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org 10 發表於 July 12, 2008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ly 12, 2008 最近我妹在找新的租屋地點,她拿回來的租賃契約書中有這麼一條:六.甲方若有違背契約或損害租賃房屋致乙方權利受損時,甲方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並願拋棄先訴抗辯權我在奇摩知識+上查了好久,大部份文章都指出"先訴抗辯權"是指債權人和主債務人以外之第三方保證人的權利(保證人對主債務人之抗辯權),可是在租賃條約中只有房東和房客的關係而已,請問在這狀況下要如何理解"先訴抗辯權"??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kkkk001 10 發表於 July 13, 2008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ly 13, 2008 所謂的先訴抗辯權是當債權人向保證人請求履行債務的時候保證人可以主張要求債權人向債務人優先清償= =這裡的先訴抗辯權.....如果我沒理解錯的話甲方是房客乙方是房東吧= =?如果是這樣的話他應該是要求拋棄尋求法律上的訴訟權益簡單的來講就是他以契約的方式排除房東的責任所有的損害都由房客來負擔至於這樣有沒有違反法律的強制規定那就要再討論了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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