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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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第一條

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

這是否間接的表示台灣的國號為「中華民國」?

憲法第一百四十一條

中華民國之外交,應本獨立自主之精神,平等互惠之原則,敦睦邦交,尊重條約及聯合國憲章,以保護僑民權益,促進國際合作,提倡國際正義,確保世界和平。

"本獨立自主之精神"這個基本國策我們政府好像沒有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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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第一條

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

這是否間接的表示台灣的國號為「中華民國」?

憲法第一百四十一條

中華民國之外交,應本獨立自主之精神,平等互惠之原則,敦睦邦交,尊重條約及聯合國憲章,以保護僑民權益,促進國際合作,提倡國際正義,確保世界和平。

"本獨立自主之精神"這個基本國策我們政府好像沒有做到?

你可能要舉例子

來說明你怎麼會這樣子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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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 weeks later...

第一、 名稱既然為中華民國憲法,那你想那會是間接嗎?

   

第二、 中華民國=台灣,這是現在大多數人承認的,我想你要表達的是

    台灣是主權獨立的。而現在既不統也不獨,乃是因為維持和平,

    但是全世界的人都知道台灣就是中華民國。

如果我誤解你的意思那我抱歉,也歡迎你去問問學務主任張x彥,

畢竟他才是專業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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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 名稱既然為中華民國憲法,那你想那會是間接嗎?

那現在大家在爭論的國號,竟然不是中華民國而是台灣,我想說的是台灣只是個地名,不是我們的國家。

話說上次我打工的時候問卷調查,您所在的國家是_______?

竟然十個人不到一個人說中華民國,這有點可笑吧

第二、 中華民國=台灣,這是現在大多數人承認的,我想你要表達的是

    台灣是主權獨立的。而現在既不統也不獨,乃是因為維持和平,

    但是全世界的人都知道台灣就是中華民國。

我的重點在於應本獨立自主之精神,平等互惠之原則

至於學務主任張x彥,總不能因為他一己的主觀意念就影響了我的想法吧;其實他教的一些東西我不太能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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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台灣的國號是中華民國,而是台灣、澎湖、金門、馬祖、南沙太平島等地區是受中華民國管轄。這點我認為是很重要的差別!中華民國,國號本來就是中華民國,未有間接之理。

  另,「應本獨立自主之精神,平等互惠之原則」,如果是在國際外交上,「獨立自主之精神」我們原本就有做到;而「平等互惠之原則」,我們確實有做到,並沒有違背,而是世界上大多數的國家只認同中共,認為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份。這方面是他們對我們不平等。

  如果是與大陸的交流,這就更深入了。兩岸之間的關係,並不是單純的「外交」所能定義的。

  以上個人見解,如有疏漏,還請不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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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實說我也很疑惑,為什麼既然我們國家的名稱叫中華民國,

為什麼有很多人不認同呢?

另外,你的問題我也開始在想了!你的問題我會再去請教我認識

的法官。或許他會給我答案,也另外再給下面的東西

憲法第141條,這條當初是因為外交和聯合國所存在,

但隨著時代的變遷,有些憲法條文已經不適用了,

而現在的憲法,也因為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而無法再修改了。

目前的中華民國憲法被美國人稱為"全世界最難修改的憲法"

我國的外交方針為:即是敦睦邦交,尊重條約及聯合國憲章,應在不違背獨立自主精神與平等互惠之原則下始有可能:1.敦睦邦交:減少國際間的紛爭,促進世界和平。2.尊重條約及聯合國憲章:尊重他國所訂立之條約及聯合國憲章所規定之一切義務與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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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台灣的國號是中華民國

這句我想您就犯了許多語病,因為在台灣這塊政府管理領域中,國號正是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國號本來就是中華民國

是,但我不懂的是現在大家稱中華民國為台灣,而不是稱台灣為中華民國。台灣只是個地名,這點我很堅持

「獨立自主之精神」

我想問的是:隨美國的政策搖擺,太過親美的路線是否違反了獨立自主。雖說美國是世界強權,中華民國的政策也不需要因為他們而擺動吧。(雖然這可能是因為中國問題而來,所以關於這點,還有待商榷)

基於今晚時間不多,先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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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實說我也很疑惑,為什麼既然我們國家的名稱叫中華民國,

為什麼有很多人不認同呢?

簡單來說

簽訂馬關條約的時候,簽署的大清國

台灣在日本戰敗前,是屬於日本的領土

日本在戰敗後,並非說將台灣割讓與中華民國

而是說放棄擁有台灣的權力

所以才會有很多人說國民黨帶來的中華民國是外來政權

使台灣人民喪失了自主的權力

而中共之所以把攻佔台灣列為建國三大目標

其實也只是因為國民黨跑到了台灣來了而已

基於以上的理由 才會有人不認同中華民國就代表台灣

認為台灣應該有自主權 並不接受中華民國這國號

以上對歷史的敘述若有錯誤 煩請版友更正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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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個原因是,憲法上認為的中華民國領土其實包含了整個中國大陸,這帶有反攻思想,也被認為不切實際,所以有些人是基於這個原因反對我們國家的稱號(大法官的解釋也不願講明,說這是政治問題不能由法律機關來決定)。

還有一派觀點是,中華民國在蔣介石撤退來台灣後就等同被消滅了(理由同上樓說的:台灣並非讓與中華民國,所以那時候台灣並非是中華民國的領土,而中華民國原本的領土已經被共產黨佔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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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來說

簽訂馬關條約的時候,簽署的大清國

台灣在日本戰敗前,是屬於日本的領土

日本在戰敗後,並非說將台灣割讓與中華民國

而是說放棄擁有台灣的權力

關於這點,民進黨有特別突顯這部份

(因為日本是放棄擁有台灣的權利,所以並不代表台灣是中國的領土;民進黨希望以這點突破中國的外交方針──台灣是中國的內政問題)

大致上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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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個原因是,憲法上認為的中華民國領土其實包含了整個中國大陸,這帶有反攻思想,也被認為不切實際,所以有些人是基於這個原因反對我們國家的稱號(大法官的解釋也不願講明,說這是政治問題不能由法律機關來決定)。

還有一派觀點是,中華民國在蔣介石撤退來台灣後就等同被消滅了(理由同上樓說的:台灣並非讓與中華民國,所以那時候台灣並非是中華民國的領土,而中華民國原本的領土已經被共產黨佔據了)。

第一派觀點算是比較客觀吧,基於個人看法。

民國六十年的時候,聽說中華民國已經準備反攻大陸了,但在美國的插手介入之下,而沒有行動。(當時好像是60萬大軍?)

第二派的觀點是完全否認掉台灣上這個政權,雖然說中華民國的領土之中的大陸已經被搶佔了,但是還是維持著構成國家的充分條件──領土。這就像以前戰爭,你能說日本佔據中國東北,就否認掉中國這政權的存在性嗎?

不能說因為東羅馬帝國剩下君士坦丁堡的範圍,就否認掉它的存在。

以上。個人淺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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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現在的憲法,也因為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而無法再修改了。

目前的中華民國憲法被美國人稱為"全世界最難修改的憲法"

是可以修改,但是...不太可能被修改

3/4通過外加個公投,那要等台灣齊結一心嗎?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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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派觀點算是比較客觀吧,基於個人看法。

民國六十年的時候,聽說中華民國已經準備反攻大陸了,但在美國的插手介入之下,而沒有行動。(當時好像是60萬大軍?)

第二派的觀點是完全否認掉台灣上這個政權,雖然說中華民國的領土之中的大陸已經被搶佔了,但是還是維持著構成國家的充分條件──領土。這就像以前戰爭,你能說日本佔據中國東北,就否認掉中國這政權的存在性嗎?

不能說因為東羅馬帝國剩下君士坦丁堡的範圍,就否認掉它的存在。

以上。個人淺見

哦,你沒看清楚我的句子。

第二派的觀點有個重要的前提,那就是coffeeboy37說的撤退當時中華民國並沒有台灣這個領土,所以這個中華民國當中國大陸被攻陷之後,就等同於被消滅了,那時候的狀況並不是類似撤退到海南島,而是撤退到不屬於自己領地的地方。(有人的解釋是,這就是蔣介石政權霸佔了其他主權未定位的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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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你沒看清楚我的句子。

第二派的觀點有個重要的前提,那就是coffeeboy37說的撤退當時中華民國並沒有台灣這個領土,所以這個中華民國當中國大陸被攻陷之後,就等同於被消滅了,那時候的狀況並不是類似撤退到海南島,而是撤退到不屬於自己領地的地方。(有人的解釋是,這就是蔣介石政權霸佔了其他主權未定位的國家。)

  撤退當時中華民國並沒有台灣這個領土?是在說笑吧!民國卅四年台灣光復,民國卅八年十二月中央政府才遷來台北,何來主權未定之說?

這句我想您就犯了許多語病,因為在台灣這塊政府管理領域中,國號正是中華民國。

  就好像你不會說阿拉斯加的國號是美利堅合眾國一樣,台灣只是中華民國的一部份,沒有國號的問題。台灣不是個國家,自然也沒有國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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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意思是,光復時政權來台並非依據條約行使。當然也不會因為有這短短四年就變成正當的政權。

所以根據這些人的主張,自從日本放棄台灣開始到現在,中華民國一直都不是我們國家,因為中華民國沒有理由接收台灣,而且也因為中國大陸淪陷而滅國了(國際地位也是個印證,世界承認的唯一中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民國已經被取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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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意思是,光復時政權來台並非依據條約行使。當然也不會因為有這短短四年就變成正當的政權。

所以根據這些人的主張,自從日本放棄台灣開始到現在,中華民國一直都不是我們國家,因為中華民國沒有理由接收台灣,而且也因為中國大陸淪陷而滅國了(國際地位也是個印證,世界承認的唯一中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民國已經被取代了)。

這點我同意了,從那時候二戰結束日本沒把話說清楚之後,台灣這塊土地被中華民國這個政權強佔。而當中國大陸淪陷之後,中華民國政府遷轍來台,基本上已經失去了身為國家的條件──土地了。

台灣不是個國家,自然也沒有國號。

那我請問您,您的國籍是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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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上面所提到的論點,我來簡略說明。

  光復時中華民國接收台灣,是根據《開羅宣言》。《開羅宣言》雖然被某些人認定為白紙,無任何效力,但其內容被涵蓋在《波茨坦宣言》之中,而日本投降又是根據《波茨坦宣言》。因此,開羅宣言有其效果,即是不容置喙。因此,中華民國於民國三十四年合法光復台灣,民國三十八年十二月將中央政府遷到其領土--台灣島。中華民國並未滅國,它的政權仍在台澎金馬有效行使。

  台灣自然不是國家。我的國籍是中華民國。

  我雖然反對金援外交。但是,如果我們的友邦非常弱小、落後,作為友邦,在能力所及之下提供某些援助應是理所當然。金援外國本身並沒有錯,但是如今金援外交變成了台灣與大陸之間的「外交角力」,這就失去它的本意。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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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上面所提到的論點,我來簡略說明。

  光復時中華民國接收台灣,是根據《開羅宣言》。《開羅宣言》雖然被某些人認定為白紙,無任何效力,但其內容被涵蓋在《波茨坦宣言》之中,而日本投降又是根據《波茨坦宣言》。因此,開羅宣言有其效果,即是不容置喙。因此,中華民國於民國三十四年合法光復台灣,民國三十八年十二月將中央政府遷到其領土--台灣島。中華民國並未滅國,它的政權仍在台澎金馬有效行使。

http://taiwantp.net/cgi/roadbbs.pl?board_id=3&type=show_post&post=1865

這裡有波茨坦宣言的原文,第八條中只有規定日本的主權將限縮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和四

國以及其它由戰勝國決定的小島,並沒有提到其於他本來合法的領土(例如台灣)應該給誰。

因此若以這個宣言為國民政府合法佔領台灣的依據,理由過於薄弱。

而波茨坦宣言事實上只有美國簽字,開羅宣言則是一個國家都沒簽字,完全沒什麼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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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aiwantp.net/cgi/roadbbs.pl?board_id=3&type=show_post&post=1865

這裡有波茨坦宣言的原文,第八條中只有規定日本的主權將限縮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和四

國以及其它由戰勝國決定的小島,並沒有提到其於他本來合法的領土(例如台灣)應該給誰。

因此若以這個宣言為國民政府合法佔領台灣的依據,理由過於薄弱。

而波茨坦宣言事實上只有美國簽字,開羅宣言則是一個國家都沒簽字,完全沒什麼拘束力。

8.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而且日本之主權必將限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吾人所決定其他小島之內。

他這邊已經講明『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那何必在特別在條文上解釋一堆?從這一段已經很明顯已經同意,以這點理由我不覺得過於任何薄弱,只是在於質疑者之心態以及其思考。不然就是吵《舊金山合約》,但問題《舊金山合約》離二次大戰已經多久,請問當時情況是以《舊金山合約》為主?韓國獨立一點又如何解釋?那照這邏輯韓國獨立都是危法囉。

那請去跟韓國講你們依《開羅宣言》獨立是危法,然後告訴他他當時歷史在簽《舊金山合約》前都是日本的土地。

開羅宣言這邊的確沒有簽字,但各國都以追認,代表這裡都已經有共識,那請問要照稿子念?我們這裡不吵這種沒簽字的小問題,重點是各國承不承認。以這點依據足以證明,若想以簽字來表示宣言無效。

在著簽字問題,那我想請你解釋這邊,雅爾達會議中國都沒參加那為何美英二國可以做為代表可以任意出賣東北利益,請解釋這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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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開羅宣言》有沒有人簽字、《波茨坦宣言》有沒有人簽字,其實不是重點。日本投降的詔書當中明確提到「朕已飭令帝國政府通告美、英、中、蘇四國,願接受其聯合公告。」而此聯合公告為何?很明確,《波茨坦宣言》。既然如此,台灣地位自無疑義。

  但是我說......這主題怎麼會聊到「台灣地位未定論」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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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而且日本之主權必將限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吾人所決定其他小島之內。

他這邊已經講明『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那何必在特別在條文上解釋一堆?從這一段已經很明顯已經同意,以這點理由我不覺得過於任何薄弱,只是在於質疑者之心態以及其思考。不然就是吵《舊金山合約》,但問題《舊金山合約》離二次大戰已經多久,請問當時情況是以《舊金山合約》為主?韓國獨立一點又如何解釋?那照這邏輯韓國獨立都是危法囉。

那請去跟韓國講你們依《開羅宣言》獨立是危法,然後告訴他他當時歷史在簽《舊金山合約》前都是日本的土地。

開羅宣言這邊的確沒有簽字,但各國都以追認,代表這裡都已經有共識,那請問要照稿子念?我們這裡不吵這種沒簽字的小問題,重點是各國承不承認。以這點依據足以證明,若想以簽字來表示宣言無效。

在著簽字問題,那我想請你解釋這邊,雅爾達會議中國都沒參加那為何美英二國可以做為代表可以任意出賣東北利益,請解釋這邊。

抱歉,本身自己很快速的瀏覽了整個網頁一下,最後卻沒把重要的文字注意到,在此對版友

感到抱歉,假如硬要柪,我也不會無聊到把網址貼出來分享。

自己剛剛仔細去查了日本對盟國投降書等等

或許這個下面找的資料能解決大家的疑惑

日本戰敗後在東京灣美國海軍密蘇里艦上( USS MISSOIURI BB-64)簽的"降書"上都清楚說明

日本將完全接受並確實執行波茲坦宣言。

以此可證明國民政府佔領台灣並非無所依據。

但我之前的邏輯非常簡單,一個宣言在影響國家利益時若無經簽約及國會追認同意,他是

等同於毫無意義的宣言,並無絕對約束力,更遑論連字都沒簽的宣言具有合效力。波茲坦宣

言之所以有效是因為日本的投降書有提到願接受並確實執行波茲坦宣言。

至於雅爾達密約他在中國與蘇俄沒有簽訂條約的情況下也是屬於無效的,但事實上中國當時

受到了國際上的壓迫而在此會後與蘇俄訂有"中俄友好同盟條約",條約內容便如雅爾達密約

所述,但若無此條約雅爾達密約當然無效力,只能說雅爾達密約影響中國訂了這條約,但不

能說中國的利益是依據這密約喪失,他其實是基於"中俄友好同盟條約"所生的效力。

不過感謝此版友對之前發言錯誤的地方做修正,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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