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關於房屋租賃契約書中的"先訴抗辯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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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我妹在找新的租屋地點,她拿回來的租賃契約書中有這麼一條:

六.甲方若有違背契約或損害租賃房屋致乙方權利受損時,甲方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並願拋棄先訴抗辯權

我在奇摩知識+上查了好久,大部份文章都指出"先訴抗辯權"是指債權人和主債務人以外

之第三方保證人的權利(保證人對主債務人之抗辯權),可是在租賃條約中只有房東和房客的

關係而已,請問在這狀況下要如何理解"先訴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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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的先訴抗辯權

是當債權人向保證人請求履行債務的時候

保證人可以主張要求債權人向債務人優先清償= =

這裡的先訴抗辯權.....

如果我沒理解錯的話

甲方是房客乙方是房東吧= =?

如果是這樣的話他應該是要求拋棄尋求法律上的訴訟權益

簡單的來講

就是他以契約的方式

排除房東的責任

所有的損害都由房客來負擔

至於這樣有沒有違反法律的強制規定

那就要再討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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