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貼】修改高級中學法與廢止校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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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高級中學法與廢止校規

■賴建寰

近日,高級中學法修正草案出爐,其中新增第四十條,「高級中學為確保學生學習效果,並建立學生行為規範,應訂定學則及獎懲規定,並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這樣的新增條文,有其突破性之處,但也存有重大隱憂。

校規的轉型正義

此處所謂的校規,就廣義上來說,指的是該校所有的規定;只是,台灣校園長期不尊重學生權利與尊嚴之下,動輒以「遵守校規」、「記過處分」等,壓制學生的主體性,因此所謂校規幾乎是「學生規範」的同義詞。

過去在特殊的時空背景之下,學生的在學關係,有在學契約、特別權力關係等理論。雖然,各種理論對於在學關係的描述各有不同,但是,這些理論都明白地揭露了一個事實:學生的地位,是極其特殊的,為了這個「極其特殊的」目的,一般的法律規範,並不能適用於校園之中。就因為如此,校園像是軍閥的割據地,任憑當地的土霸主,訂定各式各樣扭曲人格、踐踏自尊的殘酷規定。

如今,學則及獎懲規定在法律上予以保留,這是繼釋字三八二號,保障學生受教權之後,打破過往不需法律保留的困境,這具有相當重要的正面意義。不過,另一項危機也因此順應而生,既然校規獲得法律明文授權,如果不正面檢視過去所遺留的歷史問題,將同時代表過往五花八門的陋規直接合法化!

這些歷史問題是什麼?事實上,目前中學校園裡頭的校規(甚至包含大學校園),有三大種類的條文,應立即嚴格禁止。其一,欠缺明確性的用語。例如,「污衊師長」、「不服管教」、「言行隨便、態度不佳」、「參加團體活動欠缺團隊精神」等。其二,逾越學校應管理之範圍。如果學生的行為,只是代表個人價值或個人意志,在無明顯且立即之危險下,學校並無權力干涉。例如,髮禁、服裝儀容、男女交往等。其三,概括性條款。例如,其他不良行為合於記警告者等。

民主本身是西方歷史發展的下產物,其中的主體性的概念,是極其重要的內涵之一。因此,牽涉個人價值、意志的範圍,不應以公領域、集體等概念限制,是民主社會習以為常的常識。此外,明確性與罪刑法定,也是法學知識中再基礎不過的概念,但在長期反民主、反法治、反教育、反人性的黨化教育之下,這些都是極待轉型的歷史問題。

立即廢止校規

假若,我們將上述三大類的校規,逐一刪除。便會清楚地發現,校規幾乎不見了!原來長期管訓學生的各種規定,大都是窮盡無聊的可笑把戲。何不立即予以廢除呢?

有人一定會提出這樣的疑問,沒有了規定,學校不就天下大亂了嗎?這樣的提問,建立在兩個基礎之上。其一,這些規定是合理且必須的。其二,沒有這些規定,必然導致「天下大亂」。關於前者,這些規定合理與否,已在上述大致說明。簡言之,現行校規之中,大量充斥與「自由」、「民主」、「人權」相背的觀念,除非我們打算否定這些價值,否則維持現況,就是一種保守與落後的教育立場。

關於後者,我認為,「亂」所代表的涵義,應是該加以深究的。第一,早先以各種手段,強迫學生「定於一」,因此才會出現「標準一致」詭譎狀況。我們必須體認出,標準一致,或是所謂有秩序、有規範,本身是人為塑造下的產物,並不是正常、合理、應然的狀況。我們也可以看到,自從廢除髮禁以來,各式各樣的髮型,紛紛出籠,彷若大獄初釋,這難道不是長期外力限制的結果?第二,沒有校規,絕不代表學生「沒法管了」。事實

上廢止校規,只是廢除基於學生身份而給予的眾多限制,如果是一般性的共同規則,甚至是法律,還是必須遵守。例如,圖書館不能帶食物、垃圾分類、傷害罪、公然侮辱罪等。

廢止校規並不是多麼了不起的事情,台灣的校園長期在控制、管制、規訓之下,一旦倡言廢止,多年宿疾,「被控制症」就濃瘡爆發,四處散播病菌了。

【台灣立報】96-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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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自:http://blog.pixnet.net/saimax/post/10469118

現下高中裡的「校規」還是能一寫就是數十頁,然而奇妙的是能夠閱讀完的學生卻不知有幾個。今天反觀那樣沉重的校規其效力到底有多少,或說到底能為整體學生以及學校這個殼子帶來些什麼?

我剎時想起曾討論過的教官存廢等問題,如果是一個帶來弊害卻又難見其利益的制度,廢除自然有其合理性,那麼「校規」是不是這樣的東西呢?

不管是我提出來的問題也好,看了這篇文章大家聯想到的相關分享也好,只要不岔離題目本身,都期待各位版友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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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即廢止校規

假若,我們將上述三大類的校規,逐一刪除。便會清楚地發現,校規幾乎不見了!原來長期管訓學生的各種規定,大都是窮盡無聊的可笑把戲。何不立即予以廢除呢?

有人一定會提出這樣的疑問,沒有了規定,學校不就天下大亂了嗎?這樣的提問,建立在兩個基礎之上。其一,這些規定是合理且必須的。其二,沒有這些規定,必然導致「天下大亂」。關於前者,這些規定合理與否,已在上述大致說明。簡言之,現行校規之中,大量充斥與「自由」、「民主」、「人權」相背的觀念,除非我們打算否定這些價值,否則維持現況,就是一種保守與落後的教育立場。

關於後者,我認為,「亂」所代表的涵義,應是該加以深究的。第一,早先以各種手段,強迫學生「定於一」,因此才會出現「標準一致」詭譎狀況。我們必須體認出,標準一致,或是所謂有秩序、有規範,本身是人為塑造下的產物,並不是正常、合理、應然的狀況。我們也可以看到,自從廢除髮禁以來,各式各樣的髮型,紛紛出籠,彷若大獄初釋,這難道不是長期外力限制的結果?第二,沒有校規,絕不代表學生「沒法管了」。事實

上廢止校規,只是廢除基於學生身份而給予的眾多限制,如果是一般性的共同規則,甚至是法律,還是必須遵守。例如,圖書館不能帶食物、垃圾分類、傷害罪、公然侮辱罪等。

廢止校規並不是多麼了不起的事情,台灣的校園長期在控制、管制、規訓之下,一旦倡言廢止,多年宿疾,「被控制症」就濃瘡爆發,四處散播病菌了。

【台灣立報】96-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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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自:http://blog.pixnet.net/saimax/post/10469118

現下高中裡的「校規」還是能一寫就是數十頁,然而奇妙的是能夠閱讀完的學生卻不知有幾個。今天反觀那樣沉重的校規其效力到底有多少,或說到底能為整體學生以及學校這個殼子帶來些什麼?

我剎時想起曾討論過的教官存廢等問題,如果是一個帶來弊害卻又難見其利益的制度,廢除自然有其合理性,那麼「校規」是不是這樣的東西呢?

不管是我提出來的問題也好,看了這篇文章大家聯想到的相關分享也好,只要不岔離題目本身,都期待各位版友討論。

是啊..我也沒看完過校規,但卻對大過、小過、大功、小功的定義卻很清楚,

似乎學生們已經忘了校規的用意,但是卻對事件過後的獎懲敏感,

似乎人們已經忘了行為的本身意義,卻被資本主義牽著鼻子走,這樣的過程我相信很多人和我一樣。

至於我的立場是不讚成廢止,畢竟每個人都是獨立個體,不同的思想,

而成立學校的原因是為了使就讀的學生能踏入知識的殿堂,

為了這個目標,他需要聘請對此有熱情的教師,

使師生一同為這目標前近,一旦把校規廢止了,

學生摸不到標準在哪?更難使大家一起邁進。

舉個例子來說,假設我進入學校就讀,

沒有校規,那我會依憑著自己個人喜好興趣來學習,

喜歡的就讀,不喜歡的就蹺,反正也沒人說不行,一切由我自己的自由作主(只要不妨礙他人就行了),然而我們知道很多東西都是有相關連的,例如中文的分析能力會影響數學題目的理解,連題目都看不懂了,又怎麼解題呢?而數學的邏輯思考也會深深影響著文章寫作,

所以,我才會不認同校規廢止。

而我內心更認為規範是拿來突破的,因為這樣可以讓人更明瞭為何訂定此規定,

當然不可能拿自己的例子去突破,我的意思是去反思校規的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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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高級中學法與廢止校規

這些歷史問題是什麼?事實上,目前中學校園裡頭的校規(甚至包含大學校園),有三大種類的條文,應立即嚴格禁止。其一,欠缺明確性的用語。例如,「污衊師長」、「不服管教」、「言行隨便、態度不佳」、「參加團體活動欠缺團隊精神」等。其二,逾越學校應管理之範圍。如果學生的行為,只是代表個人價值或個人意志,在無明顯且立即之危險下,學校並無權力干涉。例如,髮禁、服裝儀容、男女交往等。其三,概括性條款。例如,其他不良行為合於記警告者等。

就個人見解,在校方立場而言,訂定校規的目的在於保護保障學生,以及讓學生能夠專心於課業,所以說我認為如果說學校真正能公正執行,那麼裡面第二條其實是可以成立的。至於一跟三,本人認為那就是一種學校的手段,因為執行者為校方單方面而非學生,如果能夠如此概誇的話,那就是看學校要怎麼罰就怎麼罰。

本人第一次發言,如有錯誤請各位大大幫忙指正,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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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我比較好奇校規的必要性,可以請樓上內壢高中的同學再補充你認為第二類的必要性或和理性嗎?

關於godgoodgirl提出的部分,關於上課的部分我想我會出席一堂我認為沒用的課的主要理由是「不到會被當,出席率不夠會無法畢業」,而不是「翹課會被依校規記過」。

前者那些內容不是校規中限制的,而是我國教育中修課的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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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逾越學校應管理之範圍。如果學生的行為,只是代表個人價值或個人意志,在無明顯且立即之危險下,學校並無權力干涉。

(以上引用)

如果是在這樣的情形下,個人也是認為學校並無權過問學生任何行為。但如果說學生在學校做出逾越學校管理範圍的事情,例如:穿著內褲到處跑,基本上校規應該不可能明文規定不能穿著內褲到處跑,但如果說真的有人這麼做了,基於上面說的校規有保護學生以及讓學生能夠專心於課業,個人認為在這種時候學校是有權力可以干涉學生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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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這裡的主軸是在校規身上,那樣的情況(穿內褲亂跑)仍會造成妨礙風化或是造成學習者困擾,就算沒有校規也可以處理(依法有據),就像你說的,即使校規沒寫校方也能干預。(雖然我猜校規還是會有什麼不得妨礙他人學習之類的規範)

第二,沒有校規,絕不代表學生「沒法管了」。事實上廢止校規,只是廢除基於學生身份而給予的眾多限制,如果是一般性的共同規則,甚至是法律,還是必須遵守。例如,圖書館不能帶食物、垃圾分類、傷害罪、公然侮辱罪等。

校方干預學生行為應當是必須要依法有據的,換句話說吧,如果一個非學生的人在同樣的時間、地點,做同樣的事也會被處罰,那麼對學生的處罰自然有理。如果法律規範等已經可以囊括應有的限制和制裁,那我的確難以體會校規需要存在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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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這裡的主軸是在校規身上,那樣的情況(穿內褲亂跑)仍會造成妨礙風化或是造成學習者困擾,就算沒有校規也可以處理(依法有據),就像你說的,即使校規沒寫校方也能干預。(雖然我猜校規還是會有什麼不得妨礙他人學習之類的規範)

校方干預學生行為應當是必須要依法有據的,換句話說吧,如果一個非學生的人在同樣的時間、地點,做同樣的事也會被處罰,那麼對學生的處罰自然有理。如果法律規範等已經可以囊括應有的限制和制裁,那我的確難以體會校規需要存在的理由。

(1)那作弊吶?又不妨礙他人學習....

每次老師都會說:「如果作弊被抓到一切依校規處份」

這樣怎麼說呢?

(2)另外校規也有規定如果出席不到1/3就以退學處份....

這樣似乎就說不通了吧...

又依你的看法,法律規範了這些,那是不是作弊一次就要罰緩、坐牢?

無故不到也是如此?所以我認為校規的存在還是必須的,

至少保障了多數學生的權益。

就依(1)來說,至少達到公平原則,而(2)至少不會造成老師教學上的困擾。

以上是我單純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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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那作弊吶?又不妨礙他人學習....

每次老師都會說:「如果作弊被抓到一切依校規處份」

這樣怎麼說呢?

(2)另外校規也有規定如果出席不到1/3就以退學處份....

這樣似乎就說不通了吧...

又依你的看法,法律規範了這些,那是不是作弊一次就要罰緩、坐牢?

無故不到也是如此?所以我認為校規的存在還是必須的,

至少保障了多數學生的權益。

就依(1)來說,至少達到公平原則,而(2)至少不會造成老師教學上的困擾。

以上是我單純的想法。

我想風幽靈為我回答了大半,稍微補充一下,考試時老師是可以自己定考試規則的,比如說舞弊判定零分等等(坦白說現在也多是如此處理,較少動用校規),是不需要校規來處置的。而抄襲的確也侵害智慧財產權法,被抄襲同學得以提告。

而出席不到1/3本來就是教育部統一的規定,不是校方自己定的,校規只是引述而已。以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民國 93 年 05 月 17 日 修正)第15條為例如下:

「學生缺課除因公、因病或因特殊事故經學校核准給假外,其缺課時數達該科目全學期教學總時數三分之一者,不予成績考查,該科目成績並以零分計算。」

可以請大家再來想想還有沒有什麼樣的校規是有其存在價值,不該被廢除的。

問一下兩個問題

1.學校對於校規有沒有裁量權

2.校規是否會足以改變你學生的身分

不太確定hide1213xj同學要問的,不過我想學校目前是對自己的校規擁有創建、修改、廢除等權力的。而學校在非符合教育相關法規的規定下,是不能夠開除學生的,所以有關學生資格剝奪等等的規範只會是引述或重製自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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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提供一個點

以我們學校為例 我認為有很大的問題是「過時與目前所用的規章同時並立 而何者實行何者不實行看學校高興 以人治認定為基礎 合理與不合理的規章也如疊床架屋 越來越高」

舉例

國立內壢高中學生手冊

http://web.nlhs.tyc.edu.tw/~a232/studentbook.htm

(三)衣褲:

1.衣、褲、裙子等之「顏色深淺」須符合學校規定。

2.褲子須按照學校所購之『式樣』,不可有喇叭褲、AB褲、無腰、高腰、寬褲管及其他不符合規定之式樣。嚴禁穿絲質、仿絲質長褲。

3.女生裙子長度至膝蓋上緣,『式樣、顏色』須與學校所購相同。

4.上衣須紮入褲(裙)內,第二顆扣子要扣好。

5.袖子不可捲起。手帕不纏於手或纏於領口。

6.不可亂佩紀念章或其他飾物。

7.天冷加衣服時不可蓋住領帶結或露出衣領外。

8.禁圍圍巾、絲巾等於領口。

9.不得穿著短褲進出校門

粗體的部分是目前沒有再實施的 甚至有些許條款是經過承認 幾近明文(比方說訂做褲子 且女生目前可以使用腰繩 甚至女教官還會教導 而男生卻是違規)

底線部分是部分實施 斜體部分是確實實施

這篇文章主要是討論校規的合理性與存在的必要性 但是我認為目前更現實於此的情況在於 不管這些規定合不合理 校方將這些校規存在的理由似乎是「校規本身為幌子或藉口 實際上的處罰與規範以校方的決議為決議」而非「訂定惡法 並逼大家遵行這些規範」

兩者都很糟 但是前者的問題更加嚴重 如果校規本身(不管其合不合理)並不是學校實施管理的真正用具 那麼便可以解釋第一條與第三條語焉不詳的地方 而在這種狀況下 就算把校規整個廢除 校方私下的統治基石仍然不會有太大的變更 只是以後「依校規處置」這種嚇唬人的標語不能用了而已 如同髮禁就算以憲法廢止 並有許多社福團體支援 卻仍時有所聞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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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光是「以後『依校規處置』這種嚇唬人的標語不能用」就可以解決很多莫名其妙的雜項了,失去了荒謬的指導守則,學校決議懲治學生就必須完全依法(ex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進行,操弄無必要規定的空間亦大幅縮小,像「4.上衣須紮入褲(裙)內,第二顆扣子要扣好。」等無意義的規定依照法規即無可加諸於學生之上,學校照定學生有申訴權力。

比如說現在規定不能體罰卻仍有許多老師偷偷的打學生,即使反體罰法令一下沒能全面遏止,我仍認為清楚制定規範強化體罰的不合理性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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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校規之後,學生的行為是依

1.教師自由心證

抑或

2.由中央(並非單指政府教育行政機構)統一規範

若由教師自行決定處罰條例,是否可能因行為規範毫無準繩可供依循,而對學生的權益有更大的損害?

若由中央制定規範,是否能確定足夠完全因應各校學生的行為規範?全國高中是否能適用統一的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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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校規之後,學生的行為是依

1.教師自由心證

抑或

2.由中央(並非單指政府教育行政機構)統一規範

若由教師自行決定處罰條例,是否可能因行為規範毫無準繩可供依循,而對學生的權益有更大的損害?

若由中央制定規範,是否能確定足夠完全因應各校學生的行為規範?全國高中是否能適用統一的法條?

校規還不至於用到法律保留吧,用行政規則規定之就可以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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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校規之後,學生的行為是依

1.教師自由心證

抑或

2.由中央(並非單指政府教育行政機構)統一規範

若由教師自行決定處罰條例,是否可能因行為規範毫無準繩可供依循,而對學生的權益有更大的損害?

若由中央制定規範,是否能確定足夠完全因應各校學生的行為規範?全國高中是否能適用統一的法條?

校規還不至於用到法律保留吧,用行政規則規定之就可以了吧

我不太清楚廢止校規後到底還需要多給教師或學校怎麼樣的額外空間來私刑處置學生,如果現在到校規已經找不到必要性那未來就依既有法律走就是足夠,不是很能理解你們期待的額外規範是關於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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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太清楚廢止校規後到底還需要多給教師或學校怎麼樣的額外空間來私刑處置學生,如果現在到校規已經找不到必要性那未來就依既有法律走就是足夠,不是很能理解你們期待的額外規範是關於什麼。

如果校規廢止後以法律來規範

這個法的法律性質是什麼?公法?私法?

如果是公法私立學校是否受到遵守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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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說現在規定不能體罰卻仍有許多老師偷偷的打學生,即使反體罰法令一下沒能全面遏止,我仍認為清楚制定規範強化體罰的不合理性是必要的。

我的意思是扯到實行性方面

在我看來 先讓學校定期更新規定 並懂得守自己的規定  再將校規的權力轉移到法律會比較好 直接廢除校規遵守法律可以說是天方夜譚 且會造成一定時間的亂象。

政策的實行規劃很重要的一點是政通人和 如何安穩的讓改革緩緩推動 應也是個重要方向

如果校規廢止後以法律來規範

這個法的法律性質是什麼?公法?私法?

如果是公法私立學校是否受到遵守的義務

嗯 我不太了解法律方面 可否解釋?

另外讓我想到私校之前宣稱他們有髮禁 沒有法律可以管

事實上憲法是可以管到私校的 私校並非國中之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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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校規廢止後以法律來規範

這個法的法律性質是什麼?公法?私法?

如果是公法私立學校是否受到遵守的義務

我不清楚你說的私法或公法在指什麼,前面提過的「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是公私立高中都必須遵守的,也就是現在的狀況,不知道你是不是誤以為我前面說的是要擬一套新的準則或規章。

如我前面說過的,如果校規沒有存在的必要性的話,廢除校規當然也不會造成任何問題,也不用多做任何其他規定的增動。比較需要做的是要求學校把校規的部分拿掉,直接以「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來處理學生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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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 我不太了解法律方面 可否解釋?

另外讓我想到私校之前宣稱他們有髮禁 沒有法律可以管

事實上憲法是可以管到私校的 私校並非國中之國

公法跟私法的區別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id=1607051501841

解除髮禁是憲法所規範的嗎?

我想只是教育部的命令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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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好跟我去查的資料一樣-.-

我只是疑惑為什麼會有「如果是公法私立學校是否受到遵守的義務」一問題 且為何在此提出這些分累名詞 因為如同小幽舉的例子 這類法規是公私立學校都需要遵守的

解除髮禁是憲法所規範的嗎?

我想只是教育部的命令吧

是的 但是髮禁是違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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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大法官哪一號解釋文說髮禁是違憲的

為什麼要解釋?

雖然憲法條文寫的清清楚楚,但大法官不是要解釋憲條文,而是針對法律與憲法有無發生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另外像下述情形都可以聲請大法官解釋1.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2.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3.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 4.各級法院也可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大法官解釋…

我想依憲法廢除一個教育部早就解除強制的私自規定 還不用動到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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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再講這個就有點扯遠了,從hide1213xj學長(?)提供的資料看來,公法、私法似乎只是法學界用來分類法律的方式,甚至就連公法、私法的定義與界線都有四種,這樣的分化對這個部分的法規可能幫助不大。(我居然一直跟洛書講一樣的話="=)至於髮禁的問題學長可以翻翻舊的主題或是另開新的一個來討論,以避免此一主題的焦點模糊,降低討論效率。

關於洛書提的實務部分,我也想過經由教育部從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等規章中統一整理出一套清楚的規則是可以在完全廢校規前做一個過渡的緩衝,然仔細一想又嫌它多餘。我想校規就算突然被廢除,除了校方自身的心理衝擊外,對學生對教學影響實在不大。比較折衷的做法可能是先為校方設計一套指導守則,上面列入校方可能不知如何處理的問題,並說明應依照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的第幾條如何處置等。

我比較好奇各位對實務廢除的種種顧慮,希望大家可以對這些地方如可能問題、解決方法也提出些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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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居然一直跟洛書講一樣的話="=

有嗎=w=

關於洛書提的實務部分,我也想過經由教育部從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等規章中統一整理出一套清楚的規則是可以在完全廢校規前做一個過渡的緩衝,然仔細一想又嫌它多餘。我想校規就算突然被廢除,除了校方自身的心理衝擊外,對學生對教學影響實在不大。比較折衷的做法可能是先為校方設計一套指導守則,上面列入校方可能不知如何處理的問題,並說明應依照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的第幾條如何處置等。

我說的亂象部分便是校方自身的心理衝擊 如果沒有一個明確的緩衝讓校方有信心 那麼校方對於這些改革是必然會有牴觸的

姑不論合理性 學校原本的規則是穩定運作的 但是一旦廢除 學校的行政管理人員就必須另外尋找一套方法適應 那麼天高皇帝遠 實行的效率可以想見

就連髮禁這類與管理只是間接關係的規定 校方都可以用看不順眼百般刁難 所以我覺得你一開始提的那部分並非多餘 多想總比少想好 真正的管理問題與亂象在於學校 而不在於學生 學生無論如何是被管理者 管理者的手法與指導守則 才是穩定真正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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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提供一個點

以我們學校為例 我認為有很大的問題是「過時與目前所用的規章同時並立 而何者實行何者不實行看學校高興 以人治認定為基礎 合理與不合理的規章也如疊床架屋 越來越高」

舉例

國立內壢高中學生手冊

http://web.nlhs.tyc.edu.tw/~a232/studentbook.htm

粗體的部分是目前沒有再實施的 甚至有些許條款是經過承認 幾近明文(比方說訂做褲子 且女生目前可以使用腰繩 甚至女教官還會教導 而男生卻是違規)

底線部分是部分實施 斜體部分是確實實施

這篇文章主要是討論校規的合理性與存在的必要性 但是我認為目前更現實於此的情況在於 不管這些規定合不合理 校方將這些校規存在的理由似乎是「校規本身為幌子或藉口 實際上的處罰與規範以校方的決議為決議」而非「訂定惡法 並逼大家遵行這些規範」

兩者都很糟 但是前者的問題更加嚴重 如果校規本身(不管其合不合理)並不是學校實施管理的真正用具 那麼便可以解釋第一條與第三條語焉不詳的地方 而在這種狀況下 就算把校規整個廢除 校方私下的統治基石仍然不會有太大的變更 只是以後「依校規處置」這種嚇唬人的標語不能用了而已 如同髮禁就算以憲法廢止 並有許多社福團體支援 卻仍時有所聞一樣。

個人認為這是校規目前最大的弊端之一。如果說校規的目的真正是再方便於學校管理學生以及訂定一個共同規範,那麼就不應該會有說如何處分必須再由老師教官商量決定。所以基於這點,個人認為校規存在的目的,在這點上效果並不顯著。如果說這樣的校規有學校還是認為有存在的價值,那麼不免就真的要讓人認為這真的事學校為了逼迫學生遵守規範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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