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動保法史上最重 台大博士生虐殺貓 判1年半"之我的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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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會向警政單位調查有無前科紀錄,還是要自己提出我忘了不過確定是一定要提的,我的同學應徵國泰的理賠員就有要求,也就是會影響他應徵工作的問題

我個人覺得判太重了,甚至整個法條都有修改的必需,法官判決文內有寫無視動物的心理,這樣像我這麼愛喝雞湯吃白斬雞的,不也是要被抓去拚個死刑才行,就心理上來講沒有動物想被人類吃吧,即便再怎麼人道的屠宰方式

哦,原來還有這件事。

關於動物想被吃的可能性,這個應該可以參考看看:「如果我們基因設計出一隻不會痛的豬,就可以宰來吃無所謂。我們也可以設計成一隻被刀割就會很爽的豬,甘願被吃的豬,每一刀都是高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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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非魚焉知魚之樂

這就是現在愛護動物人士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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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獵食

嘿! 這是不一樣的。

虐待是出於個人喜好,也許你喜歡看別人痛苦才會感到快樂。

而獵食是為了生存,因為不吃會餓死。

正是因為人有感覺,所以我們才會用人道的觀點去看事情。

這名台大李姓博士生被判這樣,我還覺得太輕呢。

他不是因為肚子餓,所以把貓煮來吃之類(況且現在這麼多食物能選...),

他是披著善良的外皮(我不是說他的長相...),懷著假意的善良的動機去領養貓咪,

飼主把貓咪給他,是希望貓咪受到好的照顧,他也保證會好好照顧貓咪,

可是領養回去後他卻虐待貓咪,用極盡殘酷不人道的手法來虐貓,

他去領養然後虐待致死,然後假裝好人去通報有動物死掉,

然後在網路上發表他很同情那些貓咪之類的言論。

這難道還不夠可怕嗎?

正因為今天他是台大的學生,所以判這樣的刑期對他來說太輕,

事發後毫無悔意,如果他有精神疾病,他應該要去看醫生,

不是把自己的情緒發洩在有生命的小動物身上,這是不人道的。

在網路上我找過一些相關報導和資料,

檢察官判他刑期,也是因為它是擁有人人羨慕高學歷的高材生,

但今天他卻這樣虐待小動物,難保有天當他出社會擁有更多資源的時候,

是不是會再做更多的壞事,如果他領養的是小嬰兒呢?

那後果真是不堪設想。

除此之外,我們的教育體系應該要深切反省,

究竟學校的教育交給了學生什麼,如果一個人懂很多學術理論,

但卻連基本的倫理道德的觀念都沒有,

這樣的教育,究竟有什麼存在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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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後果真是不堪設想。

除此之外,我們的教育體系應該要深切反省,

究竟學校的教育交給了學生什麼,如果一個人懂很多學術理論,

但卻連基本的倫理道德的觀念都沒有,

這樣的教育,究竟有什麼存在的價值?

怎麼辦

我看到蟑螂被家裡附近的小朋友支解,好可憐喔!

一定要用刑罰重重的罰!

為什麼不看看前面老早就把這些東西都討論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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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weeks la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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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自哲學雞蛋糕

作者白鹿

http://phiphicake.blogspot.com/2010/04/blog-post_02.html

人權作為,以及不作為動物權的理由

主張動物權(在法律(道德)上,處罰(譴責)那些以特定方式傷害人之外的動物的人)的理由可能來自於兩種地方:獨立於人權和依附於人權。

當我以獨立於人權的理由主張動物權,我使用的理由不訴諸人權,例如我可能會說,除非不得已,凡是生命皆不可傷害,動物也是生命,因此沒事不可以傷害動物。在這裡我訴諸某種生命的普遍價值,這種價值不倚賴人權,反倒是(在我假設的這種道德觀下)人權可能倚賴這種普遍的生命價值。

訴諸獨立於人權的理由捍衛動物權不見得是輕鬆的途徑,因為別人不一定會接受我的這種說法(除非不得已,凡是生命皆不可以傷害),而且我也要負起一些責任,釐清我的立場帶來的問題,例如:

為什麼在這種情況下人的生命還是比其他生命寶貴?畢竟我們還是願意為了人殺害動物,並且不覺得這全然是錯的(作為食物、實驗、為了擴展人的住處及活動場所間接地害死動物...)。你當然可以當一個極端的動物權捍衛者,堅持我們不管如何都應該平等對待人和其它動物(因此,就算我們知道殺害兩隻豬取下內臟細胞可以救活一個人,我們也不該這樣做,而,或許,要是殺害一個人可以救活兩隻長頸鹿,我們應該這樣做),不過這種立場應該更難被接受。

「生命」的範圍有多大?是不是應該擴及昆蟲、細菌、病毒(差不多在這裡你該發現矛盾了)、植物?*1

著眼於這些困難,有一些人可能選擇訴諸人權作為動物權的理由*2。這種立場的基本想法是:為了保護人,我們應該保護動物。

保護動物如何可能有保護人的效果?兩種可能的說法:

虐殺動物和殺人有因果關係:前者助長後者。有一些人喜歡虐待其他生命,要是我們放任他從小貓小狗殺起,他的胃口和膽子會越來越大,道德感會越來越麻木,將來可能就會開始殺人了。

虐殺動物不見得和殺人有因果關係,然而它們之間有正相關:殺人犯曾經虐殺動物的比例比一般人高;喜歡虐殺動物的人成為殺人犯的機會也比一般人高。因此,當一個人虐殺動物,我們有理由相信,他比起一般人有更高的機會成為殺人犯。

我在某種程度上同意第一點。事實上,我同意的是:因為我們應該阻止人殺人,所以我們可能也應該阻止人去做那些最後容易因果地導致人殺人的事情,例如犯罪教唆、殺人技巧學習,而如果虐殺動物也在這裡面,這至少給了我們支持動物權的初步理由。不過,在這一點上,至少還有幾件必須考慮的事:

並非所有容易導致人殺人的事情都應該被禁止。例如我們就不該因此禁止競爭。要為了避免人殺人而禁止某些有促使人殺人的效果的事情,是需要一些效益考量的。

虐殺動物真的有促使人殺人的效果嗎?兩件事情有正相關並不代表其中一個容易引起另外一個。使用尼古清和吸煙有正相關,可是這並不代表使用尼古清會促使人吸煙:正好相反,(suppose)尼古清可以暫時滿足煙癮,讓人不那麼想抽煙。回到我們討論的議題:虐殺動物的效果是

讓人更容易殺人,還是

有滿足虐殺慾望的效果,讓人不需要殺人也可以維持一定的生活品質?

我想,除非侵害其它人的權利,否則政府應該在最大的限度內讓每個人保有滿足自己的價值觀的機會。所以,要是事實上前者為真,我同意我們應該禁止人虐待動物,就像我們應該禁止人引誘別人犯罪。然而,要是後者為真,我很樂意用幾百隻貓的生命和痛苦換取幾個人(潛在被害人以及潛在犯罪者)的福祉。*3

關於第二點(虐殺動物不見得和殺人有因果關係,然而它們之間有正相關,虐殺動物在某種程度上是殺人的預兆),我不覺得它可以成為支持對於虐殺動物人士的道德譴責或法律處罰的理由。

先談道德譴責。我們沒有理由因為上面這種說法譴責虐殺動物的人,因為,給定虐殺動物和殺人之間沒有因果關係的假設,譴責一個人虐殺動物,這沒辦法在任何程度上阻止他殺人。(當然,他可能會因為「糟了,大家開始懷疑我是愉快殺人犯了!」而放棄犯罪計畫,不過這種效果不需要道德譴責也能達到)

再來,我認為虐殺動物和殺人之間的正相關無法給予處罰虐殺動物的人的法律合理性。理由在上一篇文章說過了:在犯罪發生之前,不能處罰任何人。當然,要是虐殺動物是殺人的準預兆(例如,虐殺動物的人在24小時之內都會忍不住犯下殺人案),我們應該好好把握,用它來阻止犯罪,但這依然無法證成處罰。

...

Note

我自己相信這種立場行不通,我們不可能不訴諸人權來支持任何道德(法律)立場。不過這需要寫一篇文章來說明。

當然,你也可能主張說,動物權同時被複數理由支持,其中一些理由訴諸人權,另外一些獨立於人權。不過如果是這樣,你自然也就應該為這兩種理由負起論證責任。

也有可能兩個都為真,到時候就看誰為真的程度比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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