翔宇 10 發表於 June 3, 2005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ne 3, 2005 這是刑法上相當值得討論的一部分 , 大家先試著從一般的思考角度去看(即非法律觀點) . 有些東西(價值)我們常會以為是理所當然 , 甚至是無庸置疑的 , 但是否會去想想這些東西的來龍去脈呢 , 是在怎樣時空背景之下產生和發展的 , 我們是否曾去思考過呢? 有興趣的人歡迎來討論喔 , 過幾天我再將自己的看想po上來 .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卡塔納 10 發表於 June 3, 2005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ne 3, 2005 行為吧.......處罰思想的條例已經幾乎都刪掉了我覺得第二段反而更有思考的空間理所當然是來自文化背景 當所有人都這麼做時自然會將其視為理所當然因此可以說是大型群眾心理 另外教育也是佔很大的部分 有些人能被教育到也不知道為什麼 就是這麼想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翔宇 10 發表於 June 4, 2005 作者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ne 4, 2005 隨著時代的思潮 , 的確是漸漸走出所謂的行為人刑法(人之思想) , 而轉變成行為刑法(人之行為) , 不過何謂人之行為呢 , 再想想再想想...所謂的社會的公平正義 , 這個抽象的概念 , 是法律所要保護的利益之一(簡稱法益) , 但並不以此為限 , 在刑法的條文中 , 每一條都有其各自要保護的法益 , 例如上述社會的公平正義 , 在刑法有公共危險罪的規定 , 在刑法特別法中則有社會秩序維護法的規定 , 不過這些是之後才要討論的 , 因為我們要先知道 , 是怎樣的行為才會觸犯刑法欲保護的法益 .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輕輕菜菜 10 發表於 June 4, 2005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ne 4, 2005 意思是..每條刑法都有各自要保護的東西(說"東西"好像不大對...詞窮了..||)?那我想...處罰的應該就行為吧因為沒有實際的行為,是沒辦法傷害到他要保護的東西吧雖然會有那種行為,可能是背後的某種思想,可人類大腦那麼多思想,誰理得清管得著真正在意的還是行為人所做出的行為(傷害到刑法要保護的東西)吧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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