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繼承權的代位繼承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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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規定配偶有繼承權(1138)。

民法也規定直系血親卑親屬有代位繼承權(1140)。

民法同時又規定繼父母子女間不發生繼承關係,因為那只是直系姻親關係而非血親關係。

問題:

A與B結婚為第二次婚姻,A於婚前有生子女C,B於婚前也有生子女D,而今天A死亡,理應由配偶B與A之子女C各繼承一半之財產。然若今天配偶B在繼承前也逝世了,那麼根據法律B的生子女D無法代位繼承A之財產,所以關於A之財產是由C獨得,這是什麼道理?

A----->C(與前配偶之生子女)

再婚

B----->D(與前配偶之生子女)

根據法律的結果:A、B都死掉後,C獨得A之財產,D獨得B之財產。

我原以為婚姻關係的地位跟直系血親卑親屬一樣重要,但在這個例子中這種婚姻關係有跟沒有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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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規定配偶有繼承權(1138)。

民法也規定直系血親卑親屬有代位繼承權(1140)。

民法同時又規定繼父母子女間不發生繼承關係,因為那只是直系姻親關係而非血親關係。

問題:

A與B結婚為第二次婚姻,A於婚前有生子女C,B於婚前也有生子女D,而今天A死亡,理應由配偶B與A之子女C各繼承一半之財產。然若今天配偶B在繼承前也逝世了,那麼根據法律B的生子女D無法代位繼承A之財產,所以關於A之財產是由C獨得,這是什麼道理?

A----->C(與前配偶之生子女)

再婚

B----->D(與前配偶之生子女)

根據法律的結果:A、B都死掉後,C獨得A之財產,D獨得B之財產。

我原以為婚姻關係的地位跟直系血親卑親屬一樣重要,但在這個例子中這種婚姻關係有跟沒有一樣。

所謂的代位繼承的要件之ㄧ係被繼承人-被代位繼承人-代位繼承人有直系血親卑親屬的身分關係

也就是說被代位繼承人和代位繼承人是被繼承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

依你文章的意思->婚姻關係的地位跟直系血親卑親屬一樣重要

但是A和D只是直系姻親的關係(除非A有收養D)

當然固無代位繼承可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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啊~@Q@笨蛋,

我知道是這樣阿,不過直覺上我覺得這樣不合理。

唔...

我剛剛看了一下

你的問題

"A與B結婚為第二次婚姻,A於婚前有生子女C,B於婚前也有生子女D,而今天A死亡,理應由配偶B與A之子女C各繼承一半之財產。然若今天配偶B在繼承前也逝世了,那麼根據法律B的生子女D無法代位繼承A之財產,所以關於A之財產是由C獨得,這是什麼道理?"

我突然發現= =

這個題目

其實不存在代位繼承的問題= =

代位繼承只發生在原順位繼承人死亡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作為代位繼承人繼承。

你舉的例子當中

完全沒有代位繼承的發生

只有繼承順位的問題

依照民法1138的順位來繼承

由於D未被A收養

沒有產生擬制血親的效果

D自然不能繼承A財產

同理

C也不能繼承B之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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唔...

我剛剛看了一下

你的問題

"A與B結婚為第二次婚姻,A於婚前有生子女C,B於婚前也有生子女D,而今天A死亡,理應由配偶B與A之子女C各繼承一半之財產。然若今天配偶B在繼承前也逝世了,那麼根據法律B的生子女D無法代位繼承A之財產,所以關於A之財產是由C獨得,這是什麼道理?"

我突然發現= =

這個題目

其實不存在代位繼承的問題= =

代位繼承只發生在原順位繼承人死亡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作為代位繼承人繼承。

你舉的例子當中

完全沒有代位繼承的發生

只有繼承順位的問題

依照民法1138的順位來繼承

由於D未被A收養

沒有產生擬制血親的效果

D自然不能繼承A財產

同理

C也不能繼承B之財產

吶,它當然沒有發生代位繼承(有的話我就不會說直覺上不合理)(H)。

我的意思只是想說,本來是母可以得到的遺產,因為母死掉了所以女得不到。

也許這跟代位繼承的思維是違背的,但其實我們也不用非得依循這個代位繼承的思維來解讀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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吶,它當然沒有發生代位繼承(有的話我就不會說直覺上不合理)(H)。

我的意思只是想說,本來是母可以得到的遺產,因為母死掉了所以女得不到。

也許這跟代位繼承的思維是違背的,但其實我們也不用非得依循這個代位繼承的思維來解讀這件事。

我想這可能跟同死推定的時候

互相不發生繼承有關

如果不是同死推定的話那就沒有這個問題了X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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吽,我的假設不是同死的意思,

而是類似代位繼承會發生的情況:母(即被繼承人的配偶)在繼承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而其子女無法得到母親原本應該得到的遺產。

嘛,不過我的主張比較接近「代位說」而非現在實務跟學界認同的「固有權利說」;但要說是代位又預設了繼承條件的前提(即繼承資格,例如有無養子女關係),跟我的想法就不太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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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發生於被繼承人死亡的時候

如果不是同死的話

表示A和B兩個人可以知道誰先死誰後死

那A跟B就有繼承的關係出現

你是覺得如果A死了他的財產D因為B也掛點所以沒得繼承,這樣不合理?

如果是這樣的話

A死掉的同時

B亦繼承了A之財產

D於B死亡後繼承B之財產(此財產包括從A繼承的部份)

老實說...

我看不出問題在哪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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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位繼承發生的時候是:「老王有兩個兒子,大兒子還有生一個女兒;在老王還很健在每天跑千米活虎生龍的時候,大兒子突然因為跟女兒玩舉高高而腰閃到辭世。過了三年後,當老王跟小兒子玩舉高高時,老王也因為腰閃到而逝世。」這時候老王的遺產可由大兒子的女兒代位繼承,進而活著的二兒子分不到羹。

所以原本的狀況不是母後於被繼承人死,而是先於被繼承人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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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若今天配偶B在繼承前也逝世了,那麼根據法律B的生子女D無法代位繼承A之財產,所以關於A之財產是由C獨得,這是什麼道理?

囧= =...

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1147)

所以A死亡以後B和C各繼承其財產

配偶B在繼承前也逝世了

B死亡後其財產由D與A繼承

所以你是覺得先死的那個傢伙他的兒女吃虧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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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王跟莉莉的結婚是第二次婚姻(雙方都是),他們在結婚前都各有一個子女,老王的兒子叫小王,而莉莉的女兒是小莉。

老王跟莉莉在結婚後兩年,莉莉因為信仰某個宗教團體,接著參加了集體自殺活動死亡了。莉莉死後,老王因為過於悲傷過著生不如死的生活,不到半年,老王就上吊自殺了。

如果莉莉在老王死掉時還活著的話,那麼莉莉可以跟老王的兒子小王平分老王的遺產,但偏偏莉莉先死,所以沒辦法拿,而小莉也沒辦法拿到本來屬於母親的那一份。

我的想法是,那份屬於莉莉的「配偶繼承權」,應該算是莉莉應得的東西(這點不會有爭議,因為就算是代位繼承,在還沒有代位條件前,那個權利就是屬於被代位者的),既然是屬於莉莉的權利,我認為如果莉莉沒辦法得到的話,就應該轉由莉莉的女兒接受才對,而不是讓這個權利就這樣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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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感覺是先死的比較衰

誰叫你活的沒對方久

在再婚的配偶一方死亡的同時

其財產已然由其所生子女及再婚的另一方配偶繼承之

當再婚的另一方死亡時其財產的繼承順位

從法規上看來

輪不到該子女繼承

我是覺得還好啦

直系姻親本來就不在法律規定的繼承順位裡面~~

只是真的是誰先死誰比較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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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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