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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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雅爾達密約他在中國與蘇俄沒有簽訂條約的情況下也是屬於無效的,但事實上中國當時

受到了國際上的壓迫而在此會後與蘇俄訂有"中俄友好同盟條約",條約內容便如雅爾達密約

所述,但若無此條約雅爾達密約當然無效力,只能說雅爾達密約影響中國訂了這條約,但不

能說中國的利益是依據這密約喪失,他其實是基於"中俄友好同盟條約"所生的效力。

我們在看一個條件時,我們必需看出他的背景以及發生的原因。

如果一個條文的合法性只是基於所謂經簽約及國會追認同意,那我想事情都不會有這麼多的爭議。首先"中俄友好同盟條約"這裡,這條文的背景是在國際上的壓迫而簽署,但實際上這條文的行為算是補簽《雅爾達密約》。

這裡就好比一個人欺負你然後逼迫你承認這是自願欺負,"中俄友好同盟條約"就是這一個背景,

被欺負了然後還要承認這是『合法』,如果以這點來承認他是『合法』被欺負,那我想一切事情都可以不追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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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在看一個條件時,我們必需看出他的背景以及發生的原因。

如果一個條文的合法性只是基於所謂經簽約及國會追認同意,那我想事情都不會有這麼多的爭議。首先"中俄友好同盟條約"這裡,這條文的背景是在國際上的壓迫而簽署,但實際上這條文的行為算是補簽《雅爾達密約》。

這裡就好比一個人欺負你然後逼迫你承認這是自願欺負,"中俄友好同盟條約"就是這一個背景,

被欺負了然後還要承認這是『合法』,如果以這點來承認他是『合法』被欺負,那我想一切事情都可以不追問了。

用個簡單例子來形容好了。立法委員用他權勢或賄賂要求其他委員通過他的法案,而後確實通過了,我們會說他的效力是來自於立法院三讀通過,但不會說他的效力來自於那位立委的賄賂或他的權勢。你可以說這個法會通過的原因及影響是來自這位立委,但絕不能說這法律效力的基礎是來自這位立委。

而假若這法案最後仍然沒有通過,那麼他的法律效力是等於零,不論他前面到底做了些什麼事,對社會而言,對國家而言,他就是沒有法律的效力,不論那些被賄賂或被壓迫的立委在上面簽了多少個法案連署的名也一樣。

這樣這位板友能了解了嗎??

再簡單一點說,你是以追本溯源來評斷,我是以法律效力基礎來做討論,所以會有認知上面的差異,不過兩者都不是錯,以我們自己的角度切入都是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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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簡單一點說,你是以追本溯源來評斷,我是以法律效力基礎來做討論,所以會有認知上面的差異,不過兩者都不是錯,以我們自己的角度切入都是對的。

我了解你舉出的例子 你這裡是站在法律效力 的確這法案是經由立法院三審通過 

但基本上這法案是靠各種底下黑箱的手段本質就是惡法 如果以合法性合理化那我覺得這裡實在糟糕

我沒有說你錯 這只是各個角度不同 但我是以公平正義原則看待而不是在意其他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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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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