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atpouu 10 發表於 July 2, 2005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ly 2, 2005 一˙台灣網路使用對象 「台灣地區網際網路INTERNET相關運用及使用調查」,也僅能描繪出一個輪廓,而且未把學生及商業的用戶區隔開來,台灣的網路使用人口年齡偏低,成熟度也不高,年齡以20∼29歲居多,地域則多集中在北部,同時職業以學生居多。查詢生活休閒資訊,閱讀新聞、雜誌及運用線上資料庫為主要的上網目的。 二˙PICS (網路分級) 主要分為四個類:「語言」、「裸露程度」、「性」和「暴力」; 五個等級則依情況和嚴重程度區分為「0」到「4」。三˙網路著作權 傳統著作權所思考的傳播問題,是基於「傳播不等於複製」的情況,一旦面臨網路環境裡「傳播即複製」的現實下,無疑遭到了結構性的致命衝擊。 若要顧及網路的發展與資訊的流通,同意網路使用者自由的傳輸(複製)資訊,則傳統著作權對出版業者的保障便大打折扣; 若為出版業者著想,限制網路環境裡傳輸資訊的使用,又將對網路環境的發展及資訊的流通形成阻礙。四˙著作權的配套方式 一...美國在1995年9月,發佈「白皮書」,主要的工作便是負責在網路環境的世界裡,為網路使用者和著作權人之間,尋找一個最有利的平衡點。 認為:一項有著作權的資訊,只要能儲存相當的時間都可能被認為構成複製,不只是儲存於軟碟 、硬碟、唯讀記憶體(ROM)以及其它的儲存裝置,都被視為侵權,即使是載入隨機存取記憶體(RAM)也足以構成著作權侵害。換句話說,如果你在INTERNET上看到一個有版權限制的作品介紹,不管是文字、音樂、圖片、影片,當你download(下載)下來看看時,就是侵權行為了,當然更不用說將之save(儲存)下來。 二...「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在1996年12月間通過了「WIPO著作權條約」對部份問題提出了規範的方向: 過去200 年來,著作權制度也曾因新興技術的產生而遭遇到不少的挑戰〈如影印、錄音、電腦軟體等等),但都能一一克服,網際網路上的著作權問題,只要假以時日,必能予以解決。(目前美國政府、歐盟及WIPO採用)五˙我國對網路資訊的做法 我國於84年8月公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個資法」), 也是保護隱私權的開始。但多數機關仍弄不清楚狀況,相對的其成效就有限了。 「個資法」實施後,各行各業蒐集及處理個人資料多少都受影響,大眾傳播業也受到很大的衝擊。但「個資法」相關法令許多用詞定義不清,而且處理個人資料的條件太過嚴苛。可能違反新聞自由,建議主管機關應該提出更明確的解釋及做法。「個資法」把隱私權的保障,從事後救濟轉為事前防止,創設新的權益。法務部並強調,「個資法」的立法目的包括「隱私權的保障」及「個人資料的合理利用」,若施行上有疑義,可透過會議協調解決,甚至修法。一~五的參考來源.. http://140.109.196.10/pages/seminar/infotec2/info2-17.htm 六˙電腦(網路)犯罪的特性 綜觀電腦犯罪案件,有以下的特性:1.散布迅速:網際網路具有無遠弗屆、迅速廣泛散布的特性,其影響極大。2.身分易藏:網際網路的來源網址可以假造,如阻斷服務攻擊極難追查。3.證據有限:電腦犯罪可能沒有現場、兇刀、血跡、槍彈、血衣等實体的跡證。網路犯罪留下的僅有電磁紀錄並非如指紋、DNA等有個性,如何提升電磁紀錄的證明力實為一大挑戰。 4.毀證容易:網路犯罪非但證據有限,而且這些證據十分容易毀滅。 例如,電腦內部帳冊、名冊等不法資料,即能於瞬間毀滅。5.適法困難:民國八十六年十月立法院針對電腦犯罪通過修正刑法條文計八條。然而電腦科技日新月異,現在修法解決的,只是過去面臨的問題;網路科技帶來的新問題,往往令立法者追趕不及。 6.跨國管轄:網路世界不易分辨疆界,在網路上環遊世界輕而易舉, 這也造成網路犯罪具有跨國管轄的特性。7.偵查不易:以上幾個特性致使網路犯罪不易偵查,甚至無法偵辦。 各國法律與實務對於某些行為是否違法的判斷標準不同(槍、賭、色情的認定),也使得跨國性網站的非法行為,在偵查上更增困擾。參考資料http://www.tcpsung.gov.tw/oweb/networking.htm 七˙電腦(網路)犯罪的類型: 1.網路色情類型(刑法第28、235條)2.線上遊戲衍生犯罪(刑法第358、359條)3.網路誹謗(刑法第309、310條)4.侵害著作權(著作權法)5.網路上販賣毒品禁藥(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相關處罰)6.網路煽惑他人犯罪(刑法第153)7.網路詐欺(刑法第339條)8.網路恐嚇(恐嚇危害安全罪。刑法第305條)9.網路駭客(刑法最新增訂妨害電腦使用罪章) <<2005小六法新增的 參考資料2005年修訂版的小六法 (快被我翻爛了~”~…)(L) (L) (L) (L) (L) (L) (L) (L) (L) (L) (L) (L) (L) (L) (L) (L) (L) (L) (L) (L) (L) (L) (L) (L) 以 上 大 都 從 參 考 資 料 中 結 取 重 點 而 來 以 及 我 翻 小 六 法 及 看 刑 法 法 律 得 知 ...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maatpouu 10 發表於 July 2, 2005 作者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ly 2, 2005 綜觀上訴的話.........對於網路法令大多沿用現在有的 "法律"即使有專門對於網路的 "法條"也都是很生澀的....且採取保留態度 沒有明說所以各界還是著重在 "道德倫理" 上作改善制法只是治標(L)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香檳 10 發表於 July 2, 2005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ly 2, 2005 呵呵~~話說這個版沒有專屬版主真的很不方便。每次有事情都還要麻煩魚罐頭姊姊,真不好意思....大家要好好感謝他唷!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兩顆大樹 10 發表於 July 2, 2005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ly 2, 2005 魚罐頭? 我一直以為是罐頭魚耶(請參閱前幾篇相關文章@@)畢竟網路方面算是新興立法 立法院又只會丟五百塊便當和攜家帶眷出國考察以及去參觀一些酒店的設施及考察裡面員工的待遇 立法真的很緩慢= =""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maatpouu 10 發表於 July 2, 2005 作者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ly 2, 2005 最初由 兩顆大樹 發表魚罐頭? 我一直以為是罐頭魚耶(請參閱前幾篇相關文章@@)畢竟網路方面算是新興立法 立法院又只會丟五百塊便當和攜家帶眷出國考察以及去參觀一些酒店的設施及考察裡面員工的待遇 立法真的很緩慢= ="" 一方面跟委員們有關.....它們的意見都沒辦法整合...老是喜歡分派= =#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兩顆大樹 10 發表於 July 2, 2005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ly 2, 2005 最初由 maatpouu 發表最初由 兩顆大樹 發表一方面跟委員們有關.....它們的意見都沒辦法整合...老是喜歡分派之前有看過這方面的評論與分析他們覺得這樣做知名度會上升.會讓人民認為他們有做事而提高選票 事實上是提高了(真搞不懂那些有投票權的在想神麼 就算是得要從爛頻果裡挑出稍微好的 也不是這樣挑法阿!!)就目前開發中邁向已開發的國家中 只有台灣是越鬧票越高= =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maatpouu 10 發表於 July 2, 2005 作者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ly 2, 2005 最初由 兩顆大樹 發表魚罐頭? 我一直以為是罐頭魚耶(請參閱前幾篇相關文章@@)畢竟網路方面算是新興立法 立法院又........... 嗯... ""法務部"" 對這類事情比較有直屬關係:E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wyhpig~狂者 10 發表於 July 2, 2005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ly 2, 2005 我這個想讀法律系的竟然對此無所知??? !!! ...琦,真謝謝你了!辛苦了~xd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maatpouu 10 發表於 July 2, 2005 作者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ly 2, 2005 最初由 wyhpig~狂者 發表我這個想讀法律系的竟然對此無所知??? !!! ...琦,真謝謝你了!辛苦了~xd 燕子 現在知道就OK啦^^ 不差這一時半刻的別那麼客氣囉關於考卷 我只有第一次跟第三次的如果我還有找到我會立刻跟你說你不要太累囉~加油加油~!!還有還有 如果這篇文章有幫到任何人那就最好啦^^"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香檳 10 發表於 July 2, 2005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ly 2, 2005 哈哈~你有幫到我唷!這樣讓我有更好的對策了!ccc~~~你對偶真素太好哩^^~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maatpouu 10 發表於 July 2, 2005 作者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ly 2, 2005 最初由 湛藍之風 發表哈哈~你有幫到我唷!這樣讓我有更好的對策了!ccc~~~你對偶真素太好哩^^~ ........................................(大眼睛)湛藍~"~就跟你說要事先告知他一下...人家反彈了....|||||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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