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關於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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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台灣網路使用對象

「台灣地區網際網路INTERNET相關運用及使用調查」,

也僅能描繪出一個輪廓,而且未把學生及商業的用戶區隔開來,

台灣的網路使用人口年齡偏低,成熟度也不高,年齡以20∼29歲居多,

地域則多集中在北部,同時職業以學生居多。

查詢生活休閒資訊,閱讀新聞、雜誌及運用線上資料庫為主要的上網目的。

二˙PICS (網路分級)

主要分為四個類:「語言」、「裸露程度」、「性」和「暴力」;

五個等級則依情況和嚴重程度區分為「0」到「4」。

三˙網路著作權

傳統著作權所思考的傳播問題,

是基於「傳播不等於複製」的情況,

一旦面臨網路環境裡「傳播即複製」的現實下,

無疑遭到了結構性的致命衝擊。

若要顧及網路的發展與資訊的流通,

同意網路使用者自由的傳輸(複製)資訊,

則傳統著作權對出版業者的保障便大打折扣;

若為出版業者著想,

限制網路環境裡傳輸資訊的使用,

又將對網路環境的發展及資訊的流通形成阻礙。

四˙著作權的配套方式

一...美國在1995年9月,發佈「白皮書」,

主要的工作便是負責在網路環境的世界裡,為網路使用者和著作權人之間,

尋找一個最有利的平衡點。

認為:一項有著作權的資訊,

只要能儲存相當的時間都可能被認為構成複製,不只是儲存於軟碟 、硬碟、

唯讀記憶體(ROM)以及其它的儲存裝置,都被視為侵權,

即使是載入隨機存取記憶體(RAM)也足以構成著作權侵害。

換句話說,如果你在INTERNET上看到一個有版權限制的作品介紹,

不管是文字、音樂、圖片、影片,當你download(下載)下來看看時,

就是侵權行為了,當然更不用說將之save(儲存)下來。

二...「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

在1996年12月間通過了「WIPO著作權條約」對部份問題提出了規範的方向:

過去200 年來,著作權制度也曾因新興技術的產生

而遭遇到不少的挑戰〈如影印、錄音、電腦軟體等等),但都能一一克服,

網際網路上的著作權問題,只要假以時日,必能予以解決。

(目前美國政府、歐盟及WIPO採用)

五˙我國對網路資訊的做法

我國於84年8月公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個資法」),

也是保護隱私權的開始。但多數機關仍弄不清楚狀況,相對的其成效就有限了。

「個資法」實施後,各行各業蒐集及處理個人資料多少都受影響,大眾傳播業也受到很大的衝擊。

但「個資法」相關法令許多用詞定義不清,

而且處理個人資料的條件太過嚴苛。可能違反新聞自由,

建議主管機關應該提出更明確的解釋及做法。

「個資法」把隱私權的保障,從事後救濟轉為事前防止,

創設新的權益。法務部並強調,「個資法」的立法目的包括「隱私權的保障」及

「個人資料的合理利用」,若施行上有疑義,可透過會議協調解決,甚至修法。

一~五的參考來源..

http://140.109.196.10/pages/seminar/infotec2/info2-17.htm

六˙電腦(網路)犯罪的特性

綜觀電腦犯罪案件,有以下的特性:

1.散布迅速:網際網路具有無遠弗屆、迅速廣泛散布的特性,其影響極大。

2.身分易藏:網際網路的來源網址可以假造,如阻斷服務攻擊極難追查。

3.證據有限:電腦犯罪可能沒有現場、兇刀、血跡、槍彈、血衣等實体的跡證。

網路犯罪留下的僅有電磁紀錄並非如指紋、DNA等有個性,

如何提升電磁紀錄的證明力實為一大挑戰。

4.毀證容易:網路犯罪非但證據有限,而且這些證據十分容易毀滅。

例如,電腦內部帳冊、名冊等不法資料,即能於瞬間毀滅。

5.適法困難:民國八十六年十月立法院針對電腦犯罪通過修正刑法條文計八條。

然而電腦科技日新月異,現在修法解決的,

只是過去面臨的問題;網路科技帶來的新問題,往往令立法者追趕不及。

6.跨國管轄:網路世界不易分辨疆界,在網路上環遊世界輕而易舉,

這也造成網路犯罪具有跨國管轄的特性。

7.偵查不易:以上幾個特性致使網路犯罪不易偵查,甚至無法偵辦。

各國法律與實務對於某些行為是否違法的判斷標準不同

(槍、賭、色情的認定),也使得跨國性網站的非法行為,在偵查上更增困擾。

參考資料http://www.tcpsung.gov.tw/oweb/networking.htm

七˙電腦(網路)犯罪的類型:

1.網路色情類型(刑法第28、235條)

2.線上遊戲衍生犯罪(刑法第358、359條)

3.網路誹謗(刑法第309、310條)

4.侵害著作權(著作權法)

5.網路上販賣毒品禁藥(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相關處罰)

6.網路煽惑他人犯罪(刑法第153)

7.網路詐欺(刑法第339條)

8.網路恐嚇(恐嚇危害安全罪。刑法第305條)

9.網路駭客(刑法最新增訂妨害電腦使用罪章) <<2005小六法新增的

參考資料

2005年修訂版的小六法 (快被我翻爛了~”~…)

(L) (L) (L) (L) (L) (L) (L) (L) (L) (L) (L) (L) (L) (L) (L) (L) (L) (L) (L) (L) (L) (L) (L) (L)

以 上 大 都 從 參 考 資 料 中 結 取 重 點 而 來

以 及 我 翻 小 六 法 及 看 刑 法 法 律 得 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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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觀上訴的話.........

對於網路法令大多沿用現在有的 "法律"

即使有專門對於網路的 "法條"

也都是很生澀的....且採取保留態度 沒有明說

所以各界還是著重在 "道德倫理" 上作改善

制法只是治標(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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魚罐頭? 我一直以為是罐頭魚耶(請參閱前幾篇相關文章@@)

畢竟網路方面算是新興立法 立法院又只會丟五百塊便當和攜家帶眷出國考察以及去參

觀一些酒店的設施及考察裡面員工的待遇

立法真的很緩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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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由 兩顆大樹 發表

魚罐頭? 我一直以為是罐頭魚耶(請參閱前幾篇相關文章@@)

畢竟網路方面算是新興立法 立法院又只會丟五百塊便當和攜家帶眷出國考察以及去參

觀一些酒店的設施及考察裡面員工的待遇

立法真的很緩慢= =""

一方面跟委員們有關.....

它們的意見都沒辦法整合...

老是喜歡分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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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由 maatpouu 發表

最初由 兩顆大樹 發表

一方面跟委員們有關.....

它們的意見都沒辦法整合...

老是喜歡分派

之前有看過這方面的評論與分析

他們覺得這樣做知名度會上升.會讓人民認為他們有做事而提高選

票 事實上是提高了(真搞不懂那些有投票權的在想神麼 就算是得要

從爛頻果裡挑出稍微好的 也不是這樣挑法阿!!)

就目前開發中邁向已開發的國家中 只有台灣是越鬧票越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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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由 兩顆大樹 發表

魚罐頭? 我一直以為是罐頭魚耶(請參閱前幾篇相關文章@@)

畢竟網路方面算是新興立法 立法院又...........

嗯... ""法務部"" 對這類事情比較有直屬關係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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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由 wyhpig~狂者 發表

我這個想讀法律系的竟然對此無所知??? !!!

...琦,真謝謝你了!

辛苦了~xd

燕子 現在知道就OK啦^^ 不差這一時半刻的

別那麼客氣囉

關於考卷 我只有第一次跟第三次的

如果我還有找到我會立刻跟你說

你不要太累囉~加油加油~!!

還有還有 如果這篇文章有幫到任何人那就最好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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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由 湛藍之風 發表

哈哈~你有幫到我唷!

這樣讓我有更好的對策了!

ccc~~~你對偶真素太好哩^^~

........................................(大眼睛)

湛藍~"~就跟你說要事先告知他一下...

人家反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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