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刑法的是要處罰人的思想or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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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刑法上相當值得討論的一部分 ,

大家先試著從一般的思考角度去看(即非法律觀點) .

有些東西(價值)我們常會以為是理所當然 , 甚至是無庸置疑的 ,

但是否會去想想這些東西的來龍去脈呢 ,

是在怎樣時空背景之下產生和發展的 , 我們是否曾去思考過呢?

有興趣的人歡迎來討論喔 , 過幾天我再將自己的看想po上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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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吧.......

處罰思想的條例已經幾乎都刪掉了

我覺得第二段反而更有思考的空間

理所當然是來自文化背景 當所有人都這麼做時自然會將其視為理所當然

因此可以說是大型群眾心理

另外教育也是佔很大的部分 有些人能被教育到也不知道為什麼 就是這麼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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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時代的思潮 ,

的確是漸漸走出所謂的行為人刑法(人之思想) , 而轉變成行為刑法(人之行為) ,

不過何謂人之行為呢 ,

再想想再想想...

所謂的社會的公平正義 , 這個抽象的概念 , 是法律所要保護的利益之一(簡稱法益) ,

但並不以此為限 , 在刑法的條文中 , 每一條都有其各自要保護的法益 ,

例如上述社會的公平正義 , 在刑法有公共危險罪的規定 , 在刑法特別法中則有社會秩序維護法的規定 ,

不過這些是之後才要討論的 , 因為我們要先知道 , 是怎樣的行為才會觸犯刑法欲保護的法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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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是..每條刑法都有各自要保護的東西(說"東西"好像不大對...詞窮了..||)?

那我想...處罰的應該就行為吧

因為沒有實際的行為,是沒辦法傷害到他要保護的東西吧

雖然會有那種行為,可能是背後的某種思想,可人類大腦那麼多思想,誰理得清管得著

真正在意的還是行為人所做出的行為(傷害到刑法要保護的東西)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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