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性霸凌,禁言真的是重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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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發表於BLOGGER http://victor2923.blogspot.com/2011/06/blog-post_20.html

立法院最近通過了一個極為嚴重的禁言惡法: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608/78/2sx45.html

性平法修正/罵人娘砲、死gay 最重可處退學

更新日期:2011/06/08 04:11

〔自由時報記者曾韋禎、胡清暉、謝文華/綜合報導〕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將罵人「死gay」、「娘砲」等性霸凌行為,比照性侵害、性騷擾予以規範,最重可依校規予以退學處分!

隱匿校園性騷 校長最重免職

修正案同時增訂校長、教師、職員、工友對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的通報義務,違反通報義務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事件者,最重可予免職。

為了避免狼師進入校園,修正案也規定,學校任用教育人員或其他專職、兼職人員前,應該查閱有無犯罪紀錄;如果查有性侵害、性霸凌、性騷擾等行為,可解聘或不續聘。

修正案也規定校方應尊重不同的性別認同,為其建立安全的校園空間,也不得在招生、就學許可時予以歧視。對於懷孕的學生,校方有義務提供其必要的協助。

學生髮式服裝 校方不得處罰

院會也通過民進黨立委黃淑英所提的附帶決議,規範校方不得因為刻板的性別印象,對學生的髮式、服裝予以處罰。

修正案增訂校園通報義務,只要是校長、教師、職員、工友在執行業務時,獲知校園發生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等事件,須在廿四小時內通報學校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不得偽造、變造、湮滅、隱匿相關證據,違者處以三至十五萬元罰鍰。

若上述人員違反通報義務,致校園再度發生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隱匿相關證據者,最重可予以解聘或免職。

言語性霸凌 比照性侵害規範

性霸凌指的是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的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別傾向、性別認同做貶抑、攻擊或威脅,但並非性騷擾的行為 。

教育部訓委會第三組主任柯今尉說明,過去對於校園「性霸凌」、「性騷擾」的認定模糊,透過修法明確區別,未來可透過性平會,對加害人進行心理輔導。因此罵人「死gay」、「娘娘腔」、「男人婆」等用語,都可以算「性霸凌」範疇。

但他也解釋,並非所有玩笑話都屬「性霸凌」,要透過語言,讓一方感到受侮辱或不舒服,向老師報告並請求處置,才會啟動性別平等調查機制;若只是學生之間的開玩笑,學校不會主動介入處理。

柯今尉強調,對於學生的處罰,最重當然可退學處分,但國民中小學屬於義務教育,不太可能做出退學處分;高中或大專以上出現「性霸凌」時,教育部希望學校處置時儘量避免退學,而是先輔導改正學生偏差行為,加強性別平等教育。

同志伴侶協會發起人陳敬學說,修法能讓社會大眾正視,原來罵人娘砲、死gay,是不對的;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理事喀飛認為,問題不在用什麼語言辱罵性別氣質不同的人,而在於學校、社會等整體環境仍未落實性別平等教育,「今天禁了娘砲,明天又出現新的名詞呢?」

這個法律大概又是台灣的兒少保護主義(小孩好乖好純潔,要多多保護不可以讓他們接觸奇怪的東西喔揪咪^.<)的另外一個高峰,我們現在除了禁止散播猥褻噁心的圖片(你確定那些東西大部分的人會覺得他噁心嗎?又一個東西讓人覺得噁心或不舒服,為甚麼可以成為禁止他散布的理由?)和讓小朋友玩爆竹之外,連給予別人評價的自由都失去了。

當我們看到一個胖子的時候,我們不會覺得說他胖子會違背什麼道德義務(當然,或許那個人可能會因此覺得有點受傷,但問題是,我們有什麼義務要讓一個人覺得舒適或不受傷?嘴賤批評人或許會招致極度的人緣不佳,但那根禁止別人說又是另一回事了。),也不會覺得我們應該另外立個法來禁止人說別人髒或是胖,那麼說別人「娘砲」、「臭GAY」為甚麼就需要?

一個可能的看法是:「這些詞彙雖然可能屬於對個人特質的客觀描述,但是這些特質如果被用來指稱在一個人身上,可能會導致一個人受到嚴重的傷害;或者,這個特質是大眾所極為不欲擁有的。」

這種說法同樣的仍然會遇到我所說的胖子困境,如果大家都很討厭胖子,能不能構成我們禁止人指稱一個人胖的理由?

而且,這種做法除了傷害言論自由以外,真的能夠達到我們所欲達成的目的(反性霸菱與歧視)嗎?

就如同胖子一般,娘砲和GAY之類的辭彙之所以會被人所不欲(當然娘砲和GAY比胖子還更嚴重一點),很大的程度上在於社會對於擁有這些特質的人是有偏見的。如果今天我們想要達到性別平等教育中,讓所有性別上的特質都被平等尊重的目標,我很懷疑禁言根本完全不能達到我們想要的效果。除了技術上我們可能找到其他的詞彙來替代之外,一個與大家平等且沒什麼不好的特質為甚麼要被禁言?

真要阻止性霸凌與性別歧視,除了讓老師針對霸凌(欺負)的行為做出懲處之外,落實性別平等教育才是最重要的,當「娘砲」、「GAY」與「男人婆」不再是一個需要感到可恥的特質的時候,這些霸凌與歧視才有辦法真正結束。

禁言的行為既沒有用也侵害人權,民主的政府根本不應該採取這種政策(關於這點,請參見:比例原則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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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語言,讓一方感到受侮辱或不舒服,向老師報告並請求處置,才會啟動性別平等調查機制;若只是學生之間的開玩笑,學校不會主動介入處理。

柯今尉強調,對於學生的處罰,最重當然可退學處分,但國民中小學屬於義務教育,不太可能做出退學處分;高中或大專以上出現「性霸凌」時,教育部希望學校處置時儘量避免退學,而是先輔導改正學生偏差行為,加強性別平等教育。

照這樣看來,其實就只是擴大性騷擾的定義,從「肢體騷擾」擴展到「言語攻擊」。

怎麼認定是一回事,嚴謹地禁止部分不當、而且造成另一人感到不適的攻擊性言論,應該不至於有違比例原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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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認定是一回事,嚴謹地禁止部分不當、而且造成另一人感到不適的攻擊性言論,應該不至於有違比例原則吧?

除了公然侮辱之外,讓別人感到不適法益上的損害

因此你沒有就著這點對我的基本權益(受教權)做出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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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公然侮辱之外,讓別人感到不適法益上的損害

因此你沒有就著這點對我的基本權益(受教權)做出侵害。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經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屬實後,應依相關法律或

法規規定自行或將加害人移送其他權責機關懲處。

學校、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性騷擾事件之懲處時,並得命加害人為

下列一款或數款之處置:

一、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向被害人道歉。

二、接受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三、接受心理輔導。

四、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

以上是性侵害以及性騷擾的懲處,最後一個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包括退學。

也就是說,現況下不管性侵害還是性騷擾,最重都可以被退學。

然後,來看看性騷擾和性霸凌的定義:

性騷擾

(一) 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

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二) 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

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性霸凌

(一)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的性別特徵、性別氣質、性別

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但並非屬於性騷擾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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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霸凌

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的性別特徵、性別氣質、性別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但並非屬於性騷擾的行為。

這種攻擊比起其他攻擊造成的傷害嚴重程度又如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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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是和性騷擾差不多的吧。

所以比照性騷擾的部分,不管是言論自由、受教權,這個法應該都沒有太過當才是。

如果你認為性騷擾相關的也是惡法,那接著就必須討論肢體傷害和言語傷害的區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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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是和性騷擾差不多的吧。

所以比照性騷擾的部分,不管是言論自由、受教權,這個法應該都沒有太過當才是。

如果你認為性騷擾相關的也是惡法,那接著就必須討論肢體傷害和言語傷害的區別了。

我並不會覺得這能比照性騷擾的部份

我確實相信某些形容詞它可以是客觀的(EX娘),但它可以被惡意的使用為具有攻擊意味的用法

但我不認為教育或是法規應該禁止我們使用具有攻擊意味的語氣。

尤其是當他涉及的東西很大程度上是一個客觀描述的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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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歧視應該也算是具有攻擊意味的言詞吧?

而他屬於性騷擾然後被禁止了,我是覺得他們差不多啦。

因為在這裡(性相關的議題),帶有攻擊意味和傷害的連結可能更加直接,畢竟是十分敏感的一塊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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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歧視應該也算是具有攻擊意味的言詞吧?

而他屬於性騷擾然後被禁止了,我是覺得他們差不多啦。

因為在這裡(性相關的議題),帶有攻擊意味和傷害的連結可能更加直接,畢竟是十分敏感的一塊地方。

性別歧視只是必要條件而已吧@@

他還得同時跟

「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一起出現,所以就算有人有了性別歧視的思想或觀念,也不能當作處罰的理由

whatever

我不覺得政府或學校有資格禁止我給別人客觀的評價,而且也不認為他們有資格因為我對這種評價有厭惡感而作為處罰我的理由(這根本是另類白色恐怖、創造河蟹社會的典範)

但現行法規裡面,這種情況似乎是有可能發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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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歧視只是必要條件而已吧@@

他還得同時跟

「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一起出現,所以就算有人有了性別歧視的思想或觀念,也不能當作處罰的理由

whatever

我不覺得政府或學校有資格禁止我給別人客觀的評價,而且也不認為他們有資格因為我對這種評價有厭惡感而作為處罰我的理由(這根本是另類白色恐怖、創造河蟹社會的典範)

但現行法規裡面,這種情況似乎是有可能發生的。

「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用白話說,應該可以解讀成嚴重的性別歧視吧?

他禁止的是你在評價他人的時候,加入主觀的攻擊性情緒,雖然這樣的判斷是模糊的,但基本上我認為仍然合理,並沒有到白色恐怖的情況(而且在這裡,他人的厭惡感並不是對於你的評價,而是他確實受到了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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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主說的都很有道理

只是有些詞語,板主覺得很客觀

比如說「娘砲」

這些詞語是在正確描述他人沒錯

但「百分之九十以上的人」聽到自己被叫娘砲,心裡多多少少會受傷

會開始覺得越來越沒自信,然後導致心情低落

甚至長期下來造成心理疾病

這是很客觀的描述,或許板主在叫人家娘砲時,不抱這種想法

但我相信「百分之九十以上的人」叫人家娘砲,多少帶點自己比他們優越的惡劣想法

反性霸凌,重點還是要製造一個宜人的環境,讓大家在裡面「團體運作」。

評論自由當然是學校該給予的(絕對且無庸置疑權利)

但如果造成他人不適(再次強調,大部份弱勢的同學聽到這些字眼,理所當然難過)

就該禁止,這和肢體上的暴力有什麼不同?

只因為自己爽快、想要讓自己多點優越感(我又一次聲明,儘管樓主不這樣想,會用平等的眼光看待所有人;可是不是每個人都活在幾所頂尖的明星高中,大部分的學校環境是比那樣還惡劣的)

就這樣輕易用言語攻擊他人,完全不用付出半點責任 (被叫去罵罵?臭臉道個歉就好?)

這是很不公平的。

老實說,沒錯,這是要維護那些又乖又純潔又脆弱的小朋友又如何?

我覺得這很對呀

我不太懂法律,所以板主說的有些比例原則,我只略知ㄧ二,或許不了解它的重要性

(我只大概知道整個法律是有高低位階性的,一般法律不能去違逆憲法所規,也要遵循一些特性)

只是,不用本末倒置,然後反著去探究這個法的本意吧?

以上完全虛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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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歧視只是必要條件而已吧@@

他還得同時跟

「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一起出現,所以就算有人有了性別歧視的思想或觀念,也不能當作處罰的理由

whatever

我不覺得政府或學校有資格禁止我給別人客觀的評價,而且也不認為他們有資格因為我對這種評價有厭惡感而作為處罰我的理由(這根本是另類白色恐怖、創造河蟹社會的典範)

但現行法規裡面,這種情況似乎是有可能發生的。

他是一起出現了啊....

而且如果不是以法律的立場,而是以教育的立場,有性別歧視夠嚴重的話要處罰也沒什麼不對.

順帶一提,我不知道你拿"河蟹社會"這個無比崇高的高帽子來扣是想表達什麼

但消除人和人的相互傷害一直以來都是社會的目標.

我不知道你所主張的自由是否也包括要擴張人傷害人的自由

不過以你目前的言論來看,我覺得有這個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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娘算不算客觀描述???

絕對不算,連女性化都不一定算了

畢竟你覺得"娘"的人,別人還不一定這麼覺得

光這樣來看就沒有客觀這種東西了.

"娘"不是一個可以用科學化的數值或是試驗可以Determine出來的量

(或著說不是Boolean, Float, Integer等等....)(被拖回計概課)

自然不存在客觀敘述這碼子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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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是一起出現了啊....

而且如果不是以法律的立場,而是以教育的立場,有性別歧視夠嚴重的話要處罰也沒什麼不對.

順帶一提,我不知道你拿"河蟹社會"這個無比崇高的高帽子來扣是想表達什麼

但消除人和人的相互傷害一直以來都是社會的目標.

我不知道你所主張的自由是否也包括要擴張人傷害人的自由

不過以你目前的言論來看,我覺得有這個危險.

1.如果每一種文化與與價值在民主社會中只要不對別人的基本權利造成損害,就應該平等的尊重的話,我想討厭某一種性別特質也應受到平等的尊重,也就是說,我們不應該對他做出處罰的行為,至少使他失去接受教育的權利是不妥當的。

2.還有,學長的某些說法依賴我們的社會目的是要消除互相侵害,假設這為真的話,我也不會認為使用刑罰或是教育權的剝奪作為懲罰方式是必然的或是應當的,先不論嚴刑峻法在大部分的國家裡似乎都沒什麼效果,就算他有效果,他造成的傷害似乎也比所得到的利益來得高(是的,我的確認為罵人娘而退人學是符合這種情形的,當然,這可能並不適多數人的直覺,我可能需要多花一點力氣去證明他,或許可以特過反駁別人的質疑或攻擊而做到這點)。

3.另外,一個好的社會是否應該禁止任何形式的傷害(包括造成不快)?我想生活中有很多讓人造成不快的事物,但我也不覺得如果他造成夠多人的心情不快,他就可以被合理合法的禁止,在歷史或現代裡面,運用這個當作河蟹與多數暴力的藉口的獨裁者與社群多不剩數。包括那些真礙眼社群。而且,有的時候不快的造成原因很可能只是一個人為了另一方好所講出的令人不悅的忠言或事實(我們可以在中國看到很多這樣的例子)。

板主說的都很有道理

只是有些詞語,板主覺得很客觀

比如說「娘砲」

這些詞語是在正確描述他人沒錯

但「百分之九十以上的人」聽到自己被叫娘砲,心裡多多少少會受傷

會開始覺得越來越沒自信,然後導致心情低落

甚至長期下來造成心理疾病

這是很客觀的描述,或許板主在叫人家娘砲時,不抱這種想法

但我相信「百分之九十以上的人」叫人家娘砲,多少帶點自己比他們優越的惡劣想法

反性霸凌,重點還是要製造一個宜人的環境,讓大家在裡面「團體運作」。

評論自由當然是學校該給予的(絕對且無庸置疑權利)

但如果造成他人不適(再次強調,大部份弱勢的同學聽到這些字眼,理所當然難過)

就該禁止,這和肢體上的暴力有什麼不同?

只因為自己爽快、想要讓自己多點優越感(我又一次聲明,儘管樓主不這樣想,會用平等的眼光看待所有人;可是不是每個人都活在幾所頂尖的明星高中,大部分的學校環境是比那樣還惡劣的)

就這樣輕易用言語攻擊他人,完全不用付出半點責任 (被叫去罵罵?臭臉道個歉就好?)

這是很不公平的。

老實說,沒錯,這是要維護那些又乖又純潔又脆弱的小朋友又如何?

我覺得這很對呀

我不太懂法律,所以板主說的有些比例原則,我只略知ㄧ二,或許不了解它的重要性

(我只大概知道整個法律是有高低位階性的,一般法律不能去違逆憲法所規,也要遵循一些特性)

只是,不用本末倒置,然後反著去探究這個法的本意吧?

以上完全虛心討論

1.當"評論"或"評價",會造成別人不適時就該禁止的話,我想我們應該要禁止絕大多數的批評,以及全世界大多數新聞媒體所刊載的東西。

2.正如同我所說的,當別人被說"娘"而感到不快時,他不快的原因可能不只是他不覺得自己娘,而是娘對於目前社會來說是個可鄙的特質,現在我們要做的事情是告訴大家:「娘沒什麼不好。」

如果我們把「娘」這個詞給禁絕了,事實上我們正式承認了娘這個詞所含的特質是不好的或可鄙的,以至於他被用來形容人時,足以被認定為修入或權利侵害,這根本與我們當初所要推動的目的背道而馳。

3.如果用言語攻擊別人而不到公然侮辱的地步,禁止他有什麼好處、有什麼壞處?

罵人就是不對

管他跟性有沒有關

罵人不對,並不證成罵人需要處罰。

絕對不算,連女性化都不一定算了

畢竟你覺得"娘"的人,別人還不一定這麼覺得

光這樣來看就沒有客觀這種東西了.

"娘"不是一個可以用科學化的數值或是試驗可以Determine出來的量

(或著說不是Boolean, Float, Integer等等....)(被拖回計概課)

自然不存在客觀敘述這碼子事.

你把客觀的定義變得太昂貴了,以至於沒有任何東西符合它。

這對於討論問題並不會帶來幫助,這樣講好了,在我定義下的客觀來評價別人的時候,我們能不能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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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每一種文化與與價值在民主社會中只要不對別人的基本權利造成損害,就應該平等的尊重的話,我想討厭某一種性別特質也應受到平等的尊重,也就是說,我們不應該對他做出處罰的行為,至少使他失去接受教育的權利是不妥當的。

2.還有,學長的某些說法依賴我們的社會目的是要消除互相侵害,假設這為真的話,我也不會認為使用刑罰或是教育權的剝奪作為懲罰方式是必然的或是應當的,先不論嚴刑峻法在大部分的國家裡似乎都沒什麼效果,就算他有效果,他造成的傷害似乎也比所得到的利益來得高(是的,我的確認為罵人娘而退人學是符合這種情形的,當然,這可能並不適多數人的直覺,我可能需要多花一點力氣去證明他,或許可以特過反駁別人的質疑或攻擊而做到這點)。

3.另外,一個好的社會是否應該禁止任何形式的傷害(包括造成不快)?我想生活中有很多讓人造成不快的事物,但我也不覺得如果他造成夠多人的心情不快,他就可以被合理合法的禁止,在歷史或現代裡面,運用這個當作河蟹與多數暴力的藉口的獨裁者與社群多不剩數。包括那些真礙眼社群。而且,有的時候不快的造成原因很可能只是一個人為了另一方好所講出的令人不悅的忠言或事實(我們可以在中國看到很多這樣的例子)。

1.當"評論"或"評價",會造成別人不適時就該禁止的話,我想我們應該要禁止絕大多數的批評,以及全世界大多數新聞媒體所刊載的東西。

2.正如同我所說的,當別人被說"娘"而感到不快時,他不快的原因可能不只是他不覺得自己娘,而是娘對於目前社會來說是個可鄙的特質,現在我們要做的事情是告訴大家:「娘沒什麼不好。」

如果我們把「娘」這個詞給禁絕了,事實上我們正式承認了娘這個詞所含的特質是不好的或可鄙的,以至於他被用來形容人時,足以被認定為修入或權利侵害,這根本與我們當初所要推動的目的背道而馳。

3.如果用言語攻擊別人而不到公然侮辱的地步,禁止他有什麼好處、有什麼壞處?

罵人不對,並不證成罵人需要處罰。

你把客觀的定義變得太昂貴了,以至於沒有任何東西符合它。

這對於討論問題並不會帶來幫助,這樣講好了,在我定義下的客觀來評價別人的時候,我們能不能禁止?

1. 你絕對有,而且有絕對的,討厭任何族群的權利,但不代表你有權利歧視他.

2. 除了誤判之外,嚴刑竣罰造成的不利益在哪?對犯罪人嗎?

還有我要提出一點,退學只不過是最嚴重時的處置, 不代表罵人娘就會退學.

會動用到最嚴重處置的,絕對不會只是講了一個娘字.

你想的太極端了.所以才會對這個法案這麼反感.

3. 其實並不是不應該禁止"會造成別人不快的東西"

是"禁止某個會造成別人不快的東西"本身又會讓別人不快,

甚至侵害到其他人更基本的權利,所以不能做

這是做不到的問題,不是不該做的問題.

2-1 同3.

2-2 女性化的男性沒有什麼不好,但是"娘"有.這就是差別.

娘所指的特質本身沒有不好,但娘這個形容詞本身有

我在你開的另一串一直在舉"Nigger"的例子就是要講這一點.

2-3 好處是減少人際間的傷害,壞處是侵害你一直在提的"以言論攻擊他人的自由"

問題是,你什麼時候產生了你有/曾經有/應該要有這種自由的錯覺?

最後,連科學都不完全是客觀的了,我看不出世界上還有什麼東西是客觀的

前面不是也有人說了,這世界上根本沒有客觀這回事.

所謂的客觀頂多就是大家的標準、大家的定義去求一個平均值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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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譽損害

反性霸凌主要是針對以異性的方式來對同性進行羞辱,進而達到毀損對方名譽、攻擊對方心理之目的

名譽乃係個人之人格德行於社會生活中所受之整體評價,此種社會評價與個人尊嚴之維護、人格之健全發展與自我價值之實現息息相關。釋 656 林子儀意見書

因此罵人者得到剝奪教育權之處罰是合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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