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自大韓國台灣道 10 發表於 November 17, 2007 檢舉 Share 發表於 November 17, 2007 剛剛去黑暗版逛了一下發現其實很多人都討厭性犯罪者其實我能理解各位的心理我也在這邊從善如流 構思出一個解決的方法畢竟記得之前有老師跟我們說,"人文社會研究的出發點是為了解決問題"這個方法並不完美,但是我想至少會多少對解決問題有幫助!首先,我個人主觀的認為 性犯罪者包括了違反了1.刑法第十六章之一 妨害風化罪(包含230條血親性交罪、231條圖利使人性交猥褻罪等等)2.刑法第十六章 妨害性自主罪3.刑法第十七章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禁止與未成年者性交(無論有無交易)的則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但是如果是與未滿16歲者性交按照刑法處理另外要先聲明,已成年者賣淫的規定在我國刑法中是沒有規定的已成年者不能賣淫是被社維法限制的 不過都是罰鍰 很明顯的太輕了 其他的法條我懶的講了 到時候又會有人嫌我在賣弄自己去看吧然後!我個人是覺得強制性交犯和所謂的"援交"其實是一樣可恥的但是現行的法令很明顯的太輕了你看西門町援交妹沒幾個在怕警察的捷運變態層出不窮一次解決兩個問題與其讓那些變態援妹酒店小姐(但酒店小姐不一定有犯罪 這裡說的自然是犯罪的)呆在監獄哩,她們出來仍然毫無羞恥之心你看程士瑜案 他的女朋友在援交 在法庭上講出來好像很驕傲她講出"我就是在賣淫"的樣子,就像是我說出"我念建國中學"一樣的感覺她的恥辱何在?不正是因為她覺得自己很厲害?很會賺?我有如此一個構想,希望校長可以幫我們爭取就是希望立法院直接修法,首先性犯罪(如亂倫罪)全部改為公訴罪,並且檢舉者可以獲得如同檢舉賄選時一樣的獎金 並且援交者最輕本刑調成有期徒刑 再罰那點小錢了 累犯者可處死刑 並且只要是性犯罪者 一律強制終身禠奪公權拘役的話,基本上放牠們去做一些無聊手工是沒用的有期徒刑的實行是要用額外的特別法去規範建中的廁所很臭吧?合作社又那麼遠!用特別法強迫她們來建中掃廁所 其他一些性侵害的犯人 則以手銬腳鐐限制其行動 其存在的價值則為倒廚餘 幫忙跑腿 撿球等工作。你可能會說帶著手銬腳鐐的人怎麼做到這些呢?那是他家的事情,掃廁所它可以用嘴巴去拖地 跑腿可以用爬的去合作社誰說不行?至於其他的更細的事項 要靠下層的主管機關用授權命令去完成 至於有關減薪(視為罰鍰)的部份可能甚至要到修憲修法才可以完成 因為畢竟學生是沒有資格開單罰鍰的必須要靠立委大人的極力贊成才有可能完成而行政命令的問題 要從修法解除 但是修法之後 又會違憲所以必須再修憲雖然很麻煩 但我認為這是對社會必要的!例如 :市立建國高級中學受刑人再教育暨管理實行細則1.受刑人將會隨機分配至各班,擁有該班擁有該受刑人之管理權力2.多餘的受刑人,每個人將會獲得貳個廁所的管理責任。3.受刑人在清潔或上課的過程中,不得坐下。坐下視同散亂風紀,將予以減薪處分。4.整潔評分員的工作仍然存在 但是每日必須檢查一所廁所参次。管理項目包括受刑人儀容、受刑人風紀表現、受刑人禮貌、受刑人清潔情況。5.秩序評分員之工作則為,每日核考各班受刑人之服務效率、服務態度、風紀表現。6.所謂服務行為,即是幫忙購物,幫忙搬書,幫忙修電腦,幫忙撿球等等事務。6.為保護某些受刑人之家庭生計,以及體諒某些受刑人行為之不得已,每月受刑人可享有薪水新台幣拾萬圓,但是每次評分員之考核每一項缺失將罰鍰新台幣伍萬圓,並且每月得罰鍰至最多新台幣伍佰萬圓。7.若有罰鍰之情事,受刑人必須如數交回給市立建國高級中學行政部門作為學校教育特別補助款。8.受刑人每日的生活所需,由合作社邊廚餘桶自行取用。9.受刑人之申訴,必須向學務處提報,轉交由校長自行決定申訴之事實合理否。若實有對待不合理之情事,由校長逕向校區主管警察機關提報。我只是個高一學生,我知道這篇文章的法律語言漏洞很多!但是大家應該都能知道我的出發點是善意的!希望大家不要批評我!我文章的漏洞,需要大家來幫我調整!一個法律系的大學生來嘲笑我一個有見解只是不擅長法律語言的高中生是很殘忍的行為!我知道大家會說這樣是違憲的!但這樣是必要的!只要修憲修法,自然不會有問題了!要匡正社會風氣,即使修憲相信各位也能夠認同!對於一個強姦犯而言,即使判死刑他仍然是個敗類!她對社會沒有貢獻!到死前也是!你甘心讓他這樣 死完就沒責任嗎?但是如果用手撩腳銬以及電子監控設備(內有高伏特電流 由教官室監控開關),不只讓我們這群菁英有更好的廁所更快速溫熱的便當更對在校的建中學生有嚇阻之效!還能節省監禁的社會成本!相信我,就算一套電子設備也不可能比關一個犯人10年要來的昂貴而且如果表現不佳,學校又能有更多的罰鍰經費來建設,豈不美好?最後,很重要的檢舉性犯罪以及色情,可以獲得高額的獎金!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我不矮 10 發表於 November 17, 2007 檢舉 Share 發表於 November 17, 2007 剛剛去黑暗版逛了一下發現其實很多人都討厭性犯罪者其實我能理解各位的心理我也在這邊從善如流 構思出一個解決的方法畢竟記得之前有老師跟我們說,"人文社會研究的出發點是為了解決問題"這個方法並不完美,但是我想至少會多少對解決問題有幫助!首先,我個人主觀的認為 性犯罪者包括了違反了1.刑法第十六章之一 妨害風化罪(包含230條血親性交罪、231條圖利使人性交猥褻罪等等)2.刑法第十六章 妨害性自主罪3.刑法第十七章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禁止與未成年者性交(無論有無交易)的則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但是如果是與未滿16歲者性交按照刑法處理另外要先聲明,已成年者賣淫的規定在我國刑法中是沒有規定的已成年者不能賣淫是被社維法限制的 不過都是罰鍰 很明顯的太輕了 其他的法條我懶的講了 到時候又會有人嫌我在賣弄自己去看吧然後!我個人是覺得強制性交犯和所謂的"援交"其實是一樣可恥的但是現行的法令很明顯的太輕了你看西門町援交妹沒幾個在怕警察的捷運變態層出不窮一次解決兩個問題與其讓那些變態援妹酒店小姐(但酒店小姐不一定有犯罪 這裡說的自然是犯罪的)呆在監獄哩,她們出來仍然毫無羞恥之心你看程士瑜案 他的女朋友在援交 在法庭上講出來好像很驕傲她講出"我就是在賣淫"的樣子,就像是我說出"我念建國中學"一樣的感覺她的恥辱何在?不正是因為她覺得自己很厲害?很會賺?我有如此一個構想,希望校長可以幫我們爭取就是希望立法院直接修法,首先性犯罪(如亂倫罪)全部改為公訴罪,並且檢舉者可以獲得如同檢舉賄選時一樣的獎金 並且援交者最輕本刑調成有期徒刑 再罰那點小錢了 累犯者可處死刑 並且只要是性犯罪者 一律強制終身禠奪公權拘役的話,基本上放牠們去做一些無聊手工是沒用的有期徒刑的實行是要用額外的特別法去規範建中的廁所很臭吧?合作社又那麼遠!用特別法強迫她們來建中掃廁所 其他一些性侵害的犯人 則以手銬腳鐐限制其行動 其存在的價值則為倒廚餘 幫忙跑腿 撿球等工作。你可能會說帶著手銬腳鐐的人怎麼做到這些呢?那是他家的事情,掃廁所它可以用嘴巴去拖地 跑腿可以用爬的去合作社誰說不行?至於其他的更細的事項 要靠下層的主管機關用授權命令去完成 至於有關減薪(視為罰鍰)的部份可能甚至要到修憲修法才可以完成 因為畢竟學生是沒有資格開單罰鍰的必須要靠立委大人的極力贊成才有可能完成而行政命令的問題 要從修法解除 但是修法之後 又會違憲所以必須再修憲雖然很麻煩 但我認為這是對社會必要的!例如 :市立建國高級中學受刑人再教育暨管理實行細則1.受刑人將會隨機分配至各班,擁有該班擁有該受刑人之管理權力2.多餘的受刑人,每個人將會獲得貳個廁所的管理責任。3.受刑人在清潔或上課的過程中,不得坐下。坐下視同散亂風紀,將予以減薪處分。4.整潔評分員的工作仍然存在 但是每日必須檢查一所廁所参次。管理項目包括受刑人儀容、受刑人風紀表現、受刑人禮貌、受刑人清潔情況。5.秩序評分員之工作則為,每日核考各班受刑人之服務效率、服務態度、風紀表現。6.所謂服務行為,即是幫忙購物,幫忙搬書,幫忙修電腦,幫忙撿球等等事務。6.為保護某些受刑人之家庭生計,以及體諒某些受刑人行為之不得已,每月受刑人可享有薪水新台幣拾萬圓,但是每次評分員之考核每一項缺失將罰鍰新台幣伍萬圓,並且每月得罰鍰至最多新台幣伍佰萬圓。7.若有罰鍰之情事,受刑人必須如數交回給市立建國高級中學行政部門作為學校教育特別補助款。8.受刑人每日的生活所需,由合作社邊廚餘桶自行取用。9.受刑人之申訴,必須向學務處提報,轉交由校長自行決定申訴之事實合理否。若實有對待不合理之情事,由校長逕向校區主管警察機關提報。我只是個高一學生,我知道這篇文章的法律語言漏洞很多!但是大家應該都能知道我的出發點是善意的!希望大家不要批評我!一個法律系的大學生來嘲笑我一個有見解只是不擅長法律語言的高中生是很殘忍的行為!我知道大家會說這樣是違憲的!但這樣是必要的!只要修憲修法,自然不會有問題了!要匡正社會風氣,即使修憲相信各位也能夠認同!這位中華民國的同胞 你太激動囉 小心高血壓XD話說建中果然是國家的棟樑 我是不太懂法律啦你說的 " 性犯罪(如亂倫罪)全部改為公訴罪 "這個阿.. 我實在是不能苟同耶你可能只是看到事情的其中一面 但如果要以一概全的話就太誇張囉XD又不一定每個援交妹都會正大光明的說自己就是援交妹再說 從問題的反向思考的話就是因為有人需要 他們才會存在就是因為社會需要援交妹 他們才會存在不是嗎就這樣個觀點來說 不論怎麼樣修改法令都是沒有用的阿如果硬要說是誰的錯 我會覺得這是我們社會的問題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發哥 10 發表於 November 17, 2007 檢舉 Share 發表於 November 17, 2007 如果真的這麼簡單就好了...你說,這樣的法律一旦形成,會發生怎樣的事情?這樣的社會會形成,並不是偶然的。雖然我沒資格批評你們人社的但是你所提的理論,台灣可能過了30年都不可能做到...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leiwine 10 發表於 November 17, 2007 檢舉 Share 發表於 November 17, 2007 請注意發文態度語氣這文因為可能引起筆戰故我先封鎖掉了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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