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jhfm 10 發表於 April 22, 2008 檢舉 Share 發表於 April 22, 2008 我班上是沒聽過的.....只聽過老師說以前到學期末就會有人"手製"成績單看來橡皮擦對這個行為很愾憤唷......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o炎o 10 發表於 April 22, 2008 檢舉 Share 發表於 April 22, 2008 不知道在彰中攔成績單擅改成績單是常有之事嗎???各位大大你們對這種事感覺如何我和我一個同學都覺得有必要這樣嗎???我認為這種事很要不得!!!你們覺得呢???你別太生氣[d] 攔截成績單是還好 但是 製作成績單 就真的太扯了 雖然我不太確定會不會觸犯偽造文書 但是已經觸犯詐欺罪 如果有這種行為的人 應該好好反省 !!! 並發毒誓 :@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不知名 10 發表於 April 23, 2008 檢舉 Share 發表於 April 23, 2008 不知道在彰中攔成績單擅改成績單是常有之事嗎???各位大大你們對這種事感覺如何我和我一個同學都覺得有必要這樣嗎???我認為這種事很要不得!!!你們覺得呢???而且這個會影響到學測的推甄因為會看在校成績來排名一個系只有三個人能推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kkkk001 10 發表於 April 23, 2008 檢舉 Share 發表於 April 23, 2008 你別太生氣[d] 攔截成績單是還好 但是 製作成績單 就真的太扯了 雖然我不太確定會不會觸犯偽造文書 但是已經觸犯詐欺罪 如果有這種行為的人 應該好好反省 !!! 並發毒誓 :@這是什麼詭異的發文= =....在只是將成績單修改後寄回家的情況下:改成績單有可能構成刑法三三九條詐欺罪,以及二一零條偽造私文書罪茲分述如下一、刑法三三九條第一項:意圖爲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第二項: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第三項:前兩項之未遂犯罰之。1.構成要件要素:詐欺罪嫌之構成要件要素,為意圖爲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修改成績單為對自己所有之物修改,並無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所有,構成要件不該當。無法成立三三九第一項。2.是否構成三三九條第二項?修改成績單無法使自己或第三人得到不法之利益,其構成要件要素亦不該當。亦無法成立三三九條第二項。3.綜以上所述,修改成績單不成立詐欺罪。二、刑法二一零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構成要件要素:改成績單並不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故於構成要件要素即不該當。無法成立刑法二一零調偽造私文書罪。三、由一、二、得知修改成績單之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許修改成績單有道德上的瑕疵不過也不要動不動就指摘別人犯罪的= =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o炎o 10 發表於 April 23, 2008 檢舉 Share 發表於 April 23, 2008 這是什麼詭異的發文= =....在只是將成績單修改後寄回家的情況下:改成績單有可能構成刑法三三九條詐欺罪,以及二一零條偽造私文書罪茲分述如下一、刑法三三九條第一項:意圖爲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第二項: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第三項:前兩項之未遂犯罰之。1.構成要件要素:詐欺罪嫌之構成要件要素,為意圖爲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修改成績單為對自己所有之物修改,並無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所有,構成要件不該當。無法成立三三九第一項。2.是否構成三三九條第二項?修改成績單無法使自己或第三人得到不法之利益,其構成要件要素亦不該當。亦無法成立三三九條第二項。3.綜以上所述,修改成績單不成立詐欺罪。二、刑法二一零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構成要件要素:改成績單並不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故於構成要件要素即不該當。無法成立刑法二一零調偽造私文書罪。三、由一、二、得知修改成績單之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許修改成績單有道德上的瑕疵不過也不要動不動就指摘別人犯罪的= =抱歉 我下次會多注意一點自己的言行 下次發文我會小心的T_T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mgcmsc 10 發表於 April 26, 2008 檢舉 Share 發表於 April 26, 2008 說不定是攻讀法律系當中?XD我自己也覺得我對法律的瞭解太少@@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kkkk001 10 發表於 April 26, 2008 檢舉 Share 發表於 April 26, 2008 我是法律系沒錯= =不過上面那個可以說是亂寫的= =只是覺得不要隨便指責別人犯罪= =因為這其實是個很嚴重的指控沒有人會希望有人指著你的鼻子說你是犯人吧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小小ㄨ♂ 10 發表於 August 5, 2008 檢舉 Share 發表於 August 5, 2008 所以我才會對繁星計畫比較在校成績感到不悅如果真的有心想幫助弱勢學子應該廢繁星而採納南星計畫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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