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司馬庫斯櫸木事件:誰才是小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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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馬庫斯櫸木事件 原住民二審仍遭判刑

【聯合晚報╱記者陶煥昌/台北報導】

2007.09.28 03:36 pm

新竹縣尖石鄉司馬庫斯部落「櫸木事件」一案,台灣高等法院上午宣判,合議庭撤銷一審判決,依違反森林法判決3名被告各6個月有期徒刑減為3個月、併科罰金各7萬9488元。司馬庫斯部落強烈表示「無法接受」,將研究如何救濟或提出上訴。

司馬庫斯部落並質疑,林務局鋸走主要樹幹營利,他們依照部落會議決議,鋸斷殘餘樹幹運回部落作為塑造景觀之用,卻被判刑和罰金,「到底誰才是小偷?」

3名被告中,余榮明到庭聆判,他說,無法接受判決結果。部落頭目倚岕‧蘇龍,今天凌晨4時從部落下山,上午10時多趕到高院前,他用泰雅族語發音,表示以部落傳統領和律法,被告所為絕未違法。

包括台權會等團體上午都到高院前聲援,他們表示,新竹縣尖石鄉司馬庫斯部落,94年間受颱風摧殘吹倒樹木,其中有一株櫸木傾倒後,由林務局新竹林管處鋸斷樹身載離,部落把剩下樹幹鋸成5小段做造景。

未料,搬走櫸木的曾榮義、何國正和余榮明3人,被林務局依違反森林法提起告訴,一審時,新竹地方法院判決3人各6月徒刑、併科罰金各16萬元,引起部落譁然,多次抗議,並獲原住民、人權、環保等團體聲援。

2005年九月泰利颱風造成司馬庫斯部落的聯外道路遭一棵櫸木阻斷,至今兩年有餘,二審將仍然判了泰雅部落徒刑和罰金。值得提問的如他們的質疑「誰才是小偷?」

雖然這個案子已經懸宕兩年,我卻是今年九月才從社團小報中看到相關評論。「盜採國有森林產物」指控到了司馬庫斯族人身上,然而這個國有的產權歸屬是存在何方?本土、外來政權一直彼此攻訐,自認為正港台灣人指對方為不愛台灣的外來者,於是,誰才是真正台灣的最早擁有者?

從荷據時代之後,鄭氏統治、清朝領導、日據時代,一直到中華民國,原生的住民一直都是被壓迫的對象。這些外來者們從原住民手中取得土地、食物、河流、森林,進而蠶食整個海島。平等開放的今日,我們知道該尊重崇敬這塊土地上原生的主人,我們在佔據已久的土地上設了以平埔族部落為名的道路、制定原住民自治相關法律等等。2005年二月公佈的原住民族基本法中強調了原住民對自然資源的利用權,然而今天的中華民國政府似乎忘了自己定的法律,以及自己統治權是建構在誰的土地上。

社團學長在文章末尾這麼寫著:

原住民基本法以中華民國政府來看是進步的,但客觀來看卻依然還是有統治者的傲慢,他的態度是中華民國與原住民「共管」,而非將權力交還給原住民,因此解釋權、主導權,都在中華民國政府手中,司馬庫斯事件就是如此。我們必須看清楚,中華民國政府的「新夥伴關係」是一項無力的承諾,與民族自治的實現還是有一段很大的落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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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不同民族切割、分化、隔離不利於多元文化。

我不知道你說的東西是從哪裡冒出來的,也不清楚所謂的不利多元文化是指什麼。

權利幹嘛一定要還給原住民?

原住民幹嘛一定要自治?

原住民部落外的樹枝幹嘛不能讓他們撿回去?

中華民國政府幹嘛必須剝奪原住民本來應有的自由?

不知道你提出問題前有沒有先做過思考,也不知道為什麼部落自治等同了民族切割、分化、隔離,也不知道為什麼又能跟有沒有利於跟多元文化扯上關係。

期待你提出完整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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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和你學長的用詞讓我感覺好像「中華民國政府」和「原住民」是平行存在而沒有交集的兩個政權。事實是中華民國政府的很多職位都有原住民保障名額,很多委員、議員、代表都是原住民,漢人有權利影響原住民,原住民也有權利影響漢人,重新按照民族分割出自治權這不是在切割文化搞分立嗎?除了保障名額,還有大考加分、「中華民國政府」還時常專為深山裡的某個小村落開一整條路、或是颱風天大張旗鼓去救援那些種檳榔、高冷蔬菜、高山茶、高山水果等而被土石流襲擊的鄉民、甚至在某個有鳥生蛋的地方為少數幾個人蓋一整間學校……大家都有犧牲,也都有獲利,在這環境被嚴重破壞的時代犧牲拿走一小段樹幹的權利也不行嗎?雙方都從大自然取得了很多資源,卻少有回饋(連拿走樹幹被罰的錢也是被中華民國政府拿走)。如果當初把樹留在自然環境讓它自然分解腐化,那可以養活多少昆蟲、多少微生物、多少真菌?

不知道這樣重新說明一次對你來說夠「完整」了嗎?

我回覆的每一篇文章都有經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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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和你學長的用詞讓我感覺好像「中華民國政府」和「原住民」是平行存在而沒有交集的兩個政權。

那我換個方式說明。

我們在佔據已久的土地上設了以平埔族部落為名的道路、制定原住民自治相關法律等等。2005年二月公佈的原住民族基本法中強調了原住民對自然資源的利用權

我說的自治部分是現行已經公布的法令,與你的

重新按照民族分割出自治權

完全不同。

這篇文章訴說的是我們的確有

中華民國政府的很多職位都有原住民保障名額,很多委員、議員、代表都是原住民,
除了保障名額,還有大考加分、「中華民國政府」還時常專為深山裡的某個小村落開一整條路、或是颱風天大張旗鼓去救援那些種檳榔、高冷蔬菜、高山茶、高山水果等而被土石流襲擊的鄉民、甚至在某個有鳥生蛋的地方為少數幾個人蓋一整間學校……

這些動作的理由以及義務。

而且

平等開放的今日,我們知道該尊重崇敬這塊土地上原生的主人,我們在佔據已久的土地上設了以平埔族部落為名的道路、制定原住民自治相關法律等等。2005年二月公佈的原住民族基本法中強調了原住民對自然資源的利用權

不過在這個事件中

中華民國政府似乎忘了自己定的法律

也就是

2005年二月公佈的原住民族基本法

這樣分解開來你有比較理解原文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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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和你學長的用詞讓我感覺好像「中華民國政府」和「原住民」是平行存在而沒有交集的兩個政權。事實是中華民國政府的很多職位都有原住民保障名額,很多委員、議員、代表都是原住民,漢人有權利影響原住民,原住民也有權利影響漢人,重新按照民族分割出自治權這不是在切割文化搞分立嗎?

「漢人有權利影響原住民,原住民也有權利影響漢人」

這句話麻煩請論證

我不明白為什麼漢人有權利影響原住民 如果真的有這種權利的話 那麼中華民國政府給予的福利與保障 就是一種對原住民的不平等交易或是憐憫的行為(乃因雙方實力不均,看似平等的這句話其實極不平等)而你的語氣也差不多是如此,你覺得「我們已經對他們夠好了,還要給什麼權力?」,但是實際上我們有給予足夠與真正的尊重嗎?如果有的話,又何來這篇文章?

「中華民國政府」還時常專為深山裡的某個小村落開一整條路、或是颱風天大張旗鼓去救援那些種檳榔、高冷蔬菜、高山茶、高山水果等而被土石流襲擊的鄉民、甚至在某個有鳥生蛋的地方為少數幾個人蓋一整間學校……大家都有犧牲,也都有獲利

所謂犧牲所謂獲利這也很有趣,為什麼他們得種那些高山作物,難道他們都笨到不知道那些破壞水土保持又硬要種在自己家門口嗎

在這環境被嚴重破壞的時代犧牲拿走一小段樹幹的權利也不行嗎?雙方都從大自然取得了很多資源,卻少有回饋(連拿走樹幹被罰的錢也是被中華民國政府拿走)。如果當初把樹留在自然環境讓它自然分解腐化,那可以養活多少昆蟲、多少微生物、多少真菌?

把死樹留在大自然大家都別碰...你到底在說什麼,養活昆蟲維持生態平衡不是這次的重點吧?

還是你是那種主張森林資源碰都不可以碰 連適當使用並補種樹苗都不允許的狂熱者?

許久不見,你的言詞似乎未更理性

你說的東西與樓主說的東西幾無交集,看不出思考在哪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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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說的自治部分是現行已經公布的法令……

很好,顯然我對這些法律不熟,因此無法支持或反對這部分。

不過你一直強調「尊重崇敬這塊土地上原生的主人」,這是否表示原住民如果決定把其他民族全部趕走,我們也要接受?

「漢人有權利影響原住民,原住民也有權利影響漢人」

這句話麻煩請論證

∵制訂任何政策的都是那些政府官員在決定

∵那些政府官員有些是原住民,有些不是

→原住民能制訂政策影響其他人,其他人也有辦法制訂政策影響原住民

把死樹留在大自然大家都別碰...你到底在說什麼,養活昆蟲維持生態平衡不是這次的重點吧?
新竹縣尖石鄉司馬庫斯部落「櫸木事件」一案,台灣高等法院上午宣判,合議庭撤銷一審判決,依違反森林法判決
保育森林資源,發揮森林公益及經濟效用,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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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你一直強調「尊重崇敬這塊土地上原生的主人」,這是否表示原住民如果決定把其他民族全部趕走,我們也要接受?

很明顯不代表,我很訝異於你在思考過之後會提出這麼沒有判斷力的疑問。

然後很遺憾你沒有去看過原住民族基本法,裡面的19到23條就是在強調原住民族對自然資源應有的使用權:

[quote name=原住民族基本法

中華民國94年2月5日公布]

第十九條  原住民得在原住民族地區依法從事下列非營利行為:

一、獵捕野生動物。

二、採集野生植物及菌類。

三、採取礦物、土石。

四、利用水資源。

前項各款,以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為限。

第二十條  政府承認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

政府為辦理原住民族土地之調查及處理,應設置原住民族土地調查及處理委員會;其組織及相關事務,另以法律定之。

原住民族或原住民所有、使用之土地、海域,其回復、取得、處分、計畫、管理及利用等事項,另以法律定之。

第二十一條  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內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應諮詢並取得原住民族同意或參與,原住民得分享相關利益。

政府或法令限制原住民族利用原住民族之土地及自然資源時,應與原住民族或原住民諮商,並取得其同意。

前二項營利所得,應提撥一定比例納入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作為回饋或補償經費。

第二十二條  政府於原住民族地區劃設國家公園、國家級風景特定區、林業區、生態保育區、遊樂區及其他資源治理機關時,應徵得當地原住民族同意,並與原住民族建立共同管理機制;其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三條  政府應尊重原住民族選擇生活方式、習俗、服飾、社會經濟組織型態、資源利用方式、土地擁有利用與管理模式之權利。

這場判決很明顯不符原住民基本法的精神,也的確在操作上與法條有所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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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訂任何政策的都是那些政府官員在決定

∵那些政府官員有些是原住民,有些不是

→原住民能制訂政策影響其他人,其他人也有辦法制訂政策影響原住民

還是我那句話,乃因雙方實力不均,看似平等的這句話其實極不平等。

你把原住民與其他人(官員)分開來說,但是其他官員的人數勢力等足以對原住民的生活區塊做劃分與規範(這也就算了,但是這篇文章說,他們甚至可以任意無視自己訂下的規則),原住民官員沒辦法說我今天要把信義區便成原住民族土地,你們其他官員要再信義區蓋房子打地基都要問我。

人家說A你說B 還理直氣壯說對A不熟 那你的思考在哪裡我真是好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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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等,我被搞混了……

這邊到底在幹嘛?

主題一:強調原住民是台灣真正的主人、還說「中華民國與原住民『共管』,而非將權力交還給原住民」。在我看起來一副就是原住民最大,其他人都要閃邊去的意思。

主題二:根據法律拿樹幹到底合不合法……為什麼不要移到法律版去?

順便跟洛書講一下,我那邊提到我對原住民族基本法不熟,意思就是說前面我不知道法律是重點之一,所以我在之前的評論可能無法當作有效論述;也因為我對該法不熟,所以我也無法繼續討論那部分。同時我也提醒讓YuSuKe(和他學長?)如果他打算聲援原住民,他的文宣可能有需要更加強調依據該法原住民應該有權拿走樹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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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台灣原住民是中華民國公民

目前中華民國原住民族基本法承認原住民族地區擁有對該區的某些優於其餘公民的權利(見八樓)

接下來是文章重點

中華民國林務局違反中華民國原住民族基本法,將櫸木營利,又以森林法部分不適用於原住民的條款控告原住民,原住民根本無法與其抗衡。

這樣你終於看懂了嗎?

主題一:強調原住民是台灣真正的主人、還說「中華民國與原住民『共管』,而非將權力交還給原住民」。在我看起來一副就是原住民最大,其他人都要閃邊去的意思

那條法律本來就是將權利交還原住民。

中華民國法律說那邊原住民的權利受到法律的特殊保障

那你還在抱怨什麼?批判什麼?

對這條法律的正當性有意見去法律版阿。

主題二:根據法律拿樹幹到底合不合法……為什麼不要移到法律版去?

重點不是合不合法,你的眼光明顯停留在少數幾行字句,別說思不思考了,你有專心把這篇文章看完嗎?白底黑字的寫著你沒看仔細就質問還要怪人,天錯地錯你的火眼金睛就不會出錯,單純森林法與原住民族基本法的矛盾,結果只能是一翻兩瞪眼,但是莊家如果不甩你呢?

這是弱勢族群的問題,政府訂了法律給弱勢族群權利,但是政府若違反自己的法律,弱勢族群又該怎麼辦?這可以延伸出很多社會問題,連你說的原住民問題都不是最主要的,點不在那裏阿,今天一些社會弱勢大家都說要保障,也立了法律保障,但是如果政府違背了呢??

這篇文章就是政府違背的範例。

也就是「而非將權力交還給原住民,因此解釋權、主導權,都在中華民國政府手中,司馬庫斯事件就是如此。我們必須看清楚,中華民國政府的「新夥伴關係」是一項無力的承諾,與民族自治的實現還是有一段很大的落差。」

為了少數一兩個人看不懂文章在說什麼浪費那麼多篇幅讓我十分火大,看不懂就看不懂,但你從第一篇回文就覺得「自己有看懂」且提出一堆與主題無關的質問,寧願貿然發言被批也不願好好多讀幾次甚至虛心提問,這種喜歡跌得半死還要站起來的思維讓我十分不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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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po「中華民國與原住民『共管』,而非將權力交還給原住民」裡要「共管」的受詞是如同原住民族基本法的「原住民族地區」,與原住民族基本法的精神也有相似之處,你「在我看起來一副就是原住民最大,其他人都要閃邊去的意思。」這樣的理解未免過度詮釋。

這篇文章想討論的主要是原住民的權益概念而不只是能不能撿樹枝的法律操作,所以會放在人文版而非法律板。當然最後裁量權在版主身上,這點你可以徵詢洛書版主的意見。

其實你可以不必刻意加上「(小幽的學長)」,因為我只是部分借用他的文章轉載上來,這篇發文與他原文沒有必然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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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與原住民『共管』,而非將權力交還給原住民」這句在原po裡的主詞是如同原住民族基本法的「原住民族地區」,與原住民族基本法的精神也有相似之處,你「在我看起來一副就是原住民最大,其他人都要閃邊去的意思。」這樣的理解未免過度詮釋。

我想我懂你的意思了。

不過「中華民國與原住民『共管』」的主語應該是「中華民國與原住民」,賓語才是「原住民族地區」。

為了少數一兩個人看不懂文章在說什麼浪費那麼多篇幅讓我十分火大,看不懂就看不懂,但你從第一篇回文就覺得「自己有看懂」且提出一堆與主題無關的質問,寧願貿然發言被批也不願好好多讀幾次甚至虛心提問,這種喜歡跌得半死還要站起來的思維讓我十分不解。

你又怎麼知道我不是讀了好幾次以為我懂了才回覆?在我以為我有看懂得情況下,我怎麼可能知道我其實沒看懂?難道我發表回應文章前都要先徵詢兩三人的意見,確定我有看懂,然後才能回應嗎?

現在洛書說明後,我「認為」我懂了。然後以現在我對這篇文章的理解我的想法是是「要做這方面的思考我覺得我缺乏足夠的資訊,我也沒興趣,所以不想討論這東西。」

但是為了避免我看錯文章的意思而得到錯誤的想法,我要請大家看一下我會覺得不想討論是不是因為其實我根本沒有看懂原本的文章想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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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weeks later...

別生氣啦~看懂了就好哩

司馬庫斯部落並質疑,林務局鋸走主要樹幹營利他們依照部落會議決議,鋸斷殘餘樹幹運回部落作為塑造景觀之用,卻被判刑和罰金,「到底誰才是小偷?」

主幹最值錢都被割了,撿殘餘還要被罰款喔(囧

話說我也撿過漂流斷木,那我也是小偷囉(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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