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UST 10 發表於 April 17, 2008 檢舉 Share 發表於 April 17, 2008 民法規定配偶有繼承權(1138)。民法也規定直系血親卑親屬有代位繼承權(1140)。民法同時又規定繼父母子女間不發生繼承關係,因為那只是直系姻親關係而非血親關係。問題:A與B結婚為第二次婚姻,A於婚前有生子女C,B於婚前也有生子女D,而今天A死亡,理應由配偶B與A之子女C各繼承一半之財產。然若今天配偶B在繼承前也逝世了,那麼根據法律B的生子女D無法代位繼承A之財產,所以關於A之財產是由C獨得,這是什麼道理?A----->C(與前配偶之生子女)↑再婚↓B----->D(與前配偶之生子女)根據法律的結果:A、B都死掉後,C獨得A之財產,D獨得B之財產。我原以為婚姻關係的地位跟直系血親卑親屬一樣重要,但在這個例子中這種婚姻關係有跟沒有一樣。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kui6106 10 發表於 April 18, 2008 檢舉 Share 發表於 April 18, 2008 民法規定配偶有繼承權(1138)。民法也規定直系血親卑親屬有代位繼承權(1140)。民法同時又規定繼父母子女間不發生繼承關係,因為那只是直系姻親關係而非血親關係。問題:A與B結婚為第二次婚姻,A於婚前有生子女C,B於婚前也有生子女D,而今天A死亡,理應由配偶B與A之子女C各繼承一半之財產。然若今天配偶B在繼承前也逝世了,那麼根據法律B的生子女D無法代位繼承A之財產,所以關於A之財產是由C獨得,這是什麼道理?A----->C(與前配偶之生子女)↑再婚↓B----->D(與前配偶之生子女)根據法律的結果:A、B都死掉後,C獨得A之財產,D獨得B之財產。我原以為婚姻關係的地位跟直系血親卑親屬一樣重要,但在這個例子中這種婚姻關係有跟沒有一樣。所謂的代位繼承的要件之ㄧ係被繼承人-被代位繼承人-代位繼承人有直系血親卑親屬的身分關係也就是說被代位繼承人和代位繼承人是被繼承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依你文章的意思->婚姻關係的地位跟直系血親卑親屬一樣重要但是A和D只是直系姻親的關係(除非A有收養D)當然固無代位繼承可言了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kkkk001 10 發表於 April 18, 2008 檢舉 Share 發表於 April 18, 2008 代位繼承的概念建立在各房受到平均的財產分配上面自然應以直系血親卑親屬為代位繼承人未被收養的情況下就如同你所說的為直系姻親不成立代位繼承的問題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DUST 10 發表於 April 23, 2008 作者 檢舉 Share 發表於 April 23, 2008 啊~@Q@笨蛋,我知道是這樣阿,不過直覺上我覺得這樣不合理。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kkkk001 10 發表於 April 23, 2008 檢舉 Share 發表於 April 23, 2008 啊~@Q@笨蛋,我知道是這樣阿,不過直覺上我覺得這樣不合理。唔...我剛剛看了一下你的問題"A與B結婚為第二次婚姻,A於婚前有生子女C,B於婚前也有生子女D,而今天A死亡,理應由配偶B與A之子女C各繼承一半之財產。然若今天配偶B在繼承前也逝世了,那麼根據法律B的生子女D無法代位繼承A之財產,所以關於A之財產是由C獨得,這是什麼道理?"我突然發現= =這個題目其實不存在代位繼承的問題= =代位繼承只發生在原順位繼承人死亡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作為代位繼承人繼承。你舉的例子當中完全沒有代位繼承的發生只有繼承順位的問題依照民法1138的順位來繼承由於D未被A收養沒有產生擬制血親的效果D自然不能繼承A財產同理C也不能繼承B之財產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DUST 10 發表於 April 23, 2008 作者 檢舉 Share 發表於 April 23, 2008 唔...我剛剛看了一下你的問題"A與B結婚為第二次婚姻,A於婚前有生子女C,B於婚前也有生子女D,而今天A死亡,理應由配偶B與A之子女C各繼承一半之財產。然若今天配偶B在繼承前也逝世了,那麼根據法律B的生子女D無法代位繼承A之財產,所以關於A之財產是由C獨得,這是什麼道理?"我突然發現= =這個題目其實不存在代位繼承的問題= =代位繼承只發生在原順位繼承人死亡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作為代位繼承人繼承。你舉的例子當中完全沒有代位繼承的發生只有繼承順位的問題依照民法1138的順位來繼承由於D未被A收養沒有產生擬制血親的效果D自然不能繼承A財產同理C也不能繼承B之財產吶,它當然沒有發生代位繼承(有的話我就不會說直覺上不合理)(H)。我的意思只是想說,本來是母可以得到的遺產,因為母死掉了所以女得不到。也許這跟代位繼承的思維是違背的,但其實我們也不用非得依循這個代位繼承的思維來解讀這件事。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kkkk001 10 發表於 April 23, 2008 檢舉 Share 發表於 April 23, 2008 吶,它當然沒有發生代位繼承(有的話我就不會說直覺上不合理)(H)。我的意思只是想說,本來是母可以得到的遺產,因為母死掉了所以女得不到。也許這跟代位繼承的思維是違背的,但其實我們也不用非得依循這個代位繼承的思維來解讀這件事。唔我想這可能跟同死推定的時候互相不發生繼承有關如果不是同死推定的話那就沒有這個問題了XDD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DUST 10 發表於 April 23, 2008 作者 檢舉 Share 發表於 April 23, 2008 吽,我的假設不是同死的意思,而是類似代位繼承會發生的情況:母(即被繼承人的配偶)在繼承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而其子女無法得到母親原本應該得到的遺產。嘛,不過我的主張比較接近「代位說」而非現在實務跟學界認同的「固有權利說」;但要說是代位又預設了繼承條件的前提(即繼承資格,例如有無養子女關係),跟我的想法就不太一樣。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kkkk001 10 發表於 April 24, 2008 檢舉 Share 發表於 April 24, 2008 繼承發生於被繼承人死亡的時候如果不是同死的話表示A和B兩個人可以知道誰先死誰後死那A跟B就有繼承的關係出現你是覺得如果A死了他的財產D因為B也掛點所以沒得繼承,這樣不合理?如果是這樣的話A死掉的同時B亦繼承了A之財產D於B死亡後繼承B之財產(此財產包括從A繼承的部份)老實說...我看不出問題在哪裡= =...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DUST 10 發表於 April 24, 2008 作者 檢舉 Share 發表於 April 24, 2008 -.-,代位繼承發生的時候是:「老王有兩個兒子,大兒子還有生一個女兒;在老王還很健在每天跑千米活虎生龍的時候,大兒子突然因為跟女兒玩舉高高而腰閃到辭世。過了三年後,當老王跟小兒子玩舉高高時,老王也因為腰閃到而逝世。」這時候老王的遺產可由大兒子的女兒代位繼承,進而活著的二兒子分不到羹。所以原本的狀況不是母後於被繼承人死,而是先於被繼承人死。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kkkk001 10 發表於 April 24, 2008 檢舉 Share 發表於 April 24, 2008 再婚後配偶先死的一方其財產由其配偶及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也就是說B掛點了A跟D繼承他的遺產這個繼承到這裡就結束了阿= =....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kkkk001 10 發表於 April 24, 2008 檢舉 Share 發表於 April 24, 2008 然若今天配偶B在繼承前也逝世了,那麼根據法律B的生子女D無法代位繼承A之財產,所以關於A之財產是由C獨得,這是什麼道理?囧= =...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1147)所以A死亡以後B和C各繼承其財產配偶B在繼承前也逝世了B死亡後其財產由D與A繼承所以你是覺得先死的那個傢伙他的兒女吃虧嗎= =??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DUST 10 發表於 April 24, 2008 作者 檢舉 Share 發表於 April 24, 2008 老王跟莉莉的結婚是第二次婚姻(雙方都是),他們在結婚前都各有一個子女,老王的兒子叫小王,而莉莉的女兒是小莉。老王跟莉莉在結婚後兩年,莉莉因為信仰某個宗教團體,接著參加了集體自殺活動死亡了。莉莉死後,老王因為過於悲傷過著生不如死的生活,不到半年,老王就上吊自殺了。如果莉莉在老王死掉時還活著的話,那麼莉莉可以跟老王的兒子小王平分老王的遺產,但偏偏莉莉先死,所以沒辦法拿,而小莉也沒辦法拿到本來屬於母親的那一份。我的想法是,那份屬於莉莉的「配偶繼承權」,應該算是莉莉應得的東西(這點不會有爭議,因為就算是代位繼承,在還沒有代位條件前,那個權利就是屬於被代位者的),既然是屬於莉莉的權利,我認為如果莉莉沒辦法得到的話,就應該轉由莉莉的女兒接受才對,而不是讓這個權利就這樣消失。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kkkk001 10 發表於 April 28, 2008 檢舉 Share 發表於 April 28, 2008 我的感覺是先死的比較衰誰叫你活的沒對方久在再婚的配偶一方死亡的同時其財產已然由其所生子女及再婚的另一方配偶繼承之當再婚的另一方死亡時其財產的繼承順位從法規上看來輪不到該子女繼承我是覺得還好啦直系姻親本來就不在法律規定的繼承順位裡面~~只是真的是誰先死誰比較衰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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