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中華民國憲法應採行之體制:應採行五權憲法?三權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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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父的五權分立,主要是為了避免外國「三權分立」的「議會專制」、「效率不彰」、「袒護私人」等,破天荒創立的思想。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五權相互分工( 國父不注重所謂「制衡」思想),以達成「全能政府」的理念。他甚至說過,「美國的憲法是不該學,英國的憲法是不能學的。」

  但是,中華民國在民國卅五年制憲時,並無完全依照 國父的「五權憲法」理論,引進了許多外國「三權憲法」的東西出來,搞的五權分立不像五權分立,也不是三權分立,破天荒的綜合體。

  時空變遷,現在已是民國九十六接近九十七年。少部分人認為應該全面修憲,改成全面的三權憲法,並將體制變動為「內閣制」。而我個人也贊同修憲,但是傾向全面的五權憲法。畢竟現在否定五權憲法太早,它根本沒在中國實行過。

  各位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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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國的憲政發展,各有其特色和歷史緣源,難以專曰五權憲法較優,三權憲法較良,

例如,美國和英國的法制同為海洋系特色的國家,然而美國於1759完成史上第一部

成文憲法(聯邦憲法),而英國仍以不成文憲法體系,只靠憲法慣例和有關判例,即可

穩定且有效運作民主國家.

我個人覺得,一個號稱民主法治的國家,真的想要長治久安,永續發展強盛的民主法治國家,

唯一的辦法就是,切切實實地去實踐他們的憲法所載各個條款,就是完全地實行正當法律程序

原則,像台灣的目前的憲政亂象,很顯然地並沒有如此施行.

所謂的"惡法亦法",當憲法條文中有不符合人民的期望,或者甚至不符合某一政黨理念時,

他們想要改變時,也只能通過正常法律程序去修改,但是其程序,執行難礙,且國會又無法掌握到

大部份席次時,那也只能用政治協商,或國會改選時,取得國會席次,或爭求民意形成大部分共識

,絕對不能利用惡意的行為進行其政治目的.

結論,就是唯有當政府起帶頭,遇到某一事件發生時,只能尋求司法解決,且不能干預司法,

而不是口頭在媒體訴求,一切以行政命令,一紙公文治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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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從各國制度及我國政府體制比較可以發現

我國政府體制講難聽點有點四不像

現在我國五權中

監察權的監察院是呈現停擺狀態

監委人士還躺在立法院,目前更沒有監察院長的存在

至於考試院的功能未來可能會逐步被其他部門取代

從五權憲法要去修的角度來看,如果要修也要慢慢來

操之過急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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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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