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貼】修改高級中學法與廢止校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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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我提一下,雖然各位是高中生,我也剛畢業不久,但實不需立刻就將校方抹上高壓極權統治的色彩。坦白說就像當初廢髮禁一樣,當時此令一出許許多多老師認為從此就管不了學生了,如今看來似乎找不到什麼學生管不動的影子。校方和教師可能會缺的似乎是個心理建設,少了教鞭、校規就沒安全感,廢校規的指導守則等就可能是給校方和教師的心理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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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說的部分只是給予他們更多可以選擇的緩衝 這或許就是很好的心理建設

我們雖然不需要把他們抹上高壓極權統治的色彩 但是科層體制裏面的規則與利益疊床架屋 可以肯定的是 學校是非常害怕變動與麻煩的=w=

我們不得不說 他們也有脆弱的那一面 而那一面可能會造成陽奉陰違的現象加重(茶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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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不要~不要改變啦((地上打滾

光是髮禁就很不公平了,

為什麼以前我們是西瓜妹,現在大家不是離子燙就是燙卷,

心理不痛快......(就是不爽):'(

這樣走在路上還搞不清楚到底是高中生還是大學生...

謎:你哪個年代的人....,這和你有什麼關係?

(搞笑回文...覺得沒意義就刪吧XD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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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原文的高級中學法修正草案第四十條「高級中學為確保學生學習效果,並建立學生行為規範,應訂定學則及獎懲規定,並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我想如果「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通過的話,「不能騎機車上學(高中)」等規定還是可以繼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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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八 條 成績考查結果,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每學年學業總平均成績及格,其學科累計學分數於修業期間達一百六十學分以上,並在學期間所有必修學分必須全數通過,且德行成績每學期均及格者,准予畢業並發給畢業證書。

教育部頒發成績考察辦法裡面

第二十四條 各校為適應實際需要,應自行訂定補充規定,提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報請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各校依本辦法所定之規定,亦同。

樓主文章的一些問題早就已經存在

多事不如少事 我不覺得主管機會有多大的力量遏制惡規 尤其下面的學生若有問題發生 也是上面那群人倒楣

只求穩定不煩他 其餘愛管自己管 科層體制註定在這方面沒有什麼監督的用處

而原文的高級中學法修正草案第四十條更把這種放權脫責變本加厲

或許我們少了一些機關來監督 而非滴口水的第四權或是泥腿子到處奔波的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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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所以原文說的是

其中新增第四十條,「高級中學為確保學生學習效果,並建立學生行為規範,應訂定學則及獎懲規定,並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這樣的新增條文,有其突破性之處,但也存有重大隱憂

比較直接的解決方式就是完全廢除這些不必要的規定,我高中的時候並不像內壢有必需修完所有必修學分的要求(所以我才拿的到畢業證書),但也總有些莫名其妙的不被執行的規定。根本的處理這些問題的方法是禁止設立個別的校規而以統一訂定的高級中學法取代,我想這也符合原文的主要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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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保護學校財產似乎是「合理的校規」

包括實驗室 天象館 K書中心 借書逾期的個別細節規章以及違反後的罰則

這應該比較是學校內部細瑣(不宜用高級中學法取代)的合理校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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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會傾向認為那個叫作「設備使用規則」而非校規,雖然校規通常會列上這些,但我直觀上這兩者間是有一段差距的。
嗯 我不太了解你說的校規定義

我是這麼想的 校規就是校方定在學校的規定 並引以作為管理

而「學校設備使用規則」、「校內學生服裝儀容規定」應該都是校規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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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規又沒有強制力

不算法律的一種

屬於特別權力關係的內部規範

首先 這個文章為什麼會開始討論 就是因為「校規已經要被核定合法了」

所以開始討論校規的合理性 甚至是現在的合法合理性之類的

話說校規造成的處罰汙點會對推甄申請不利

這個後果與強制能力跟罰個幾千塊應該不能比

器材的規定本來就是使用者遵守,這裡感覺學校管理的是器材而不是學生本身

其他人破壞學校器材有毀損公物罪 而學生可能只要賠償記過

校規既然有限制有管理 也應當要保護學生 但是仔細想一想這樣似乎又有違法律不甚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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