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貼】陳水扁的司法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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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的人權團體認為我國應該是以教育刑為主,最明顯的例子就是廢除死刑...

她們認為政府應該教育被害者家屬放棄所謂的怨恨,以理性和平的態度來接受事實和原諒犯人,而不是訴求死刑來達到原諒的結果

對於一些處罰性例如被害者家屬求償高額的賠償或是較嚴重的刑罰是持以反對的態度

白話的說,各位應該學習耶穌我把你爸殺了你應該把你家剩下的人也給我殺,殺完之後還應該把全家財產送給我花,然後政府還應該表揚我,讓被害者家屬放棄怨恨

(咳)樓上,你充滿主觀且不理性的發言,嚴重的的荼毒了應秉持客觀的人文版居民,難道您不覺得平常很熱心回答的諸位都不鳥您嘛???所謂的非典型廢言鳥語該不會就是如此吧:E:E

針對本篇主題,基本上,我認為,根據偉大的鴕鳥國王先生的意見,陳水扁不需要司法人權,而偉大的鴕鳥國王先生要是被認為犯罪嫌疑人,依據偉大的鴕鳥國王先生的想法,他應該趕快被羈押,以維護全台灣兩千三百萬人民的權益等等,恩,所以偉大的鴕鳥國王要是不小心撞死人,爾等應以私刑斬其首,真是不錯的意見啊!!!

對了,順便無視理性發言校法胡扯,這樣也不錯:o

我沒再說誰喔:E:E如果有哪位想承認自己是偉大的鴕鳥國王不面對現實及別人的發言,可以直接嗆我沒關係,我臉皮比這裡的其他人還要厚上一些,恩,就這樣,沒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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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怎麼講

他被羈押 因為他坦然正面面對於司法的挑戰而被羈押

但現在還有一個人還在國外逍遙法外 12月31號也審判了 總計一百多年的刑期(力霸貪汙案)

但都是他的魁儡 而自身國外 拿著623億元(台灣哪來那麼多錢給他A= =) 在國外 過著天堂的生活

我是覺得 一個坦然面對司法 或許他不服氣 跟法院過招的罪人 卻落得這種下場

而不面對司法審判的人 卻可以逍遙法外

而且力霸貪汙案的犯人都可以交保後傳 但陳水扁卻不能 這似乎差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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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本篇主題,基本上,我認為,根據偉大的鴕鳥國王先生的意見,陳水扁不需要司法人權,而偉大的鴕鳥國王先生要是被認為犯罪嫌疑人,依據偉大的鴕鳥國王先生的想法,他應該趕快被羈押,以維護全台灣兩千三百萬人民的權益等等,恩,所以偉大的鴕鳥國王要是不小心撞死人,爾等應以私刑斬其首,真是不錯的意見啊!!!

對了,順便無視理性發言校法胡扯,這樣也不錯:o

我沒再說誰喔:E:E如果有哪位想承認自己是偉大的鴕鳥國王不面對現實及別人的發言,可以直接嗆我沒關係,我臉皮比這裡的其他人還要厚上一些,恩,就這樣,沒了:p

她該不該死應該是由法律所決定的,現實生活中私刑的動用有越來越明顯的趨勢,你不會沒聽過吧,交給司法判決就會有人說阿那個沒用啦,法律是有錢人玩的,而私行動用最暴力的兩個案子我也可以舉出,總統大選當時國民黨委員侵門踏戶事件,連警車都砸了,另一個就是包圍派出所婆婆打媳婦的事件

在台灣人的觀感當中羈押除了是保護被害人之外,避免被害人或證人受到傷害,另外也是處罰行為的表現,也就是提高待遇將會導致人民對於司法觀感的偏移

兒就這次的文章我最想問,到底是因為陳水扁被羈押讓你認為嫌疑犯的待遇應該提升,還是你原本就認為嫌疑犯的待遇應該提升

前面我講的事件你可以自己去查都是現實生活中發生過的案例,不是我想而是已經有人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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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咳)樓上,你充滿主觀且不理性的發言,嚴重的的荼毒了應秉持客觀的人文版居民,難道您不覺得平常很熱心回答的諸位都不鳥您嘛???所謂的非典型廢言鳥語該不會就是如此吧:E:E

針對本篇主題,基本上,我認為,根據偉大的鴕鳥國王先生的意見,陳水扁不需要司法人權,而偉大的鴕鳥國王先生要是被認為犯罪嫌疑人,依據偉大的鴕鳥國王先生的想法,他應該趕快被羈押,以維護全台灣兩千三百萬人民的權益等等,恩,所以偉大的鴕鳥國王要是不小心撞死人,爾等應以私刑斬其首,真是不錯的意見啊!!!

對了,順便無視理性發言校法胡扯,這樣也不錯:o

我沒再說誰喔:E:E如果有哪位想承認自己是偉大的鴕鳥國王不面對現實及別人的發言,可以直接嗆我沒關係,我臉皮比這裡的其他人還要厚上一些,恩,就這樣,沒了:p

以上的紅字是我認為該篇文章惟一的重點。

而king先生卻將其刪除,我不清楚king先生究竟有沒有看到我所想表達的訴求,還是說他究竟只是想找我嘴炮,而忽略此段話其實是我要告訴king先生,與人討論,請針對別人的重點回話,不要舉了跟本主題無關(羈押對人權的迫害性)且莫名其妙的社會新聞狗血例子,來攻擊別人的看法,這樣只是徒增別人對你的不爽以及讓別人認為你舉這些不成例的例子只是在打嘴炮,如果真的要在人文版上討論事情,請仔細看完別人的文章針對重點回覆好嘛???扯些枝微末節,無關討論主題的事情,是無益於主題討論的

她該不該死應該是由法律所決定的,現實生活中私刑的動用有越來越明顯的趨勢,你不會沒聽過吧,交給司法判決就會有人說阿那個沒用啦,法律是有錢人玩的,而私行動用最暴力的兩個案子我也可以舉出,總統大選當時國民黨委員侵門踏戶事件,連警車都砸了,另一個就是包圍派出所婆婆打媳婦的事件

在台灣人的觀感當中羈押除了是保護被害人之外,避免被害人或證人受到傷害,另外也是處罰行為的表現,也就是提高待遇將會導致人民對於司法觀感的偏移

兒就這次的文章我最想問,到底是因為陳水扁被羈押讓你認為嫌疑犯的待遇應該提升,還是你原本就認為嫌疑犯的待遇應該提升

前面我講的事件你可以自己去查都是現實生活中發生過的案例,不是我想而是已經有人做了

簡單的來說,我認為你這篇文章還是在模糊焦點,忽略別人所提出的事實。

整理一下你這篇文章的論點:

她該不該死應該是由法律所決定的←此句話我不知道你在指誰,因此我猜是陳水扁。

1.king先生認為,陳水扁該不該死是由法律所決定的。

2.king先生舉出了兩個不成例的例子,說明台灣的私刑越來越普遍,而我實在不清楚,台灣私行的普遍度跟這二個例子有甚麼直接的關連,而我也不了解這篇的主題跟私刑有甚麼關係,需要king先生如此大費周章的反駁,還是說,king先生認為,動用私刑是個合理的方法?要不然king先生舉這個例子有何用意?

3.king先生主觀地認為,台灣大部分的人都認為羈押是個懲罰的行為,而且可以保護證人與被害人,並讓受害者的家屬得到心靈上的安慰,如果提高受羈押的權益或居住環境等,會讓受害人及其家屬心理不平衡云云

4.king先生問我,我是不是因為此次陳水扁事件才認為應該提升受羈押的權益,並在最後補充,他舉的事件是卻有其事,要我不信可去調查

------------------

以下是我對king先生的回覆:

king先生對我的回覆裡面,也如同他看其他的人的文章一樣,完全找不到重點,由首段的從陳水扁該不該死扯到台灣動私刑的狀況越來越普遍(且這二者根本是互相矛盾),我完全看不出這二者有何關連以及與主題有何關係

以下才是這篇文章主題所要討論的

再者,我並不清楚,king先生為何認定、何德何能可以認定,台灣大部分的人認為羈押是種處罰,說到這點我不得不配服king先生,能夠忽略前面的人的文章忽略的這麼厲害,我相信前面的人已經說過了羈押不是一種懲處,羈押是為了防止嫌疑犯毀滅證據,而這並不代表嫌疑犯就是犯人,而嫌疑犯一定得被羈押,在可以的情況下,羈押能不被實施就不用實施,我實在搞不清楚,提高嫌疑犯應有的人權難道就是不對?難道嫌疑犯做了一件錯事,就可以否定他是人的本質嗎?因此我認為king先生的認定,要嘛就是隨便認定、自我安慰認定、沒有任何可操作性的主觀認定(白鹿大師,請原諒我的抄襲),也不知道他所謂的提高嫌疑人的人道待遇,會讓受害者及其家屬對司法觀感感到偏移是打哪來的,所以這應該又是隨便認定、自我安慰認定、沒有任何可操作性的主觀認定的king先生大絕之一吧!!!!!!

說話請有證據,好嘛?斷言不要隨便亂發!!!!!!

本文章的主題重點結束

最後,我回答king先生對我提出的問題:我原本就認為嫌疑人的人權應該提升。這樣你滿意了吧!!!???

或許會有人覺得我這篇很嘴炮,但我只是要讓king先生知道,用無視別人文章論點的態度來回覆與質問別人,就不要祈求別人能夠客氣的跟你講話!!!!!!

以上 個人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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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你需要我舉證我就舉幾個有名點的例子

2005年二月花蓮發生一起車禍糾紛,肇事者遭被害者家屬圍毆致死

2006年中部地區養殖業鑒於小偷猖獗,紛紛出資組建基金,以便在抓到小偷之後用以毆打小偷時的訴訟費用

同年雲林地區一名慣竊遭到民眾抓獲,除送警外也剪掉嫌犯頭髮

2007年一名慣竊在屏東遭到民眾圍捕後綑綁在電線桿上圍毆

今年三月和五月也發生女童因偷竊木瓜遭到物主綑綁毆打,以及因反制電話騷擾進行毆打的事情

最嚴重的是在今年東石鄉發生的大規模暴力事件,一名婆婆前往東石鄉毆打媳婦,引起當地村民不滿進而包圍警局,要求警方交人,並毆打蔡姓婦人的兒子也就是被害人的老公,最後導致一名東石分駐所所長調職

其他還有很多類似的新聞我就不一一列出,初步估計最少一人因此死亡,多人重傷,千人以上涉嫌毆打或是攻擊嫌犯

  你舉的這些案例還是無法證明你所說的論點,你必須證明這些案例是足以概括台灣整體環境,再證明你的概括能與你所指的論點具有密切之因果關係,否則你所指的都只是個案,幾個個案是不能將之概括至整體社會環境。

  尤其是東石鄉發生的大規模暴力事件,我想他們應該不是為了警方為何沒有把婆婆列入嫌疑犯,而包圍警局......

其次我指的機率是指單一案件嫌疑人,向阿扁涉嫌貪污洗錢,全台灣兩千多萬人檢調為什麼不來查你我?為什麼不查參與過阿扁贊助活動的民眾?就只查阿扁?

  就算是單一案件嫌疑人,成為嫌疑人機率絕對不是兩千萬分之一,因為全台灣會成為嫌疑人的人不是只有一名,而且光是於九十七年就達二十多萬名,同時你還必須考慮其他變數。

而你現在就是在違反憲法比例原則!這筆經費不去滿足兩千萬人,反而拿去提高僅十萬特定人士的待遇,難道你支持犯罪嗎?

  請透過比例原則的論理基礎來論證你這一段說詞,我記得憲法比例原則內含三大子原則.......

  另外,我還希望你能回答兩個問題:看守所等同於監獄嗎?偵查中的羈押和判罪後的服刑,所受到的待遇過於類似,幾乎相同,這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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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weeks la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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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我對king先生的回覆:

king先生對我的回覆裡面,也如同他看其他的人的文章一樣,完全找不到重點,由首段的從陳水扁該不該死扯到台灣動私刑的狀況越來越普遍(且這二者根本是互相矛盾),我完全看不出這二者有何關連以及與主題有何關係

以下才是這篇文章主題所要討論的

再者,我並不清楚,king先生為何認定、何德何能可以認定,台灣大部分的人認為羈押是種處罰,說到這點我不得不配服king先生,能夠忽略前面的人的文章忽略的這麼厲害,我相信前面的人已經說過了羈押不是一種懲處,羈押是為了防止嫌疑犯毀滅證據,而這並不代表嫌疑犯就是犯人,而嫌疑犯一定得被羈押,在可以的情況下,羈押能不被實施就不用實施,我實在搞不清楚,提高嫌疑犯應有的人權難道就是不對?難道嫌疑犯做了一件錯事,就可以否定他是人的本質嗎?因此我認為king先生的認定,要嘛就是隨便認定、自我安慰認定、沒有任何可操作性的主觀認定(白鹿大師,請原諒我的抄襲),也不知道他所謂的提高嫌疑人的人道待遇,會讓受害者及其家屬對司法觀感感到偏移是打哪來的,所以這應該又是隨便認定、自我安慰認定、沒有任何可操作性的主觀認定的king先生大絕之一吧!!!!!!

說話請有證據,好嘛?斷言不要隨便亂發!!!!!!

本文章的主題重點結束

最後,我回答king先生對我提出的問題:我原本就認為嫌疑人的人權應該提升。這樣你滿意了吧!!!???

或許會有人覺得我這篇很嘴炮,但我只是要讓king先生知道,用無視別人文章論點的態度來回覆與質問別人,就不要祈求別人能夠客氣的跟你講話!!!!!!

以上 個人觀點

既然羈押的目的是為了防止嫌疑犯消滅證據,而嫌疑犯並非該案之犯人對吧,僅為該案之嫌疑人,而證據僅對於該案之犯人有所不利,那位何必須要羈押嫌疑人以防止他對於會對該案之犯人不利證據消滅的可能性發生呢?

救你所言嫌疑犯僅為該案之嫌疑人並非犯人,那麼羈押防止嫌疑人消滅不利犯人之可能性就不存在,因為他是嫌疑人不是犯人所以並不會消滅對於犯人不利之條件存在,那麼我們何必羈押他?

而嫌疑人會有消滅該案不利犯人之存在疑慮時,代表嫌疑人即為該案之犯人否則足以佐證該案犯人不利條件並不會對嫌疑人造成任何之影響。

因此得以佐証凡遭到羈押者應為該案之犯人,也就是凡被羈押者均為罪犯

然而各位不斷的否認私刑在台灣之嚴重性,請問各位知道我們歷史上所謂的義民,產生的原因以今日的觀點而言就是因為動用私行產生的大規模暴動進而產生的結果嘛

再者提高罪犯之待遇,對於社會並沒有任何實質之幫助,罪犯並沒有任何的產出,在經濟學上面的人力分辨,將罪犯排出在勞動力計算之外,這代表罪犯是沒有任何勞動力造成產出,也就是提高罪犯之待遇將會導致我國社會成本大幅度增加

至於你問關於我認為會使受害者及家屬對司法觀點偏移是打哪來的?田野調查來的

在你否定我的看法認為我是在胡鬧之前請問你時濟走出你的房間進行過實地的訪問與調查嗎?既然沒有那麼提升罪犯人權待遇有何支持的立基呢?而提升罪犯人權待遇是全台灣全體人民之觀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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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舉的這些案例還是無法證明你所說的論點,你必須證明這些案例是足以概括台灣整體環境,再證明你的概括能與你所指的論點具有密切之因果關係,否則你所指的都只是個案,幾個個案是不能將之概括至整體社會環境。

  尤其是東石鄉發生的大規模暴力事件,我想他們應該不是為了警方為何沒有把婆婆列入嫌疑犯,而包圍警局......

  就算是單一案件嫌疑人,成為嫌疑人機率絕對不是兩千萬分之一,因為全台灣會成為嫌疑人的人不是只有一名,而且光是於九十七年就達二十多萬名,同時你還必須考慮其他變數。

  請透過比例原則的論理基礎來論證你這一段說詞,我記得憲法比例原則內含三大子原則.......

  另外,我還希望你能回答兩個問題:看守所等同於監獄嗎?偵查中的羈押和判罪後的服刑,所受到的待遇過於類似,幾乎相同,這合理嗎?

已砸毀警車為例子,發生在台北市市區,對於台灣都市而言已經具有相當代表性,其他例子遍部全台灣鄉鎮與都市,這證明你並沒有好好看我寫的東西裡面寫的都很清楚。

台灣主要分為都市地區與鄉下地區這個有文獻可以協助分辨,根據文獻與實證的結果顯示本文所舉之案例已經足以涵括台灣整體地區之現實環境,而其中最少造成一人死亡兩人重傷更可以代表台灣地區動用私刑有逐步增多之趨勢,根據現場實際調查的結果大多數燦與者均反映出人民對於司法之不信任,而在罪犯人權之提升與司法不信任均達顯著的結果因此可以論證,提升罪犯之人權待遇將有助於台灣私刑增加。

警政署資料顯示,九十七年嫌疑犯人數約為27萬人,刑案總數約為45萬件,假設單一案件為一人所為,那麼九十七年疑犯人數應為45萬餘人,因此被誤列為嫌疑人的機率其實非常的低

適當性:利用羈押手段來達到使嫌疑人無法破壞證據逃亡串供及迫害受害人及其家屬,目的明確且手段符合法律之要求,也符合憲法保證一般人民不受侵害的原則

必要性:以限制自由之方式,保障一般人不受到生命財產威脅,且使得受害者與受害者均可獲得公平正義審判,為相關實施之必要

妥當性:依據過去員警的辦案方式以攻擊傷害嫌疑人等方式來達到破案或取得証供之目標比較,僅以安全之限制嫌疑人行動自由足以對於多數嫌疑人權益保障

最後你問到看守所等同於監獄嗎?事實上是相同的,以土城看守所即關押兩千名同學

而你又提到羈押和最後被關的情況相同合理嗎?其實是非常合情合理,羈押期間是可以折抵刑期的,以其羈押所獲得之利益而言,在羈押期間所受待遇是非常公平正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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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的人權團體認為我國應該是以教育刑為主,最明顯的例子就是廢除死刑...

她們認為政府應該教育被害者家屬放棄所謂的怨恨,以理性和平的態度來接受事實和原諒犯人,而不是訴求死刑來達到原諒的結果

對於一些處罰性例如被害者家屬求償高額的賠償或是較嚴重的刑罰是持以反對的態度

白話的說,各位應該學習耶穌我把你爸殺了你應該把你家剩下的人也給我殺,殺完之後還應該把全家財產送給我花,然後政府還應該表揚我,讓被害者家屬放棄怨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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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你執行死刑後發現殺錯人了(也就是說兇手其實是其他人),要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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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同一位板友發表的另外部分)

有種東西叫莫非定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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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你所言嫌疑犯僅為該案之嫌疑人並非犯人,那麼羈押防止嫌疑人消滅不利犯人之可能性就不存在,因為他是嫌疑人不是犯人所以並不會消滅對於犯人不利之條件存在,那麼我們何必羈押他?

科科,羈押的意義太深遠了,不是我們這種凡夫俗子能一下子就理解的,先聽個故事幫助消化吧︰

king的腦子被偷了,queen很著急,因為雖然king有沒有腦子在外觀和言談上沒啥區別,但是king那輕了兩公斤的頭在晚上共枕而眠的時候總是沒辦法把枕頭壓得和以前一樣低,害得queen連續好幾天都酪枕。

queen調閱寢室走廊和螺旋梯的監視器,發現總務大塵小灰和王宮管家白鹿在事發前後都有可疑舉動,於是決定下手調查。

親衛隊首先抓回總務大塵。

queen的脖子依然酸痛,心情很火︰「幹你娘老機掰,你把王上的腦子藏哪去了!(轉頭)再給老娘換張撒隆啪斯!」

總務大塵小灰緊張得直磕頭︰「什...什麼臣把王上的腦子藏、藏哪去了...(驚)等...等一下,您、您是說王王...王上有有有腦子!?」

queen(怒)︰「幹,來人哪把這個結巴拖下去關在冰箱,等死白鹿抓回來之後再一起處理!」

king︰「(用力揮出右手)異議!!為什麼要把他關起來?」

queen(怒)︰「他嫌疑人不關起來跑掉怎辦啊!幹你腦子哪去了你」

(親衛隊長(冷汗、小聲)︰「報...報告王后腦子還沒找到」)

king︰「(握拳)可是小灰僅為該案之嫌疑人並非犯人,那麼監禁防止嫌疑人逃跑之可能性就不存在,因為他是嫌疑人不是犯人所以並不會逃跑,那麼我們何必監禁他?」

queen手刃國王,一下子解決了所有的問題。

後記︰

隔天,親衛隊長在廚房的醬缸上找到了king的腦子。

廚師︰「反正他也沒在用,拿來壓酸菜剛剛好啊」

queen︰「那你另外給我一顆醬菜石壓枕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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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砸毀警車為例子,發生在台北市市區,對於台灣都市而言已經具有相當代表性,其他例子遍部全台灣鄉鎮與都市,這證明你並沒有好好看我寫的東西裡面寫的都很清楚。

台灣主要分為都市地區與鄉下地區這個有文獻可以協助分辨,根據文獻與實證的結果顯示本文所舉之案例已經足以涵括台灣整體地區之現實環境,而其中最少造成一人死亡兩人重傷更可以代表台灣地區動用私刑有逐步增多之趨勢,根據現場實際調查的結果大多數燦與者均反映出人民對於司法之不信任,而在罪犯人權之提升與司法不信任均達顯著的結果因此可以論證,提升罪犯之人權待遇將有助於台灣私刑增加。

你還是沒有證明案例是足以概括台灣整體環境,也沒有證明你的概括能與你所指的論點具有密切之因果關係,尤其是這之間究竟有何因果關係?

具有代表性又如何?例子遍怖於全台灣鄉鎮與都市又如何?

台灣地區動用私刑有逐步增多之趨勢與看守所環境與管理措施的改善和嫌疑人的待遇的提升究竟有何密切之因果關係?

警政署資料顯示,九十七年嫌疑犯人數約為27萬人,刑案總數約為45萬件,假設單一案件為一人所為,那麼九十七年疑犯人數應為45萬餘人,因此被誤列為嫌疑人的機率其實非常的低

我跟說你的機率可能算錯,你卻跟我說嫌疑人的機率其實非常的低........低又如何?

我早在前面說過就算是少數人的權利也該維護,而你在前面卻叫他們當烈士!

適當性:利用羈押手段來達到使嫌疑人無法破壞證據逃亡串供及迫害受害人及其家屬,目的明確且手段符合法律之要求,也符合憲法保證一般人民不受侵害的原則

必要性:以限制自由之方式,保障一般人不受到生命財產威脅,且使得受害者與受害者均可獲得公平正義審判,為相關實施之必要

妥當性:依據過去員警的辦案方式以攻擊傷害嫌疑人等方式來達到破案或取得証供之目標比較,僅以安全之限制嫌疑人行動自由足以對於多數嫌疑人權益保障

你只是在證明羈押這個手段的合憲性,沒有證明看守所所採取的各種管理措施的合憲性,我前面的回覆一直沒有否認羈押的必要,而是強調看守所所採取的各種管理措施有違比例原則......

所以你是白證了......

因此得以佐証凡遭到羈押者應為該案之犯人,也就是凡被羈押者均為罪犯

罪犯等同於嫌疑人嗎?法律性質與地位相同嗎?

還有,你最好祈禱扁案所有被羈押過的嫌疑人通通有罪,或者沒有人找到一件反例,否則你這個論點即被推翻!

而且,去佐證嫌疑人是否就是罪犯,根本沒有意義!

因為往往三審定讞後,便可知曉嫌疑人是否就是罪犯......

再說嫌疑人是否就是罪犯,必須依據個案事實與個案證據去認定,而非純粹的用邏輯法則去推證......

不然的話,還需要檢察官嗎?還需要警方嗎?直接由法官自己慢慢用邏輯法則去推證就好了......

莫名其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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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科,羈押的意義太深遠了,不是我們這種凡夫俗子能一下子就理解的,先聽個故事幫助消化吧︰

king的腦子被偷了,queen很著急,因為雖然king有沒有腦子在外觀和言談上沒啥區別,但是king那輕了兩公斤的頭在晚上共枕而眠的時候總是沒辦法把枕頭壓得和以前一樣低,害得queen連續好幾天都酪枕。

queen調閱寢室走廊和螺旋梯的監視器,發現總務大塵小灰和王宮管家白鹿在事發前後都有可疑舉動,於是決定下手調查。

親衛隊首先抓回總務大塵。

queen的脖子依然酸痛,心情很火︰「幹你娘老機掰,你把王上的腦子藏哪去了!(轉頭)再給老娘換張撒隆啪斯!」

總務大塵小灰緊張得直磕頭︰「什...什麼臣把王上的腦子藏、藏哪去了...(驚)等...等一下,您、您是說王王...王上有有有腦子!?」

queen(怒)︰「幹,來人哪把這個結巴拖下去關在冰箱,等死白鹿抓回來之後再一起處理!」

king︰「(用力揮出右手)異議!!為什麼要把他關起來?」

queen(怒)︰「他嫌疑人不關起來跑掉怎辦啊!幹你腦子哪去了你」

(親衛隊長(冷汗、小聲)︰「報...報告王后腦子還沒找到」)

king︰「(握拳)可是小灰僅為該案之嫌疑人並非犯人,那麼監禁防止嫌疑人逃跑之可能性就不存在,因為他是嫌疑人不是犯人所以並不會逃跑,那麼我們何必監禁他?」

queen手刃國王,一下子解決了所有的問題。

後記︰

隔天,親衛隊長在廚房的醬缸上找到了king的腦子。

廚師︰「反正他也沒在用,拿來壓酸菜剛剛好啊」

queen︰「那你另外給我一顆醬菜石壓枕頭」

白鹿你隱射的很好我笑了

首先這篇談到,嫌疑人並不是犯人位何嫌疑人有需要遭受到犯人的對待之需求

在法律上來說嫌疑人在未經過法律判刑前並不算是罪犯,因此我們要求嫌疑人受到罪犯的待遇不符合人權,這是這邊基本的邏輯與訴求

可是這個在邏輯上講不通,首先是嫌疑人被羈押的部份,嫌疑人必須有湮滅證物、串供逃亡或是檢察官認為嫌疑人對於受害者及其家屬與目擊者有二次傷害之需求,檢察官才會提起羈押

就案件來說,假設我姦殺一名婦女,使用兇器為刀械,警方假設把白鹿設為嫌疑人,那麼白鹿並不知道兇器為何,受害者他也不認識,依法他有可能被提起羈押嗎?既然他不會被羈押那代表白鹿對於受害者或是凶器等等並沒有任何可能達到羈押之要求,那麼它就不會遭到所謂的犯人的待遇

如果今天白鹿遭到收押,那麼代表白鹿認識被害人也知道兇器在哪,請問非該案之罪犯有可能了解那麼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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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還是沒有證明案例是足以概括台灣整體環境,也沒有證明你的概括能與你所指的論點具有密切之因果關係,尤其是這之間究竟有何因果關係?

具有代表性又如何?例子遍怖於全台灣鄉鎮與都市又如何?

台灣地區動用私刑有逐步增多之趨勢與看守所環境與管理措施的改善和嫌疑人的待遇的提升究竟有何密切之因果關係?

我跟說你的機率可能算錯,你卻跟我說嫌疑人的機率其實非常的低........低又如何?

我早在前面說過就算是少數人的權利也該維護,而你在前面卻叫他們當烈士!

你只是在證明羈押這個手段的合憲性,沒有證明看守所所採取的各種管理措施的合憲性,我前面的回覆一直沒有否認羈押的必要,而是強調看守所所採取的各種管理措施有違比例原則......

所以你是白證了......

罪犯等同於嫌疑人嗎?法律性質與地位相同嗎?

還有,你最好祈禱扁案所有被羈押過的嫌疑人通通有罪,或者沒有人找到一件反例,否則你這個論點即被推翻!

第一點已經足夠了,那個不管是在論文或是其他相關研究上都已經足以作為強有力之佐證

第二點機率算錯?不好意思題目不是一般民眾被認為嫌疑人之可能性,這種錯誤是可以被接受的,如果你認為這個是很嚴重的瑕疵,那麼你第一點提出的反對就不存在,因為很明顯的你對於第一點的說法已經忽略到我內容中嚴謹的程度

而關於第二點中少數人的權益也應該被保護?很抱歉中華民國相關的法律中是完全忽略少數人的權益

第三點我想你並不反對依照憲法羈押之必需,那麼依照憲法相關被羈押之犯人所受之待遇,是憲法所不及規範須以法律或是命令規範之的項目,也就是所謂的執行層面,也就是前所言之憲法比例原則已經認可羈押之必需,依照這個原則所設定之執行手段為憲法比例原則所認可之結果,我想這應該不需要再證實

第四點基於第三點,我想你應該是提出基於憲法比例原則羈押後所實行之手段違反憲法比例原則的反正才對

最後請不要把訴訟過程和其結果與羈押實施之手段畫上等號,原因在於台灣司法結構是由法官自由心證論定,同樣的錄音,使用錄音筆和錄音帶對於一般人而言是相同的,但是法官會認為使用錄音帶錄因比較有效,依據法律口頭合約的效力應該與紙本合約的效力相同,但是在法院上紙本比較具有效力,也就是說犯人最後是否會因為認罪亦或是轉為污點證人又或者法官認定證據效力不足等等其他原因與已釋放和本討論無關。

對了如果要找到冤獄的反証我非常歡迎,但是麻煩請找到依照近年來的犯罪鑑定方式導致之冤獄,來進行反證。在之前的冤獄和相關問題已經有司法改革協會她們做過詳細的研究背景不同拿來做違反證並不恰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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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今天白鹿遭到收押,那麼代表白鹿認識被害人也知道兇器在哪

只要法官認為我犯罪嫌疑重大,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哪怕我再清白都會被羈押。

我會不會被羈押,或者法官根據法律能不能羈押我,跟事實上我有沒有犯罪無關,而是跟官方掌握了多少證據和線索有關。證據不見得可靠,線索也有可能誤導。不要說羈押了,連死刑都不是沒被誤判過。在這樣的情況下,你真的打算支持「所有被羈押的人都認識被害人也知道兇器在哪」這種查查過去案件資料就能找到一堆反例(我猜啦...)的宣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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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了如果要找到冤獄的反証我非常歡迎,但是麻煩請找到依照近年來的犯罪鑑定方式導致之冤獄,來進行反證。在之前的冤獄和相關問題已經有司法改革協會她們做過詳細的研究背景不同拿來做違反證並不恰當

2006年,因為被懷疑在南科減振工程中貪污,謝清志於2006年5月23日被羈押,2006年底被正式起訴,期間經歷了59天的牢獄生活。在經過1年多的審訊之後,終於被判決無罪。

該案被收押禁見的不只謝清志一人,但到最後的結果是無人有罪......

「因此得以佐証凡遭到羈押者應為該案之犯人,也就是凡被羈押者均為罪犯」的論點被直接的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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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還是沒有證明案例是足以概括台灣整體環境,也沒有證明你的概括能與你所指的論點具有密切之因果關係,尤其是這之間究竟有何因果關係?

具有代表性又如何?例子遍怖於全台灣鄉鎮與都市又如何?

台灣地區動用私刑有逐步增多之趨勢與看守所環境與管理措施的改善和嫌疑人的待遇的提升究竟有何密切之因果關係?

我個人是認為他舉的例子跟私刑普遍度無關,那個只是社會新聞上的偶例而已,況且人生氣的時候本來就會打人,我並不認為這可以構成私刑。

充其量只是私下鬥毆的偶例增多而已..科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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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法官認為我犯罪嫌疑重大,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哪怕我再清白都會被羈押。

我會不會被羈押,或者法官根據法律能不能羈押我,跟事實上我有沒有犯罪無關,而是跟官方掌握了多少證據和線索有關。證據不見得可靠,線索也有可能誤導。不要說羈押了,連死刑都不是沒被誤判過。在這樣的情況下,你真的打算支持「所有被羈押的人都認識被害人也知道兇器在哪」這種查查過去案件資料就能找到一堆反例(我猜啦...)的宣稱嗎。

對於洗錢和貪污等犯罪,或者是工程與政府弊案,這些犯罪類型,老實說很難利用科學鑑定的技術來將之定罪,尤其是這些犯罪類型的結構往往龐大而錯綜複雜,說不定連一些嫌疑人自己都不知道有罪還是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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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months later...

我們的司法

對於被害人的保護似乎越來越差

凡是都要講求一個平衡

又要說人權至上

難怪 犯罪者常常對於被害人及其家屬說

地球是圓的 很快大家就會見面 走著瞧的非人話語

面對專業人士的犯罪 應該要比常人的刑罰要更重

了解 知曉比誤犯 來的更令人無法忍受

所以這些案就必須用專案的方式透明化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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