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太 10 發表於 May 30, 2010 檢舉 Share 發表於 May 30, 2010 這件事情其實有很多種面向,可你們兩位所著眼的面向完全不同。所以才會有這樣的爭執產生。-------以上無意義-------要不要吃碗黯然銷魂飯讓你更黯然一點,叶夛?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Edmund0610 10 發表於 June 1, 2010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ne 1, 2010 (已編輯) 班聯會組織基本法第十四條:主席、副主席之產生應符合多數統治原則,採絕對多數當選制:一、全校投票時間統一,由全體會員以無記名投票選舉之,得過半票數支持之候選人,當選主席、副主席。二、若無候選人於首輪投票得過半票數之支持時,則應於十日內就得票數最高之兩組候選人進行第二輪投票,得最高票之候選人,當選主席、副主席。三、主席、副主席之選舉得設置投票率門檻,投票率未達投票率門檻之選舉,選務委員會須宣告該選舉無效,投票率門檻得以法律定之。下面不是有第三款...就跟你說無效了==,根本就不可以有第二輪投票,無關乎得票有沒有過半。班聯會主席副主席選舉罷免法第十條 班聯會主席、副主席之選舉,首輪投票之投票人數須達全體選舉人總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方為有效選舉,以得最高票之候選人當選主席、副主席。請再次注意,一個選舉有效無效的判準在於首輪投票的投票率與過不過半或第二輪皆無關。上學期就發生過完全一樣的錯誤,為什麼這學期還要再犯...我實在無法理解。 此內容已被編輯, June 1, 2010 ,由 Edmund0610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victor2923 10 發表於 June 2, 2010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ne 2, 2010 話說我覺得身為憲法等級的基本法寫這麼細....很多時候要修法都修不了= =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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