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nnushi Link 11 Posted August 9, 2008 Report Share Posted August 9, 2008 班版連署規則:1.班版需同班 10 人以上連署,版名格式為「= 班級 - 副標題 =」,副標題、描述自訂 (例: = 57th204 – 阿智阿智我愛你 =)。2.班版之反對連署需同班10人以上反對,故非該班會員請勿投票以免造成困擾。3.所申請版是否開版,由論壇管理團隊審查決定。反對申請亦同。4.申請 / 關閉連署期限為 20 天,超過連署期限,管理團隊有權駁回申請。5.相同討論版申請間隔不得小於 30 天。6.申請人即為該版之首任版主,故申請人須符合版主申請資格。社版連署規則:1.社團版之申請單位需為校方認可之社團,申請者需為該社團之權責幹部(或委託人),版名為該社團正式名稱,描述自訂。2.社版需10人以上連署始得開版,連署人不需為該社正式成員。3.聯合社版最多兩社,僅限於性質相近之社團 ex 吉他社 瘋音社。4.所申請板是否開板,由論壇管理團隊審查決定。反對申請亦同。5.申請 / 關閉連署期限為 20 天,超過連署期限,管理團隊有權駁回申請。6.相同討論版申請間隔不得小於 30 天。7.申請人即為該版之首任版主,故申請人須符合版主申請資格。連署申請格式主題【連署】XXXX版申請連署 內容 討論版名稱:討論版描述:並請於同一篇發起投票,選項為「連署」與「反對」 未依規定格式填寫,不予通過廢版規則(班版、社版皆同):1.討論版一個月無廣告以外文章(非主題)發表者將於該版發佈警告,警告後兩星期仍無新文章者刪除,已畢業不在此限。2.該版版主於*意見反應及連署區*發起廢版連署,連署時間一個月。班版超過同班 5 人贊同,社版超過贊同者超過反對者,由該版版主提報校版版主經准許後廢版。 Link to post Share on other sites
Recommended Pos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