差異一部份反映了這些衝突。而如果只是根據一個統一和諧的運作概念的假設,對一個實際上內部充滿衝突的社會作出推論,一方面假設無法符應於現實狀況,另一方面也無法針對實際情況作出比較有建設性的意見,而最後只會都流於空談。

至於社會價值的賦予嘛,誰說祇有懲罰這種明顯的規訓手段呢?從世界觀的建構、常識的規範到符號的操作,透過社會生活的傳遞,社會價值不需要直接透過懲罰這麼具體的手段傳播/施加到人身上,透過這些無形的思想傳播,更能讓人「自由地」臣服其中,懲罰則是退居第二線了。

此內容已被編輯, ,由 Fingolf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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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社會價值的賦予嘛,誰說祇有懲罰這種明顯的規訓手段呢?從世界觀的建構、常識的規範到符號的操作,透過社會生活的傳遞,社會價值不需要直接透過懲罰這麼具體的手段傳播/施加到人身上,透過這些無形的思想傳播,更能讓人「自由地」臣服其中,懲罰則是退居第二線了。

原討論以懲罰性質強迫某種價值觀存在

第二個不管在任何階段,價值觀的傳授都是在懲罰、強迫性質下成立,侵略、革命甚至學校老師的懲罰都是,為什麼不可以亂罵人?因為亂罵人會被告會被打,而不是因為亂罵人會讓其他人的無形資產遭受損害所以要打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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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討論以懲罰性質強迫某種價值觀存在

第二個不管在任何階段,價值觀的傳授都是在懲罰、強迫性質下成立,侵略、革命甚至學校老師的懲罰都是,為什麼不可以亂罵人?因為亂罵人會被告會被打,而不是因為亂罵人會讓其他人的無形資產遭受損害所以要打你

原來你所有的價值觀(不論何種)都是在懲罰或強迫下成立的喔。

所以你現在表達的所有思想價值是誰懲罰你而建立的?你父母?你老師?還是你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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