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nd Hong 10 發表於 July 4, 2007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ly 4, 2007 建中版暫行條例:一、在新版規正式公告之前,一切依總則行事。二、7月5日前發佈之違規文章與誤判文章皆不訴不理。三、於新版規生效前,不做收錄精華之處理。以上。以下為目前的新版規劃,希望各位版友給點意見。此份草案將公告到10號,期間將會不斷修改(會於標題註明修改時間)修改部份會以刪除線將原文劃掉,並在其後加以紅字修改內容。--------------------------------以下為草案內容--------------------------------為保障各位會員於本版之權益以及維持本版秩序、減少版務糾紛,會員應了解本規則,並至少知悉第二、五、六、七、十五條。台灣深藍學生聯合論壇建國中學版管理規則草案第一條(制定之目的與經營方向)台灣深藍學生聯合論壇建國中學版(版面編號138,以下稱本版)經營方向為一、促進建國中學校內學生、在學生、在職或卸任教職員與畢業學長之交流。二、促進建國中學校內與校外學生之交流,擴展學生之生活領域。三、提供學生討論與該校有關之事務,培養學生對校務之關懷與思考。為落實前項所列經營方向、維持本版秩序與提供自由的言論平台,於不違反台灣深藍學生聯合論壇總則(以下稱總則)之前提下,制定本規則。第二條(定義)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一、發言:以「發表主題」或「回覆主題」發表之文章內容(包含圖文),稱為發言。二、主題:以「發表主題」進行之發言及其回覆文章組成之討論(包含圖文),稱為主題。三、軟刪除:文章之刪除並未真正移除,仍可回復者稱軟刪除。四、惡性筆戰、準惡性筆戰:當主題討論完全符合以下條件者,稱為惡性筆戰:符合以下任一條件者,稱為準惡性筆戰:(一)討論各方未能提出進一步之說明、質疑以回應或駁倒其他方面之論點,但仍持續發文者。(二)討論各方之發言沒有交集點者。(三)討論各方之發言由攻擊論點轉移至攻擊其他發言人或關係人。包括但不限於以激問法、影射攻擊他人。五、挑釁:定義同前款第三目。六、謾罵:對於人、事、物進行偏離事實或過度之批評,以致有損相關人士之之人格及信譽者。七、不雅內容:包括但不限於髒話、情色(暗示)言論等。八、政治性發言:政治採狹義認定,包括但不限於政黨、政治人物、政治意識形態(包括內政與外交)等層面,觸及者稱政治性發言。九、交友訊息:包括但不限於公開或要求提供手機或電話號碼、住處地址、約出見面等。十、內容錯誤:指筆誤(僅包括錯字、日期錯誤、數字錯誤)、以及違反版規之文章。十一、公告:指於特設置頂之版務公告區發佈訊息。發佈應同時修改標題提醒。版規修訂必須新開主題公告。第三條(處分行使原則)本版採權力法定原則,本版正副版主(以下稱正副版主)任何處分需依據總則與版規執行。正副版主所有版務處理之發言屬公有領域,不為著作權保護對象。第四條(主題標題限制)會員於建中版發表新主題請選擇主題分類,且以一個為限。主題標題需符合發言內容,禁止無意義的簡單標題。違反者依總則規定,首次處以警告,再犯停權七日,三犯以上者停權三十日。公告分類只得由管理群及校方、班聯會、畢聯會、畢籌會、建中青年社活動使用,其他使用非前項所列單位而使用公告分類者,須於版主提出違規警告後三日內改善。非前項所列單位而使用公告分類者,須於版主提出違規警告後三日內改善。警告分類僅得由管理群使用,其他使用警告分類者,須於版主提出違規警告須於後三日內改善。第五條(文章內容限制)本版禁止以下行為:一、大量無意義發言。二、挑起惡性筆戰、挑釁、謾罵、挑起學校間無意義之對立比較。三、含有不雅內容之發言。四、任何形式的政治性發言。五、任何形式之交友訊息發言。六、修改或移除已發表之文章內容,內容錯誤之修改或版務需要者不在此限。七、發表營利事業或其他網站之廣告,學校及學生活動不在此限。以上行為由正副版主認定,並應於警告時附註理由。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指涉對象若為正副版主,正副版主應迴避,並交由管理員處理。第一項第六款之內容錯誤修改若為筆誤,應將錯誤原文以刪除線註記,並於該錯誤後方以括號標記修正後之內容。若為他人指正者應一同致謝。第一項第六款之版務需要者指由版主因版務需要而發表之文章。正式公告與警告不在版務需要者範圍內。第六條(警告之發佈)凡違反第五條第一項之會員,依總則規定,首次發言處以違規警告,再犯停權15日,三犯刪除帳號。正副版主應以發送站內訊息、回覆主題、回覆於公告區三種方式並行警告,並限三日內改善。警告內容需包括發佈者、發佈時間、違規說明。違規說明內應列舉違規事實與違反之總則或版規條文。版主得對於其他事項提出警告,稱版務警告。內容必須包括發佈者、發佈時間、警告說明。版務警告應於第一行以藍色三級字標明「版務警告」;違規警告應於第一行以紅色三級字標明「違規警告」。第七條(軟刪除之行使)違反第五條第一項之發言三日內未改善,正版主與副版主得於互相達成共識後,對於違反第四條第五條之發言進行軟刪除。於版主發佈警告後,仍對於被警告發言或該警告做出違反第四條第一項之回應,正副版主得即刻執行軟刪除,不受前項規範限制。若違反第五條第一項之發言僅部份違反規定,正副版主應只就違反規定部份刪除,保留未違反規定之部份。惟部份刪除將大幅影響該發言整體性者可直接軟刪除。刪除時得一同刪除警告,惟公告區之警告必須保留,並且以紅字加註刪除執行者與刪除時間。第八條(無關文章認定與處理)討論版無關之主題或與主題無關之回覆由正副版主認定。認定時須附註理由,並於該主題回覆警告提醒改善。並於發文者同意後始得刪除或轉移至相關版面。第九條(關閉主題行使)凡本版出現準惡性筆戰、爭議性發言、或違反第四條第一項各款之發言,但正副版主無法立即處理者。正副版主得對該發言出現之主題進行關閉定並公告之。關閉時應以回覆該主題方式說明,內容應包括關閉理由、關閉行使時間、解除關閉時間、關閉行使者。第十條(合併主題行使)主題主題內容重複者,正副版主可合併主題。惟當主題主題內容重複之數主題已經具有獨立討論脈絡時,不得合併。第十一條(主題置頂)主題置頂與否由正副版主認定,會員得於版務討論區中提請置頂,提案時必須說明理由。校方、班聯會、建中青年社之全校性公告,必須先發佈於本校網路與實體公佈欄後,始得提出置頂申請。同一發佈者之主題在同一時間只可置頂一篇,校方、班聯會、各社團分別視為同一發佈者。站務或版務公告得直接置頂,不受前項限制。正副版主不得將其發表無關版務之主題置頂。第十二條 (精華收錄行使)主題凡符合以下條件者任二者,會員可於版務討論區向正副版主申請收錄於精華區:一、點擊數達一千次以上,回覆數達三十次以上者。二、與校務行政有關且討論具深度者。三、與教職員工有關者。四、與教育政策變革有關且討論具深度者。五、討論具有深度且可供日後參考者。六、符合本版經營方向且討論具深度者。若主題未符合前項任二款,會員仍可提出申請,並註明提出原因,經正副版主認可後得收錄於精華區。正副版主必須於會員提出收錄申請五日內取得共識,並做出回應。正副版主可於取得共識後,自行收錄文章至精華區,惟仍得符合第一項任二款,未符合者同第二項處理。惟正版主發起之主題不得加入精華區。精華區收錄主題時必須於以回覆主題之方式說明收錄理由,並回復該主題之所有軟刪除。回復軟刪除後應標明執行時間、理由以及回復時間。第十三條(非違規刪文)版務討論之發言、版主警告,可於該問題解決或決策、處分實行後一週後刪除之。若為重複發表之發言,得經發表人同意後將其一刪除,若須合併得一併進行。刪文時必須於版務公告區公告。第十四條(重大決策執行程序)本版進行修訂版規及其他重大決策時,正副版主應先取得共識,並提出草案公告之,以徵求意見。草案公告日期不得短於三日。草案公告後,若無異見,則可正式公告或報請上級處理;若有異見,應進行討論,若正副版主接受異見,則停止討論,修改後重新行公告程序。異見討論至多為期一週,一週內未能使正副版主接受異見者,應於討論結束後舉行表決決議。決策表決採不記名表決,投票期限為一週。若正否同數為否決,版主可即刻進行正式公告或報請上級處理。惟反對者仍可依總則進行申訴。版主上任時頒訂之新版規不受本條限制。第十五條(異見反應與處理)會員若對於正副版主版務處理、違規認定、違規處分有持不同意見者,可於版務討論區向正副版主提出異見。正副版主須於一週內正式回應。異見反應討論最多得經三次答辯,時間以一週為限。若仍無共識,正副版主應於兩日內交付裁判團議決是否維持處分。若正副版主認為無須答辯者,得直接交付裁判團議決。第十六條(裁判團議決)裁判團得依總則及版規就交付之異見審議,時間以五日為限。裁判團應以具名、附帶理由之投票表決決定處分結果。裁判團之理由必須對於該事實及處分援引之版規是否符合進行說明。若表決結果正否同數,或審議逾期,則為否決,應維持原處分。裁判團員若本身提出異見,應迴避之,並推薦另一符合裁判團員條件者代理其參與審議。第十七條(裁判團組成)裁判團員由正副版主公開招募五人為之。裁判團員必須註冊滿一年,文章數量三百篇以上,一週拜訪深藍建中版次數兩次以上者始可擔任。裁判團由符合前項資格者以提出報名申請時間排序,前五名者即應認可,並於人數達五人後三日內由正版主公告任命。正副版主得視需要制定其他裁判團員招募標準,惟不得違反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裁判團員就任後應提供正副版主聯絡方式,並時常拜訪本版,以隨時因應緊急狀況。裁判團員未參與異見審議、召集不至或於建中版觸犯版規達兩次者應即刻解職,並進行補募集。裁判團之其他規定得由正副版主或裁判團員草擬,由正版主公佈,經裁判團全體成員無異議通過而施行。第十八條(版務專區之設立)本版應設立版務公告區與版務討論區等版務專區,並置頂及制定相關規範,以提供版務公告與會員反應版務建議、處分異見等。正副版主亦可視版務推動之需要設置各專區,得置頂並訂定相關規範。版務專區之規範視為版規之一部分,與版規有同等地位。第十九條(辦法之效力與修改)本版規未規定者,適用總則之規定處理。總則及本版規皆未規範者,得類推適用,或由正副版主即時處理並附註理由。若其影響本版秩序、他人言論自由及經營方向,得處以警告或鎖定。鎖定依第八條規定行使,惟不得進行刪除。前項之問題若具普遍性者,正副版主應於處理後一週內修訂版規加以規範。本版規正式公告三日後始生效。任何修改需依公告修改日時之總則與本版規規定為之。--------------------------------草案內容結束--------------------------------相關須知:一、本版規所指條、項、款係參考中華民國《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八條格式撰寫,並有修改排版方式,以方便閱讀:法規條文應分條書寫,冠以「第某條」字樣,並得分為項、款、目。項不冠數字,空二字書寫(本版規直接使用論壇縮排功能),款冠以一、二、三等數字,目冠以 (一) 、 (二)、 (三) 等數字,並應加具標點符號。目再細分者,冠以1、2、3等數字,並稱為第某目之1、2、3。二、總則相關規定: 1. 禁止會員在三個以上討論版中張貼相同性質的文章。 2. 標題與文章內禁止使用注音符號。 3. 論壇內所有文字之電磁紀錄屬站方所有,著作權歸屬原作者。 4. 簽名檔內容視為文章內容,若有違規依照處罰條例處理。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evadne 11 發表於 July 4, 2007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ly 4, 2007 主題重複者,正副版主可合併主題。惟當主題重複之數主題已經具有獨立討論脈絡時,不得合併。敢問認定合併主題之人為何,其權限來源為何。我看得懂也猜得到,但希望有明文。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Wind Hong 10 發表於 July 4, 2007 作者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ly 4, 2007 敢問認定合併主題之人為何,其權限來源為何。我看得懂也猜得到,但希望有明文。認定主題重複的是版主,權限來源是總則中關於版主權力的部份「1. 版主/副版主對所轄之討論版文章進行必要之管理。」這樣的回答可以嗎?另外第十條內文之主題修改為主題內容以上。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evadne 11 發表於 July 4, 2007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ly 4, 2007 認定主題重複的是版主,權限來源是總則中關於版主權力的部份「1. 版主/副版主對所轄之討論版文章進行必要之管理。」這樣的回答可以嗎?另外第十條內文之主題修改為主題內容以上。我接受以上的解釋。(內文引言處理)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Wind Hong 10 發表於 July 4, 2007 作者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ly 4, 2007 修改草案第四條第三項,增加第四項:公告分類只得由管理群及校方、班聯會、畢聯會、畢籌會、建中青年社活動使用,其他使用非前項所列單位而使用公告分類者,須於三日內改善。以上。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chuo 10 發表於 July 5, 2007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ly 5, 2007 六、修改或移除已發表之文章內容,內容錯誤之修改或版務需要者不在此限。(中間恕刪)第一項第六款之內容錯誤修改若為筆誤,應將錯誤原文以刪除線註記,並於該錯誤後方以括號標記修正後之內容。若為他人指正者應一同致謝。請問是否能說明為什麼禁止修改自己的文章內容?因為個人認為這是一個蠻方便也蠻常使用到的功能...:p「版務需要者」意思是版主可以編輯會員發佈的文章嗎?若禁止使用編輯,那若有臨時需要「補充」的東西是否可以編輯添加?還是要開一個新回復做補充?還有,若只是錯字之類的筆誤,還要以刪除線註記等等方式標記,是否稍顯麻煩與造成版面的混亂~?一點個人的疑問與建議,謝謝:)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Wind Hong 10 發表於 July 5, 2007 作者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ly 5, 2007 六、修改或移除已發表之文章內容,內容錯誤之修改或版務需要者不在此限。(中間恕刪)第一項第六款之內容錯誤修改若為筆誤,應將錯誤原文以刪除線註記,並於該錯誤後方以括號標記修正後之內容。若為他人指正者應一同致謝。請問是否能說明為什麼禁止修改自己的文章內容?因為個人認為這是一個蠻方便也蠻常使用到的功能...:p「版務需要者」意思是版主可以編輯會員發佈的文章嗎?若禁止使用編輯,那若有臨時需要「補充」的東西是否可以編輯添加?還是要開一個新回復做補充?還有,若只是錯字之類的筆誤,還要以刪除線註記等等方式標記,是否稍顯麻煩與造成版面的混亂~?一點個人的疑問與建議,謝謝:)關於禁止修改文章內容,為總則規定:11. 禁止會員修改或移除已發表之文章內容,內容錯誤之修改不在此限,違者處[處罰條例第2條]這個我只是把總則的東西放進來而已至於補充內容,總則並沒有禁止,但是個人不建議。理由跟後面規定錯字修正需要註記一樣,如果說,有人在你發文之後回覆了,並且依據裡面的內容提了一些問題,但是你又修改了那篇文章,這樣可能會使得後來的閱讀者搞不清楚狀況。這也是我反對刪文的原因。討論進行中,並不是對話雙方之間會有交流,其他旁觀者也會試著去理解雙方的意見,而如果直接更改、刪除而沒有註記,會讓其他人搞不清楚到底發生了什麼,增加他人加入討論的困難。這是制定這條規定的一個理由。另一個理由是,如果直接修改,會使得下面對於錯誤提出糾正的文章顯得很蠢XD以上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Wind Hong 10 發表於 July 5, 2007 作者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ly 5, 2007 修改第五條第一項為:違反第五條第一項之發言三日內未改善,正版主與副版主得於互相達成共識後,對於違反第四條第五條之發言進行軟刪除。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Wind Hong 10 發表於 July 5, 2007 作者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ly 5, 2007 修改第四條第四項,增加第五項非前項所列單位而使用公告分類者,須於版主提出違規警告後三日內改善。非前項所列單位而使用公告分類者,須於版主提出違規警告後三日內改善。警告分類僅得由管理群使用,其他使用警告分類者,須於版主提出違規警告須於三日內改善。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Wind Hong 10 發表於 July 5, 2007 作者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ly 5, 2007 遺漏了chuo的一個問題:「版務需要者」意思是版主可以編輯會員發佈的文章嗎?不好意思,沒寫清楚@@版主內規是不能編輯會員文章的增加第五條第五項:第一項第六款之版務需要者指由版主因版務需要而發表之文章。正式公告與警告不在版務需要者範圍內。這樣子就清楚了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Wind Hong 10 發表於 July 5, 2007 作者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ly 5, 2007 修改建中版暫行條例為:一、在新版規正式公告之前,一切依總則行事。二、7月5日前發佈之違規文章與誤判文章皆不訴不理。三、於新版規生效前,不做收錄精華之處理。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jim2212001 10 發表於 July 5, 2007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ly 5, 2007 幾個小問題1.裁判團的任期為多久?2.若裁判團招集不足5人時處理辦法?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Wind Hong 10 發表於 July 5, 2007 作者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ly 5, 2007 幾個小問題1.裁判團的任期為多久?2.若裁判團招集不足5人時處理辦法?1.裁判團的任期跟我的任期一樣長2.招募不足就算了@@,3人以下我認為跟一個人認定沒什麼兩樣,如果是4人的話,恐怕容易出現正反同數,依版規規定,會駁回該決議。但是5人的話比較OK,想像中應該也是可以在速度跟代表度上取得一個平衡的數字。版主的決定如果違背「共識」跟「理性」,容易引起爭議,裁判團的制度是為了讓版務的處理能夠更偏向「共識」決定。總則跟版規定的再清楚,也一定會有不同的聲音(而且是理性的異見),雖然談法,但是最後還是要回到人。裁判團是為了讓這樣的情況,讓其他異見得到討論的機會(甚至取得認可)。裁判團的判決會是往後(我任期內的往後)行使版主權力的參考。大致上是這樣,基本上我希望版主是受到節制的、手段靈活的。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Wind Hong 10 發表於 July 5, 2007 作者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ly 5, 2007 因牴觸版主內規,故刪除版規草案第七條第三項:若違反第五條第一項之發言僅部份違反規定,正副版主應只就違反規定部份刪除,保留未違反規定之部份。惟部份刪除將大幅影響該發言整體性者可直接軟刪除。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ck3300503 10 發表於 July 5, 2007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ly 5, 2007 關於版規我有個建議是否可以分成二部分一部份是簡潔版(重點式)一部份是完整版(目前這些)因為會把全部版規仔細看完的會員應該很少版規原本設立的目的應該是讓大家能很快了解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Wind Hong 10 發表於 July 5, 2007 作者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ly 5, 2007 關於版規我有個建議是否可以分成二部分一部份是簡潔版(重點式)一部份是完整版(目前這些)因為會把全部版規仔細看完的會員應該很少版規原本設立的目的應該是讓大家能很快了解對我而言,版規的設定目的是為了界定版主的權力使用範圍以及會員的權益保障讓會員能夠清楚版主行使每一個權力時所依據的原則與看法。而您也可以很清楚的看到整個版規大部分是在交代版主行使權力的原則,而不是對於會員的發文限制。所以我在前面放了:為保障各位會員於本版之權益以及維持本版秩序、減少版務糾紛,會員應了解本規則,並至少知悉第二、五、六、七、十五條。又所有的文章,只要不違反總則都不會被刪除。所以我想不要分兩個版本,直接把上面那段文字改成本版規主要為規範版主權力之行使。會員發文遵循總則規定即不會受到刪除,另【公告】、【警告】分類只得由管理群使用。應該就可以了,不知道大家是否能夠接受這樣的作法?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清新旋律 10 發表於 July 5, 2007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ly 5, 2007 可不可以把所有會用到紅色的部份改成藍色、綠色或咖啡色?刺眼的紅色弄得我眼睛好痛,偏偏紅色都是重點......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清新旋律 10 發表於 July 5, 2007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ly 5, 2007 (路過)哇烏,看的頭昏眼花@@學學我們竹中吧,我們版主直接鎖版規=ˇ=「以下為目前的新版規劃,希望各位版友給點意見。」這是新任版主在本篇開頭寫的話。如果這位竹中的朋友對於「版友給意見」有意見的話,請明確提出。我想我得很誠實的說,這也是一種學習,請不要在此鼓勵走專制路線。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清新旋律 10 發表於 July 5, 2007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ly 5, 2007 建議能不能等正式的版規出來再發布呢?!一天改這麼多次有種朝令夕改的感覺都說是暫行條例和草案了公佈的目的不就是為了集思廣益嗎??若要正式才公佈,現在就可以直接升格成正式,並且漠視一切其他聲音了吧不過這也許就跟現在建中版經營理念不符了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Wind Hong 10 發表於 July 5, 2007 作者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ly 5, 2007 我有問題請問裁判團的法源依據為何?!總則?!版規?!裁判團的法源依據?沒有耶,這是我想出來的,xd 不過沒有和總則牴觸,而總則也沒有說不行這樣做。不過基本上是有問題的沒錯,這有可能造成深藍目前權力制度的崩解。最近會跟站長談,如果不行的我再把這部份刪掉。另外,這只是草案而已,而我希望在實施之前和大家討論。暫行條例也只是說明我目前的原則,在文章內容規範上,並沒有比總則多增加什麼東西。整份版規也是一樣。刺眼的紅色弄得我眼睛好痛,偏偏紅色都是重點......啊,抱歉,就忍耐一下吧,現在好忙,那篇已經是密密麻麻的BBcode,我不太想改了= =這樣可以嗎?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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